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银行己成为银行业务渠道和市场营销的主要手段之一。网络银行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新的渠道,藏匿和转移赃款变得更加容易,识别和发现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困难。本文分析了网络反洗钱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并且提出了几点解决措施
关键词:网络银行;反洗钱;法律法规
在电子信息技术的带动下,网络经济也得到了迅速发展,许多犯罪分子开始把电子货币作为洗钱的工具,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合法的商业活动,而且还增大了全球金融风险,对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构成了威胁。2006年,公安部发布了8种常用的犯罪手段,网络洗钱位居其中,因此,对网络银行反洗钱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 网络洗钱的特点
1.1 虚拟性和隐蔽性
在使用网络银行时,只需要第一次使用时到柜台建立身份识别,以后几乎不再需要与银行面对面的接触,商业银行掌握的仅仅是流动资金,而无从得知账户的具体使用者。网络银行交易的原始记录不能在纸面上保存下来,这就使可疑的支付交易很难被发现。传统上的支付和交易,要求客户必须到银行的柜台去办理业务,填写上交易的时间、金额、用途等信息,最后还要进行签名确认,办理一项业务往往需要至少三个工作人员的参与,经过层层的授权、审查才能完成,多次、频繁的大额交易很容易被如此严密的业务流程察觉出来。然而,如果客户使用网络银行,如果其账户不透支,客户就可以通过互联网任意、自主地划拨资金,也不必注明资金的用途。资金的事中监控和事后分析在没有原始单证只有业务流水和分账户的情况下很难被银行来监控。
1.2 时间和区域跨度大
通过网络银行进行资金转移可以不受时间、空间和地域的限制,利用网络来洗钱,可以对洗钱活动采取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的形式。此时,有一个棘手的问题是如何确立网络银行洗钱跨区域犯罪案件的管辖权问题,以及以何种标准来界定案发地点。根据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的调查,得知这些银行系统的网络银行可以在7×24小时内进行全国范围内实时委托和实时办理,中国银行可以在7×24小时内委托、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进行自动转账。其中,工商银行跨行转账业务单笔不超过2万元的都无需“落地”处理,并且没有转账的总额限制,这使得对洗钱账户的控制难度增大。
1.3 手工采集、甄别反洗钱信息难度较大
察觉可疑支付交易的基本手段就是对客户的日常业务进行监督和分析,但是网络银行具有数量多、流动速度快和隐匿性强的特点,这就给资金的非法运作提供了保护,阻碍了银行监督分析网上银行资金的来源和运作。如果采用手工方式依据网上的交易数据来甄别和判断资金的来龙去脉,会造成时间和人力的很大浪费,还达不到预想的效果。目前,银行系统还没有建立起一套专门针对网络银行的可疑交易的检测系统,这就使得对网络银行上的可疑支付和交易的发现存在很大困难,对洗钱信息的判断也是困难重重。
2 网上银行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难点
2.1 对客户难以有清楚的了解
识别客户身份的制度是国际反洗钱规则和惯例的重要原则,也是国际银行反洗钱组织所遵循原则中的核心内容。在传统银行的工作中,客户到柜台取款时,必须填写相关的凭证,包括交易时间、金额、用途等内容,还要进行签名确认,银行的工作人员能够以客户的身份和交易性质、流向、金额、频率等记录的信息为依据,来判断交易是否可疑。在这种业务流程的严密控制下,如果频繁进行大宗交易很容易被银行察觉到。如果是通过网上交易,其原始记录没有在纸张上保存下来,这就增加了发现和分辨可疑交易支付的难度,只要客户的账户没有透支,他就可以在互联网上随意汇划资金,而且也不用注明资金的用途。由于没有原始的单证,银行既没有办法对办法对其资金进行事中监控,也没有办法进行事后分析。
2.2 没有良好的数据来源
要做好反洗钱工作,必须汇总各个方面的数据,利用数据挖掘工具,从种种痕迹中总结出有用的信息。从我国目前数据来源情况来看,已经开始实行银行、证劵公司、保险公司三方面上报可疑数据,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但是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这种数据来源还显得很单一。在美国,反洗钱监管机构有很多部门共同组成,这些部门有财政部、司法部、美联储、税务总署、海关总署、联邦调查局、毒品管制局和邮政局等等,其中财政部是权限最高的部门。采用“大金额现金交易报告为主、可疑交易为辅的交易报告制度”,把金融机构报告的信息综合形成金融交易数据库,并且参考其他政府部门和公众提供的情况报告,按需反馈给金融、执法等相关部门。
2.3 缺乏较高的反洗钱分析系统的数据挖掘能力
目前,大额可疑数据上报在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中已经得到了实现,但是在监控频繁的小额交易方面,我国的技术依然很落后。在我国已经发生的几宗影响较大的洗钱案中,诸如杜氏地下钱庄案,有的金额仅仅只有549元,它的运作方式是在几家贸易公司之间进行账户转账,把每次的资金金额都控制在大宗可疑资金交易的报告范围之内,钻了制度法规的空子,避免了大宗数据的上报。从我国近几年来发生的洗钱案件中可以看出,犯罪分子的主要手段是通过网络在短时间内频繁使用同一个账户进行集中转账,当这个账户不能再使用时就开设新的账户,这为反洗钱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2.4 网络银行反洗钱没有完善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国对网络洗钱犯罪法律的制定还很不完善。我国目前的关于网络银行和电子支付的相关法律主要有:《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在2001年6月颁布)、《电子签名法》(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届会议通过,它的确立使电子认证和电子签名真正认证了法律意义)、《电子支付指引(一)》(中国人民银行颁布),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保证了客户权益,也促进了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电子支付指引(一)》的第25条规定“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并针对小同客户,在电子支付类型、单笔支付金额和每日累计支付金额等方而做出合理限制。银行通过互联网为个人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除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等安全认证方式外,单笔金额不应超过1000元人民币,每日累计金额不应超过5000元人民币。2006年3月颁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