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我国老龄化进程加快,家庭结构逐渐小型化。最早出生的独生子女父母马上或者已经步入老年阶段,相对于非独生子女家庭,他们更为严峻地面临着经济、精神、照料等诸多养老问题。我国独生子女大多是“政策性”独生子女,国家应当针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给予经济、政策支持,同时,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个人养老应当共同成为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主要方式。本文指出可以通过国家养老保障计划、异地就医制度、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子女养老和个人养老等途径解决我国城市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保障问题。
关键词:独生子女;养老;责任;路径
自1980年我国提出“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独生子女政策以来,我国城市中出生了数量庞大的“政策性”独生子女。计划生育政策引起了城市家庭结构的变化,独生子女的父母在老年之后面临着赡养、照顾等一系列特殊的问题。1976年至1985年这10年中出生的独生子女,被称作第一代独生子女。截至今年,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成长到26至36岁之间,他们的父母正在或者已经步入老年阶段,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问题也逐渐凸显。
一、计划生育政策对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影响
1、计划生育政策促使我国老龄化加速
我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以上人口已占总人口的13.26%,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8.87%,预计到2018年,老年人口将约占总人口的1/6,2025年将占1/5,2050年将占到1/3。随着我国医疗卫生条件的完善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口平均寿命延长,老年人口的数量在总人口数量中的比重不断加大。计划生育政策有效控制了我国人口的增加速度,尤其是我国城市生育水平显著下降,我国低龄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相对减少,加速了我国老龄化的进程。庞大的养老需求对子女、家庭、社会都提出了严峻的考验。
2、计划生育政策引起我国家庭结构变化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之后,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变成核心家庭,家庭结构趋于小型化、核心化。民政部及中国老龄委数据显示,城市老年人“空巢”家庭的比例已达49.7%。独生子女成家之后大部分选择离开父母独立生活,还有相当数量的独生子女从上大学开始就长年不在父母身边,“中年空巢”成为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现实。当第一代独生子女的父母步入老年之后,会成为大量的城市“空巢”家庭,这对其父母老年阶段的生活和保障产生很大的影响。
3、计划生育政策增加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压力
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的成家立业,“421”家庭是许多“双独家庭”的真实写照,两个独生子女成家之后面临着四个老人的赡养和一个孩子的抚养,“8421”家庭在大城市中也不少见。子女对老人的照顾包括了经济供养、生活照顾、精神慰藉,这些方面都需要独生子女大量的感情、精力及金钱付出,同时赡养多位老人对于大多数独生子女来说压力重重。特别是当老人生病失能之后,巨大经济和精力的压力更让独生子女难以承受。加之现代社会人口流动性大大增加,独生子女在异地就业后,对老人的生活照顾和精神抚慰更是少之又少。
二、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责任分析
1、国家责任
我国城市中的独生子女大多是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政策性”独生子女,独生子女家庭为了国家的发展放弃了自己的生育权力,国家有责任帮助家庭由于计划生育而可能面临的养老困境。我国有一些省市已经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以发放养老补贴为主要形式的尝试。如2011年6月1日上海市修订实施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中规定:“持有光荣证的上海市户籍公民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5000元。” 2010年6月1日郑州市实施的《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生育补贴办法》规定:“对年满60周岁、符合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和农村计生双女父母,在规定的基础养老金基础上,再给予每人每月40元计划生育养老补贴。”这些补贴保障力度较小,并且限制只有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才可以享受,远远不足以满足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需求。
2、家庭责任
家庭养老是我国传统的养老方式,我国《宪法》、《婚姻法》等多部法律都肯定了家庭养老的法律地位和子女要对父母履行赡养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对于老人的心理慰藉是其他养老方式难以实现的。子女在照顾老人时,也有一定的优势,如了解老人的生活习惯、由于对父母的爱照顾格外尽心尽力。但是独生子女能够提供给父母的养老资源是非常有限的。究其原因有二,一是因为独生子女需要赡养的老人数量多,平均到每位老人身上的时间、精力和金钱都很有限。二是因为独生子女不在父母身边,很难对父母进行日常生活的照顾。因此独生子女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家庭照顾的缺位是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主要困境。
3、个人责任
我们不应当把老年人看做没有自理能力、没有经济收入、完全需要他人照顾的人群。随着人均寿命的延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老年人在步入老年之后最初若干年里都是健康的、能够自立生活的。社会学中把老年分为老年初期和老年后期,处于老年初期的老人身体基本健康、生活完全能够自理,不需要有人经常在身边照料,子女可以以提供精神慰藉为主。还有部分城市老人在退休之后重新回到工作岗位,这种选择既填补了老人退休之后的心理空缺,又成为老年人养老的经济来源。从经济上来说,城市老年人有相当一部分是有工作的,退休之后有固定的养老金,满足自己的基本生活是完全足够的,甚至有些老人还会接济处于供养孩子阶段的子女。因此在老年初期,身体健康的独生子女父母有能力依靠自己来满足自身的基本养老需求。
4、社会养老
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了国家对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障必然较长时期处于“低标准、广覆盖”的水平,家庭保障的功能在逐步弱化,个人的自我保障也是有限的,因此社会化养老服务必然会养老的重要方式之一。社会化养老包括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两种基本模式。居家养老是老年人在家中居住,低价购买或免费获得由社会提供养老服务,如送饭、陪护、洗衣、康复训练等,它保障了老年人在熟悉环境
中养老的心理需求和保持原来人际圈的社交需求。机构养老是在专门的养老机构中居住,获得护理、食宿等服务,需要交纳规定的费用。机构中设施较为完善,服务更具有专业化,能够满足老人心理、生理等各方面需求。全国老龄办的调研结果显示,85%以上的老年人有居家养老的意愿。也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愿意进入到机构中养老。
三、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的路径分析
1、实行独生子女家庭养老经济保障计划
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补贴,加大现行省市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补贴的力度。采取一次性补贴和长期补贴相结合的形式,既给予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的奖励,又能使其长期生活受到保障。根据不同独生子女家庭的家庭状况进行差别补贴,将独生子女就业与否、独生子女父母是否有养老金或退休工资等因素作为差别补贴的依据。根据城市物价水平对独生子女家庭养老补贴进行动态调整,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基本生活水平。对独生子女家庭成员收入进行税收减免,减轻独生子女的养老负担。
2、建立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对积极推进医保异地就医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制度主要包括刷卡就医和即时结算。首先,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社会保障一卡通,实现参保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异地刷卡就诊和购药。其次,建立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缓解参保人异地就医的医疗费用个人垫付时间长、负担重的问题。这将从根本上保障独生子女的父母跟随异地就业的子女进行异地养老时看病就医方的方便快捷。
3、加快社区居家养老配套建设
各级政府要重视和促进社区养老事业的发展,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并实现多元化多层次的资金筹集方式。在社区中配置老年服务和娱乐设施,如建设多功能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娱乐中心、老年图书馆等。进行利用社区医疗资源创办医疗服务机构,如老年护理中心、家庭保健指导机构等,满足老年人小病和保健康复的需求。积极发展社区家政服务业和老年人照顾服务业,为老年人的日常生活提供便利。提倡社区互助养老,鼓励身体健康的老年人去帮助其他老年人,累计服务时间,在他们年老后也能够获得相应时间的免费服务。
4、完善养老机构服务体系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养老机构的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并加强对养老机构的服务监管,维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完善养老机构的设施,严格按照国家建设部《老年建筑规范设计手册》要求设计建造养老机构,保障老年人生活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增加具有护理、心理学、社会工作等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数量,加强培训和考核,保证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加强服务意识,关注老人的心理和情感需求,多组织适合老年人的休闲娱乐活动。针对老年人年龄特点设立特殊的老年人照顾服务,如老年痴呆症患者服务等。
5、加强独生子女养老责任
加强独生子女的“孝观念”,明确其对于老人的赡养义务,家庭结构的变化和养老观念的变化不应改变子女对于老人的关心和支持。独生子女应当给予老人经济上应该力所能及的供养,保障父母的基本生活。鼓励独生子女尽可能与其父母就近居住,政府可以给予政策上的鼓励,如买房补贴或租房补贴。如果独生子女与父母距离确实较远,鼓励子女多与父母沟通交流、常回家看看,从精神上给予父母寄托和慰藉。
6、强化独生子女父母自主养老观念
独生子女父母可以通过锻炼、保健、娱乐活动、业余爱好等方式保持自己的心理和身体健康,延长自己的健康年龄;有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再就业,充实老年生活、获得自我价值,减少对子女的依赖和精神依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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