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计算机论文>信息安全论文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问题研究

2015-12-14 14:2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问题在近些年来一直是社会讨论的热点。本文也将要重点介绍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通过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现状分析等,讨论了在我国确立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的可行性,并且给出了一定的建议。希望对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制度;研究

1. 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概念及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1.1 计算机软件的相关概念
  我国在发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对计算机软件的定义如下: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的文档。而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计算机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源程序和目标程序就其逻辑功能而言不仅内容相同,而且表现形式相似,二者可以互相代换,终极结果一致。文档是指用自然语言或者形式化语言所编写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
1.2 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的重要性
  (1)对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保护可以有效地保护产品的技术不被窃取。一旦某一计算机软件被授予专利之后,那么企业相关的软件就不能再被授予专利权,这对于保护计算机软件的思想和软件开发者的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2)对于保护软件所有人的商业利益。专利权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排他性,其他的人不经过专利拥有人的准许,都不得实施专利方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将会较好的保护专利所有人的商业利益。
2.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专利法规定,对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授予专利。但是计算机软件如果属于一项发明的组成部分,不仅仅涉及到了数学,并且还涉及到了别的某种概念,那么就说这种发明中所涉及到的计算机软件,可以进行专利法的保护。
  在2001年的《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凡是为了解决技术上的问题,利用技术的的手段,并且能够得到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也就是说,以下几种的计算机程序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1、用于工业控制的计算机程序。如果说某专利申请是把一个计算机程序输入计算机,并且形成一种计算机控制的生产方法,这种情况下,可以将计算机程序作为计算机的一部分,构成了用于工业生产过程中控制的生产方法,就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2、可以帮助计算机改进性能的程序。如果某专利申请是利用计算机程序去改进或者改善计算机内部的运行程序,而这种改善或者改进解决的是技术问题,那么这种申请可以给予专利保护。3、用于测试过程中的程序控制。如果某专利申请是利用计算机程序来进行测试过程中的程序控制,并且解决的是技术问题,那么这种专利申请可以给予专利保护。4、用于数据处理的程序。如果某种专利申请是利用计算机程序对数据进行处理,并且解决的是技术问题,那么也可以给予专利的申请。
  计算机软件如果想获得专利的保护,还要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首先,要能够组成一个完整性的技术方案。其次,这个技术方案必须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如果满足以上两种条件,那么该计算机软件就能够被授予专利,进行专利保护。
3.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发展,特别是由于计算机程序通过计算机的整合逐渐成为可专利项目,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中开始出现了一定的问题。
(1)审查较为困难。由于现在计算机软件的开发量较大,每年海量的计算机软件中,只有相当少的一部分具备申请专利保护的资格,并且能够得到专利保护的,只有不到5%。当前,由于计算机软件开发较为迅速,每年有大量的新的软件出现,并且我国对于计算机软件的详细技术性能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说,对于计算机软件能否具有申请专利的资格,还没有具体的资格界定。不仅仅申请人不明确自己的软件是否有申请专利的资格,许多审查员甚至都不是特别清楚。这就需要对每一件进行专利申请的软件都进行详细的资格审查,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终能通过审查的寥寥无几。这严重的阻碍了我国计算机软件业的有序发展。
  (2)审查时间较长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计算机软件进行专利申请,必须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讲,实用性和创造性倒是可以很轻易的做到,只是新颖新在实行起来较为困难。因为当前计算机业飞速发展,计算机技术在突飞猛进,许多软件在设计之初还具有一定的新颖性,但是一旦经过一段时间的搁置,其新颖性就会大打折扣。但是由于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的数量较多,并且资格审查较慢,许多软件在资格审查过程中都要等待许多时间,在这个时间段内,也许正是软件销售的最佳时期。等资格审查过了,其畅销期也就过了。并且我国对于专利保护是二十年,计算机软件更新换代周期非常短,许多软件生命周期也就在3-5年之内。所以用二十年的专利保护计算机软件显然是不合适的。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时间过长,不利于计算机软件行业的有序发展。
(3)过度保护
  许多对计算机专利的保护,由于过度,几乎形成了行业的垄断。以微软的windows操作系统为例,在上世纪,因为对windows操作系统的专利保护,几乎形成了微软的垄断局面。由于计算机技术开发的特殊性,软件的拥有者对软件有较大的权利。大多数拥有者都会关闭其源代码,以确保自己的竞争优势。软件专利保护更加提供了关闭源代码的可能性,如果拥有者封闭源代码,这就与专利保护的初衷背道而驰。过度的专利保护会给软件的开发带来垄断性的后果,不利于软件开发的有效进行。
3.2进行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的有效策略
  (1)制定明确的软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条件
  由于当前我国对于软件申请知识产权的规则并不够清晰,导致了许多并不具备资格的计算机软件也参与了知识产权的申请。缺乏专门的规则,只能进行全面的审查,这样大大的增加了劳动量,降低了申请效率。应当出台详细的计算机软件专利申请规则,减少对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保护的数量。
  (2)提高效率,减少计算机软件申请专利审查的时间
  由于许多软件在申请专利保护的过程中,需要等待较长的时间,这期间往往粗过了其最佳销售时期。计算机技术的进步是飞快的,等其专利申请下来,估计其软件内容就不再新颖,错过了最佳销售期。专利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的减少审查时间。
(3)缩短专利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
  当前的专利保护期限是20年,这个期限远远的超过了计算机软件的生命周期。使得计算机软件不能再其生命周期内为社会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所以,应当修改专利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期限。
4. 总结:
    我国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中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我们要积极的进行立法的改进,加强对我国计算机软件的专利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谭筱清:《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理论与判解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04 年 5 月第一版。
    [2]谭筱清:《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判解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 年 5 月第一版。
    [3]罗伯特 · P · 墨杰斯等著,齐筠等译:《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中国政法大学
出版社,2003 年 10 月版。
    [4]刘尚志、陈佳麟:《电子商务与计算机软件之专利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年 3 月第一版。
    [5]张平:“美、日、欧在商业方法软件上的专利保护之争”,载《专利法研究 2002》,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版。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