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路交通业积极主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就。但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对公路经济属性的模糊认识,社会上和理论界对于公路,尤其是收费公路,以及相应的经营实体,存在着很多片面的看法,甚至有错误见解提出应当削减对公路建设的公共财政投资,对公路交通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因此对公路的经济属性从理论上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并向社会各界做好解释,澄清那些片面的看法,才能为公路交通的长远、持续、健康发展争取良好的外部条件。基于此,笔者做了如下的思考。
1、收费公路的经济学属性分析
价格理论是经济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任何一种物品定价前必须定出这类物品在经济学中的属性,公路也不例外”属私人物品的,应该由市场定价;属纯公共物品的应由政府在税收中解决,不存在价格问题;介于两者之间的准公共物品价格的确定则要有充足的理论依据“西方经济学中对公路的性质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按照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的定义:在公路不存在拥挤现象的情况下(此时拥挤成本为零“因为拥挤造成排队现象,浪费了时间,所以产生了成本),它表现为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性;而当消费者增加到一定数量,拥挤现象产生后,公路又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私人物品特性”我国收费公路产生的经济原因是为了降低拥挤成本,增进社会福利,主要通过明确界定产权,通过价格调节机制增加公共物品有效供给。
1.1免费公路的经济学属性
免费公路大多是低等级或者等外级公路,由政府(不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免费公路由于其使用上是免费的,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性,因此免费公路是一种名副其实的公共物品”也正是由于此,公路本身不能取得任何收入,也就不可能通过市场机制吸引私人资本进行投资和运营。
1.2收费公路的经济学属性
收费公路的经济学属性较难判定,因为公路建设历来被认为是公益事业;另一方面,许多收费公路也有私人资本介入,许多收费公路还具备财务生存能力,有些收费公路还可能赢利,我们认为应该将收费公路列入准公共物品,原因如下:
(1)不论是收费公路还是免费公路都是一种交通基础设施,收费公路的建设和运营也是公益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收费公路的服务是一种公共物品,公路的最终所有权由全体公民共同享有,公路通行者对公路的使用基本不具有排他性。在公路未达到拥挤状态之前,任何一个公路使用者都不会对其他使用者发生影响,任何使用者都不以拒绝他人的使用而使用。
(2)公路还具有明显的消费非竞争性。因为公路产品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在达到拥挤状态之前,增加一个通行者的边际成本为零,也就是说并不增加边际成本。
(3)无论是收费公路还是免费公路,都能产生正的外部效应“如一条公路的开通除了便利交通之外,还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改善地区的产业布局,甚至会改变贫困地区的落后面貌等”,公路的这种正的外部效应其动力主要来自于政府,而不是来自于竞争中的市场。
4)我国收费公路无论收费目的是什么,都是国家公路网的组成部分,这些收费公路都不可能从国家路网中割裂出去“即使是经营性收费公路,在收费权转让后,公路本身仍然不可置疑地归国家所有”。
5)某些收费公路的建设和经营可以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这是完全竞争市场中的私人物品生产和经营所不能得到的。
6)收费公路的建设和运营的组织是经过政府特许的“不取得政府特许的企事业单位无权进行收费公路的建设和运营”基于上述原因,公路的本质属性是公共产品,是公共财政服务的基本职能之一由于公路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并且最终所有权属于国家,最终必将收归国有,由任何公民自由使用,从本质上讲应该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可以认为我国目前的收费公路是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
2、现阶段公路“表象商品”形式不改变其区别于普通国有资产的特性
尽管公路的本质属性毋容质疑是公共产品,但在社会经济发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政府财政资金不足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公路交通的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为了调和这种客观的矛盾,确保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在向公路通行者收取通行费用具有经济、技术可行性的前提下,公路就具有了使用排他性,但其消费的非竞争性依然存在。因此,公路的一种“表象商品”形式——全封闭收费公路出现了,公路在一定时期内就具有了阶段性部分商品属性。公路提供交通的便利使货物的运输费大大减少,消费者虽然负担了通行税,却比在没有这类公共工程、继而没有通行税的场合下,能够购得价格更低的货物。货物价格因通行税而提高的程度,不及因运费低廉而降低的程度,纳税者由于缴纳通行税而得到的利益,大于没有方便的交通造成货物价格高昂而蒙受的损失。他的支出恰和他所得的利益成比例,而这利益的取得就是以缴纳通行税为代价。
世界各国都存在类似的发展过程,我国现存的各类收费公路,都是利用公路的这种“阶段性部分商品属性”,为公路建设融资,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促进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的快速发展,解决了限制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产生了巨大的社会综合效益。公路的建设,有力地推动和促进了沿线经济的发展,为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的持续发展,构筑了一系列新的经济增长点,显示了巨大的生命力。与此同时,公路还促进了社会进步和现代文明。高速公路的效益远远超出了交通运输行业自身,有着广泛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但必须要明确,收费公路仅仅是为了缓解供需矛盾所采取的“权宜之计”,公路是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对国民经济及人民生活的重要作用和在国家安全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作为特殊基础设施的最终所有权只能属于国家。而所有权的不可变更性,决定了其产权的不可交易性,使公路从本质上根本区别于其它产业和商品。国家对公路拥有最终所有权,并通过专门的特殊政策对其进行管理和监督。同样的道理,相应的收费经营企业在定位上也绝不同于普通意义上的企业实体,国家投资在其中所形成的资产也不同于普通企业中的国有资产,其管理问题自然也应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国有资产管理。
3、现阶段公路“表象商品”形式的共存性及必然性和对策建议
如前所述,应当明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路经济属性的主流仍然是公共产品属性,但却已经不再是纯公共产品,但这仅仅是公路在特定时期的阶段性特征。从整体构成角度看,当前我国和世界各国的社会经济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公路都具有同样的属性和特征。与公路在技术等级、服务功能和建设投融资以及管理模式上的多样性变化相应,公路表现为一定时期内经济属性上的变化和共存。具体地说,所谓“级差效应”、建设资金不足和客观需求之间的矛盾的客观存在和多种投融资方式的出现,使公路,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阶段性的部分商品属性成为可能和必需。在我国公路的建设实践中,也正是基于上述原因,高等级公路一般都具有相对低等级公路较强的非公共产品属性特征,即阶段性部分商品属性,而县乡和国防公路则具有明显的公共产品属性特征,两者作为公路的两种不同的“表象”形式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共存。引用世界银行研究结论,干线公路的商品性指数为2.4,具有较强的商品性;农村公路的商品性指数为1,商品性最低,基本是纯公共物品。因此,对公路的经济属性的认识既不可一概而论,应注意区分不同公路类型经济属性的变化,从政策上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但也不可夸大,甚至混淆其阶段性部分商品属性和公共产品本质属性之间的关系,将其建设和管理过程完全推向市场,等同于一般市场经济活动,套用一般的市场规则和法律,推卸政府在许多方面更直接的责任和不可推卸的义务,这势必会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