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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企业设备大修理费专项的思考

2015-10-14 13:3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关键词:

  目前,企业实际管理和核算中有大修理费用专项费用的概念,这一概念来自于过去传统管理和核算理念,是管理和核算中存在的一种惯性思维和概念。笔者认为,无论从市场经济对企业经营增效的要求,还是新的会计准则对修理费用的规定,都应取消大修理费专项费用的概念。
  一、从设备大修与小修、中修的区别联系看取消大修理费专项费用的必要性
  设备是进行生产的技术装备,设备的使用寿命长短,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检修情况,由此产生了设备的小修、中修、大修。小修是对设备进行局部修理。通常只需修复、更换部分磨损较快和使用期限不大于修理间隔期的零件,并对设备作局部调整以保证设备能正常运转到下一次计划修理时间。中修是对设备进行部分解体,修理或更换部主要零件与基准件(主要更换件一般为10~30%),或修理使用期限不大于修理间隔期的零件。同时检查整个机构系统,紧固所有机件,消除扩大的间隙,校正设备的基准,以保证设备能恢复和达到应有的标准和技术要求。大修需将设备全部拆卸分解,修理基准件,更换或修复所有丧失了工作性能的主要部件或零件。设备大修理是固定资产的局部再生产,是对耗损的固定资产进行的部分补偿。大修理的质量原则是:一以出厂标准为基础;二是修后的设备性能和精度应满足产品工艺要求,并有足够的精度储备;三是对有些磨损严重、巳难以修复到出厂精度标准的机床设备,如由于某种原因需大修时,可按出厂标准适当降低精度,但仍应满足修后加工产品和工艺要求;四是达到环境保护法和劳动安全法的规定要求。从上述概念来看,小修、中修、大修是指在计划预修制中,根据修理工作量的大小和对设备性能恢复的程度来区分的,他们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并无质的区别,其目的都是恢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局部丧失的工作能力的过程,其区别仅在于修理工作量的大小和对设备性能恢复的程度。
  二、从企业管理本质要求看取消大修理费专项费用的紧迫性
  长期以来,我国许多企业基本上推行的是以修理为中心的设备管理制度,多年来实行计划预修制度,企业实际管理和核算中有大修理费用专项费用的概念根深蒂固。近年来,有些企业又引进和学习了国外的一些新的维修体制。这些体制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状态完好(如完好率指标的考核),断然是必要的。可是,继续沿用计划预修制度下的大修理费用专项的概念,对大修业务单独编制预修计划专项进行管理,会带来各个方面的弊端:
  1、生产性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庞大落后的修理行业
  由于我们的工业结构落后,专业化协作水平低,因为多年来实行计划预修制度,在工厂设计时就确定了相当规模的维修车间,以分散的方式进行本厂设备的大、中修理。因为存在大修专项费用的概念,实际中由于自身企业维修车间的规模和维修能力制约,许多大修业务往往又委托给专业的修造企业实施。长期以来,促进了企业后方的“大而全”和“小而全”,整个国民经济中生产性企业内部形成了一个庞大落后的修理行业。
  2、不利于企业的内部绩效管理易形成财力的浪费现象
  大修理能够利用被保留下来的零部件,从而节约大量原材料及加工工时,这一点与购置新设备相比具有很大的优越性。但因为存在大修理费用专项的概念,企业往往单独预先编制设备大修理计划。有了专项大修计划,对实行内部考核企业来讲因为大修属专项费用,又成为逃避考核(不考核生产单位)的渠道。在实际中,业务部门为了计划的执行率会出现必须按计划发生费用和业务的现象。并往往需要委托专业维修企业实施,会造成企业原内部能自己修理的通过大修外委修理,浪费财力和现有的修理能力,甚至原本可以不修或少支付修理费的却因为有了大修专项的概念后必须按计划发生费用和业务。
  三、从实际核算和有关规定看取消大修理费专项费用的合法性
  设备维修涉及“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会计核算中的主要账户。财政部于2000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中规定的“两费”分别属于资产类和负债类科目,其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均有专项列示。而“新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删除了“待摊费用”与“预提费用”科目,并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也相应取消了这两个项目,尽管新准则未对原制度规定的待摊、预提有关业务的账务处理及报表列示作任何说明,但没有任何一处地方明确表示允许待摊、预提。新准则规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支出只是确保固定资产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通常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新准则应用指南规定,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如不满足资本化条件,应当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后续支出,直接计入销售费用。这些规定表明,目前大修费属专项费用的概念来自于“原制度”下我们传统的管理和核算理念,是管理和核算中存在的一种惯性思维和概念,已经不符合新准则的要求和精神,缺乏存在的依据,在会计核算管理中取消大修理费专项费用具有合法性。
  总之,无论从会计核算中大修费用的由来、新准则规定的据实列支等要求,还是从企业内部降本增效、简化业务、提高效率和劳动生产率等实际来看,取消企业设备大修理费专项具有现实必要性、合乎规则性、管理科学性。特别是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遵循资产负债观,符合新准则中会计要素的定义,对权责发生制不构成障碍,有利于解决实务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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