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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低碳农业发展

2016-07-05 15:5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我国农业呈现集约化发展,为低碳农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但是其自身没有发展低碳农业的动力。本文基于多任务委托-代理模型,从低碳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为视角,设计政府激励和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低碳农业发展的激励机制,促使其兼顾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

 

结果表明由于缺乏评价标准,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方面比经济效益方面的不确定性更加明显,而不确定性程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努力结果的可观测性呈负相关关系,固碳减排效益的不确定因素无限大的时候,其激励强度趋于0;

 

在政府的补贴过程中,成本系数越高、绝对风险率越高和不确定因素越多,则政府的激励契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强度就越低,需要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方面的激励强度;政府对经济效益的最优激励因子与其绝对风险规避呈正向相关,因此政府在对处于高风险规避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给予较高的激励,而对于风险规避率较低的处于成熟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给予较低的激励。最后对结论进行整理,并作出实际的解释和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低碳经济理念产生于全球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形成严峻挑战的大背景下,而农业作为重要的产业部门,其低碳化发展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低碳农业成为农业发展方向,然而我国低碳农业发展面临农业人地矛盾凸显、生产规模小、投入产出效率低下、农业生态环境脆弱和农民对低碳农业认识不足等问题。随着农村市场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的推进,在国家政策的鼓励下,以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迅速涌现并发展壮大,使当下的农村和农民发生巨大的变化。

 

而这些变化,无疑为低碳农业的推行创造了新的契机。作者以为,推进低碳农业发展的途径应当是多样的,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即促进低碳农业的发展。借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有效的整合农业资源,通过先进技术增加农业生产固碳量、减少碳排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实现农业生产的低碳化发展。

 

  低碳农业发展涉及多方利益,需构建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妥当处理相关者利益,以整个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运用政府管理职能激励和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低碳农业发展,激发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实现相关者的利益联结。

 

  在这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低碳农业发展的动力问题,从信息经济学视角分析,在政府激励和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低碳农业中,政府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政府是委托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代理人。这里的代理人从事的工作不仅仅只有一项,因此本文构建多任务的委托代理模型,期望在此条件下找寻最优激励契约,使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低碳农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众多国内外学者对低碳农业及其激励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资料和思路。关于低碳农业,Jetse以肯尼亚、塞内加尔、秘鲁为案例研究了农业土壤的碳收支对三国农业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和贫困农户的潜在影响,并提出了改善措施[1];Willey等在低碳农业的既定目标下,提出了综合利用森林资源和农场的必要性及农业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重要性[2];D.D.poudel等经过研究发现有机农业和低投入的农业生产方式使得土壤总矿化氮含量高于常规的农业生产方式,可以提升农业的可持续性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3]Mohsin根据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方法及相关的已有研究估算了巴基斯坦的农业温室气体排放状况[4]。在低碳农业方面,国内研究资料非常的详实,主要集中在概念阐述、碳排放及碳汇机理及测算、低碳农业的政策措施等,例如罗吉文、许蕾指出低碳农业是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一种具有低能耗、低排放和低污染特征的三低农业同时是可再生农业,具备气候调节、农业生产和生态涵养等多种功能的新型农业模式[5];

 

郑恒、李跃提出基于农业持续发展和农业温室气体减排与农业碳汇增加的低碳农业发展模式[6],黄祖辉通过对区域农业温室气体循环进行测算和模拟,结合数量经济学构建不同的低碳农业评价指标体系[7]。在低碳农业的激励机制方面,国外的文献较少,国内的文献主要集中于循环经济的激励研究,而低碳农业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循环经济目标的,周颖,尹昌斌提出基于改善农业面源污染的清洁生产的补贴机制和激励政策[8]。杨红娟从政府激励、文化激励和技术激励三个方面探讨建立农户在循环农业发展过程中的激励机制[9]。因此对于低碳农业的具体激励机制研究相对较少,如何让农民及参与到低碳农业发展过程中就成为必须思考的问题。农业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经营行为中追求经济利益,而政府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还要实现农业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进行有效的统一是必须解决的关键。

 

  1理论模型及假设

 

  1.1政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在市场经济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其生产、销售等农业生产活动中,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对自身的经济成本和经济效益进行设计,由于对自身追求经济利益过程中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而引发的外部成本欠考虑,其都没有折合到农业经营的成本和收益中,这就助长了农业生产过程所造成的农业生态环境问题。同时若是缺乏外部干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不会为了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而放弃部分经济利益的,因此,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必须有强大的外部激励和约束力进行干预。

 

在我国政府是以区域经济发展总体为视角,通过经济、法律、教育等方式实现区域的协调发展,其中经济发展是永恒追求,生态环境改善是根本保障,社会稳定和谐是基础条件,因此政府的行为决策的出发点就是实现区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协调统一。区域总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就需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过程中严格按照低碳农业标准生产,在分担自身经济生产任务的同时分担环境保护和社会服务的任务,但这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在一定程度上是相矛盾的,这就需要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以激励和约束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行为,使其自觉参与到环境保护和社会服务的任务中。 1.2模型假设[10]

 

  假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风险规避的,政府是风险中性的,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是线性的支付契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低碳农业发展过程中的目标包含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个方面的目标,假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水平的向量为e=(e1e2e3)T,其中e1e2e3分别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济效益、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效益上的努力水平,且都可以用货币衡量。c(e1e2e3)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成本,是其努力水平的函数,且是严格递增的凸函数。π=(π1π2π3)T表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总效益,是其努力水平的函数,且是严格递增的凹函数。设存在以下的关系:

 

  c(e1e2e3)=∑(aiie2i+2aijeiej)/2

 

  π=π1+π2+π3πi=ei+εi

 

  (1)

 

  其中,ij=123,且i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成果向量π的最终直接所有权是政府,但是政府为了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低碳农业的积极性不能独占这个成果,必须将以一部分作为激励因素转移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此设其为s(π1π2π3),政府根据自身观测的实际π值来确定激励,因此,政府的线性激励函数为:s(π1π2π3)=α+∑βi πi,其中i=123α是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固定的转移支付,即经济支持,βTi=(β1β2β3)T是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强度向量,且满足0≤βi≤1(i=123)。在此模型的构建中,政府需要设计一个合理的激励s(π),并根据观测到的π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激励和约束,以实现利益的联结和优化配置。由于政府是风险中性的,因此其期望效益v等于其期望的收入,即Ev=Eπ-E[s(π1π2π3)]=∑ei-α-∑βiei,其中i=123。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风险规避的,其实际收益r和收益的期望值分别为: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低碳农业发展

  r=s(π1π2π3)-c(e1e2e3)=α+∑[βiπi-(aiie2i+2aijeiej)/2]

 

  Er=E[s(π1π2π3)-c(e1e2e3)]=α+∑[βiei-(aiie2i+2aijeiej)/2]

 

  (2)

 

  其中,ij=123,且i  CE=Er-12ρvar(r)=α+∑(βiei-12ρβ2iσ2i-12aiie2i-aijeiej)

 

  CEG=∑ei-α-∑βiei(3)

 

  其中,ij=123,且i  2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设计

 

  为了使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朝着低碳农业发展的三大任务努力,政府必须设计合理的激励契约,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水平不可观测情况下,即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该契约必须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激励相容约束(IC)和参与约束(IR)的同时实现自身实际收益的期望值最大化。激励相容约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接受政府的经济激励之后,能最大化固碳减排和社会服务效益的努力所得到的确定性等价收入。参与约束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接受政府的经济激励之后,其从经济效益、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的努力所得到的确定性等价收入至少不小于其保留收入r-。政府的面临的问题就是设计合理的αβiei来实现利益最优化分配问题。

 

  MaxEr=Max(∑ei-α-∑βiei)

 

  s.t.(IR)CE=α+∑(βiei-12ρβ2iσ2i-12aiie2i-aijeiej)≥r-

 

  (IC)MaxCE=Max[α+∑(βiei-12ρ β2iσ2i-12aiie2i-aijeiej)](4)

 

  其中,ij=123,且i  3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最优激励合同分析

 

受到低碳技术进步、农民素质提高、环境变化、市场变化等众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水平的准确观测很难做到。这就要求政府在激励机制设计的时候,对可能出现的随机因素充分考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发展低碳农业过程中的行为决策都与经济效益、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息息相关,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低碳农业的发展过程中通过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在增加农民收入的同时以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的方式利用农业自然资源,为社会提供充足的安全、绿色和低碳农产品,从而实现社会服务功能,在此我们假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社会的效益是通过依托经济效益和固碳减排效益实现的,鉴于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评价容易获取,而经济实践中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方面的努力缺乏评价的标准,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环境效益在短期内难以获得显而易见的实际效益,因而相比较可以发现,增加经济效益结果的不确定性相对较小,而提高固碳减排效益结果的不确定性较大,即σ22>σ21

 

因此,政府就是要设计一种激励机制以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成固碳减排效益的积极性,在此通过分析βiσ22+∞时的极限来探讨激励机制的设计。通过极限运算得到βiσ22+∞时的极限:结果的可观测性呈负相关关系,当σ22+∞时,即固碳减排效益的不确定因素无限大的时候,其激励强度β20,此时政府若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碳减排实施直接的经济激励,其效果不明显,对于此种任务,依据实际观测值奖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的效果小于固定支付契约的方式,此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扶持、转移支付、金融和技术创新激励等方式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任务的努力水平。

 

而对于不确定性较低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结果可观测性较强的任务,依据实际观测值奖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的效果优于固定支付契约的方式,所以此时应根据实际观测值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线性的激励契约。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的任务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工作成果确定奖惩措施,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延伸经营者环境责任、环境标志制度等方式得以现实。

 

  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济效益、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3项任务以及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3项努力的激励成本都是独立的,则此时aij=0(i≠j),则式(6)就变为:

 

  从上式可以得知,政府的最优补贴因子βi是成本系数、绝对风险规避率ρ和不确定因素的方差σ2i的减函数。这表明成本系数越高、绝对风险率越高和不确定因素越多,则政府的激励契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强度就越低。因此,政府在设计激励契约时,把激励重点放在激励成本较低的经济激励,对激励成本较高的给予较低的激励强度,减少激励成本;对不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不同的激励强度,对于处在高风险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高的激励,对于规避风险率较低的成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低的激励;对于成果可观测性较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低的激励,对于成果可观测性较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高的激励。因此在现实情况中,政府应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方面的激励强度[11]

 

  然而在现实经济活动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三个任务并不是完全独立的,是相互依存的,即aij≠0。例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强调发展安全、绿色的有机农产品,这样就能获得众多消费者的认可而获得巨大的市场份额,这是在追求环境效益的同时实现了经济效益。而经济效应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愿意在农村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社会问题等方面投入更多的财力物力,这就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带动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本文中假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经济效益上的努力可观测性高,而鉴于缺乏完善的评价体系和固碳减排、社会服务效益自身难以准确测度等原因使其努力的可观测性差,即σ22σ23>σ21,在此我们假设其努力不可观测由此可知政府对经济效益的最优激励因子与其绝对风险规避率ρ呈正向相关,因此政府在对处在高风险规避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高的激励,而对于风险规避率较低的处于成熟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低的激励。当aij>0时,则说明了第i项任务和第j项任务之间正向相关,反之呈现负向相关[12]

 

  2结论及激励策略选择

 

  通过构建政府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委托代理关系模型,通过分析能得到结论并结合结论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1)不确定性程度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努力结果的可观测性呈负相关关系,即固碳减排效益的不确定因素无限大的时候,其激励强度β20,此时政府若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碳减排实施直接的经济激励,其效果不明显,对于此种任务,依据实际观测值奖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的效果小于固定支付契约的方式,此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扶持、转移支付、金融和技术创新激励等方式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任务的努力水平。而对于不确定性较低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努力结果可观测性较强的任务,依据实际观测值奖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方式的效果优于固定支付契约的方式,所以此时应根据实际观测值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用线性的激励契约。政府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的任务应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实际工作成果确定奖惩措施,可以通过税收政策、延伸经营者环境责任、环境标志制度等方式得以现实。

 

  (2)政府的最优补贴因子βi是成本系数、绝对风险规避率ρ和不确定因素的方差σ2i的减函数。这表明成本系数越高、绝对风险率越高和不确定因素越多,则政府的激励契约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激励强度就越低。因此,政府在设计激励契约时,把激励重点放在激励成本较低的经济激励,对激励成本较高的给予较低的激励强度,减少激励成本;对于成果可观测性较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低的激励,对于成果可观测性较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高的激励。因此在现实情况中,政府应强化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固碳减排效益和社会服务效益方面的激励强度,具体的措施参考固定支付契约方式。

 

  (3)鉴于缺乏完善的评价体系和固碳减排、社会服务效益自身难以准确测度等原因使其努力的可观测性差,政府对经济效益的最优激励因子与其绝对风险规避率ρ呈正向相关,因此政府在对处在高风险规避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高的激励,而对于风险规避率较低的处于成熟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较低的激励。

 

  作者:杨果 陈瑶 来源: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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