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是农业产业中非常重要的组织,国际合作社理论界对合作社的本质基本达成共识:合作社是一种兼有企业和共同体双重属性的社会经济组织。国际合作社联盟(ICA)在1995年举行的合作社100周年代表大会上对合作社的定义是:“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以满足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和愿望的一种自治组织”。Sexton & Iskow(1993)[1]将合作社定义为一个由使用者共同拥有和共同控制,并以其社员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组织。从控制和分配角度来看,合作社是由使用者所有和使用者管理的商业组织,并按照交易额或使用量将收益分配给所有社员(Barton, 1989)[2]。该定义一方面强调了合作社的商业组织性质,另一方面强调了合作社按交易量或交易额分配利益的原则。
由于合作社这一组织的功能多样性和组织结构特殊性,对于合作社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也丰富多彩,既有从古典或新古典经济学框架的价格—产出均衡视角下对合作社的研究,又有从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中的契约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博弈理论视角对合作社的研究。本文在对国内外具有较高引用率的合作社研究文献的梳理基础上,将合作社的研究置于四种理论和分析框架中,即新古典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博弈理论这四种理论与分析框架。
一、新古典理论视角下的合作社
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合作社往往被视为是一种企业的形式,一种区别于投资者所有企业(简称IOF)的治理结构,一种在市场中同样从事经济活动并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
一些学者(Porter & Scully, 1987[3]; Chaddad & Cook, 2002[4])认为,与IOF相比较,合作社的组织绩效较低。Hart & Moore(1996)[5]在比较了合作社和IOF的组织效率后发现,哪种组织效率更为有效取决于成员的异质性程度和该组织所处市场环境的竞争激烈程度。当成员(农户)异质性增强和/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时,IOF变得更为有效,而在成员较为同质性以及市场竞争较缓和的条件下,合作社是一种更有效的组织形式。Herbst & Prufer(2007)[6]的结论与Hart & Moore(1996)[5]一致,如果合作社中的集体决策成本足够低,并且市场中竞争程度不太激烈,则合作社是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反之,合作社将变得低效。同样地,在Chaddad & Cook(2002)[4]所构建的包含了五种不同组织治理结构的合作社发展轨迹中,也显示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合作社将不再是一种有效的组织形式,其中有一部分合作社将会演变为IOF。Royer(2007)[7]认为,大多数合作社的业务都局限于农产品营销和初级加工,少数合作社进一步向后延伸至深加工领域,这是因为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决定了其在加工方面与IOF相比存在劣势。
在新古典理论框架下,合作社在市场中存在的作用,被提及最多的便是“市场竞争标尺效应(Yardstick effect)”。“市场竞争标尺效应”指的是,相对于单纯的利润最大化企业或IOF市场,当一个合作社与利润最大化企业在一个市场中共存时,合作社的存在能够阻止利润最大化企业的市场垄断性,从而使企业的竞争更具完全性(Sexton & Iskow, 1993[1])。Nourse(1922)[2]认为,如果合作社提供农户优于利润最大化企业的服务和价格,这些企业不得不跟着做,或者将一部分客户让渡于合作社,当然,这是基于合作社社员资格完全开放的假设。Sexton(1990)[9]构建了一个关于投资者利润最大化企业和农民合作社这两种加工商的市场行为模型,分析了不存在合作社和存在合作社的不同市场结构下两种产业组织的均衡价格范围,模型结果肯定了合作社具有促进市场竞争的效应。Sexton(1990)[9]还特别强调,这种市场竞争标尺效应是基于合作社社员资格开放的假设,并指出,以平均净收益为定价准则的合作社的竞争效应大于边际净收益为定价准则的合作社的竞争效应。除此之外,合作社的市场竞争标尺效应大小取决于合作社的发展处于平均净收益曲线的上升部分还是下降部分,以及与市场中其他非合作社加工企业的竞争关系。
在新古典理论框架下,研究合作社问题不能忽视在价格—产出均衡假设下的合作社市场行为。Royer & Bhuyan(1995)[10]利用新古典理论分析了营销型合作社拓展加工业务的激励,以及合作社行为对于生产者及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他们构建了一个由生产者、营销商和加工商组成的三阶段模型:首先是生产者将产品卖给营销商,而后营销商向加工商供给农产品,加工商最后将产品卖给消费者。作者基于边际成本准则对产品进行定价,得到均衡产出水平。尽管合作社的加工业务拓展对生产者和消费者都产生了效益,但是合作社是否有能力协调和控制其社员达到最优产出水平是合作社能否成功和产生效益的关键。Tribl(2009)[11]则构建了空间市场中合作社与IOF的竞争模型,通过新古典经济学的价格—产出均衡框架,求解不同产业组织的定价和市场份额以及农户所得。由于农产品销售半径的限制性,假设农产品收购市场具有空间竞争性,将加工商分别置于直线型市场的两端,该加工商既可能为合作社,也可能为IOF,分别分析了两者市场存在重叠和不存在重叠时的定价和市场份额竞争。分析结果表明,在纯合作社市场中,农户获得的收益高于在纯IOF市场中的收益;在纯IOF市场中,可重叠性市场的假设使农户获得了更高的收益,而在纯合作社市场中,不可重叠市场的假设则提高了农户收益;然而,农户获得最高收益的情况是在合作社—IOF的混合市场中,该结论同时显示了合作社的“竞争标尺效应”,尤其是当市场不可重叠并且合作社为市场领先者时,这种效应更为显著。
此外,合作社在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如何制定价格和分配以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也是众多学者研究的内容之一。Feinerman & Falkovitz(1991)[12]建立了一个服务型多目标合作社的运行模型,其中社员被看作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合作社对社员的服务影响社员的生产函数,进而影响社员的生产力和收入,而社员收入转而影响消费效用函数。该模型以社员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并基于社员同质性的假设,求解帕累托最优状态时的合作社定价和分配策略。此后,Choi & Feinerman(1993)[13]拓展了Feinerman & Falkovitz(1991)[12]模型,分析了在合作社成员异质
性条件下,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下的定价和分配政策。
尽管大多数学者都肯定合作社能够帮助农户获得更高的收益水平,同时发挥“竞争标尺效应”,然而Royer & Smith(2007)[7]却指出,合作社追求目标的不同,可能对农户和市场产生完全不同的影响,合作社通过将较高收益返还社员使社员得到了较高的收益,这促进了产出水平的扩大,从而导致社员的产出水平超过社员利益最大化的均衡产出,这又使产品市场价格下降,消费者从中获利。当然,过高的产出水平也导致了产品销售市场竞争的加剧。该结论启示我们在判定合作社的绩效以及对市场和农户的效应时,应考虑合作社的目标以及合作社能否有效调节社员的产出水平。
另外,运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框架的实证研究也不少,如Azzam & Andersson(2008)[14]通过对瑞士牛肉产业的实证分析发现,合作社在市场中的存在,会使市场的牛肉价格降低,这并不是因为合作社缺少市场谈判能力,而是合作社提高了生产和加工的效率,降低了成本,而且这种成本效率所产生的牛肉价格降低的效应超过了市场谈判能力提高所带来的价格提高。
二、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合作社
委托代理理论往往关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条件下股东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在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合作社是一种所有社员共同拥有资产剩余决策权和所有权的治理结构。Staatz(1989)[15]指出,合作社的剩余决策权和所有权由所有社员共同所有,而决策管理权则不尽一致,有些合作社采取社员“一人一票”的决策原则,有些合作社则采取“一人多票”或“一股一票”的原则,还有的合作社是由核心社员代为决策。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一个组织“是一个将资源提供给经济生产活动以实现不同价值目的的独立经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集’”(Fama, 1980)[16]。Shaffer(1987)[17]分析了合作社中社员和组织之间的契约关系,并将之与IOF中的契约关系进行比较,发现两者之间存在明显不同。首先,合作社无法控制其社员的生产决策。其次,对于与外部市场相关的协调性事件,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契约总是偶然性的或不确定的,比如,关于利润的社员分配多少,不会在契约中规定,而是取决于合作社的市场绩效。尽管IOF有时候也采取偶然性定价政策,但是在合作社中,这种风险共担的方式具有优势,因为社员更愿意信任他们自己的组织。信任,对于契约来说,尤其是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产品的契约,甚为重要。因为农户一旦对某一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的产品进行生产投资,高昂的沉没成本便产生了,这实际也意味着存在高昂的违约成本。
Eilers & Hanf(1999)[18]提出了合作社中谁是委托人谁是代理人的问题。他们认为,合作社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IOF,合作社中存在双向委托和代理关系,当合作社管理者向社员提供合约时,管理者是委托人,而当农户向管理者提供合约时,社员成为委托人。马彦丽和孟彩英(2008)[19]对这种双重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重点分析,认为我国合作社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不同于国际上其他国家合作社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国际上一般分析的是全体社员与合作社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其中社员为委托人,管理者为代理人;而我国大多数合作社存在着少数人(核心社员)控制合作社的情况,形成了“核心—外围”结构,进而演变为双重委托—代理关系,既有传统的全体社员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又有普通社员与核心社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其中经营者与核心社员之间具有高度一致性,因为这些经营者通常是核心社员中的成员。这种多数普通社员和少数核心社员的委托—代理关系结构,容易导致核心社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以获得远远高于普通社员的收益水平,因为核心社员往往拥有较强的能力和较多的信息,而普通社员由于自身能力局限往往无法有效监督。
此外,合作社组织中契约形式的不同也会对组织的效益产生一定影响,Hendrikse & Bijman(2002)[20]运用不完全契约理论分析了所有权结构对投资效益的影响,他们建立了一个由农户、加工商和零售商三个主体构成的供应链模型,其研究结论表明,最优的所有权结构取决于农户和加工商这两者的专用性资产投资成本与收益的比例,若农户这方面的比例高于加工商这方面的比例,则农户应该拥有所有权,即后向一体化具有优势,反之,则前向一体化更优。
三、交易成本理论视角下的合作社
从交易成本理论角度来分析合作社,主要是基于科斯以及威廉姆森的企业理论基础。交易发生于一件物品的产权从一个部门(主体)转移到另一个部门(主体)时。比如,当梨果生产者将梨果卖给下游企业时,交易便发生了。但这里有一个疑问,为什么生产者和下游企业不联合起来合并为一家公司?这是交易成本理论试图回答的问题。
交易成本理论的基本思想是:能够使某一交易过程中的交易成本总和最低的交易方式和组织形式,即为有效的交易方式和组织形式。简言之,交易成本理论主要研究在交易过程中如何降低交易成本。是通过市场,企业,还是通过其它形式的组织或制度安排来开展交易?这些交易方式的选择与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的特性有关。合作社普遍存在于农业而不是工业这一事实,并非偶然,它与农业产业和产品特性有关,比如,农业生产与自然密切相关,因而具有高风险性;农业生产具有季节性,因而其投入品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往往很高;大多农产品具有鲜活性和易损性,因而时效性很强;农业生产还具有空间分散性和家庭经营规模局限性,因而分散的经营者往往具有弱势性。这些特性使合作社这一组织与制度在农业中成为可能与必要。
有些学者认为,合作社组织结构是一种既不同于市场又异于IOF的混合组织结构。威廉姆森(1991)[21]将治理结构区分为市场、混合和科层三种形式。他指出,合作社并不是一种垂直一体化的企业组织,因为垂直一体化组织的特点是所有权由一方所有,而合作社是由所有社员集体所有,因此合作社是一种混合结构的组织。同样持这一观点的是Menard(2007)[22],他认为混合结构组织区别于垂直一体化企业的最大特点是,在混合结构组织中“成员明确并且自动地拥有对资产的大部分所有权和决策权”,但是“他们
同时分享一些策略性资源,而这些资源的分享往往基于价格体系之外的一种紧密性协调,这种协调关系又使得混合结构组织区别于市场”。
但是,也有学者(Vitaliano, 1983[23]; Hansmann, 1996[24]; Hendrikse & Veerman, 2001[25])认为,合作社是一种企业,是企业形式之一。Vitaliano(1983)[23]指出,合作社是一种“现代的、复杂的合作型企业,其剩余索取权由为其提供产品并与组织有着一系列契约关系的成员所拥有”,另外,合作社董事会也由这些成员选举成立。Hansmann(1996)[24]则将企业分为三种形式,分别是投资者所有企业(IOF)、员工所有企业和农户所有企业。Hendrikse & Veerman(2001)[25]认为,合作社无非是一种生产者所有企业。
交易成本理论除了用以讨论合作社的组织特征,还关注合作社内部的交易关系,包括社员之间以及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各种交易关系。Hendrikse & Veerman(2001)[25]运用交易成本理论,讨论了营销合作社中合作社财务结构和社员控制权的关系,并比较了IOF和合作社在控制和投资决策行为上的差异性,这两种组织形式的区别在于,在IOF中,外部的资本所有者拥有投资决策权,而在合作社中,拥有正式决策权的是全体社员。与IOF相比,合作社在投资决策上存在劣势,这是由于合作社的投资决策往往不是由全体股东社员所决定,而是由少数人代理决定,这是合作社发展中亟须解决的问题。林坚和马彦丽(2006)[26]认为,在与农民的交易中,相比于IOF,合作社更有利于节约由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以及资产专用性所引起的交易费用,合作社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是一种对内不盈利的组织,农户和合作社之间,不会由于信息不对称或资产专用性而产生机会主义行为,因而交易成本会大大降低。根据农业生产和交易的特性,林坚和马彦丽(2006)[26[认为,在以下情况下合作社更有可能产生:一是当该产品生产过程较复杂以及产品质量难以监测或检测成本较高时;二是当该产品的交易量较小,且交易频率较高时;三是当该产品的生产周期较长,进而土地和其他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时;四是当该产品的物理特性不稳定且需要在短时期内及时销售时。当然,在肯定合作社在降低交易成本方面的作用的同时,不能忽视合作社可能带来的高昂的组织运行成本。
四、博弈论视角下的合作社
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博弈论被大量用于分析合作社社员异质性条件下的决策过程。从博弈角度看合作社行为时,可以从两方面来观察,一是将社员作为观察对象,分析合作社内部的社员交易行为及其产生的治理结构安排结果,如Helmberger & Hoos(1962)[27]、Staatz(1983)[28]、Sexton(1986)[29]、Karantinis & Zago(2001)[30]、张雪莲和冯开文(2008)[31]等。二是将合作社作为观察对象,分析其在市场中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合作和竞争行为,如现有文献中大量存在的合作社与IOF之间的博弈关系,这方面的研究有Hendrikse(1998)[32]、Hoffmann(2005)[33]、Drivas & Giannakas(2010)[34]等。
博弈论又分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弈两种,前者是指博弈者之间通过沟通和共同的承诺等方式来采取行动的一种博弈,合作博弈经常发生在成员相互间存在共同利益的直接竞争但同时存在合作或潜在合作可能性的群体内。
Staatz(1983)[28]认为合作社是一个n人的合作博弈。他以营销型合作社为例,假设合作社是由n个异质性的社员所组成的联盟组织,社员的异质性表现为生产规模大小不同和生产收益函数不同,社员选择参与合作社或选择其他销售渠道,合作社通过制定合理的成本和收益分配机制以保证合作社的成功运行,模型均衡结果表明,差异化的定价策略对于保持合作社的稳定是必要的。同样利用合作博弈模型的是Sexton(1986)[29],作者利用一个n人博弈模型,分析了农户的行为选择以及他们在合作社中采取集体行动的动机,该博弈模型的核心解显示,如何在社员之间以及其他参与主体之间合理分配成本和收益,对于合作社的产生、稳定和效率非常重要,如果不考虑农户的规模大小和能力高低而进行平均定价,会导致逆向选择问题,即较为优秀的社员选择退出合作社。
Karantinis & Zago(2001)[30]构建了一个非合作博弈模型,以研究内生性社员制度和异质性对于社员及合作社行为的影响,该模型推导出了在一家IOF和一家合作社寡头垄断市场下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条件和合作社最优的社员规模,并研究了社员异质性对于最优社员规模的影响。他们的模型解释了农民选择合作社而非IOF的条件,并推导出在开放或封闭的社员资格条件下合作社的最优社员规模。他们认为合作社应该提供各种激励来吸引高效率的农民,否则仅吸收低效农民只会使合作社走向衰亡,该结论与Sexton(1986)[29]一致。张雪莲和冯开文(2008)[31]注意到了现阶段我国合作社中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这一社员异质性问题,该问题导致了合作社中少数经营者(核心社员)掌握大多数决策权而多数普通社员不参与决策的局面,通过建立一个核心社员选择“谋私”或“不谋私”,以及在此情况下普通社员选择“异议”或“忍气吞声”、“参与决策”或“不参与决策”的两阶段博弈模型,发现无论核心社员“谋私”或“不谋私”,普通社员都会选择不出声,即“忍气吞声”或“不参与决策”,这显示了现实中我国合作社内部决策过程中面临的困境,尽管这是一种博弈均衡的结果,然而从长期来看,这不是一个福利最大化的决策,要改变这种局面,需要改善合作社中普通社员和核心社员在资源禀赋上的异质性程度,提高普通社员的各方面能力,促进普通社员参与决策。
除了以农户为决策主体外,也存在大量将合作社作为一个决策主体,通过建立博弈模型,观察合作社在市场中行为的研究。
Hendrikse(1998)[32]构建了一个投资决策的博弈模型,该模型推导了合作社成为有效率组织形式的条件,并给出合作社和IOF在一种可持续均衡状态下共存的条件。该模型将组织视为决策单位的集合体,将合作社看作由两组不同的决策单位构成,分别是管理层和普通社员,每一决策单位都具有否决权,而IOF只有一个决策单位。该模型分别推导出了合作社和IOF在决策过程中接受或者拒绝一项好
的或是差的项目的可能性,并阐明了在何种条件下合作社的决策机制较有优势。
Hoffmann(2005)[33]分析了企业(包括合作社和IOF)对于产品生产质量的选择以及企业组织形式对质量选择和定价决策的影响,在该两阶段博弈模型中,企业首先选择产品的生产质量水平策略,然后对产品进行定价。作者强调,合作社和IOF这两种不同的所有权结构特征所决定的不同定价策略,导致了两家企业成本收益函数的不同,进而使其有了不同的质量选择决策和定价决策,最终带来不同的收益。该博弈模型结果显示,若IOF选择低质量策略而合作社选择高质量策略,则市场竞争程度较高,反之,若IOF选择高质量策略而合作社选择低质量策略,则市场竞争程度较低。
同样是关于不同组织形式的产品质量策略,Drivas & Giannakas(2010)[34]构建了一个三阶段博弈模型,用以描述合作社与IOF关于产品质量提升的投资决策和创新行为,该博弈包括质量提升之前的价格竞争、企业的质量提升行为和消费者的选择、质量提升之后企业间的价格竞争三个阶段。博弈均衡结果表明,追求社员福利最大化的合作社比IOF更愿意对质量改善或质量创新进行投资。而合作社在市场中的存在对产品质量改善和创新的影响大小取决于社员异质化程度和/或产品创新成本,社员异质性程度越高和/或产品创新成本越高,合作社的存在越可能会增加市场中的产品质量创新行为。不仅如此,社员异质性和创新成本还能够影响市场中的产品差异化程度和最终的均衡市场结构。若社员异质性和产品创新成本足够低,IOF有可能会被逐出市场,形成合作社垄断市场,产品差异化也将消失。然而,不管市场中的产品质量差异化有多大,不管市场结构如何,合作社的存在都能够带来福利改善,合作社的存在能够导致产品价格的降低,从而使所有消费者都受益,包括社员和非社员。
五、小结
用不同的理论观察合作社,合作社可被视为不同的组织,既可以是新古典经济学框架下的企业或“联盟”,也可以是制度经济学框架中的合约集;既可以看成是多人集体行动而形成的制度安排,又可以看成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竞争和博弈的结果。基于对合作社的本质的不同理解和定义,学者应根据研究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将合作社放在相应的理论框架下进行研究。
本文所阐述的四种研究合作社的理论与分析框架,各有不同的特点,适用于不同的研究视角。新古典经济学框架更适用于研究合作社的经济行为及其在市场中的组织绩效;委托代理理论主要适用于研究合作社内部不同层面和不同类型成员之间的合约或交易关系;交易成本理论既可以着眼于合作社组织的本质特征和企业边界,又可以侧重分析社员之间以及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交易关系等问题;博弈理论则同样可从农户和组织两个层面来开展对合作社的研究,农户层面指的是合作社内部成员以及成员和合作社之间博弈关系,组织层面主要研究合作社与其他类型组织在市场中的竞争和博弈关系。对于分析如何合理而高效地安排合作社的内部治理结构,探析合作社对农户、对市场的作用,则有必要用不同的理论框架和多个视角来对合作社开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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