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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财务报告框架下的煤炭企业成本核算构想

2015-07-28 18:2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成本是价格的基础,也是成本管理的基础。但是按照现行的煤炭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成本管理办法,设置的成本项目和成本开支标准,已以不能如实地反映煤炭产品价值构成。因此,本文建议煤炭企业应当在《企业会计准则》框架下组织成本核算,适当地扩充一些产品成本项目,并调整其中一些项目的费用核算办法,使煤炭产品成本与其际生产消耗联系起来,更好地为成本管理服务。

关键词:煤炭行业 会计准则 维简费 环境成本

  煤炭企业现行的成本核算依据的仍然是1991 年原能源部制定的《煤炭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煤炭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环境下,煤炭产品生产成本核算的要求。突出表现在产品成本项目不完整,成本核算不真实。由于成本是价格的基础,成本信息不真实,必然会扭曲煤炭产品价格,并对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消极影响。因此,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科学界定煤炭企业成本核算范围,扩充成本项目,合理费用标准势在必行。
  一、煤炭企业成本核算现状分析
  目前煤炭企业产品成本项目包括材料、工资、福利费、电力、折旧、井巷费、维简费、安全生产费、修理费、地面塌陷补偿费和其他支出等,共计十一个项目。其中的“井巷费”、“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三个项目的核算标准,是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比率,根据原煤产量进行计提的,其余项目则据实列支。目前的主要问题是上述十一个成本项目不能囊括全部生产成本,而且其中部分项目计提标准偏低,煤炭成本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相关性都有待提高。
  1.会计要素确认失当,煤炭资源成本未列入产品成本
  煤炭资源是煤炭企业生产的先决条件,企业在开采煤矿之前时,必须先出资购买采矿权,煤矿开采后还必须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目前,绝大多数煤炭企业沿用原有的煤炭行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成本管理办法,将有偿取得的煤炭资源开采权资本化为无形资产,然后再分期摊入管理费用,而不是生产成本。将煤炭资源开采权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无不可,是完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但是,将与产品成本相关的无形资产价值摊认管理费用,却有失于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其结果必然导致成本计算不实,并进一步造成产品成本补偿不足。
  2.会计政策运用失当,环境治理成本未列入产品成本
  煤炭企业环境支出包括当前环境保持支出和未来环境恢复支出。当前环境保持支出是在煤炭的开采与加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包括煤炭企业对煤矸石露天堆放、污水排放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以及燃煤锅炉废气排放等治理支出;未来环境恢复支出包括土地复垦、塌陷治理等支出。目前,煤炭企业环境支出占产品成本的比重很大,而且随着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不断提高,这一比重还会进一步提高。所以,能否正确认识环境治理成本与产品成本的关系,并将环境治理成本恰当地反映在产品成本之中,将会对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产生重要影响。
  目前煤炭企业环境治理成本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未来环境恢复支出的成本核算不恰当。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煤矿关闭后,必须对土地塌陷进行补偿和恢复。如何正确这些生态恢复成本,不仅关系到煤炭企业成本信息是否真实,而且还关系到煤炭企业成本补偿是否充分,企业和生态发展能否持续进行。目前令人失望的是,绝大多数煤炭企业没有此类生态恢复成本前瞻性地计入生产成本,而是等该项费用发生时才“计入”生产成本,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因此而存在巨大的隐患。其后果只能有一个,要么使企业丧失可持续发展能力,要么把生态恢复的包袱甩给政府和社会。
  3.费用分摊办法失当,维简费用计提不充分
  按照《煤炭工业企业会计核算办法》,煤炭企业开采原煤过程中所形成的矿井、巷道等建筑物应当确认为固定资产。但是,其价值则是通过计提维简费予以补偿。根据规定,维简费是按照原煤产量和规定的标准计提的,其依据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于2004年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通知》规定,维简费应当根据原煤实际产量,每月按规定标准在成本中提取。但是,随着矿井开采深度的增加,矿井、巷道建筑物投资额越来越大,但是原煤的产量反而在不断下降。所以,按产量计提的井巷维简费,使成本信息与费用支出之间失去了相关性,并且导致煤炭成本信息不实,投资弥补不足。
  二、以财务报告为导向,重建成本框架
  产品成本是产品价格的基础,所以,产品成本理应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一切耗费,包括生产过程中的直接费用和为了管理和组织生产所发生的间接费用。但是成本核算只是成本管理的基础,其本身并不是成本核算的目的。所以,出于成本控制、分析和考核等成本管理的需要,《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应当采用制造成本法核算产品成本。就煤炭企业产品成本核算而言,既要考虑煤炭产业的特殊性,还必须尊重《企业会计准则》的统一性,不能为成本而核算成本,只有选择制造成本法,才能把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与财务报告有机地融为一体。因此,基于成本管理和财务报告目的考虑,煤炭企业应当采用制造成本法,并将总成本分解为基本生产成本和期间成本,以便于向不同的成本信息需求者提供不同层次的成本信息,从而提高成本信息的有用性。
  1.坚持制造成本法,完善产品生产成本项目
  如前所述,煤炭企业产品成本尚不足以充分反映煤炭产品真实的生产成本。所以,煤炭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准则》的要求,重构煤炭成本结构,并且规范各项目费用标准,以保证成本信息的真实性,为成本决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基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构成财务报告中存货成本的是产品的生产成本,而产品生产成本指的是产品的制造成本,即产品制造过程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生产成本。所以,煤炭企业应当把与产品制造过程有关的一切成本原则上都应当列入产品成本,当然也包括煤炭资源本身。
  (1)增加煤炭资源成本项目,增强产品生产成本的充分性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精神,煤炭资源使用权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煤炭资源使用权属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由于煤炭资源使用权包含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其所生产的煤炭产品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煤炭产品的制造成本 。所以,煤炭企业应当将煤炭资源成本由摊入管理费用改为摊入生产成本,以保证产品生产成本的充分性。因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精神,企业有权利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为原则,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2)变维简费为折旧费,提高产品成本信息的相关性
  如上所述,目前以原煤产量为基础的维简费计提办法,使矿井、巷道等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具有累退性,即资产价值越高,成本补偿越少。所以,建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改变维简费计提办法,如改维简费由计提的办法为折旧的办法,并根据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以充分补偿该类资产投资成本。
  2.将煤矿弃置费用资本化为固定资产,再分期转化为产品生产成本
  煤矿闭坑后,根据环保法规所发生的生态恢复费用被称为弃置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精神,企业应当按照弃置费用的现值资本化为固定资产,然后再通过折旧的方式系统化地摊入摊入各其期产品生产成本,以消化未来大规模费用支出隐患,增强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
  3.将环保成本确认为期间成本,以保证产品成本的决策功能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精神和一般的会计惯例,对于与产品生产没有直接联系,或者难以直接计入产品生产成本的支出,如污水治理费、粉尘治理费等生态环保费用可以直接计入各期的管理费用。这样既可以简化产品生产成本计算,又可以保证产品成本与产品产量的相关性,以满足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的需要。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有不少会计学者和会计实务工作者分别从循环经济和产品定价的角度提出了环境成本概念和全成本概念,这些概念与本文所张的制造成本概念并不矛盾。其实,不管是强调全成本概念,还是引入环境成本概念,抑或是主张制造成本概念,都不足于直接作为确定产品价格的依据。真正能够作为定价依据的只能是管理会计中的成本概念,即借助于定价决策方法,将会计成本转换为决策成本。换言之,不管是循环经济框架下的环境成本概念和全成本概念,还是财务报告框架下的制造成本概念,都只能作为产品定价的基础而不是依据。
  三、结束语:
  以上财务报告框架的成本是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前提的,所以,建议煤炭企业尽可能应用《企业会计准则》,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修改有关成本开支标准的规定,使成本核算真正成为成本管理的助手。
参考文献:
[1]朱永强:煤炭企业环境成本核算问题探讨.煤炭经济研究,2008,(10).
[2]张文丽:煤炭开采中生态成本核算及经济补偿.中国能源,2008,(9).
[3]刘中元:完善煤炭企业成本核算框架的建.河北企业,2006,(3).
[4]张福成:煤炭企业煤炭成本核算研究.经济研究导刊,2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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