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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苍山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新思路

2015-11-10 10:3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苍山县经过近几年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农业生产条件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仍需要高度重视。有些农村水利设施地处农田荒野,无人值守;风吹日晒雨淋,易老化损坏;土方工程多,维护工作量大。除生活供水工程外,多数工程季节性使用。工程使用率有待提高。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搞好农田水利建设。开创新形势下小型农田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新局面。

关键词:苍山县小型农田水利;新思路; 新局面
一、苍山县小型农田水利的现状与特点
  (一)苍山县小型农田水利的特点
  苍山县位于山东省南部,是个百万人口的农业大县,被誉为山东的“南菜园”,总面积180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50万亩,山区与平原各占一半。苍山自然条件优越,资源比较丰富;地处暖温带,属季风区半湿润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南部是平原,土壤肥沃,适种面广;北部是山区,山场面积52万亩,因此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对农业发展尤其重要。 
  苍山县经过近几年的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工程建设,农业生产条件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仍需要高度重视。有些农村水利设施地处农田荒野,无人值守;风吹日晒雨淋,易老化损坏;土方工程多,维护工作量大。除生活供水工程外,多数工程季节性使用。工程使用率有待提高。
  (二)农村水利的性质
  农村水利是农民抗御自然灾害,改善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生态环境条件的基础设施,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物质保障条件。除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外,农村水利与农村道路、农村供电等同属农村公共工程,是农业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基础性、公益性。
  农民是农村水利事业的主体。尊重农民意愿,依靠农民的力量,合作办水利,是发展农村水利事业的基本原则。农村水利的宗旨是服务。以兴利为主的工程,既要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有偿服务,核算成本,降低费用,促使工程良性运行,又要坚持以不营利为目的的宗旨。
二、明晰所有权,组建用水合作组织
  “谁受益,谁负担,谁投资,谁所有”是农村水利体制改革要遵守的重要原则之一。具体来说,不同类型工程,应实行不同管理体制。
  1、农户自用的微型工程,实行“自建、自有、自管、自用”体制
  农户自用为主的微型蓄引提工程,政府可酌情在经费上给予补助。这类工程作为农民的家庭私有财产,发给产权证,受法律保护。农户自有工程自己用不完的水,允许在农户之间,按平等协商、互利互惠、有偿服务的原则,调剂余缺,充分发挥工程和水资源最佳效益。
  2、 较多农户受益的小型公共水利工程,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管理体制
  受益农户较多,特别是跨村或跨乡的小型公共工程,应当按水系、渠系范围,组建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合作组织。这种体制有以下特点:首先,它不按乡、村行政区划组建,更符合水利建设和管理的特殊要求,可以避开乡、村借水费名义搭车收费或截留挪用等问题。第二,明确用水户是建设主体、投入主体、所有者主体、受益主体,形成了以用水合作组织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第三,机制灵活。合作办水利,就是要有钱的出钱,有力的出力,有设备的出设备,可以以物换工,以资换工,以工换工,以工换水,每个成员的权利、责任和应尽义务都严格按章程办事。第四,合作组织要按法律规定注册登记,成为有法人地位的服务实体,受法律保护,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合作组织有章程,民主选举负责人,在内部采用民主协商方法决定成员出工、出资分摊以及水费计收等大事。
  3、经营性的小型农村供水工程按“股份合作制”企业体制运作
  以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供水为主,兼有村民生活供水任务的农村供水工程,应参照“股份合作制”企业办法组建企业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内劳动者平等持股、合作经营,劳动者与所有者相结合,股本和劳动共同分红的办法。在这种管理体制下,产权清晰,所有者的权、责、利十分明确,有较强的内在经营活力。为了解决建设资金不足的问题,可以吸收有钱的“大户”投资入股,并给予合理投资回报。但要防止出现“水霸”垄断乡、村公共供水设施或利用公共水资源牟取暴利的情况。从扶持农村供水基础设施建设出发,地方政府也可酌情对工程建设给予补助,这部分资金形成的股权应为政府所有,政府通过持股参与监督企业经营管理。   
三、形式灵活多样加强经营管理
  明确了农村水利公共设施归用水户集体所有,作为“业主”的用水合作组织还必须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强经营管理,落实工程维护管理和服务责任,千方百计发挥工程效益。
  1、用水合作组织自己直接经营管理
  这种方式适用各类农村水利工程。应当成为当前和今后农村水利管理制度改革的主要方式加以提倡。应当逐步规范为用水合作组织自主经营管理。
  2、用水合作组织聘用“能人”经营管理
  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找不到合适人选时,可以聘用外部的“能人”具体负责经营管理。被聘者为用水合作组织“打工”,领取报酬。用水合作组织对受聘者监督,促使其真正对工程的日常经营管理负起责任,搞好服务。
  3、承包
  承包不改变工程所有权属。它通过合同契约,由工程的所有者把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同时对双方权利、责任、义务给予明确,承包者比合作组织聘用的管理负责人有更大的自主权。承包者可以是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社会上的人,可以一个人,也可以是几个人组成的小组。承包方法简便易行,较好地解决了工程维护管理差,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易被农民接受,已有多年实践经验,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农村水利公共设施。应当作为农村水利经营管理机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之一加以提倡。
  4、 租赁
  严格地说,它与承包经营管理属于同一类型,因为工程所有权没有改变,只是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得更进一步,租赁者在经营管理上有更多的自主权。租赁者可以从直接或间接的经营利润中获取报酬,同时也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和风险。因此“租赁”主要适用于经营性较强,可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农村水利工程。  
  5、“拍卖”经营管理权
  “拍卖”农村水利设施经营管理权存在三种风险:一是购买者不能取得预想利润,甚至背上沉重的债务负担;二是购买者掠夺式地开发 水资源(机井)或工程设施,工程损坏报废后,还得让广大群众收拾“烂摊子”,重新出资投劳;三是购买者改变工程用途,让防洪抗旱服从个人养殖,受害的也是广大用水户。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经营性较强的工程设施。
  个关键:一是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二是灵活运用市场机制,加强经营管理,解决运行机制不活的问题;三是加强政府引导扶持,做好服务监督,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为体制与机制改革创造有利的环境条件,三者缺一不可。第四提供资金、材料设备等扶持,包括正常情况下的资金补助和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的补助;第五,通过建立和完善基层技术推广服务体系,提供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技术指导、信息、培训、科普宣传等服务;第六,对农村水资源开发利用、农村水利经营管理等进行监督,防止政府补助经费、农民集资和收取的水费被截留挪用,防止无偿平调农民投工,防止垄断公共资源、侵害农民利益等违法情况发生。
  总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新机制新办法。要严格区分加重农民负担与农民自愿投工投劳改善自己生产生活条件的政策接界限,发扬自力更生的好传统,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民投工投劳,搞好农田水利建设。开创新形势下小型农田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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