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越来越开始关注当下社会现状以及当前新闻时事的新动态,这就要求我们的新闻媒体以及从业人员更快的获得真实、新鲜的消息但是在收集新闻素材的过程中难免产生新闻自由与当事人权利的冲突,其中尤为突出的是隐私权。由于隐私权作为民事法律中一项人格权利在我国的民事立法领域中依然处于间接保护的尴尬状态。并且,伴随着新兴媒体在当前新闻传播领域的蓬勃发展,技术与手段的不断更迭对隐私权的保护即存在很大机遇,同时又赋予了全新的挑战。笔者试着从法理学角度对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进行法学上的评析
关键词:新闻自由; 隐私权; 侵权责任; 应对措施
1 新闻自由与隐私权存在的天然性矛盾
虽然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不是完全的相伴而生,但自新闻开始兴起之时,新闻自由与保障隐私权二者之间就天然的产生了一定的关系。
首先,从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相互关系来看,新闻自由与隐私权都属于人的基本自由,且属于人的基本权利范畴。作为人格权中很重要的一项权利,隐私权主要保护公民个人的私生活不受干涉。当今社会人们之间联系越来越紧密,尤其是互联网如此无孔不入,隐私权的维护就显得更为重要。与隐私权相对,新闻自由从本质上就在将自己的触角尽可能伸向社会,不断获得外界一切可能得到的信息,然后再将这些信息来满足社会受众,也就是在满足受众的知情权。
其次,从深层次来说,二者之间天然的存在相互抗争性,这是有自身的本质特性所决定的。 隐私权制度在于封闭个人的信息空间不被侵入,自己的隐私不至于被外界知晓,目的在于保障公民自己个人空间的自由;而新闻自由制度则在于它自身具有的开放性,总是试图将信息公之于众,公民想知道的、想了解的恰恰又是那些别人不想被人知悉的信息,新闻自由的职责就体现在了不断满足公众知情权,扩大公众信息获得的范围,这不免就会要侵入他人私人空间,导致新闻自由所要求的开放性与隐私权所保护的秘密性处于一种对抗的状态。由于别人的“隐私”能激发更多的受众,一些新闻媒体为争取更多受众以获得更大份额的市场,本着自身的利益考虑,便会不自觉的以市场经济为导向,借新闻自由对他人的隐私进行广挖深掘,以增加新奇性及刺激性,导致新闻自由所要求的开放性与隐私权所保护的秘密性处于一种对抗的状态,这是致使新闻自由与隐私权的冲突产生的根本原因。
2 目前对隐私权的侵害与新闻自由之间的冲突
隐私权与新闻自由,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冲突。 因此,如何为二者合理的划定边界,协调两者冲突,成为现在法律界与新闻界共同面对的问题。
新闻自由,又被称为新闻自由权,该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一般情况下是指本国公民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行使言论、结社以及新闻出版界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权利的自由受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护。从现实意义来看,新闻自由最主要的体现在自由采集和自由发布信息这两方面,因此,在新闻界新闻自由应该体现在以上两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正如17世纪英国哲学家洛克说的:“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但是自由,正如人们告诉我们的,并非人人爱怎么样就可怎样的那种自由,而是在他所受约束的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其所欲的处置活安排他的人身、行动、财富和他的全部财产的那种自由,在这个范围内他不受另一个人的任意意志的支配,而是可以自由地遵循他自己的意志。”
隐私是指公民正常生活中不愿公开的一些私密信息,包括个人私生活、私生活领域不被他人侵扰。 因此,隐私权就应该包括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他人侵犯,并且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以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当前新媒介的层出不穷,对人们的日常生活产生了越来越深刻的影响,这也使得公民个人隐私越来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在现实社会中,新闻自由最主要的体现在自由采集和自由发布信息这两方面,因此,造成隐私权侵犯的途径也主要发生在这两个领域。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新闻记者有权通过采访获得新闻报道所需信息与材料。但是,在各大媒体竞争如此激烈的当代社会,某些新闻记者为了获取独家报道吸引受众,往往会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途径,甚至不择手段,比如: 隐匿记者身份采访、强行采访窃听他人通信,窃取个人资料信息等行为。类似如上情况,在新闻采访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种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对一个新闻记者来说除非有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特别要求不得公开的信息之外,采访到的事件信息一般都会予以公开报道。但是,对于有着强烈新闻性的报道,记者往往又会铤而走险,因此这在报道过程中又埋下了侵权的隐患。正如去年上演的深圳联防队员强奸一案,被认为是侵权与伦理缺失的最典型不过的反面教材了。这些媒体记者为了获取更多信息、增加自身所在媒体的点击率、收视率,强行在未经过受害者的许可之下,置受害者的伤害而不顾,擅自进入受害者最隐私的卧室进行采访。同时,无视新闻报道应遵循的限制性规定对该内容进行大肆报道,这给受害者带来了或许比第一次更严重的二次伤害。
故此,掌握新闻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平衡,是当前新闻工作者应高度重视且急需解决的问题。而二者间产生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新闻媒体的活动侵入了个人隐私的信息领域。
首先,新闻自身真实性、新鲜性的特点决定了新闻报道难免会侵犯到他人隐私。真实性是新闻报道的灵魂所在,新闻报道的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向受众传达真实的事实信息,新鲜趣味性也是新闻所必不可少。所以,信息越真实越有趣、越难以被人知晓,则越发受到受众的欢迎。从这一角度来说,新闻媒体与新闻工作者,必须要将追求客观真实、新鲜有趣作为其所应当追求的目标之一。但反过来说,并非只要是真实信息就可以报道。但凡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内容,就越会引发公众的好奇心,新闻报道的细致描画,反而使得公民的隐私就越发受到严重的侵害,个人的权利就越发难以得到保护。
其次,一些新闻从业人员思想意识里根深蒂固的认为保护集体利益重于个人利益。新闻记者在采访中,难免会接触到被采访者隐私信息,当被采访者向记者披露这些隐私信息时,可能只是出于对被采访者的信任,为了说明某些情况或者提供某些佐证而因此暴露了自己的部分隐私,但这并
不意味着被采访者一定同意其发表这些信息,采访者者不能以涉及多数人的利益为由,擅自公布这些信息,侵犯受众的自身利益。
最后,社会原因也占有很大一部分因素。市场经济刺激了人们以利益为中心,而现实生活中公众的猎奇心理、窥私欲望又促进了这种利益机制的膨胀,一定范围内没有形成尊重他人隐私、维护他人隐私的良好风气和氛围,故此隐私权更加急迫的需要法律的保护。
此外,我国还暂且没有可以用来保障公民权益、限制媒体权利的完整新闻法律体系。
由于我国在制订《民法通则》时没有明确规定隐私权,我国也没有专门的新闻法来约束媒体,因而在审理此类案件之时就只能借助于散见于其他各部门法中的法律规范。而这些法律规范应用于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时,则难免显得牵强附会,对涉及新闻行业特点的法律问题没有明确的进一步规定,因此缺乏实操性,另外,由于一定程度上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导致产生很多新闻侵权纠纷之后,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无法可依,无形中扩大了人为性因素。
3 新闻自由应适当让步于公民隐私权
因新闻报道特有的手段和方式,给受害者隐私权造成的侵害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侵权也常常会比前者更严重,所以,新闻采访要特别注重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必要时刻适当作出让步。
首先,主观上应该尊重他人隐私权。媒体在报道中有可能涉及他人隐私,因此在报道一开始就要报着善意的出发点:是为了被报道者的自身权益而不是为了满足受众的猎奇性,在报道过程中一定要多从他人角度出发,尽可能将他人隐私权受侵害化降低到最小限度。其次,在报道中凡涉及他人隐私时尽可能多的进行技术处理,以今天成熟的技术条件是完全可以做到的。如采用化名、声音处理等等,尽可能地使读者无法从报道中对号入座。此外,造成侵权后要勇于承担,尽快采取补救措施。新闻媒体发现侵权的情况,第一时间应该想出解决方法,而不是采取回避不予正视,例如,可以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取得对方谅解。同时新闻媒体及时发表道歉更正等等,这样一方面可以体现出新闻自由的目的依旧是在保护人权,另一方面也可以成为自己可以免责或者减责的重要是由。
4 总结
虽然新闻自由是法律上的一种权利,然而自由并不是无限制的自由,正如18世纪法国的着名思想家孟德斯鸠也说到:“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故此,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在新闻采访或者报道过程中,要在自己的权利范围内享受自由,但不要以牺牲他人的利益为代价,同时,我国要加强新闻立法,弥补法律的空白,让新闻人员有法可依,让案件审理有章可循,从而使新闻自由与侵害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可以逐渐缓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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