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从不动产登记工作实际需求出发,着重讨论了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应该具备哪些功能模块,以及各功能模块应具备哪些功能,为各地建立统一的、完善的系统平台提供参考。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系统功能
2013年11月2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由国土资源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基本做到登記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2015年3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
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建设通过制定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交换等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建立标准统一、内容全面、分布合理、数据关联、更新及时、互通共享的不动产登记数据体系,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的网上运行和监管,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审批、交易信息网上实时互通共享,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国家、自治区、盟市、旗县四级互联互通,实现与各级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并向社会公众提供依法信息查询服务和社会化服务。
鉴于以上工作任务和工作目标,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应具备接入上报、查询统计、权籍管理、登记发证、监管分析、数据共享、数据管理、平台管理等功能模块。
1.接入上报系统
接入上报系统的接入对象为各级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登记业务系统在登簿环节生成的业务报文数据,通过接入上报系统内置的数据校核模块完成数据的完整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检查后,将数据上报到上级部门。
(1)数据上报模块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产生的业务报文数据应在线实时上报给上级部门。上报方式一般采用逐级上报模式,即旗县产生的业务报文数据上报盟市、盟市上报省厅、省厅上报国土资源部。也可以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采用市级集中上报或旗县分散接入上报等其他方式。
(2)数据校核模块
提供数据校核功能,登记业务系统在登簿环节生成业务报文数据,并实时上报到上级部门,上级部门通过数据校核模块,对业务报文数据依照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业务报文数据质检标准进行检查。通过校核的业务报文数据,则存储到不动产空间信息数据库,同时再进行上报;未通过校核的业务报文数据,则生成错误响应报文,反馈给对应的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同时删除该业务报文数据,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根据响应报文中的提示信息,对数据进行处理后,重新生成业务报文数据进行上报,再次依照上述校验流程进行流转,直到业务报文数据达到质检要求为止。
2.查询统计系统
查询统计是对各地区上报数据的综合查询、分类统计功能。综合查询中可按照不动产单元号、权利人名称、坐落等条件查询对应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分类统计主要是统计多种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的发证量,也可按照行政区统计抵押金额、抵押面积等。
3.权籍管理系统
不动产登记权籍调查管理系统实现对所有空间信息、属性信息、档案信息等各类数据管理,支持不动产单元编码自动生成、不动产单元图形处理、测绘成果导入、项目信息审核等功能,为不动产登记系统提供数据支撑。系统包括不动产基础信息调查、信息补录等功能。
4.登记业务系统
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包括窗口收件、代办箱、已办箱、登记簿补录等功能,实现不动产登记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全流程的网络化、信息化管理。生成相应的符合电子报件要求的电子报件资料;实现报件的质量检查,形成规范化电子登簿数据。
5.监管分析系统
不动产登记监管分析系统为构建“事中防范、事后监管、综合分析”的立体监管分析模式提供辅助支持。不动产登记监管分析系统可以分为信息监管和综合分析两个主要模块。不动产登记信息监管模块利用不动产空间信息数据库的资源,以业务监管、证书监管、登记簿核查等为手段,重点辅助解决登记业务办理中审批逻辑规则、登簿成果完整性等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强化政府综合监管职能,同时实现对地方各节点的网络与应用系统运行状态的集中统一监管。
不动产登记信息综合分析模块通过大数据处理技术,实现数据的清洗、融合和挖掘,建立数据之间的逻辑关联,提供数据抽取、转换与加载(ETL)、数据综合查询、基础数据报表分析、自定义报表分析、指标提取与评价、模型预测、分析报告制作与输出等功能,对不动产登记数据开展综合应用分析,构建不动产相关的指数体系,通过指数的周期变化反映不动产发展的趋势,对指数的运行区间进行监控,为管理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6.数据共享系统
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系统主要实现土地、房屋、林地等审批、交易信息与登记信息通过网络进行实时数据协同,实现业务联动;对统一登记窗口受理的新增不动产登记涉及的各类登记事项,实现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对部门间共享信息的需求,满足相关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对不动产登记信息查验的需求。
系统包括:一是面向不动产审批和交易主管部门的协同共享服务;二是面向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服务。
(1)不动产登记信息协同系统
根据住建、农业、林业和海洋等部门的业务协同需求,将需要共享的数据同步到协同数据库或者存放到前置机中,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与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间的数据协同共享;同时,接收住建、农业、林业等部门推送至本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审批和交易等数据。
(2)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系统
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系统通过共享服务数据库,面向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检察院、法院和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不动产登记数据共享服务,满足上述部门日常管理工作对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查验需求。同时,向上述部门提出数据共享请求,满足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对部门间共享数据的需求。
7.数据管理系统
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标准构建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规范统一、存储统一、管理统一、应用统一。该系统以数据库和GIS平台软件为基础,对不动产登记信息相关的空间数据、属性数据、图片等各类数据进行统一管理和维护,满足不动产登记数据的检查、转换、编辑、查询检索、数据分发、专题制作、更新维护等要求。
8.平台管理系统
不动产登记平台管理系统是信息平台的管理中枢,负责各类资源的统一配置、调度、监管和调控,系统提供的功能包括:权限管理、流程管理、图形配置管理、统计分析配置管理及数据共享服务管理,用户及安全认证管理等内容。
结论:
由于国土资源部没有建设全国统一的不动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各地均在建设本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但在实施过程中,需求不明确,给软件研发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难。本文将实际工作与国内主要不动产软件开发公司的经验、做法相结合,粗略论述了信息平台建设的主要功能需求,希望能够对各地的平台建设工作和科研工作者有所帮助。
作者:王少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