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随着工农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生活用水和工业用水量增大,污水排放量也相应增大,如不对污水进行科学有效的治理,将对我们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空间,是人类索取基本生活物质的宝库。一旦被破坏,直接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尤其是对污水的治理,将是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工作。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高低,将直接对人们的生活环境造成影响,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加强污水治理和监管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污水处理厂监管存在的问题进行论述,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污水处理厂;监管;问题;建议
自2003年6月龙岗区成立污水处理管理中心至今,龙岗区一直在探索污水处理监管的有效模式,建立了较成熟的污水处理监管体系,对规范污水处理正常运营,确保减排任务的完成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局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监管是基于《运营服务合同》的约定监管,合同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切行为无法突破合同的框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政府更有效地监管,因此,非常有必要在合同中期评估及新的社会环境基础上,与各污水厂运营方签订补充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更明确化。下面是我们在监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一、水厂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水质管理存在的问题
1.月出水水质达标率计算方法不明确
除《深圳市横岗污水处理厂运营监控协议书》中规定,出水水质达标率=(出水水质合格天数/当月自然天数)*100%,龙岗区其他污水厂的合同中均未对出水水质达标率做明确的定义。
目前,我局参照《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办法》中第5.2条规定对区各污水厂出水水质进行考核,考核分数由污水厂自检分数和主管部门抽检分数组成,考核分数大于90分为合格。该考核方法过于宽松,一般情况下,厂方自检出水水质全部达标,即使主管部门抽检总磷(或氨氮)6次不合格,依然高于90分的合格限。
2. 出水水质超标,但扣减细则不明确
部分合同要求出水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而《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办法》约定考核分数大于90分为合格,扣减标准不同,前者严后者松。部分合同规定“超标排放污水运营方无权要求支付污水处理费用,并甲方按有关环保法规处理,由深圳市龙岗区环保局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又同时对于出水水质达标率95%以上及95%以下超标出水如何处理无明确约定。
(二) 污水厂内部管理不规范
我科日常巡查过程中,经常发现各厂都出现过耗药量.产泥量.水质化验数据.污泥处置情况没按规范填写,仪器损坏也没有及时报告,厂区内私自烧垃圾的现象存在,原始数据存在涂改等现象,对于这些现象巡查人员均要求厂方改正,但厂方整改态度消极,监管方除了发文责令其整改外,无相应的经济手段制约运营商。
(三)设备更新改造.报废无规范程序
目前,各个污水处理厂已运行4~12年,设备已进入大修和更新改造的高峰期,而不同管理模式的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改造流程还有待完善。另外,有些厂废弃物资堆积在厂里一直没有处理,如更换下来的旧格栅等,因此需要明确具体的废旧物资处置办法。
二、完善水厂监管的建议
(一)关于月出水水质达标率计算方法的建议
月出水水质达标率是污水厂水质管理中的重要数据,关系着污水处理是否达标及污水处理费拨付。对比目前采用的《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管理办法》及《深圳市横岗污水处理厂运营监控协议书》中两种计算方法,采用《深圳市横岗污水处理厂运营监控协议书》中计算方法比较合理。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出水水质达标率=(出水水质合格天数/当月自然天数)*100%
(二)关于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违约处罚
建议尽快参照《深圳市埔地吓.鹅公岭.平湖.横岗污水厂BOT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及附件》附件第四章第14条进出水水质超标.附件附录4违约金的标准.协议第22.条缺失及违约责任等条款,与污水处理厂运营方签订补充协议,细化双方的权利义务,强化监管力度。补充条款内容包括:
1.参照龙岗一包按当量扣减相应条款;
2.增加出水水质超标扣减细则;
3.出水水质合格考核分数90分标准偏低,建议提高到95分,自检比例30%偏高,建议降到20%。当扣减出现达标率及考核分数冲突时,选择扣减严格的方式扣减费用;
4.如果对按当量扣减有异议,不愿意签补充协议,就按2006年92号文件进行扣减。(每月每单项指标扣15万)。
5.对进水超标,出水也超标的情况,考核指标参照布吉厂临时合同条款,按污染物去除率确定出水是否合格。对于进水不符合标准的处理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运营单位发现进水超标应随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要求组织复检。主管部门应在接到项目公司书面报告后十二小时内组织检测中心对进水混合样复检。混合样指12小时内监测单位到现场所取的样品及此后每隔2小时所取样品共计12个样品的等比混合样。
(2)若任一指标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值大于1.3持续三日以上并仍持续超标,则从第4日起,运营单位在进水持续超标期间的出水超标免责(上述天数自监测单位取样日起计算);
(3)若1.0<任一指标实测浓度值/进水标准值≤1.3持续七日以上并仍持续超标,则从第8日起,运营单位在进水持续超标期间的出水超标免责(上述天数自监测单位取样日起计算);
(4) 进水水质不符合进水水质标准的,运营单位仍应按谨慎运营惯例运营污水处理厂,以使污水处理厂发挥最大污水处理能力。
(三)出台污水厂设备更新改造等实施办法
建议出台污水厂设备更新改造.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污水处理厂设备更新改造和废旧物资管理。
(四)出台相关处罚细则,规范污水厂的内部管理
建议在《深圳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相应扣减服务费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