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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茨瓦纳国际科技大学北水南调管线过路保护工

2015-11-17 09:5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近年来博茨瓦纳建筑市场逐渐采用菲迪克合同管理模式,业主在合同管理方面的经验日臻完善。因此中资公司熟悉及掌握菲迪克合同的应用已刻不容缓,只有充分了解合同,按合同办事,项目的管理及实施才能有保障。本文以菲迪克“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项目的实际索赔为例,分析整个索赔工作中,菲迪克合同条款的实际应用及注意要点。

关键词:博茨瓦纳;菲迪克;索赔;管理;合同
一、项目背景
  博茨瓦纳国际科技大学项目(一期)于2008年12月19日授标,正式开工日期2009年3月16日,是博茨瓦纳政府以设计+施工模式发包的最大房建项目,整个校园占地面积达到2500公顷,是博茨瓦纳国家重点工程。该项目合同额4亿2千9百万普拉(约合5千6百万美元),工期18个月,采用菲迪克“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
二、事件经过
  一条当地自来水公司既有的北水南调输水管线从校园正中穿过,将整个校园一分为二,由于建设时间较早,管线使用的是玻璃钢材质,对压力非常敏感。而大学一期工程恰恰坐落在校园正中心,连接办公及住宿区域的主路及其他设施必须跨越北水南调管线,因此需要对道路跨越管线处进行特殊处理。合同附录中提到“承包商要咨询自来水公司来完成北水南调管线过路保护的设计”。投标前我方咨询了自来水公司,同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中提出的要求,最终选择了造价低的低净空(300mm)的预应力简支梁桥的跨越方案,满足了不增加管道上方荷载的要求。
  2009年1月26日(授标后),自来水公司、工程师代表以及我方设计咨询开会商讨如何实施该部分工程,自来水公司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过路部分的管线应具备进入及检修的通道,并提出了三个建议方案,结合现场实际情况,方案二成为最终选择,即更换道路穿越部分的玻璃钢管为无缝钢管,并用混凝土管涵罩住,且内部空间要满足以后维修更换需要。
  自来水公司的新要求远超出投标时合同要求,实际上已经形成变更,我方于2009年6月29日写信给工程师,要求就该变更发出相关指令。随后,我方按自来水公司的要求给出了详细的设计方案,但是业主与自来水公司为谁应支付该部分变更费用产生了分歧。2009年10月7日,工程师代表写信通知我方,自来水公司已经正式批准该部分工程的设计,让我方提交建议书。我方按要求于2009年11月4日正式向工程师递交了该部分工程的造价。由于业主没有该部分的预算,2009年11月23日,工程师代表致信我方,无理强调该部分工程应在原有合同范围内,属于我方自己的责任。随后我方及工程师就该部分工程进行过多次信函往来,我方根据合同20.1款,分别与2010年6月15日及2010年7月16日向工程师就该部分工程发出延误通知。
  2010年8月24日,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要求我方开始实施该部分工程,我方决定开始,并致信工程师将该纠纷提交争端裁决委员会(DAB)进行裁决,并等待自来水公司批复具体开始日期(整个施工期间要关闭管线)。自来水公司第一次批复2010年12月中进行,后来改变主意,最终批复该工程于2011年7月12日正式开始实施。期间,我方又针对延误发出通知。最终该部分工程按自来水公司批复的设计完成,道路及其他相关工程才陆续开始,正式索赔工期至2012年3月3日,该索赔已正式提交DAB进行裁决。
三、索赔工作
  在整个事件发展及递交DAB的过程中,有以下几个关键方面:
第一, 延误通知
  根据合同20.1款“承包商的索赔”:如果承包商认为,根据本条件的任何条款或与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他有权得到竣工时间的任何延长期和(或)任何追加付款,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该通知应尽快在承包商觉察或应已觉察该事件或情况后28天内发出……。
  我方根据合同8.5款“当局造成的延误”于2010年6月15日发出第一次延误通知。工程师以合同20.1款中“如果承包商未能在上述28天期限内发出索赔通知,竣工事件不得延长,承包商应无权得到追加付款,而雇主应免除有关该索赔的全部责任”为依据,拒绝我方索赔,原因是我方没有在事件发生的28天内发出延误通知(指2009年1月26日会议),因此整个索赔不能被批准。
  我方的理由为,北水南调管线保护工程在原始进度计划中并不是关键线路,同时原合同工期因为其他变更索赔,已经被顺延到2011年1月14日,如果该问题能在通知发出之日前解决,我方仍然有足够时间来完成该部分工作,不造成任何延误,但到我们发出通知之日,该问题悬而未决,而该部分工程的实施已经影响到了整个项目的完工,转变成了关键线路,因此我方才根据合同发出延误通知。工程师认为我方的延误通知丧失时效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这是整个索赔能否成功的最关键因素。
第二, 变更事实
  投标时,我方的信息来源是业主提供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里面对北水南调管线过路保护有描述,提供了5种可选方案,我方是根据其中方案4(最可行的方案)做出的设计,即简支梁桥。同时,根据合同要求,我方咨询了自来水公司,其给出的回答也都是意向性的,1.只要满足管子上方不增加荷载、将来维修要有工作面即可;2.如果无法确保管子上方不增加荷载的要求,那需要将该段管子换成无缝钢管。我方以此为依据设计的低净空预应力简支梁桥完全满足以上的要求。
  2009年1月26日会议,自来水公司提出了更换过路部分管子为无缝钢管、管子需要用混凝土管涵保护以及增加额外管涵为二期管道施工预留等额外要求,与我方投标时的条件大相径庭,已超出了原始合同范围,事实上形成变更。
  工程师以“相关设计必须经自来水公司批准”为由将责任强加于我方,而忽略授标后自来水公司额外要求的事实是没有任何根据的。
  形成变更的事实非常关键,一旦这个事实得到确认,那其他相关的延误索赔就顺理成章了。因此在索赔过程中,我方着重强调变更事实,并提供了会议记录,来往信函等详细资料作为依据。
第三, 递交DAB争端事项资料的准备
  本项目中,根据投标附录的规定,DAB由三名人员组成。在将争端事项提交DAB前,有两项工作是非常关键的。
  首先,需要对争端事项进行审核:
  确保该争端事项的所有工作都是按合同要求进行的,没有明显不符合合同的漏洞或缺失,事实依据充分。这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对整个合同必须有详细的了解,才能做出正确判断。该工作 最好能得到专业咨询的建议,避免做无用功。我方雇佣了一名仲裁员来协助工作,在得到其对该索赔的肯定后,才决定将该争端递交DAB进行裁决。
  其次,递交DAB争端事项资料的准备:
  DAB成员受专业、时间以及其他等各种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对整个项目的过程完全了解。同时各成员需要在短时间内翻阅大量的文件资料,要按合同要求在84天内给出决定,决定的准确与否取决于各成员对合同以及争端事件的理解程度。因此如何让他们对我方的索赔有清晰的认识,就成为我方资料准备工作的重点。我方在雇佣合同咨询的协助下,从仲裁员的角度准备了资料,包括合同分析、事件顺序及最终索赔等三份资料,便于DAB成员详细的了解事件的原委及经过,更有利于做出对我方有利的决定。
  到目前为止,双方正在等待DAB最终的决定。由于准备工作做的比较充分,在DAB召集的两次会议中,我方的陈述条理清晰、事实依据充足,感觉DAB倾向于认同我方的观点,应该会有不错的结果。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个人对索赔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即索赔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了解合同,按合同办事,不然一切都是空谈;同时要主意合同管理细节,一个细微的疏忽都可能导致整个索赔的失败。合同管理是建筑施工项目的重中之重,无论在多艰难的情况下,首先是需要按合同办事,这样才会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1999 first edition.
[2] by Nicholas J carnel (2005).
[3](2000).
[4] by D.Bryan Morgan.
?[5] by Bryan Cook& Peter Willia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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