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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电视新闻采编“游戏规则”

2015-10-16 09:2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内地的新闻采编相关守则笼统而含糊。业内呼吁多年的《新闻法》迟迟无法出台,有章可循的条例像《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对新闻采编部分是这样的文字:“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要把真实作为新闻的生命,坚持深入调查研究,报道做到真实、准确、全面、客观。”这话是不错,但对记者而言,如何做到全面、客观?很明显,内地的条文缺乏明确的针对性和指导性。

关键词:香港电视; 采编; 游戏规则

在香港,规管(“规管”一词为香港社会常用,大致为监管之意。但此词带有以规范来管理的意思,较为中性;而“监管”一词则含有以上制下的权威意味。——笔者注)各类广播电视节目的通讯事务管理局(2012年4月1日起,原本由广播事务管理局和电讯管理局局长负责的职能,已转移给通讯事务管理局,作为规管广播业与电讯业的单一规管机构。——笔者注)根据《广播条例》等香港法例,制订了清晰而明确的“游戏规则”,那就是《电视通用业务守则——节目标准》,又称《电视节目守则》。
其中,第9章讲到“准确、持平及公正”。并且具体阐述如下:“新闻节目应就所报道的题材向观众提供理智而详尽的阐述,令他们可以得出自己的意见。持牌人(持有当局牌照的播出机构——笔者注)应确保新闻的报道准确而且恰当地持平。所谓持平,并不表示编辑人员需要摒弃查究精神,亦非要求以相同篇幅报道新闻事件的每一方面,而是要公平客观地报道每段新闻”。
那么如何做到“持平”,这份业务守则又做出更具体的描述,比如“一般原则”中,就进一步细分,包括:“持牌人必须确保新闻节目,或有关香港公共政策或备受香港公众关注而又具争议的真实题材节目或有关前述议题的真实题材节目环节,能够恰当地持平(个人意见节目除外,此等节目另有规定。——笔者注)。真实题材节目是指根据真实资料制作的非虚构节目,例如新闻、时事节目、个人意见节目、纪录片及采用调查手法报道的节目。”
“所谓恰当地持平,是指节目或节目环节在报道不同的言论时,必须以公正不偏的态度处理。讨论备受公众关注的问题时,节目应尽量反映所有主要而又关乎宏旨的观点,以便求取平衡。有关节目或节目环节不应隐瞒事实而有所偏倚,或轻重倒置而误导观众。”
“恰当地持平,其中所谓「恰当」是指因应不同的题材和节目或节目环节的类别,作恰当或适当的处理。恰当地持平,并非指每一方的意见要占用相等的节目或节目环节时间,或每一方的意见长短相等,亦非要求节目或节目环节对每个富争议的问题保持绝对中立。作决定时,持牌人应以专业判断为考虑标准。”
“节目主持人应尽量鼓励各方表达意见。在直播节目中,主持人应提防参与讨论者发表没有事实根据的言论。有需要时,节目主持人应尽量据其所知,纠正资料的谬误。”
以上是“一般原则”,对于可能的特殊情况,业务守则也想到了,这就是“在一段时间内做到持平”,具体内容为:“在单一个节目或节目环节内反映主要的对立意见,是理想的做法,但不一定可行。有时由一系列多集组成的节目或节目环节可视作一个完整的节目。有些情况,在个别节目或节目环节内只报道较片面的意见亦可能是合适的做法。持牌人需要按个别情况运用编辑判断力,要在一段时间内做到持平,并不一定要在单一个节目或节目环节内令各方都有机会表达意见。”
 综上所述,仅仅就“持平”这点,业务守则就对电视报道给出了针对性极强且具备可操作性的“游戏规则”。
再比如,去年8月,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规范使用情景再现和故事演绎等手法的通知》,其中提到,规范使用情景再现和故事演绎等手法。新闻消息类栏目不得使用“情景再现”。新闻专题类确有需要使用者,必须标注“模拟场景”。而在《电视节目守则》中,对此早有明确规定:“在真实题材节目内播出的「事件重演」应该标明是真实事件重演,使观众不会误把虚构的事物当作事实。”
对于新闻报道,这份业务守则做了如下很具体的规定。
“报道新闻时,应遵守下列规定:(a)恐怖突兀、骇人听闻或令人惊恐的细节,如与所报道事实无重要关系,应予略去。报道新闻应避免引起虚惊。(b)新闻报告所用的图片,应该小心选择,以确保公正,不应误导观众,或骇人听闻。(c)评论与剖析,应与新闻报道清楚区分。(d)电视摄影队的出现若激发某些人借意生事,新闻编辑和节目制作人应尽一切努力,删去该刻意「制造」的事件,又或把实况原原本本报道。(e)报道如与事实不符,应尽快在发觉后更正,或在该节目完结时或在下一节目开始时加以纠正。在某些情况下,可用字幕作出更正声明。(f)凡报道本地或国际新闻的真正新闻节日,不得接受赞助。不得把广告材料当作新闻播送,也不得把该等材料加入新闻报告或新闻片内。”
由于这些规则详尽和具体,处罚也很有“杀伤力”,所以香港当地媒体报道一般都不太敢违规,通讯事务管理局(今年4月前为广播事务管理局——笔者注,以下分别简称“通讯局”和“广管局”)收到的投诉并不算多。那对新闻报道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如何查处?笔者试举两例。
案例一:去年3月29日和3月30日,无线电视翡翠台多档新闻播出了“有专家指只要五克的钚,即大约一粒方糖,就足以令全球人类死亡”的消息。随即,广管局收到投诉,介入调查。在去年9月,广管局做出决定,认为“无线电视的陈述未有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它已尽了合理努力确保有关报道准确。此外,无线电视的陈述并没有交代它曾向英国广播公司查证有关言论。考虑到公众对核能安全的关注和有关言论对观众可能造成的影响,无线电视在查证报道的准确性上只依赖两个网上报道的做法,并未符合对一个负责任的免费电视节目服务持牌机构的要求,故广管局认为无线电视已违反《电视节目守则》第9章第1A段有关新闻内容准确性的规定。”以及“自日本福岛核电站出现幅射泄漏后,公众对核能安全高度关注,因此,有关报道的方式令观众惊恐,无线电视因而违反《电视节目守则》第9章第7(a)段有关避免引起虚惊的规定。”最后,违规的无线电视被广管局处以警告。
案例二:亚洲电视在去年7月6日误报前国家领导人逝世。亚视错误消息发出后,广管局接到45宗投诉。广管局调查后认为:“亚洲电视未能证明该台已尽一切合理努力去核实新闻内容的准确性,广管局认为它违反了《电视节目守则》第9章第1 A段的规定。”以及“亚洲电视在新华社作出有关澄清超过四小时后,才撤回其失实的新闻报道,广管局认为这绝非尽快作出更正。因此,亚洲电视违反了《电视节目守则》第9章第7(e)段的规定。有关条文订明报道如与事实不符,应尽快在发觉后更正。”最后,广管局认为就亚洲电视不准确报道新闻及延迟更正错误报道方面的投诉成立。广管局对于亚洲电视在回应其查询时采取不负责任的态度,表示遗憾,广管局决定向亚洲电视施加罚款港币三十万元。
此外,对广告、节目设置、言词运用、性与裸露等方面,香港相关业务守则中都有详细而具体的规定。仅这份《电视节目守则》就长达45页。香港电视人,对这份“游戏规则”相当敬畏,没有人敢为了“万恶的收视率”而用低俗、出位的节目来吸引“眼球”。
香港通讯局不限娱,不管“穿越剧”、“小三剧”,更不会管电视剧中间如何穿插广告。其比较重要的职能范围,就是回应市民对电视节目的投诉,包括对色情、暴力等内容的投诉。
笔者认为:对内地的采编人员来说,香港媒体“游戏规则”中相当一部分也具有指导意义。至少在新闻从业人员培训时,我们可以为客观、全面找一个合适的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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