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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5-08-21 08:47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银行己成为银行业务渠道和市场营销的主要手段之一。网络银行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新的渠道,藏匿和转移赃款变得更加容易,识别和发现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困难。本文分析了网络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并且提出了几点解决措施

关键词:网络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
  在电子信息技术的带动下,网络经济也得到了迅速发展,许多犯罪分子开始把电子货币作为洗钱的工具,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合法的商业活动,而且还增大了全球金融风险,对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2006年,公安部发布了8种常用的犯罪手段,网络洗钱位居其中,因此,对网络银行反洗钱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网络洗钱的特点
1.1 虚拟性和隐蔽性
  在使用网络银行时,只需要第一次使用时到柜台建立身份识别,以后几乎不再需要与银行面对面的接触,商业银行掌握的仅仅是流动资金,而无从得知账户的具体使用者。网络银行交易的原始记录不能在纸面上保存下来,这就使可疑的支付交易很难被发现。传统上的支付和交易,要求客户必须到银行的柜台去办理业务,填写上交易的时间、金额、用途等信息,最后还要进行签名确认,办理一项业务往往需要至少三个工作人员的参与,经过层层的授权、审查才能完成,多次、频繁的大额交易很容易被如此严密的业务流程察觉出来。然而,如果客户使用网络银行,如果其账户不透支,客户就可以通过互联网任意、自主地划拨资金,也不必注明资金的用途。资金的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在没有原始单证只有业务流水和分账户的情况下很难被银行来监控。
1.2 时间和区域跨度大
  通过网络银行进行资金转移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利用网络来洗钱,可以对洗钱活动采取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形式。此时,有一个棘手的问题是如何确立网络银行洗钱跨区域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以及以何种标准来界定案发地点。根据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调查,得知这些银行系统的网络银行可以在7×24小时内进行全国范围内实时委托和实时办理,中国银行可以在7×24小时内委托、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进行自动转账。其中,工商银行跨行转账业务单笔不超过2万元的都无需“落地”处理,并且没有转账的总额限制,这使得对洗钱账户的控制难度增大。
1.3 手工采集、甄别反洗钱信息难度较大
  察觉可疑支付交易的基本手段就是对客户的日常业务进行监督和分析,但是网络银行具有数量多、流动速度快和隐匿性强的特点,这就给资金的非法运作提供了保护,阻碍了银行监督分析网上银行资金的来源和运作。如果采用手工方式依据网上的交易数据来甄别和判断资金的来龙去脉,会造成时间和人力的很大浪费,还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目前,银行系统还没有建立起一套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的可疑交易的检测系统,这就使得对网络银行上的可疑支付和交易的发现存在很大困难,对洗钱信息的判断也是困难重重。
2 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难点
2.1 对客户难以有清楚的了解
  识别客户身份的制度是国际反洗钱规则和惯例的重要原则,也是国际银行反洗钱组织所遵循原则中的核心内容。在传统银行的工作中,客户到柜台取款时,必须填写相关的凭证,包括交易时间、金额、用途等内容,还要进行签名确认,银行的工作人员能够以客户的身份和交易性质、流向、金额、频率等记录的信息为依据,来判断交易是否可疑。在这种业务流程的严密控制下,如果频繁进行大宗交易很容易被银行察觉到。如果是通过网上交易,其原始记录没有在纸张上保存下来,这就增加了发现和分辨可疑交易支付的难度,只要客户的账户没有透支,他就可以在互联网上随意汇划资金,而且也不用注明资金的用途。由于没有原始的单证,银行既没有办法对办法对其资金进行事中监控,也没有办法进行事后分析。
2.2 没有良好的数据来源
  要做好反洗钱工作,必须汇总各个方面的数据,利用数据挖掘工具,从种种痕迹中总结出有用的信息。从我国目前数据来源情况来看,已经开始实行银行、证劵公司、保险公司三方面上报可疑数据,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这种数据来源还显得很单一。在美国,反洗钱监管机构有很多部门共同组成,这些部门有财政部、司法部、美联储、税务总署、海关总署、联邦调查局、毒品管制局和邮政局等等,其中财政部是权限最高的部门。采用“大金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为辅的交易报告制度”,把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综合形成金融交易数据库,并且参考其他政府部门和公众提供的情况报告,按需反馈给金融、执法等相关部门。
2.3 缺乏较高的反洗钱分析系统的数据挖掘能力
  目前,大额可疑数据上报在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中已经得到了实现,但是在监控频繁的小额交易方面,我国的技术依然很落后。在我国已经发生的几宗影响较大的洗钱案中,诸如杜氏地下钱庄案,有的金额仅仅只有549元,它的运作方式是在几家贸易公司之间进行账户转账,把每次的资金金额都控制在大宗可疑资金交易的报告范围之内,钻了制度法规的空子,避免了大宗数据的上报。从我国近几年来发生的洗钱案件中可以看出,犯罪分子的主要手段是通过网络在短时间内频繁使用同一个账户进行集中转账,当这个账户不能再使用时就开设新的账户,这为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4 网络银行反洗钱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对网络洗钱犯罪法律的制定还很不完善。我国目前的关于网络银行和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主要有:《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6月颁布)、《电子签名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它的确立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真正认证了法律意义)、《电子支付指引(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保证了客户权益,也促进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电子支付指引(一)》的第25条规定“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小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而做出合理限制。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2006年3月颁行的《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具体法规方面还包括2006年10月31日出台的《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还有关反洗钱的部门规章,主要包括“一规两法”,其中,一规是指《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两法是指《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虽然我国在反洗钱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与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我国必须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积极吸取国际反洗钱的工作经验,完善相关法规,采取得力措施,使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3 解决银行网络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办法
3.1 继续贯彻“了解客户”的方针,同时加强对银行内部制度的控制
  在网络时代,要对客户有个清楚的了解,其难度较在传统时代要大的多。但是为了反洗钱工作,各大银行都付出了很大的成本代价,但是如果不坚持反洗钱工作的话,损失将更大。因为,如果银行变成了洗钱的工具,那么银行将会失去客户的信任,最终也会使自己的信誉扫地,将会面临倒闭。目前,各个银行的管制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都很完善和严密,银行管理层也很重视对员工的培训,经常举办各种业务培训活动,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在培训中很少涉及法律法规方面的内容,致使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因此,必须加强从高层到普通职员的反洗钱意识,完善一些内控制度,对大宗可疑交易报告和客户识别等重点工作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使金融机构内部的控制反洗钱系统得到逐步的完善。
3.2 完善网络反洗钱的法律法规
3.2.1 进一步完善《反洗钱法》和其配套制度
    我国要积极借鉴国外的立法措施,完善《反洗钱法》,对网络反洗钱工作要做到责任明确。《反洗钱法》为反洗钱工作构建了一个基本的法律基础和大致框架,但在细节上还有所欠缺,缺少具体的实施细则,也没有对非金融的相关机构和部门规定相关的义务的实施手段,这使得全面反洗钱工作系统开展缺少制度上的保证。为了抑制网络洗钱的犯罪行为,要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开办制定一个审批办法,设定新的证明客户身份的程序,注意屏蔽技术的应用,同时,在新的立法中要明确对电子交易中的计算机纪录、卡片数据的法律价值和举证责任的转移等法律问题。要加快相应的指导性规范的制定步伐,在保障网络银行发展的前提下对现有的网络银行进行初步梳理,登记备案。反洗钱中心应尽快建立起权威性的网络银行信用披露中心或网站,部分资料应该供客户查询合法的网络银行名单及相关资料,防止金融欺诈与诈骗。完善信用报告和备案制度,确立外部审查的评估原则和标准,修改不适应的法律规范。
3.2.2 对可疑交易要注意识别和报告
    网络银行的数据都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留下来的,没有纸面记录,因此,对资金来源和去向的查问要及时。要注重对电子交易数据的保留和分析,任何人都不愿意自己的金融交易被金融机构监管,因此,要发展电子痕迹稽核手段。通过设计新的政策和程序,对电子现金卡的最低储值限额进行规定来检测可疑活动,这样可以减少洗钱者的注意。
3.2.4 通过数据挖掘,建立完善的高科技支付交易自动报告系统
    目前,分析和报告大额和可疑支付是我国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但是对洗钱工作的检测技术比较落后,满足不了需求,还没建成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很大一部分工作都是银行利用手工来进行的,这就使漏报、错报、误报的可能性增大,数据挖掘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所谓数据挖掘,就是指建立数据库,通过对数据库的数学模型分析了解所有客户的金融行为。在国外,对数据库的挖掘已经很普遍,许多银行把它作为了一种个性化营销的手段,有目的地向客户推荐个性化的产品。利用数据仓库数据挖掘工具运用一定的分析方法,检验一切涉及异常的数据,最后挖掘结果,找出异常交易,将会大大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效率。这项建设耗资巨大,我国各银行正处于建设阶段,如果建成,就能够使发现洗钱摆脱对人工的依赖。
3.2.5 托管CA中心的证书
  网络银行转账都需要资料保密的CA证书,为了实现对这些证书的监控,英、法、美等国提议由政府建立一个托管所有公众密匙的独立机构。美国国家安全局在1994年公布了托管加密标准(EscrowedEncryptionStand-ard, EES)”,并且依据这一标准使用80BIT对称性密钥的算法。在英国和法国也有类似的私人密钥托管制度的建立。电子支付交易由于应用了加密技术,只有在知道私人密匙的情况下才能调查有关电子支付信息,在一定条件下,政府可以取得私人密匙,例如在法院授权的情况下,这就在打击犯罪和保护公民隐私上找到了一个平衡点。
3.2.5 加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
  无地域性交易是网上交易的一个特点,这加大了一国反洗钱的难度,尤其是在网上跨国交易的情况下,只有一个国家的执法和调查活动是远远不够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跨国犯罪日益增多。我国在参加国际上的反洗钱活动中做出了很大的努力。2005年1月,中国成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观察员。同时,我国还是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的创始成员国,这是我国反洗钱工作在国际合作上迈出的重要一步。由于国际关系的复杂性,国际社会依然存在很多难以解决的课题,例如在至今仍是空白区域的巴拿马,650美元就可以成立一个皮包法人公司,其维权费每年也仅需300美元,既不需要缴纳法人税,也不用担心情报被公开,是洗钱犯罪分子公认的安乐窝。英、美等发达国家是我国犯罪分子洗钱的主要洗入地,因此,我国应该积极寻求与这些国家反洗钱机构之间的合作,实现情报的交流和共享,在打击跨国洗钱犯罪方面,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非常必要的。
结语
  网络银行的反洗钱工作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它需要借助技术的帮助和制度的保障,因此,也是一项涉及范围很广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协作才能取得应有的成绩。
参考文献
[1]曹雪.有关中国反洗钱工作问题的探讨[J].管理观察,2010(19),241-242
[2]吴苏林.如何构建反洗钱监管电子化平台[J]金融电子,2010(8),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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