摘 要:因特网的成熟和普及,使得电子商务日渐成为一种重要的商务手段。与传统商务相比较,电子商务在降低交易成本等方面具有其明显的优势。因此,世界各国的商家,都争相建立自己的商业网站,纷纷利用基于因特网的电子数据交换技术,大力发展网上贸易。然而,在电子商务的发展过程中,又出现了一系列引人注目的道德问题。如果漠视或不解决这些道德问题,就有可能使电子商务步入歧途。
关键词:电子商务;道德向量;道德主体
一、电子商务的道德问题
1.商业欺诈问题。商业欺诈古已有之,但利用因特网进行商业欺诈,则是传统欺诈行为的“升级”。因特网使得商业信息得以更迅速、更广泛的传播,同时也为商业欺诈提供了更多的机会。不仅有不法供应商利用因特网蒙骗消费者,而且有无聊之徒在网上发布虚假需求。这些欺骗性的商业信息充斥于因特网之中,会严重影响电子商务的正常发展。
2.商业诽谤问题。由于网上言论可以自由发布,因而某些商家或个人可能利用因特网贬低竞争对手的产品,损害别人或别的商家的声誉。此外,有的商务网站也随意发布一些对其他人或别人的产品构成负面影响的评价,这样的负面评价,若与事实不相符合,即便是具名发布的,也在事实上构成了商业诽谤行为。
3.网上隐私问题。随着因特网日益成为重要的商务平台,网上隐私问题也越来越引人注目。商务网站能够收集到访问者的浏览习惯、产品选择倾向和个人统计数据,但如果商务网站未经访问者的许可,就将这些涉及访问者个人信息的资料随意公开或有偿提供给他人,则可能形成对访问者的隐私权的侵犯。网上隐私权当然应有相应的法律保护,但在有关法律尚未出台之前,或在法律鞭长莫及的范围之内,是否尊重访问者的隐私权首先便成了一个道德问题。
4.商业信息的安全问题。进入电子商务领域的商家,一般都有与其自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商业秘密。由于某些技术上的缺陷的存在,使得人们有可能通过采取不正当途径获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此外,还有人雇用网络黑客非法侵入竞争对手的商业网站,致使对方的商业信息处于不安全状态。
5.知识产权问题。由于因特网的特殊性及其发展的超常规性,有关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一直相当滞后。而且,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网络资源的共享之间,又存在着复杂的矛盾关系。如果单纯强调保护知识产权,则有可能损害网络资源的共享;而如果单纯强调网络资源的共享,又有可能导致对知识产权的忽视。由于这一问题一直未能得到妥善的解决,因而使得在目前的电子商务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甚至比在传统商务中更为猖獗。
二 调节电子商务的道德向量
一般的道德向量有很多,但就电子商务而言,能够满足其需要、与之相配合的道德向量主要有这样几种:诚实、信用、尊重和公正。
1.诚实,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向量。所谓诚实,就是以本真面目为人处世,以真心待人接物,不做假、不虚伪。中国古人历来重视诚实的道德价值,所谓“君子诚之为贵”。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由于商务往来须借助于因特网进行,故发生不诚实的可能性较之以往的商务活动模式要大为增加。但是,从长远来看,一个有远见的商家,应该懂得诚实的重要性。因为欺诈、弄虚作假等行为,尽管也许可以在因特网上很方便地实现一时之目的,但却会败坏商家的道德形象,最终会造成长远利益的损失。
2.信用,既是中国古人所倡导的道德准则,也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伦理要求。在古人看来,做人是不能不讲信用的。在现代的市场经济中,信用是经济秩序得以建立的一个基本因素。市场主体彼此之间讲信用,市场交易活动才可能长久地、正常地进行下去。然而,在我国目前的电子商务领域,却频繁遭遇到信用障碍问题,以致先进的电子商务竟难以顺利地取代“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模式。
3.尊重,既包括对别人的尊重,也包括对自己的尊重(即自尊)。尊重是人的需要之一,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不尊重别人,就是对别人的基本权利的漠视甚至践踏;自己得不到别人的尊重,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感受到人的尊严、人的地位被贬黜的屈辱;而不尊重自己,即没有自尊,则是人的水平的自我降低。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一般的尊重具体化为对人(或法人)的特定权利的尊重,如对人格权、隐私权、知识产权的尊重等。
4.公正,或谓公平,即不偏私,不以不平等的尺度分别要求自己与他人。公正要求平等待人,也要自己摆在与他人平等的地位。但是,公正又不等于平等,因为绝对的平等本身就包含着不公正。公正所内蕴的平等,主要是指评价标准、判断尺度等的平等。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公正表现为参与交易活动的双方,在权利与义务上是彼此对等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只声张自己的权利,不履行自己的义务。
诚实、信用、尊重、公正这样的道德向量,其实也是做人的基本要求。如果一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不能做出符合这些基本道德要求的行为,那么,就很难想象他在电子商务领域内竟然能接受这样的道德向量的调节。因此,实现电子商务主体的道德化,使电子商务的经济主体亦成为道德主体,其实有赖于整个社会德水平的提高,有赖于社会道德建设的全面加强。现在发生在电子商务领域内的不道德行为,正是社会的总体道德滞后的延伸或特殊表现形式。只有全面加强社会道德建设,从根本上提升社会的总体道德水平,才可能在这一基础上,针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特殊情况,有效地实现诸种道德向量的调节功能。所谓电子商务的道德调节,从根本上说,主要是指一般的社会个体,在成为电子商务的主体之后,能够自觉地将已有的道德向量运用于电子商务的特定环境。显然,如果电子商务的主体没有一定的道德基础,或者不善于将基本的道德向量与电子商务的特定情境结合起来,就都无法实现电子商务的道德调节。电子商务的道德调节,虽然主要诉诸电子商务主体的道德自律,但鉴于一些电子商务主体的自律水平并不高,因此,有必要采取一些制度性措施,从外部对电子商务主体施以一定的压力,促使或迫使他们由单纯的经济主体向道德主体转变。
【参考文献】
[1] 王莉.浅谈电子商务中的信用体系建设[J].江苏工业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56-57.
[2] 瞿燕萍.电子商务诚信问题及其策略[J].企业文化,2006,(8): 145-147.
[3] 王锐,等译.网络最高安全技术指南[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