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的发展趋势,其基层网点的数目正逐步萎缩,工作重心也向城市和大型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上转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国家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较窄,在农村一般没有营业网点。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等商业银行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大都集中在城市。在这种金融形势之下,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正规金融贷款业务的主要途径。我国农村进行了新农村建设和改革措施,农村信用社逐渐发展壮大,覆盖了乡镇金融机构的空白,成为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历程和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现状,立足于国内外对农村金融和经济增长的理论研究,归纳了我国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增长的积极影响和消极影响,最后探讨了农村信用社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相关策略。
一、我国农村信用社积极与消极的发展现状
1.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积极现状
(1)行政干预权从省级政府移交到地方政府
地方政府接手农村信用社的管理工作后,对信用社的盈亏负直接责任,有助于地方政府打击企业逃废信用社债务的行为,有效防范和环节过去盲目投资借贷的金融风险。同时,地方政府参与了信用社的管理过程,对本地信用社发展的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的积极性也得到极大提升,从而间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营造地方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
(2)利率市场化对农村信用社吸金的促进作用
农村信用社吸纳的资金主要包括原来存在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民间资金。而我国民间资金很大一部分流通在非法经营的民间金融市场,鉴于其屡禁不止的现状,农村信用社积极调整策略,提出提高存贷款利率的方法。存款人可从信用社提高的存贷款利率过程中获得更多的收益,借款人可利用高利率实现便利借款。农村信用社的合法化运作过程可保证民间资金较高的安全性,减小损失和风险,从而促使民间资金自觉地走上了正规金融的轨道。
(3)县联社统一法人制度对县域发展有支持作用
通过实行县级统一法人制度,农村信用社强化了管理体系和资金调控能力,极大地减少了成本和附加消耗,并且扩展了业务范围。同时,无息再贷款、减少税收、呆坏账分期进入成本核销及设立信用社风险补偿基金等优惠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完善,增强了农村信用社的盈利能力,授信额度也相应增大,可满足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大额度需求。支付风险和压力也随之降低,支持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
2.农村信用社发展的消极现状
(1)信用合作社资金非农化倾向严重
农村信用社作为一种合作金融组织,其责任和义务决定了其为农民、农村、农业经济的服务职能,是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力量。然而农业作为一种对自然和市场依赖性极大的弱质产业,导致我国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低、资金投入不足及资金回报率低等问题。经济落后地区的农民相当贫困,地区经济条件无法达到开办农信社的标准。经济发达地区贷款的选择性多,不一定选择农村信用社。合作制式的农村信用社多数都囤积了大量不良资产,存在严重亏损严重和资不抵债的问题。
(2)农村信用社商业职能与政策职能的冲突
农村信用社吸纳资金、维持本社生存与发展的主要途径是股金资本化,而股金资本化和合作金融的本质相互冲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目标的定位是为三农(农民、农业及农村)服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强调农村信用社的资金投放应主要用于支农。鉴于农村信用社将大量资金投入农业领域,会导致极大的经营风险和较低的资金使用率,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求农村信用社转变策略,以经济效益为导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以改变政策性信贷业务带来的经营亏损。这种商业金融与政策性金融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
(3)地方政府管理导致行政干预信用社发展
秉持政企分开原则,省级人民政府减少了对信用社的经营活动和详细业务的干预度,依法将其管理权下放给地(市)、县、乡政府。如此一来,地方政府掌控的管理权限(主要为人事权)被放大,其对农村信用社的干预度又会增大。地方政府将农村信用社作为自己的第二财政,面临着新的金融风险和经营亏损问题,导致地方财政吃紧,此现象在经济落后地区表现尤为突出。因为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筹集渠道难以拓宽,可挪用资金量少,故需要地方政府的财政支撑才能延续信用社的生命,且农村信用社对地方经济的引导作用不强、传导效率低。农村信用社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其金融抑制现象重影响了农村经济增长。
二、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经济增长的影响分析
1.农村信用社有利于农村经济增长的原因
(1)可提供农村经济增长的资本和资金支持
农村信用社一般利用农村储蓄的水平的提高和储蓄转变成投资的水平,来供应农村经济的资本需求。随着农村信用社的发展,信用社的各种金融业务得到创新,金融工具得到多元化改进和补充,有助于扩展农民的投资渠道、降低投资风险,从而促进农民选择农村信用社作为将实物积累划为货币储蓄的首选工具。农村信用社存款量和农村资本积累进一步提高,就可将更多资金流向农业发展事业。同时,借助农村信用社的中介作用,储蓄者和投资者可有效解决资金供求问题。
(2)农户和农业企业的融资渠道被拓宽
农村信用社的多样性服务产品和高质量的服务业务,可帮助农民、农企扩大资金源。随着众多商业银行逐渐退出农村市场,农村信用社成为农村经济的唯一正规金融机构。农户小额信贷业务主要依靠储蓄存款和中央银行低息再贷款及国家扶贫基金。农业信用社开展农业贷款、小企业贷款、农业产业化企业贷款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业务,同时推出信贷共同体贷款,这些措施都为三农事业提供了广泛的信贷支持和便利,有利于提高农民、农业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和投资盈利,从而促进农村经济增长。
(3)引导农村货币资金合理流动
利用分配和再分配货币资金,农业信用社有助于农业产业经济结构的调整,并发展优质高效的农业。农村信用社作为资源调配的媒介,可将农村的闲散闲置资金分配到资金需求大的区域,利用信用创造来提升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如农村信用社开展的基金项目和保险理财产品,大大提高了本金安全性和投资收益率。
(4)促进了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
农村信用社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各个生产要素,如生产要素的关联影响和流动引导作用,都可促进农业生产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生产的发展。同时,充裕的资金可鼓励和支持农业生产技术的创新工作的开展。
2.农村信用社不利于农村经济增长的原因
(1)产权制度不合理,产权约束机制薄弱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产权不明晰(即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一直是制约其发展的一大弊病。农村信用社缺少明确的产权所有人,缺乏健全的内部监督,经营者随意控制信用社,设置以权谋私,导致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金融风险化解等政策和措施无法落实。此外,农村信用社虽是股份合作性质的组织,但主要股份仍被少数股东所掌控,小股权的股东很难参与信用社的管理,难以实现真正的民主。农民的股权被分散,,股权稳定性差,信息权对称性差,股权被过度稀释的股东对自身权益维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也相对较差。种种原因导致农村信用社处于内部人员控制之下或在外部人员干预之中。
(2)监管体制和治理结构不完善
随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深化,信用社开始建立包含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内部治理结构。此种组织结构不是建立在农村信用社股东和主任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上,不构成法人治理结构,导致农村信用社出现软约束预算和最大化经营成本趋向,促使农村信用社实际决策者寻租行为的产生,信用社的资源配置被限制,顾客的金融需求得不到正常的满足,无法支持农村经济的有效发展。
(3)缺乏风险意识和有效的内部控
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制度不规范,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和权威性,且内部稽核和监察力量配备存在缺陷,缺少对领导干部违规行为或管理决策行为的责任问究制度。不规范的利润处理操作行为在一些农村信用社中盛行,如采用亏损挂账方式或没有风险基金的提取。
三、农村信用社促进农村经济增长的策略
1.明确农村信用社产权
农村信用社的产权包括国家财政拨付、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和私人募股。应先界定历年积累的产权,再采用统一管理,引进战略多元化投资者,基于清产核资对经营性亏损与政策性亏损施行进行区别处理。通过法律手段明确信用社社员的权利义务,适当提高产权的集中化程度,明确管理者的地位、目标和责任,组建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2.农信社改革应因地制宜
如利用国际信用合作社的新型合作模式,探索将股份制和合作制想结合的发展之路。如清算现有农业信用社的合作性股份和商业化股份,合作性股份的持有者作为整体享有投票权和经营管理权,商业性股份所有者按入股数额享有权利和分红。农村信用社可向县市商业银行进行转变,具备政策性的农村信用社可改革成农业发展银行的基层网点。允许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依法被并购入城市商业银行、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或外资银行,以分支形式存在。
2.加强存贷款业务管理
国家相关部门应积极完善设计农民切身利益和农业发展的相应政策制度,保障存款保险制度、全国性的农村信用社强制性存款保险机构等的顺利运行。依据农户与农业经济实体的需求,以信用卡、基金定投、优惠贷款等新型业务来满足农村金融的巨大需求。农村信用社的服务工作应不断创新,以满足各类型客户的需求,如实行风险差异化的贷款市场定价、抵押担保方式灵活化。此外,农村信用社的用人制度、岗位培训制度、奖惩制度应与时俱进,重视专业型人才的吸纳和培养环节,以市场化、公开化的原则来配置管理队伍。如竞聘上岗的劳动用工制度,将个人贡献与激励处罚机制挂钩。
3.规范非正式民间金融的发展信用
民间金融是指居民个人或团体采取利息面议、直接成交等方式进行借贷活动,是民间经济主体之间的一种普遍的资金融通形式,具有高效率、互助性、灵活经营等特点。鉴于农村的民间金融自古至少都具备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广大市场,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应从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活动入手,规范民间信用的合法空间,依法将合适的民间借贷引入正规信用合作制度。应结合不同地区、不同组织形式、不同作用实质的民间金融,施行差异化的监管。应坚决取缔违反市场经济原则、以高利贷为目的、产生不良社会和经济影响的民间金融活动。
4.设立多级监管制度,进行外部监管
首先以《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条例》为代表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地位、作用、职责、产权和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及实施细则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各级政府应当明确自身在信用社监管中的职能,创建良好的法律环境。银监会应落实监管责任制,协助农村信用社完善行业内部自治制度。此外提升外部审计力量、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是强化社会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督作用的有效方法。
作者:刘利昶 来源:魅力中国 2016年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