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公民网络参与的兴起
政治参与是普通公民通过各种合法方式参加政治生活,并影响政治体系的、运行方式、运行规则和政策过程的行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及其向人类政治生活领域的渗透,使一种新的公民参与方式——公民网络参与勃然兴起。公民网络参与是公民以网络为载体,表达自己的政治意愿,参与政治生活,以达到影响或改变政府公共决策或公共事务的一种政治行为。一方面,互联网所具有的普及性和平等性、网络话语的分散性和互动性以及网络话语权主体的平民化与平等化等特征,有利于拓宽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保障民意的直接和充分表达;但另一方面,互联网的虚拟性、匿名性,网络信息的失真性和网络的群体极化效应也会给政府治理带来一系列的挑战。
二、 公民网络参与对政府治理的挑战
1、公民网络参与机会的不平等性。在当前我国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下,网络参与的不平衡性首先体现为不同地区民众接触网络的机会所呈现的不均衡状态。2010年1月15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3.84亿,但农村网民只有10681万,仅占整体网民的27.8%,而因网络接触机会的不均衡状则引发了“信息鸿沟”的产生。从公民网络参与的现状来看,网络在增进人际间沟通和交流的同时,也造成了网络信息上的“马太效应”,即没有渠道获得信息的人更加没有信息,拥有信息渠道的人可以获得更多的信息。信息弱势群体(尤其是以农民阶层和城市平民阶层中的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为代表)话语权的进一步丧失,导致了该群体的利益诉求难以进入政治决策系统,公共决策议程将缺少对该部分群体的利益考量,影响到公共政策的可接受程度,可能引发社会裂痕的扩大,影响社会稳定。
2、公民网络参与过程中的民粹主义倾向。公民通过网络参与公共事务和公共生活、表达政治情感的同时也体现了一些民粹主义的特点:他们“极端强调平民的价值和思想” ,反对精英和权威,“依靠平民大众对社会进行激进改革,并把普通群众当作政治改革的唯一决定性力量”。具体表现为:其一,参与形式上的直接参与性。互联网的发展一方面冲击着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促进了权力下移和组织的扁平化,使得公民对代表和权力机构的依赖大大降低。普通民众可以借助网络近距离地触摸公共事务和社会热点话题,改变了过去政治与公共事务往往是精英人物的专利的状态。其二,参与过程中价值诉求的反精英性和反权威性。中国网民主要由平民大众构成,其价值诉求具有平民性,这种平民性派生出了网民参与的反精英性和反权威性。当代权威的主要来源为知识、权力和财富。于是,作为权威代表的专家、官员和富豪便成了网络民粹主义思潮的主要矛头所指。其三,参与效果上的群体非理性。网民的参与表现为一种群体行为,法国学者勒庞认为,当孤立的个人集结成群时,人们自觉的个性消失了,形成了一种群体心理和群体行为。群体心理像儿童一样反复无常,易受暗示。在互联网上,大量网民极易在短时间内形成网络群体和群体心理,不可避免地带有勒庞所描绘的易受暗示、轻信、冲动、情绪化等特点。
3、公民网络参与方式的有效性不足。公民参与的有效性是指公民的政治参与行为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到政治体系,而影响的程度首先与公民参与所处的阶段有关。根据美国学者谢尔·阿恩斯坦从“公民权力”的角度提出的公民参与阶梯论,公民参与由三个阶段构成:第一阶段是政府操纵与教育性治疗,也称非实质参与形式;第二阶段是给予信息、政策咨询和安抚,也称象征性参与形式;第三阶段是合作伙伴、授予决策权力和公民自主控制,称为完全型公民参与形式。○8显然,当前我国的公民网络参与方式主要在第二阶段,甚至处于第一阶段,极少的公民网络参与行为能达到第三阶段,形成与政府的有效合作。其次,政府对公民参与的回应性不足,信息公开透明程度不够。虽然当前我国各类政府网站建设、官方微博开通等工作进行得如火如荼,但大多数网民反映绝大部分政府网站和官方微博只是“形象工程”,缺乏及时、有效、详细的信息,与网民互动停留于表面,缺乏实质性接触。在此情形下,公民网络参与必然难以影响政府决策,政府对公民的回应性也必然有限。
三、 适应公民网络参与,推动政府治理创新之路
1、优化网络参与环境。从公民网络参与的实践过程来看,良好的网络参与环境是提高公民网络参与有效性的有效途径。而网络参与环境的优化应从以下两方面着力解决:首先,跨越数字鸿沟,为公民提供平等的网络参与机会。政府应当制定合理的规范,缩小数字鸿沟,提高信息穷人吸收和利用信息资源的能力。要大力发展信息产业,为跨越数字鸿沟提供产业支撑。引入竞争机制,改变信息产业的垄断格局;加强信息资源建设,增强地区之间的合作协调,实现资源共享,进而建立一个统一、多层次、合理的信息资源体系。
其次,加强公民教育,提高其参与素质与公民意识。网民参与素质与公民意识的提高是培育成熟网络参与主体的起点,一方面,要加强对网络参与主体的教育和监督。政府可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有目的、有步骤地培养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兴趣和习惯,向公民提供参与的机会和信息。另一方面,作为网络参与主体的公民要自觉提升自己的道德意识、加强自身的文化素养,自觉遵守网络文明公约,约束和规范自身的网络行为。
2、强化善治理念指导下的政府治理创新。
网络的兴盛,也意味着网络舆论成了另一个重要的舆论场,公民网络参与意识的提升与网络参与的不断发展,其参与形式、参与目标、参与群体在参与过程中也不断地发生嬗变
这种政治生态环境的变化,迫使政府管理需进行治理理念与治理方式的创新。
首当其冲的治理理念的转变,政府工作人员应一改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作为“扩音器”、“大喇叭”的姿态,将公民看做社会治理的参与方与监督方,倾听民众的声音,注重民众的利益表达。
其次就是政府治理手段的转变,以服务为中心,以增进沟通、互信为目的。这就需要政府主动建立和完善网络互动机
制。当前公民对于知情权的渴求越来越强烈,要求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政府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时,应当借助于电子政务的平台, 充分建立与网民的互动机制。各地政府的实践也在不断丰富与发展这种互动机制,如信息发布、网络听证、网络直播、网上民声、网络评价政府等等。网络互动机制的建立与完善,架起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减少了公民与政府间的距离感,增强了政府对于民情的了解,在政府和民众之间保持信息畅达。 并在双方互动的过程中达致互信,从而提高政府公信力与执政力。
3、加快公民网络参与法制化建设。良好的法制是推进公民网络参与不可或缺的要素,法律的健全和有效实施有助于净化网络参与的非理性行为,促使公民更理性地参与政府治理,规范网络秩序。加快公民网络参与的法制化建设,推动网络良序的形成,需着力于以下两方面:第一,提升立法层次。目前关于网络方面的立法,多为条例、法规和规定,缺乏全国统一的法律。为提升网络立法的通用性和适用性,亟需全国人大制定一部网络方面的法律。这部法律不仅要发挥多学科专家的作用,更需广泛听取公民、法人等各方面意见,通过多方努力共同建设一部完整、灵活、有针对性的网络法律规范,从而提升公民网络参与行为规范的效力。第二,平衡好网络秩序和公民自由之间的关系。网络法律体系应当以保护公民自由为前提,以促使公民能够更加积极、有序地参与政治为目的,规范公民网络语言进行,明确公民网络参与的权利和义务,对网络犯罪行为立法严惩,最大限度地保证网络参与的有序性。
参考文献:
王浦劬.政治学基础.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66.
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第2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第19、20页
俞可平,现代代进程中的民粹主义.战略与管理,1997(1)
陶文昭.互联网上的民粹主义思潮.探索与争鸣,2009(12)
参见勒庞.乌合之众——大众心理研究.冯克得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69.
孙柏瑛.当代地方法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231—23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