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网络社会;网络道德;现实社会道德;伦理
摘要: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网络成为我们生活中一个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网络以其无与伦比的巨大作用融入人们的生活,改变着人类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传统观念,同时也向人类社会伦理提出了各种挑战,带来了一系列的道德行为失范、网络色情、人性异化,以及相对主义、无政府主义泛滥等复杂的社会问题和道德问题。本文试从伦理学角度来探讨网络道德问题形成的原因及其解决的方式。
一、网络道德问题的出现
进入21世纪,从世界范围来看,信息化社会已初具雏形,而作为信息时代标志之一的因特网日益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联合网络委员会”(fnc)通过一项关于“网络定义”的决议中指出:“‘网络’指的是全球性的信息系统—(1)通过全球的惟一的地址逻辑地链接在一起。这个地址是建立在网络间协议(ip)或今后其他协议基础之上的。(2)可以通过‘传输控制协议’和‘网络间协议’(tcp/ip),或者今后其他接替的协议或与‘网络间协议(ip)’兼容的协议来进行通信。WWw.lw881.com(3)可以让公共用户或者私人用户使用高水平的服务。这种服务是建立在上述通信及相关的基础设施之上的。”
网络在其诞生的三十多年后今天,正以无可抑制、日进千里的速度向前发展,并深深地融入到人类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中。通过其提供的e-mail,www,bbs,onlinechat,ftp,telnet,game等服务,使因特网用户和现在还不是因特网用户的人员直接或间接地享受网络所带来的文明成果。网络把整个世界(有网络的地方)都联系了起来,无论是认识的或不认识的、在东方还是在西方的人,只要愿意,都可借助网络,即时、直接地进行交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社区建设、国际交流、个性服务等蓬勃发展,处处都显示出互联网的与众不同的魅力。网络蕴藏着无尽的潜能,承载着无尽的信息,不仅对信息资源的快速传递起到了无与伦比的巨大作用,而且正在融入人们的生活,改变着人类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传统观念。网络从本质上来看,是一种科学技术,一种载体,并创建着一种全新的生活方式。这使我们有理由认为,借助于网络技术,现在形成了由计算机、因特网技术和使用网络人员所形成的网络社会。
科技发展史不断证明,科学技术像一把双刃剑,既有益于人类发展的一面,也有危害人类利益的一面。网络作为信息社会技术新生儿,也毫无例外地具有这种双面特征。网络在推动了人类社会前进,给人类的生活带来了全新的诊释的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魔盒”,它已不再单纯是技术,在被人们使用的过程中,已掺杂了许多人性化的因素,并且由于其技术的特性助长或激发了人性中的劣根性或阴暗面。如网络欺诈、网络攻击、网络病毒、网络色情等形形色色的不道德的甚至是非法的行为犹如原子弹悬在网际空间,对网络生存环境构成巨大的威胁,直接阻碍了互联网的顺利发展,导致了网络道德问题的出现。
二、网络道德问题产生的原因
1.网络技术本身的不足。
专家指出,科学的步伐,常常比伦理学的步伐要急促得多,而正是这一点对我们大家都构成某些严重的威胁。
首先是信息技术的不对称。由于信息技术形成的权力结构,其本身就具有不同主体之间信息权利的不对称性。最明显的例子是网络技术专家、网络所有者与一般公众在信息资源的占有和利用上存在不对等性。网络技术专家、网络所有者凭借知识资本等方面的优势,可能侵犯一般公众的信息权利或隐私权利,从而使后者受到损害。如几年前的“网络蚂蚁事件”的发生,作为免费下载软件的网络蚂蚁(netants)以其使用简单、下载速度快等优点深受网民的喜爱。但当人们使用网络蚂蚁时,在自己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使用netant,下载的机器会自动访问其它网站,甚至可能因之出现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这在国内引起了很大争议。人们开始关注到网络隐私问题。
其次,网络作为科学技术,既可能被用来为人类造福,也可能被用以满足某些人的邪恶要求。网络技术、各种程序软件等都是由专门的网络专家们设计出来的,一种可能是,为人类造福的这些网络技术、程序软件可能由于网络理念、网络开发等的限制,本身就具有缺陷,可能会给黑客们留下“后门”,给用户带来损失。另一种可能是,一些高智商、高学历的人由于道德认识的偏颇而从事于“黑客事业”,专门设计、编辑各种程序软件来破坏人们的正常网络生活,而对这些黑客们的“成果”,有时网络专家们也望洋兴叹,无法破解。这时就要求网络技术本身要不断提高并能够对一些破坏性的程序给予修复,但这种此消彼长的运动过程是无限的。因此,有观点认为,网络道德问题仅靠网络技术单方面是无法解决的。
2.现实社会道德观在网络社会中的失范。
随着越来越多的网民的出现,形成一个庞大的网络社会,其特殊的属性使身居其中的人们形成了一些独特的伦理。然而网民不仅生活在虚拟世界中,同时也生活在现实世界中,所以不可避免地会与现实的伦理观发生摩擦。如对待现实社会中的窃贼与网络社会中的黑客就有不同伦理观:现实生活中,对窃贼是一片喊打之声,但在网络中,他们不叫窃贼了,而称之为“黑客”,这些黑客们往往神不知鬼不觉地就进入了别人的“家”(电脑)中,或大肆破坏,或窃取隐私,而对黑客,人们却表现出了过多的宽容,甚至是崇拜。在互联网上有专门的黑客网站,bbs上也有以高学历、高智商人群为主的黑客们的文流,更有甚者,有些人以自己是黑客而津津乐道。这在现实生活中,凡受过良好教育的人都对窃贼恨之入骨,更别说到处自称为“贼”了。此外还有对web和书籍的不同知识产权观、对bbs和大字报的不同言论自由观等。
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道德的悖论,它反映的是现实社会伦理观与网络伦理观的对立和冲突,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和无标识性。通常情况,人是生活在有标识状态中的。即从传统意义的道德交往来看家庭(家族)关系、政治关系和人际关系,就是人们拥有的全部生存、生活与发展空间。即道德文往过程中受制于人的社会地位、社会身份和社会角色等因素,道德交往的范围也基本限于权力、地位、职业和利益相近的社会阶层,道德规范和道德评价标准相对稳定。但在网络时代,网民常常处于一种无标识状态:不知道对方的姓名、形象、年龄,不知道他的信用程度、讲话的可靠性,更不能知道他的档案,甚至连他的性别也无法得知。因此,网上交流的双方或多方都明确一个事实,即是一种无标识状态下的文流。两种状态下人的表现可能大相径庭。在有标识状态下,人们受到这样或那样的制度规范的限制,而在无标识状态下,由于人们的心态有相当大的差异,这时要保持文明的言行无疑需要更好的道德修养、更高的“自律”水平。因此,网络伦理对网络社会的发展更为重要。
3.现有法律控制手段的失灵。
网络社会中道德问题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社会是由众多无形的规范所支撑构架的,无形的是伦理道德,有形的是法律制度。人处于各种规范文织的约束中,但又缘于这些规范而与他人相联系,构建起社会的秩序。而网络社会的虚拟性、无标识性使得现实世界伦理道德观并不能完全指导、规范基于网络技术形成的新生活形态;同时原有立法的滞后性又对网络行为失去了有效的法制制约。
而且,在网络法律制定中,还涉及到许多法律界定难于进行的问题。首先面临的难题就是法律主体难以确定。在传统的法律上,要求在知道起诉对象的名称的情况下进行起诉,但网络本身的无标识性,任何人都可以用非真实的代号上网,屏蔽了主体,造成起诉无法成立。其次是法律贵任及其程度难以界定。如某人利用网络上的黑客软件窃取了他人或国家的有价值的信息,那么提供该黑客软件的网站是否该承担相关贵任?有人利用oicq或bbs进行非法宣传,那么其网站公司或负责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再次是法律的客体难以界定。在网络在线游戏中,有人窃取了某玩家的装备,那么这种虚拟的装备资源是不是法律保护的对象?对这种装备的价值如何界定?这些都是现有的法律正待解决的问题。
三、解决网络伦理问题的基本思路
我们应克服过分崇尚科技理性、工具理性的倾向,将注意的焦点从纯粹的网络技术转向人自身,从“技术地解决”转向“伦理地关注”和“伦理地解释”,力求在开发、发展和使用网络技术的同时明确地把“以人为目的”的伦理意识注入其中,使网络化的社会生活、交往方式不致陷入“技术因素大于人的因素”的伦理困境。
1.杜层月乏个人应共同制定并遵守网络道德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
由于网络是人们自觉自愿地互联而建立起来的,从网络建立之初,就是人们自己为自己立法,自立规范,自己遵守。网络建成后,每一网络主体通过网络,都处在与自我、他人、社会的种种复杂关系之中,这些关系所包含和显现出来的共同要求,是网络道德的基础和主要内容。网络道德原则和规范的制定,都是一定网络主体的相应社会利益、需要和价值追求的反映。
我们一般认为以下四个原则为最基本的原则:无害原则、公正原则、尊重原则和允许原则。无害原则是网络伦理中的底线伦理,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它要求任何网络行为对他人、对网络环境至少是无害的。公正原则是人类一直追求和崇尚的一条重要的伦理原则,是人类社会理性的充分体现,它要求人们能够获得其应该得到的各种权益和好处,承担其应该承担的责任义务。尊重原则要求不论网络如何技术化、虚拟化,网络的主体是人,而不是“虚拟的人”,更不是机器。网络不是“无人之境”,而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网络,要求网络主体之间应彼此尊重,不能把对方看成是可以被随意操纵、“计算”的纯粹的“数字化”符号,个人信息也不是可以任意复制和粘贴的。允许原则是指涉及他人的行动的权威只能从别人的允许中得来。允许是道德权威的来源,尊重他人的权利是网络共同体可能性的必要条件。
我国团中央等部门在2001年12月4日发布了《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作为广大青少年的网络行为道德规范:要善于网上学习,不浏览不良信息;要诚实友好文流,不侮辱欺诈他人;要增强自护意识,不随意约会网友;要维护网络安全,不破坏网络秩序;要有益身心健康,不沉溺虚拟时空。
2.寄希望于网络主体自身的道德修养。
网络的道德主体仍然是现实社会中的人。我们应该看到,单一的网络技术是不可能具有情感、进行思想文流和社会文往的。网络并不是伦理道德的主体,它只是一种载体,网络伦理的主体仍然是人,也就是利用电脑及网络技术的网络用户。网络道德是活动在网络上的个人、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和共同利益的反映。而网络主体是网络道德规范的实际创造者和制定者,又是网络道德实践、道德行为的主体,更是一切网络行为的道德评价者,是道德进步的推动力量。网络主体在网络生活、实践中自我道德修养的过程,也就是人从道德他律走向道德自律的自我塑造、自我提升的过程。而道德自律是一个自我约束、自我提升的过程,实现这一过程的关键,是人人从我做起。不能有“只见律他,不见他律,只知律人,不知律已”的心态。在网络社会中,如果只有少数人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的严格自律,网络社会就不可能有一个文明的道德面貌。它要求我们每一个网络用户都要从我做起,建立一种积极向上的高尚道德人格,形成一种严肃负责的态度,并通过道德实践培养起独立自觉的判断、选择能力,正确分析、理性地对待网上信息,坚持从爱国主义精神和民族利益出发,自觉抵御各种不良信息的侵入,从而自觉遵守、维护网络道德。
3.充分发挥传统道德的积极作用。
在网络社会中,人的社会角色和道德贵任都与现实社会有很大不同,人将摆脱诸如邻里角色、现实直观角色等现实社会中制约人们的道德环境,而在超地域的范围内发挥更大的社会作用。这意味着,在传统社会中形成的道德及其运行机制在信息社会中并不完全适用。但我们不能为了维护传统道德而拒斥网络社会闯入我们的生活,我们也不能听任网络社会的道德无序状态或消极等待其自发的道德机制的形成,因为它将由于网络道德与现实道德的密切联系而导致现实道德的失范。因此,我们应整合传统伦理资源,继承和发展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并将之引入网络伦理中,使传统道德文化修身为本的思想在当今的网络道德教育中的价值更加凸现。
4.将网络社会的外部制裁与网络主体的道德自我约束结合起来。
网络社会由于其虚拟性、间接性、开放性和自主性的特点,使得道德自律实施的难度加大。在目前整个社会基本道德水平还不太高的情况下,只有把道德他律与自律结合起来,把网络社会的外部制裁与网络主体的道德自我约束结合起来,网络社会道德才有可能成为现实并发挥重要作用。这里的外部制裁包括技术手段的和法律的制裁。
以网络技术为基础的这种更少人干预、过问、管理、控制的网络社会环境,必将对人们的道德水平、文明程度等进行一场意味深长的新考验。在这场考验中,人们自觉自愿地交出一份怎样的答案,这不能不是人们拭目以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