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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局限性问题

2015-12-17 10:4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主要指项目实施后可能带来的负面环境影响预测、分析与评估,进而提出预防不良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实现跟踪监测。但是目前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仍具有一定局限性,只有充分认识到存在的问题,积极改进,才能发挥评价的真正作用。

关键词: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 局限性

  以环境保护为出发点,环境影响评价论证了建设项目的可行性,为环境保护部门及其他综合部门提供决策依据。但是当前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仍具有一定局限性,需要不断完善并发展技术与制度,加强对评价对象的客观性、科学性、公平性。本文将对当前存在的局限性进行分析与阐述,为今后的发展方向提供具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1.环境影响评价与科学研究的差异

  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远远难于污染评价,这是由于了解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现状本身就是一件难事,如果还要在了解生态状态的基础上再分析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结构或功能破坏等,难度更大。因此,很难对生态总体影响状况进行评价并下结论。在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时,专家多将精力放在单个物种或者局部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中,而项目建设时对某一项生物的影响或者对生态功能结构的影响是一个较繁琐的过程,只有通过一段时间才能体现出来。因此,即使将存在问题中的某一项科研项目单独研究,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还需要跟踪、观测,最终未必能获得最科学、最明确的答案,在没有得到最佳结论的情况下,更难通过环境影响报告而片面地反映环境影响评价问题,这是针对建设项目评价时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2.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局限

  环境影响评价的时间局限主要是指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的立项、论证、建设等时间安排问题,这不单纯是时间先后问题,涉及到环境影响的作用、地位及权威性。一般来说,应在提出项目的前提下,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一旦提出,牵连到工程目标、项目选址、主体工程与辅助工程的布置、初期建设、投资估算等,这些都与环境影响评价密切相关,也是分析工程与评价环境的基础与依据。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种顺序不能完全绝对化,不能将环境影响评价在项目选址、初定规模后才参与。例如在生态敏感区、环境敏感区等,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可以根据丰富的知识与经验,对建设项目是否可行、选址是否合理、规模是否符合标准等提出初步建议,提前引起业主与设计部门的注意,可及时改进建设方案,节约时间。在这种情况下,环境评价部门对建设项目提出的建议等也是假设评价对象行为,并不作为既定事实来开展工作。环境评价对项目建设的选址、目标、布局、内容、规模等可以从环境保护角度给予评价或复议,并对其中不合理的项目,对环境存在危害的内容提出质疑、整改甚至否定。

  3.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矛盾

  根据法律规定,编制及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需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就完成;但是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实际上只能解决项目可能性问题,不能给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提供科学有效的分析资料。在可研究报告之后才开始初步设计及施工设计等其他内容,环境影响报告只有在可研究阶段完成后才真正生效。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即使设计单位也很难提供科学准确的污染源材料、无组织排放等问题,这些方面材料的欠缺,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带来了致命缺陷。另外,由于对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污染等资料的调查与收集工作也需要一定时间,在实际工作中,建设项目与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产生矛盾,对评价工作的正常开展及评价结果可靠性有一定影响。

  4.清洁生产评价问题

清洁生产实际上是一种新型思维方式,是预防污染的环境战略,强调清洁能源、清洁生产过程及清洁产品。清洁生产注重在生产活动过程中的不断完善,合理利用能源与资源,减少废物量,实现资源化与无害化生产过程,这种与末端处理完全不同的战略方法,引进预防为主新思想,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得以应用。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对清洁生产的评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清洁生产水平的提高,二是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的具体措施建议。这种清洁生产水平分析的方式,多以建设项目的相关资料以及工程分析数据,

  5.公众参与性不足

  公众参与是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我国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有关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但是对于公众参与的途径、效力等仍没有明确规定,严重影响公众参与的具体落实,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公众调查表的内容很简单,问题缺乏可操作性与针对性,被调查公众很难完整表达自己的意见;二是被调查公众不具备代表性,无法反应不同阶层公众、社会各团体的真实意愿;三是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制约,有些公众对拟建项目根本不了解,更难以发表具备价值的意见。因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评价常流于形式,并没有发挥真正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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