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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井下巷道进项税的运作特征

2015-07-15 10:4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定》(简称《决定》)专门提出了改革现行增值税制度的问题,《决定》指出:“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这表明了政府高层决策者决心改革已经试行十年之久的生产型增值税制度。
  对于煤炭企业,增值税改革主要是销项税税率由13%提升为17%,这直接增加了煤炭企业税负的增加,其次就是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但是对于成熟的煤炭企业,特别是增值税改革前已经稳定投产的企业,该条对于固定资产中设备可以抵扣的效用不大,主要是因为该类企业已经完成对于设备方面的投入,已经享受不到该项税收新规的好处,而在后续的生产过程中,设备的往复使用,部分新入设备基本以租赁为主,更加享受不到进项税可以抵扣的好处,而煤炭企业在后续的投入中,最大的固定资产投入就是井下井下巷道建设,以及井下巷道中的通风、排水、照明等设施的建设,而对于此类固定资产投入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部分法规上虽然做出了一定的说明,但是也未能明确煤炭企业关于此类业务进项税抵扣的问题。2009年9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件),将“矿井”和“巷道”列入了构筑物范围。据此,一些地方的国税部门不允许煤炭企业抵扣“矿井、巷道及其附属、配套设施”进项税,引起了煤炭企业的强烈反响。
  根据增值税现行规定,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企业购进材料建造为生产服务的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范畴,因此,其不动产在建过程中购进的材料等按现行规定不允许计入进项税额进行抵扣。113号文件中对于不动产又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说明。
  固定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改革的重点,这对于煤炭企业来说无异于水中月,镜中花,可看不可用啊。但是对于煤炭企业,矿井和巷道就像是企业的生产机器一样,煤炭生产为地下作业,主要的生产原料可以说是地下存在的煤炭资源,而地下巷道就像是运输的机器,煤炭资源地点是不懂得,只是一个采区完成后需要转移至下一个采区,采区开到哪里,巷道就要建设到哪里,这就像加工制造企业的生产设备一样,哪里需要哪里搬。工作地点不断移动,以矿井和巷道为载体,进行掘进、回采、运输、提升、通风、排水、支护和维修的过程。煤矿的巷道是一种为采煤服务且不断更新的构筑物,是非永久性的,只要煤采完了,巷道自然而然的也就失去了价值,不再使用了,就像设备到了使用年限报废一样。巷道是煤炭企业生产的必要投入,会计上也是作为成本费用处理的,这与交通运输业的巷道明显不同,与加工制造业的厂房也明显不同。不同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同时,煤炭矿井的通风、排水、供电、运输和提升所需的线路、管路、轨道和其他装备,都是直接生产投入,而且在建设时往往该类设备也是随着采区的变动而不断重复使用,并不向房屋的附属设施一样固定在墙内,离开建筑物就是去了作用。如果不允许煤矿抵扣这些巷道、设备及其维修费的进项税额,如同不允许加工制造业抵扣购置材料和设备的进项税额一样,显然不合理。对于财税113号文,我理解,该文规定不能抵扣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附属的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主要是针对一般房屋、建筑物如高层楼宇,厂房等,对于煤炭企业不具有针对性。而固定资产目录中涉及的矿井及巷道,也仅仅只是指煤炭企业主井、副井及井下大巷等会计上构成固定资产的永久性构筑物,不应涵盖煤炭生产企业的所有井巷。”
  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该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部分省份国税局在执行时也对于煤炭企业实际情况作出了一定的考虑,如四川国税系统内部有个关于纳税评估的文件,规定煤矿除回采巷道以外的巷道支出不许抵扣进项税,部分省份也将煤炭巷道区分为准备巷道、回采巷道、开拓巷道,其中大部分省份对于回采巷道做出了一定的解释,即将回采巷道作为可以抵扣的部分,但是对于开拓巷道及准备巷道未作出说明。
  根据我公司税负水平测算,我公司销项税直接增长4%,进项税抵扣范围扩大享受减负水平不到1%,增值税的改革直接增长税负逾3%。
  税收法规是企业生产经营中重要的执行标准,是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的基本依据,在税法为作出明确的条文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给税务执法机关及税法执行企业造成困扰,双方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会有不同的解读,但是无论怎样,拓宽国家税源,增强国家财力,保障国家经济安全是税法的根部,也是税收制度的基本,所以对于煤炭企业井下巷道进项税抵扣的问题,需要一线生产企业的积极建议,更加需要各级执法人员的实地考量,各加需要法规制机关的全面综合,而企业也只有在严格执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规避税收风险,实现稳定经营。
  参考文献:
  高培勇.新一轮税制改革步入实质操作阶段.财政监督,2008,2008(5)
  董学秀.财务风险防范.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报,2008,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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