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计算机论文>环境科学论文

水泥粉磨站竣工环保验收监测中问题和策略的研

2015-07-29 09:5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目前,环保部已发布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制造》(HJ/T 256-2006),对水泥制造工业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工作范围确定、执行标准选择、监测点位布设、采样、分析方法、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监测方案和报告编制等作出总体性规定。但由于验收监测的复杂性,仍会在实际工作中面临一些问题需要解决。这里以水泥粉磨站为例说明验收监测中常见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可作为同类型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技术参考。
  1 现场勘察和调研
  现场勘察和调研主要是对建设项目生产设施及生产线、环保设施及措施的踏勘,对周边敏感点分布等情况的调研。针对水泥粉磨站,生产设施及生产线的踏勘对象包括水泥粉磨制造工艺流程、厂区平面布局、主要工艺设备基本参数、主要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等,环保设施及措施的踏勘对象包括粉尘产出环节、治理设施及其主要环保设备基本参数、生态保护措施等。周边敏感点调查不应仅参照环评报告中环境保护目标一览表和图件,还应查看其它相关地理图件,并结合实地调研情况,核实受纳水体、大气敏感点、噪声敏感点基本情况和变化情况,将调查结果用列表的方式说明其特征、方位、距离、影响因素等,作为敏感点达标分析、防护距离落实情况和监测点位布设的依据。对于环评报告中未提到的新增敏感点,还要查清何时新增,属于环评报告遗漏,还是环评后新建。
  2 工况监控
  水泥制造工业要求在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到设计的80%以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情况下开展验收监测工作[1]。验收监测前,验收监测负责人应与建设项目业主商讨确定工况保证方案,同时指派专职人员在验收监测时对建设项目生产负荷、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专职人员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承担,掌握水泥粉磨站工艺流程、厂区平面布置、工艺和环保设备设计和运行指标等基本情况,在验收监测过程中重点关注中控室设备运行记录和各车间生产报表,确认水泥磨单位时间产量是否达到设计的80%以上、环保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否则应通知监测人员停止监测。在验收监测报告中,将收集的主要原辅材料用量、产品产量等工况资料进行整理分析,以文字配合表格形式叙述监测期间实际生产负荷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3 监测时段选择
  验收监测应选择在不利时段开展。大气监测应考虑风向对敏感点影响最大、气象因子适宜污染物扩散和稀释的时段。除有组织排放外,无组织排放和敏感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受气象因素影响较大。当敏感点位于污染源下风向时,受污染影响最大。无组织排放监测适宜程度由气象因子(风向变化大小、风速和大气稳定度)决定,分为适宜、较适宜、较不适宜、不适宜类四类,一般在适宜或较适宜的气象条件下开展监测工作[2]。厂界噪声在昼间和夜间分别执行不同的排放限值,其中夜间更加严格,因此应重点考核建设项目夜间噪声排放情况。在试生产期间,水泥粉磨站虽然仅在昼间进行生产,验收监测期间也应安排企业在夜间进行正常生产,以便对其夜间噪声排放情况进行考核。
  4 监测点位布设和数据处理
  4.1 有组织排放监测
  为减少物料损耗和治理污染,水泥粉磨站在物料传送、熟料和成品库、包装车间等环节设有多个型号、功能相同的小型除尘装置。如果对每一个除尘装置进行监测,工作量将非常巨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可按照不小于同样设施总数量50%的随机抽测方法选择部分小型除尘装置进行监测。
除计算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浓度、设施处理效率外,同时还应计算单位产品排放量和排放总量,才能进行全面的达标考核评价。有组织排放以任何连续1 小时的采样获得平均值,或在任何1 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 个以上样品计算平均值,与排放浓度限值进行比较。对于达不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表4高度要求的排气筒,其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按外推法计算后严格执行。单位产品排放量按监测时段污染物排放量除以设备产品产量计算,主要用于评估企业环境效益。排放总量按监测时段污染物排放平均浓度与废气年排放量的乘积进行计算,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给出的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比较。
  4.2 无组织排放监测
  水泥制造工业无组织排放监测点位设置较特殊,参照点和监控点分别布设在厂界外20m的上、下风向处。参照点一般设1处,监控点最多可设4处。参照点应不受或尽可能少受被测无组织排放源的影响,尤其避开近处的其他排放源的影响。监控点也应避开其他排放源的影响,与排放源形成的夹角不超过风向变化的范围,同时兼顾下风向敏感点。当风速小于1m/s时,污染物随风迁移作用减弱,自然扩散作用相对增强,监控点布设要全面考虑无组织排放可能影响的范围。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值是指监控点中浓度最高点测值扣除参照点测值所得之差值,以此判断无组织排放是否超标。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因此由低矮排气筒造成的监控点污染物浓度增加不予扣除。
  4.3 厂界噪声监测
  厂界噪声监测布点原则:(1)根据厂内主要噪声源距厂界位置布点;(2)根据厂界周围敏感点布点;(3)厂中厂不考核;(4)当面对海洋、大江、大河、大山(无居民、学校等敏感点时)原则上不布点;(5)厂界紧邻交通干线不布点[1]。水泥粉磨站西侧紧邻水面宽度约200m的大河,东侧为交通干线,因此在东、西厂界外未设监测点位,仅在有敏感点的北厂界外和靠近主要噪声源的南厂界外设置监测点位。厂界噪声测量结果在进行背景值修正后按昼间、夜间分别评价。对于企业有夜间频发和偶发噪声,还需监测其最大A声级进行评价。
  4.4 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
  为了对比建设前后的变化情况,验收监测中的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点位一般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致,同时根据环评批复要求、试运行阶段发现的问题和公众关心点等因素进行适当调整。根据噪声随距离的衰减规律,一般在厂界周边200m范围内布设敏感点噪声监测点位。水泥粉磨站北厂界外250m处有一所学校是公众关心点,即使超过200m范围,也可考虑设置噪声监测点位。敏感点和厂界噪声监测点位尽量布设在同一声传播路线上,便于分析噪声衰减规律和评价噪声 治理措施有效性。
  敏感点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与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比较,确定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中规定的环境质量目标。敏感点常受包括建设项目在内的多种声源的影响,这就不仅要评价敏感点的现状值,还要评价建设项目对敏感点的贡献值,以便说清建设项目对敏感点的影响程度。对于敏感点噪声监测中出现现状值超标、贡献值达标的情况,可在建议中提出更严厉的噪声治理整改措施。
  4 公众意见调查
  公众意见调查主要采用问卷填写、访谈或座谈的方式,针对施工和试运行期出现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治理情况与效果、污染扰民情况征询当地居民意见和建议,环评期间参与调查人员比例应尽可能达到50% 以上[1]。调查对象包括个人和团体,个人指受影响的居民,团体指项目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宜采用访谈的方式,向其负责人详细了解项目对其影响程度以及相关建议。针对水泥粉磨站周边居民分布分散且文化程度偏低的特点,宜采用上门发放和填写问卷的方式。对于文化程度低的居民,访问人员还要将问卷调查内容转述成居民能够理解的语言,帮助居民完成问卷填写。验收问卷调查内容应与环评公众意见调查内容有所区别,除记录调查对象姓名、年龄、文化程度、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外,应将调查问题集中在项目施工期和试运行期产生的环境问题、污染治理措施的效果以及建议等,不应还询问项目建设是否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等一般居民无法或不愿意回答的问题上。
  除对调查对象结构和调查内容分类统计外,最重要的是对每一条公众意见调查内容的分析。由于居民关心问题角度不同,可能导致调查结果不利于建设项目,因此应对调查结果进行详细的原因分析,以保证结论的客观公正。水泥粉磨站公众意见调查结果显示较多居民对其噪声治理效果持不满意态度,则应详细分析是对其哪个阶段不满意,如果是在验收监测期间,结合验收监测结果阐述现有治理措施的有效性,提出更加严格的噪声治理措施;如果是在试运行期间,则说明在试运行期噪声治理存在的问题和采取的针对性治理措施,以及最终是否实现达标排放。
  5 环境管理检查
  环境管理检查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非测试性依据,和监测数据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3]。除关注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环保设施建成和措施落实情况等外,水泥粉磨站应重点检查排污口规范化和防护距离落实情况。
  排气筒规范化主要是排放高度及其采样口位置的要求。排气筒排放高度按照《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04)表4规定执行。采样口按照相关监测规范进行设置,避开对监测人员操作有危险的场所,必要时设置采样平台,确保监测人员安全、方便地操作。对于需要计算处理效率的环保设施,如不能在进口处开孔,应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对于未达排放高度、采样口位置不规范的排气筒,要求企业尽快整改。
  结合敏感点调查的结果,核实防护距离内原有居民、学校等敏感点是否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要求进行拆迁或搬迁, 是否有新增敏感点。若出现原有敏感点没有拆迁或搬迁、新增敏感点的情况,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汇报。
  6 结语
  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是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主要技术依据,因此在验收监测报告中应给出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竣工环保验收条件的明确结论,提出加强环保设施运行和管理、环境风险防范等建议,确保建设项目长期稳定达标排放。对于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验收监测单位应加强与建设项目业主、环保主管部门沟通,确保问题发现后能够及时解决。
  参考文献
  [1]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HJ/T 256-2006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泥制造[S].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6.
  [2]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S]. 北京: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1.
  [3] 何妤,严佳. 编制验收监测方案和报告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J]. 环境监测管理与技术,2007(6):52-54.
  收稿日期:2013-3-28
  作者简介: 翟斌 (1978 - ),男, 重庆人, 硕士,工程师,主要从事环境监测工作.

相关文章
学术参考网 · 手机版
https://m.lw881.com/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