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关键词:
民间借贷是指民众与商业化的正规金融企业之外的组织或个人的借贷关系。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能超过同类借贷利率的4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在我国历史上广大民众一直保留着一种热衷于向亲朋好友借钱的民间借贷传统。伴随着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民营经济、个体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民间借贷现象极为普遍。但是由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及民间借贷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征,加之各地区的资本供求关系的不同,民间借贷中出现了非法的高利贷行为。那么,地处西北内陆,自然条件较差,经济和社会相对落后的宁夏广大农村地区,民间借贷呈现出什么样的状况呢 下面就以宁夏盐池县为例对此进行分析说明。盐池县的民间借贷极其活跃,在整个宁夏都可算是一个典型,因此对新农村建设产生了一系列的影响。
一、盐池县民间借贷的特点及原因分析
盐池县民间借贷发展非常迅猛。据调查,2000年盐池县有人口14.9万人,参加民间借贷的乡镇居民户数及信用量约占本县总户数和信用总量的40%以上。全县民间借贷量在3000万元左右,约占全县金融机构贷款的6%,户均民间借贷的收入高于976元,其中高利率占55%。而同期储蓄收入户均416元。2001年和2002年,民间借贷资金余额在1300万元——1500万元,全年累计周转使用金额在4500万元左右。从借贷形式上看,主要有两种:即借钱还钱和借物还钱。其中,借钱还钱型约占多数,是民间借贷的主要类型。借物还钱型约占少数,即贫困农户由于资金短缺,一般在春耕农忙之时,向农资经销商打条借化肥等生产资料,待秋收后连本带利还清。
(一)盐池县民间借贷的特点
1、借贷资金的渠道多元化
一是出现了放贷专业户。县城还有十几家当铺、寄卖行也充当着专业放贷户的角色,其中一些在登记注册后便从事非法集资与非法放贷。 二是用个人收入或积蓄参与放贷获取高额利差。其中包括一些工薪阶层的人们,他们委托中间人或者是比较可靠的人放贷,从中获取利息,这种现象在盐池县也很普遍。三是一些比较有势力的人从农村信用社借到低利率的贷款,然后以高利率转贷给其他急需资金的人们,从中赚取利差。
2、 借贷资金的用途多样化
民间借贷资金的用途可以分为生产经营性借款、生活消费性借款和非正常性借款三种。其中生活消费性资金多用于建房、婚丧嫁娶、治病救人及子女上学等,其借贷数额小。生产经营性借贷资金多用于买车跑运输、做生意等,借贷数额大。非正常性借贷指用于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之外的借款,如用于赌博、贩毒、吸毒等。据调查显示,盐池县城的民间高利借贷资金的90%以上用于生产经营资金具体分布在以下行业中:建筑行业、汽车行业、草籽贩卖业、原油打井业、个体工商户及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及周转资金i。 (加油站、储油库、药品经营)
3、借贷的利率高低不齐
据调查显示,盐池县城的民间高利借贷利率一般在20‰——50‰之间,即通常所说的月息在2分——5分这个区间。春秋季为民间借贷活跃高峰期,在此期间资金的需求量超过资金的供给量,借贷利率也随之上涨,达到3分——5分,最高为1角。借贷方式县城与乡村表现出差异性。在县城里一些放高利的专业户和一些当铺、寄卖行这些大放贷要有担保和低压,有的借贷合同契约不亚于正规金融机构,有些还不至于要一个担保人。而农村借贷就比较单一,主要是打借条的信用借贷,借贷双方在借条上写清楚借贷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等,然后签字按手印。这种借贷多发生在熟人之间,大多知道对方的根底,即使是通过中介人,双方也不陌生,但是这种单一的信用借贷无疑增加了许多风险。
(二)盐池县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1、农村信贷资金缺乏,正规金融服务不能满足农户借贷需求
过去农村的融资渠道有四大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合作基金会等多种渠道。自1996年我国金融体系改革以来,国有商业银行逐步退出农村市场。1999——2001年是宁夏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撤并的高峰,共撤并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158个,盐池县中行、建行已退出,唯一的一家工商银行也准备退出。与此同时,迅猛发展的邮政储蓄填补了国有商业银行机构撤出县域产生的空缺,它们只存不贷,对农村资金起了一种“抽水机”的作用,加剧了农村资金的缺乏。盐池县,从1996年至2004年上半年 期间,邮政储蓄存款余额由746万元增加为7309万元,存款净增额由357万元增长为1823万元。虽然农村信用社已成为农村金融服务的主力军。但由于其体制不健全,使其在经营中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如历史包袱沉重、不良资产比例大、筹资成本高等原因,导致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来源不足,对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依靠性较强,很难求得满足农村市场资金需求与自身稳健发展的平衡。另一方面,我国农村信用社目前的性质决定了它不是“扶贫银行,”它的目标是赢利,它关注的重点和服务的对象,基本上不是农村贫困户,正所谓“贷富不贷贫”,造成金融服务的空白和断层,在加上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手续繁琐,可提供的贷款额度有限,客观上为农村民间借贷提供了一定的生存空间。
2、银行利率低,农户缺乏有利的投资渠道
县域地区没有证券营业机构,国债下不到农村,加之受思想观念、思维习惯、信息渠道不畅等因素的影响,银行存款仍是目前农户最主要的投资方式。而存款利率一降再降,加之开征利息税,使存款收益大大降低。于是一些手中有闲钱的农户就只好放弃把钱存入银行的念头,转而寻找其它投资渠道来获利,这就为民间借贷提供了资金来源。 高额利润的利益驱动。与银行存款所获得的利率相比,放高利贷者可以获得比银行存款高出几倍甚至十几倍多的利息回报。由于高额利率的吸引,出现了一批靠放高利贷生活的食利阶层,他们一部分是靠做生意发家的,利用手中多余的钱放贷,坐在家里就可以获取高额回报。还有银行的关系户,他们可以得到低息大笔贷款而转手放贷给其他需要资金的人。其他的就是专门从事放高利贷者,收集闲散资金,再集中放贷。这种放贷虽有一定的风险,但是高额的利润驱动许多人投入其中。
3、民间借贷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方便快捷
银行商业化经营的实施,使其对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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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效益性的重视日益增大,为了避免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大都严格放贷。使许多人难以取得充足、及时的贷款,这是正规金融供给抑制的一种表现,因而普遍农户多对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持消极态度。许多农户认为要想获得一定数额的贷款必须与金融机构和信贷员搞好关系,且手续繁琐,要想很快获得贷款是比较困难的。为了应付突发事件或急需用钱的经营活动,他们认为申请贷款太麻烦,不如自己利用朋友、亲戚和邻居关系借贷使资金能够快捷的到位,从而使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
4、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农户收入水平低
盐池县总面积为7130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分布着15.6万回汉人民,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21.5人。由于地广人稀,靠天吃饭,在加上草原植被的严重破坏和沙漠化日益严重,农民收入很低,2003年农民纯收入仅为1516元,只能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在遇上天灾人祸、大病救治、子女上学、婚丧嫁娶,以及从事一些小规模的养殖、经济作物种植等需要资金时,在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其贷款需求时,只能求助民间借贷,而其中更多的是进行高利借贷。
二、盐池县民间借贷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
新农村建设是十六届五中全会的精神,是党中央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着眼于加快推进现代化,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出的一项历史任务。它不仅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更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涉及五方面的内容:第一是积极推进城乡统筹;第二是发展现代农业;第三是深化农村改革;第四是促进农村共用事业发展;第五是千方百计增加农民收入。这五个方面为我们勾勒出了未来中国农业、农村和农民发展的宏伟蓝图。新农村建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途径之一,农村建设好了,农村的生活环境、生活水平才能有所提高和改善。可是新农村建设过程中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障碍。比如:资金缺乏、缺少人才、经济基础薄弱。下面分析农村中存在的民间借贷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
(一)经济方面的影响:
从有利方面来看,民间借贷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来源,满足了生产和生活上的需求。新农村建设要想顺利、快速的进行下去提供资金保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一部分人想致富却缺少资金。这时他们可以向当地有钱人转借一些钱发展致富。比如:搞养殖、种植、买车跑运输等,这样有一部分人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就先富了起来。这在盐池县是很普遍的,比如运输业,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买车也可以分期付款这样就减少了一次性付款的烦恼,可以先交付一部分剩下的按月返还。这样可以减少资金的借贷量,有一些人就向当地有钱人借一点选择了这种致富方式。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银行借贷的压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以其手续简便、方便快捷等特点,使其在贫困地区正规金融业整体实力不强,服务质量不高的背景下,支持了该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信贷,金融信贷总量严重不足的缺陷,同时也克服了金融机构贷款环节多、收费高、手续繁、效率低而产生的不便,为个体公商户赢得了商机。总之,民间借贷支持了不同层次农户与企业的资金需求,壮大了企业规模,使企业通过自身发展来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加快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速度。
从不利方面来看,首先,民间借贷加重了企业和农民的负担,对经济发展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部分高利借贷利率高出同档次银行借款利率的5——10倍,一些借了高利贷的农户反映由于利息太高、而且利滚利,负担极其沉重,尤其是家境比较富裕的农户由于孩子上学、治病等原因借高利贷是越借越穷。即使为了生产和经营而进行借贷风险也很大。盐池县一些村民抱怨说;“生意上,利息基本上还了利息,我们纯粹是给放贷人打工。”尽管部分借款人认为民间借贷方便、快捷,能满足暂时需要,但从长远考虑,还是希望正规金融能满足其更多的融资需求。其次,民间借贷容易引起金融市场和金融秩序混乱,不利于发挥利率杠杆作用。民间借贷利息与国家贷款利息差距拉大,出现了一些非法食利者套取国家贷款,搞民间高利借贷,扰乱了正常信贷资金的运用。同时民间借贷资金游离于正常的货币流通领域之外。缺乏有效的监管和约束,容易造成国家税款的严重流失,甚至引发金融风波,给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用银行及信用社的资金放贷,扰乱了金融秩序。有些银行里的人或者与银行信贷人员有关系的可以通过借贷银行低息贷款以高息再放贷,从而获得利差。在乡村,一些农户通过使用《绿色信用贷款证》贷到小额支农贷款后,如果暂时不用的话,便会转借给其他急需资金的农户使用,但要收取较高利息。由此一部分信用社信贷资金也成为了民间高利借贷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经济的发展
(二)政治方面的影响:
首先,民间借贷具有盲目性,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容易造成不合理资金流向引发不稳定因素。一般情况下,放贷人只关心资金能否贷出和按时收回,从中获利,而对借款的用途不关心,因此这种民间借贷资金对有些产业起盲目推动作用,使有些资金使用到了非法交易中 (贩毒、赌博、吸毒),成为犯罪的资本,影响了社会稳定。其次,造成贫富悬殊,一方面是食利阶层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容易引起借款人贫困的加剧,在社会分层中引起激烈的社会分化,造成社会动荡。放高利贷的食利阶层他们本来就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在加上和银行方面的关系,他们可以得到大笔抵息贷款转而借给需要资金的人。这些借款人能够还本付息,而有些因为投资不当、经营不善而亏损,不但还不上贷款而且连自己的那一部分钱也赔了进去,结果导致了他们的更加贫困。加剧了两个阶层的矛盾,影响社会安定、人民团结。
(三)文化方面的影响:
农村民间借贷的活跃,一方面有利于农村良好信用环境的形成。农户普遍认为信誉最重要,如果失去信誉,就等于失去了一切,全家老小都没法在本村生活,必受到唾弃与排斥。农户在还款问题上相当重视,认为“人穷没关系,但一定要讲信用,”因此民间高利借贷的活跃能够帮助农民建立现代信用观念,从而有助于民间借贷主体发展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由此,民间借贷在社会信用培育和发展过程中,起到了改善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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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作用。 另一方面不利于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民间借贷尤其是高利贷主要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淡化了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由于贷款无法按时还清引发了亲戚、朋友、邻里之间的矛盾,使他们之间不再互相来往,有些甚至反目成仇,对簿公堂。还有一些债主因为对方无力偿还贷款就把家里值钱的东西拿去抵债,这样不利于好的人际关系的形成,影响了好的村风、民风的形成,影响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三、利用民间借贷建设盐池县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对策
目前,对民间借贷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一是取缔打击,二是规范引导。当前的民间借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适应多种经济成分的一种资金配置形式,通过上面对其影响的分析,可以看出他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存在积极和消极的两面。但不能因此否定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排斥它的客观存在。一方面要承认它的客观存在,正视它的发展状况,吸收其有效和积极的成分。另一方面要坚持与时俱进,看民间借贷要坚持三个有利于。着眼于主流,主要看它积极的方面,在此基础上,客观分析,扬长避短,着眼于疏导、坚持立制、规范、引导、管理并举。
(一)加快民间借贷立法,加强对其监管
目前,我国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条文仅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款案件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如何确认公民和企业之间借款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等几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虽然在某种程度上承认民间借贷行为的合法性,但这是远远不够的。要真正地从法律上承认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应尽快出台一部《民间借贷管理条例》,对其形式、对象、原则、运作方式等用法律条文规定下来,以法律形式保护借贷双方的正当权益,同时坚决打击高利贷,使民间借贷趋于法制化、规范化,做到有法可依。另外,建立民间融资监测制度,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并在民间借贷活跃地区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对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对因借贷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节。这样民间借贷才能健康、有序的发展下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加大引导力度
要在客观全面评价民间借贷的基础上,着眼于拓宽融资渠道、启动民间资金、促进经济发展,立足吸收和发挥民间借贷积极、有效、合理的方面,切实引导民间借贷优化资金投向,使其将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生产经营和商贸流通,避免盲目投资。前几年盐池县养牛业很火热,因此许多人盲目把钱投入其中,但是由于养殖户的增多、牛的价格下跌,使许多养牛人亏损了不少,不但还不完贷款而且把自己的积蓄也赔了进去,因此选择正确的投资渠道是非常关键的。引导借贷双方遵守社会公德,预防和避免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的消极影响,使民间借贷在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为发展盐池县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加强贷款双方的道德意识,树立正确的荣辱观
市场经济的目标是“得”,和谐社会伦理的核心是“德”,“得”与“德”也就是“道义”和“功利”。把道德与生活、伦理和经济沟通起来,使得伦理道德深入到经济生活中,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价值取向,实现价值驱动,如果借贷双方都严格按照胡锦涛同志提出的“八荣八耻”荣辱观来严格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讲求诚信、不损人利己、严格遵守法律规范,有借有还,债务人不逾期欠款,债权人不通过私人暴力解决问题,那么民间借贷也会繁荣下去,补充正规金融体系的不足,发挥其积极作用。
(四)相关金融机构要坚持深化改革为“新农村”建设服务
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应该真正以服务“新农村”为宗旨。农村信用社从解决农民贷款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自身经营效益入手,深入改革,尽快建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县域农业银行在加强贷款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的同时,要大力筹措资金,扩大农民借款面,改进借贷方式,简化借款手续,尽可能的方便农民贷款。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化和服务功能的增强,客观上将会起到打击农村非法高利贷活动,平抑民间借贷利率,压缩民间借贷活动空间,以及引导合法民间借贷有序地开展融资服务的良好作用。使民间借贷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来源。
综上所述,盐池县民间借贷的活跃有其原因和特点,对新农村建设有着积极和消极的影响。积极的影响对新农村建设起着推动和促进的作用,因此要合理利用为新农村建设继续发挥作用。对于消极方面的影响,也就是民间借贷的不完善、不合理之处,要通过对策调整使其更趋规范化、完善化。这样民间借贷这一存在与农村中的借贷方式就可以为解决农民生活困难,提高农民生活水平,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为新农村建设提供资金来源,保障新农村建设顺利、快速的进行。
王学信,男,1972年7月11日出生,宁夏盐池人,1999年7月毕业于宁夏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2009年12月毕业于中央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小学高级教师,金融经济师,任职盐池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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