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简中有多枚关于敦煌地区水利的记载,对复原汉代敦煌地区的水利建设及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汉代为保证敦煌地区屯田的顺利开展,兴起了一个水利工程开发的高峰,既包括明渠,又包括井渠的开凿,既有官渠,又有民渠。与之相应的水利管理系统也逐渐形成。简文中出现的“主水史”、“水长”、“东都水官”、“东道平水史”等水利职官,为研究汉代地方水利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史料。敦煌地区在汉代就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水利管理系统,反映出水利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
河西地区自归汉以后,即开始了大规模的屯田活动,据《史记》卷30《平准书》记载:“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除了军屯外,还迁中原大量的刑徒于河西屯田。元鼎六年(前111),汉朝于河西设置酒泉、张掖二郡,天汉三年(前98),又于酒泉郡分置敦煌郡,敦煌成为汉对西域的最前沿,也为河西重要的屯田区。汉简中就有多枚关于敦煌屯田的简文,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时所获一枚汉简记载:“令玉门屯田吏高年,垦田七顷,□□弛刑十七人。”(《疏简》947)[1]这枚简详细记载了驰刑人员屯田于玉门的授田情况。此处“玉门”当为玉门关,非酒泉郡之玉门县。另,出土于敦煌悬泉置的一枚汉简记载:“史冯贵之,始元二年正月假一封传信,迎罢戍田辛,溺死,亡传信。外第十五。”(《悬简》Ⅱ0113:4)[2]该简中提到的“戍田辛”就是即将前往敦煌屯田。随着屯田的顺利开展,水利建设也相应发展起来,并出现了河西地区水利建设的第一个高峰期,敦煌地区水利简的存在,为我们考察基层水利建设与管理提供了宝贵的资料,因此对其的研究就显得尤为重要。那么汉代敦煌地区的水利状况是怎样的呢?除了官修水利工程,民间自行开渠的现象是否存在?除了渠,还有其他的水利工程吗?对水利的管理又是怎样的呢?这都需要做细致全面的考证。
屯田的开发需要水利灌溉的支撑,水利工程的修建也在河西迅速开展起来,《汉书》卷29《沟洫志》记载:“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敦煌地区则充分利用冥安县之南籍端水和龙勒县之氐置水水源,从事农田灌溉,发展屯田。《汉书》卷28《地理志》敦煌郡冥安县条记载:“南籍端水出南羌中,西北入其泽,溉民田。”同书同卷敦煌郡龙勒县条记载:“氐置水出南羌中,东北入泽,溉民田。”可见南籍端水和氐置水是当时两条主要的灌溉水源。敦煌文书P.2005《沙州都督府图经》就详细记载了氐置水上修建的一处名为马圈口的水堰,“其堰南北一百五十步,阔廿步,高二丈,总开五门,分水以灌田园。”并记载,是堰“汉元鼎六年造,依马圈山造,因山名焉。”[3]汉元鼎六年(前111)修建的这处水堰一直沿用至唐代,足见其在水利灌溉中发挥的作用。又元鼎六年(前111)于河西初置酒泉、张掖二郡,就已开始修建如此大的水利工程,说明大规模的屯田已经展开。除此之外,汉简中亦留有关于敦煌水利兴建的记载,以此更能全面复原汉代敦煌地区的水利建设状况。
一 水利建设
汉代敦煌地区的水利设施主要有明渠和井渠两种,依据开凿主体划分,明渠又有官凿和民凿两种。
明渠为凿渠引他河之水以灌田,为当时主要的灌田方法。汉简中有多处治渠卒穿渠于敦煌郡的记载。
(1)甘露四年六月丁丑朔壬午所移军司马仁 龙起里王信以诏书穿渠敦煌郡军
(《金关(壹)》73EJT9:322A)[4]
此简出自肩水金关,是一枚移书简。简文中有明确纪年,为甘露四年(前50)六月,移书军司马仁,要求龙起里人王信遵照诏书穿渠于敦煌郡。“移书”,发送公文、布告,致书。王充《论衡·谢短篇》:“两郡移书,曰:‘敢告卒人’。”此处“移书”即为两郡之间发送文书。此简出土于肩水金关,说明甘露四年(前50)六月要求王信穿渠敦煌郡的诏书经张掖郡,而后再由张掖郡移书敦煌郡。发往敦煌郡的这枚移书简则经由肩水金关发往敦煌郡。简文中虽未提及穿渠的地点及规模,但朝廷专门下诏书穿渠于敦煌郡,则说明这是一次政府组织的穿渠活动,规模当不会太小。
除了官修明渠外,还有民间自发组织凿渠的记载,这在汉简中也有体现。
(2)民自穿渠,第二左渠、第二右内渠水门广六尺,袤十二里,上广……
(《悬简》Ⅱ0213:4)
此简出土于敦煌郡效谷县悬泉置,记载了民间自发组织穿渠的情况。从简文内容看,这次穿渠活动由民间自发组织,渠名为“第二左渠”、“第二右内渠”,这显然是按一定的顺序排列的渠名,如此则推断当有“第一左渠”、“第一右内渠”、“第一右渠”、“第二右渠”,甚至“第三”、“第四”亦皆有可能。高荣先生依据居延汉简中“第五渠” (《新简》E.P.T52:363)[5]的记载,认为以“第一”、“第二”……“第五”命名的渠道为主干渠,而以“左”、“右”、“内”、“外”命名的渠道为主渠道之支渠[6],这样的推断是有一定道理的。依此可推断,民间自发组织的这次穿渠是引主干渠之水,修建支渠,而“第二右内渠”则是于支渠又引一支,如此则规模当不会太大。简文中提到了“水门”,此为汉代水利灌溉的一项重要工程。“水门,但用木与土耳”,亦有以“据坚地作石堤”[7]为水门。《汉书》卷89《循吏传》记载南阳太守蔡信臣躬劝耕农,“开通沟渎,起水门提阏凡数十处,以广溉灌。岁岁増加多至三万顷,民得其利,畜积有余。”可见“水门”是建于水渠上用于灌溉的一项重要工程,具有调节水量的作用,多建于分水口。简文中提到的“水门”当建于“第二左渠”、“第二右内渠”与主渠分水口的位置,这也印证了“第二左渠”、“第二右内渠”为支渠的说法。简文中的“水门广六尺”,即宽六尺,“袤十二里”,可灌溉方圆十二里的田地。
除了明渠,井渠也是敦煌地区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敦煌地区的凿井技术自中原传来,当为来自中原的戍卒带来。汉武帝时期,发万卒引洛水至临晋(今大荔县),中经商颜山,因土质疏松,渠岸善崩,乃凿井,使水由地下而行,始成龙首渠。《史记》卷29《河渠书》记载:“发卒万余人穿渠,自征引洛水至商颜下,岸善崩,乃凿井,深者四十余丈,徃徃为井,井下相通行水,水颓以绝商颜,东至山岭十余里间,井渠之生自此始。”这是最早凿井为渠的记载。这样的井渠技术也传到了河西的敦煌地区,《汉书》卷96《西域传》就记载乌孙翁归靡胡妇子乌就屠“袭杀狂王,自立为昆弥”。汉朝遣破羌将军辛武贤“将兵万五千人至敦煌,遣使者案行表,穿卑鞮侯井以面(西),欲通渠转谷积居庐仓以讨之。”孟康注曰:“大井六通渠也,下流涌出,在白龙堆东土山下。”“大井六通渠”实为“井渠”,其凿井技术与中原同,当自中原传至。关于敦煌开凿井渠的情况,汉简中多有记载。
(3) □七丈
□百□□□沙□,井深七丈,茭积三,其一秽
□□积三□□
(《敦简》1017B)[8]
该简残,但简文中“井深七丈”的记载清晰可辨,说明此处有井,深有七丈。
(4)傅天田道里簿一。
煎都塞,三里,亭以东皆沙石,井深十丈五尺。
明,天田五里,其二里。
(《敦简》1035B)
此简出自马圈湾烽燧遗址,简文记载内容为天田道里。在记载“煎都塞”天田时,曰:“亭以东皆沙石,井深十丈五尺”,“亭”当为建于煎都塞址的一处亭台,其东皆沙石地,但有一井,井深十丈五尺。关于是井的用途,未有记载,但除了供给煎都塞的戍卒日常饮用外,当有灌溉的功用。
(5) □人,穿井。
人,作桐。
(《敦简》2161)
此为一枚日作简,简文中未载年月,具体年月已不可考,但从简文中“人,穿井”的记载可看出,有戍卒此日的劳作任务是穿井。
汉简中除了有专门穿井的记载外,敦煌的地名亦能反映出井渠的分布。汉简中留有多处与井有关的地名,说明此处当有井。
(6)效谷甘井骑置一所,弟(第)二,马三匹,吏一人,小未傅三人。
(《悬简》Ⅱ0115:32)
该简出自悬泉置遗址,简文中提到效谷县有甘井骑置,并详细记载了这所骑置的人员及马匹配置。与“甘井骑置”的命名相同,汉简中还记载有“甘井里”、“甘井亭”。此三处都以“井”命名,且皆为“甘井”,可以推断当处于同一区域。该地区有井,且井水甘甜,“甘井”的命名即因此而得。
二 水利管理
对于郡县水利官员,两汉皆设有都水官。《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记载武帝时:“大司农属官有……郡国诸仓农监、都水六十五官,长、丞皆属焉。”都水虽为郡官,但隶属于大司农。《后汉书》卷38《百官五》记载:“郡有盐官、铁官、工官、都水官者,随事广狭置令,长及丞秩次皆如县、道,无分士,给均本吏。”《后汉书》卷36《百官三》又记:“都水属郡国”,可知到东汉时,都水官已经从西汉隶属于中央大司农改属于郡国。可见郡县是有一套专门负责水利的管理系统的。
敦煌地区处于干旱区,水资源本就匮乏,又是屯田的主要区域,因此对水资源的管理相当严格,除了设置专门的水利官员负责管理外,对违禁用水的惩罚也相当严苛。吴礽骧先生根据悬泉汉简推断“敦煌郡府设有主水史,下领东都水官、西都水官,置都水长、丞,率都水卒、徒、官奴,整治水利;又有渠官长、丞,下领东道平水史,率案渠卒、徒、官奴,管理官渠,‘各作水衡’,分配渠水。又设穿水督邮,专职督察水利。”[9]现就汉简中所涉及的水利管理的简文做细致分析,以对当时敦煌郡基层水利管理有更深入的了解。
(7)建昭二年二月甲子朔辛卯,敦煌太守疆,守部候修仁行丞事,告督邮史众√欣、主羌史江曽、主水史众迁,谓县,闻往者府掾史书佐往来案事,公与宾客所知善饮酒,传舍请寄长丞食或数……
(《悬简》Ⅱ0216②:246)
此简采于敦煌悬泉置遗址。简文中有确切纪年,为建昭二年二月,即公元前37年,记载了敦煌太守接待西域来使的情况。简文中出现了“主水史”,此“主水史”即为“都水官”。从简文看,此人当为敦煌太守招待西域来使的陪客,与“督邮史”、“主羌史”地位相同。初世宾先生认为,汉制郡府郡守副职分别为掾和史[10],那么“主水史”就应为郡守府僚中专司水利的官员,负责一郡的水利事务。实则不然,上引《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郡国之“都水官”隶属于大司农,该简记载时间为建昭二年(前37)二月,为西汉时期,则此处的“主水史”非为郡守府僚中的副职官吏,而是隶属于大司农专职一郡水利事务的主水官。
(8) 出东书八封,板檄四,杨檄三。四封太守章:一封诣左冯翊,一封诣右扶风,一封诣河东太守府,一封诣酒泉府。一封敦煌长印,诣鱼泽候。二封水长印,诣东部(都)水。一封杨建私印,诣冥安。板檄四,太守章:一檄诣宜禾都尉,一檄诣益广候,一檄诣广校候,一檄诣屋兰候。一杨檄敦煌长印,诣都史张卿。一杨檄郭尊印,诣广至。[一]杨檄龙勒长印,诣都史张卿。九月丁亥日下时,临泉禁付石靡卒辟非。
(《悬简》Ⅴ1611:308)
此简出土于敦煌悬泉置遗址,是一枚邮书简,其中有两封是寄往“东部水”的文书,封泥上盖有“水长印”,说明是由“水长”发往“东部(都)水”的。上引《汉书》卷19《百官公卿表》及《后汉书》卷38《百官五》中关于“都水官”及“长”、“丞”的记载可知,“都水长”、“都水丞”为“都水官”的属官。此简文中的“水长”即为“都水长”。另外,简文中还提到“东部(都)水”,既有“东部(都)水”,则亦当有“西都水”,此为按方位划分的主水区域。仔细分析简文,经由悬泉置发往各处的“书八封、板檄四、杨檄三”应是由敦煌郡府发出的,因为有“太守章”、“敦煌长印”的封泥。由此可知,“水长”的驻所应位于郡府,而“东都水官”则为具体负责东部区域水利的职官,其驻所当位于东部的某县级官府。
(9)出东书四封,敦煌太守章:一诣劝农掾、一诣劝农史、一诣广至、一诣冥安、一诣渊泉。合檄一,鲍彭印,诣东道平水史杜卿。府记四,鲍彭印,一诣广至、一诣渊泉、一诣冥安、一诣宜禾都尉。元始五年四月丁未日失中时,县(悬)泉置佐忠受广至廏佐车成辅。 ●即时遣车成辅持东。
(《悬简》Ⅱ0114:294)
该简采自敦煌悬泉置遗址,为一枚邮书简,其中有一“合檄”,是鲍彭发给“东道平水史”杜卿的。“合檄”,《中国简牍集成》第十集:“合是封拢、封口之意。合檄是把文书写在大小相等的两片木板上,把有字的一面相向重合,再缠上绳子,印上封泥。上面的一片木板上必然要写上收件人的地址、姓名,起到封简的作用。合檄只能由收件人拆封,不同于内容公开的板檄。”[11]简文中出现了“平水史”的官吏名称,高荣先生认为:“寄给‘东道平水史’的文书是由敦煌郡名为鲍彭的属吏发出的,故该‘平水史’应是郡府‘主平水’事务的属吏。”[6]笔者并不认同“平水史”为郡府“主平水”事务属吏的观点。与上简相同,这枚邮书简所记之文书当自敦煌郡经悬泉置发往各处,时间为元始五年(5)四月。既由敦煌郡府发出,则鲍彭当为郡府的一名属吏,那么“平水史”就当为郡府以下县级管理水利的官吏,负责一县的水利事务,而非郡府“主平水”事务的属吏。
(10)甘露二年四月庚申朔丁丑,乐官(涫)令充敢言之:诏书以骑马助传马,送破羌将军、穿渠校尉、使者冯夫人。军吏远者至敦煌郡,军吏晨夜行,吏御逐马前后不相及,马罢亟,或道弃,逐索未得,谨遣骑士张世等以物色逐各如牒,唯府告部、县、官、旁郡,有得此马者以与世等。敢言之。
(《悬简》Ⅴ1311:82)
该简采自敦煌悬泉置遗址,记载了甘露二年(前52)四月送乌孙使者冯嫽回乌孙的史实。简文中提到了“穿渠校尉”,“校尉”为将军之属官,位次于将军,由此简可知,“穿渠校尉”当为“破羌将军”属下校尉。上引《汉书》卷96《西域传》就记载乌孙翁归靡胡妇子乌就屠“袭杀狂王,自立为昆弥”,汉朝遣破羌将军辛武贤“将兵万五千人至敦煌”时就欲穿卑鞮侯井,以“通渠转谷积居庐仓以讨之”。上简记载的就是乌孙此次内乱后,冯嫽应宣帝征“自问状”后,送其回乌孙的情况。冯嫽回乌孙后,圆满解决了内乱,“破羌将军不出塞,还”[12]。《汉书·西域传》与上简相证,则简文中破羌将军为辛武贤,其“穿渠校尉”为属下负责水利的将官。
(11)甘露二年十一月丙戌,富平侯臣延寿、光禄勋臣显,承制诏侍御史□,闻治渠军猥侯丞承万年汉光王充诣校属作所,为驾二封轺传,载从者各一人,轺传二乘,传八百卅四。御史大夫定国下扶风廏、承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A)□□□尉史□□书一封,十一月壬子人定时受遮要……(B)
(《悬简》Ⅱ0214:73)
(12)□三千四百八十五人敦煌郡
发治渠卒郡国收欲取□
(《新简》E.P.T65:450)
简(11)出土于敦煌悬泉置遗址,简文中提到了“治渠军”。汉朝军卒除了军事任务外,治水、穿渠等的水利任务也多由军卒为之,如《汉书》卷29《沟洫志》记载:汉文帝时“河决酸枣,东溃金隄,于是东郡大兴卒塞之。”汉武帝时,“发卒万人穿渠”[12]1681,成龙首渠,亦曾“发卒数万人塞瓠子决河”[12]1682。则上简中的“治渠军”为当地穿渠、治渠的军卒,这也与简(10)中所记“穿渠校尉”相对应,那么可以推断“穿渠校尉”当为“治渠军”之总官,领导“治渠军”穿渠、治渠等水利活动。简(12)出土于酒泉郡破城子遗址,据简文中记载,发三千四百八十五名治渠卒于敦煌郡,此处“治渠卒”与“治渠军”相同,皆为兴建水利的军卒。
13)永平七年正月甲申朔十八日辛丑
春秋治渠各一通,出块粪三百桼
麦十石文华出块粪少一□以上(一)
亩以上折胡麦十石。文华田六□□
平人功为一石若文华□□□□
沽酒旁二斗。(二)
(《敦简2418》)
该简为斯坦因第三次中亚考察所获简牍,是简虽残损严重,但仍能辨出这是一件当地百姓自发组织的管理水渠的处罚文书,其组织应类似于“渠社”。汉代禁止民间自发组织私社,为什么西北地区会存在这样的组织呢?笔者以为原因有二:一,汉代虽禁止私社,但各地仍有私社存在,《汉书》卷27《五行志》就记载:“建昭五年(前34),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张宴注曰:‘民间三月、九月立社,号曰私社’,臣瓉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师古曰:‘瓉,说是。’”既禁立私社,则必然存在。上简中类似于“渠社”的民间组织被记载下来,说明得到了地方政府的认可,甚或属于半官半民性质的组织。当然,这种组织在水渠的管理方面或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才被当地政府所认可。二,敦煌地区气候干旱,水资源匮乏,对水的有效利用是保证屯田及民间耕地顺利垦殖的前提。有学者研究认为,敦煌地区渠社活动开始于唐末五代时期,上简的记载把敦煌的渠社出现时间提前到了西汉时期,至少出现了“渠社”的雏形。
就上述简文中记载的水利职官来看,负责一郡水利的主水官为“主水史”,即“都水官”,下辖有“东都水官”和“西都水官”,“水长”则或为“主水史”的副官,“平水史”则为一县负责水利的主官。另外,又有“穿渠校尉”统领“治渠军”、“治渠卒”,负责屯田水利。除此,民间亦有类似于“渠社”性质的自发组织,负责水利的分配、违禁用水的惩罚等。如此,敦煌地区在汉代就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自上而下完整的水利管理系统,对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利用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对上述简文的分析研究,结合《史记》、《汉书》、《后汉书》等相关史料,对汉代敦煌地区的水利建设及管理有了更细致全面的认识。汉代敦煌地区不但有明渠的开凿,更有井渠的分布,不但有官渠,更有民渠,说明治渠分布之广。在水利管理方面,自上而下形成了一整套管理系统,说明汉代敦煌地区的水利建设组织之有序性,保证了屯田及民自耕田的垦殖。
作者:孟艳霞 来源:敦煌研究 2016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