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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支撑是农业科技园区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

2016-04-01 08:3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加入WTO之后,我国农业发展从此进入了全新的历史时期,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将成为今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中心任务。农业结构调整的过程实质上是高新技术对农业的渗透和扩散过程农业科技园区,作为应用农业高新技木优化农业结构的样板,在我国农业现代化过程中将起着举足轻重的领航和示范作甩因此,当前如何构建农业科技园区的政策支撑体系,以保证其健康持续发展是一个重大课题

  

  1.宏观管理政策

  

  在农业科技园区的开发和建设过程中,充分运用市场调节机制,相关经济主体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农业科技园区的运营迅速进入“企业化”的轨道,这是农业科技园区整个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贝i但在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之初,为避免盲目性和短期行为,政府进行必要的宏观管理不可或缺..针对我国目前农业科技园现状,政府的宏观管理应做到以下几点:

  

  1.1做好农业科技园区的整体规划

  

  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要把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作为本地农业产业开发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一环全国农业科技园区发展布局的总体规划应从加速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优化农业产业结构的高度出发,体现区域特色例如,我国西部地区的农业科技园区应以加强水土涵养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农业高新技术作为首选示范内容;中部地区的农业科技园区应加强事关国计民生的粮>棉、油等大宗农作物的高产优质生产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东部沿海地带的农业科技园区应努力建成以生产附加值高的水产、水果、花卉、蔬菜等出口产品的创汇农业基地

  

  1.2成立农业科技园区全国领导小组农业科技园区的开发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农业以外的许多部门为便于统筹安排,组织协调,建议以农业部牵头组建农业科技园区全国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园区发展总体规划、研究制订政策措施、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加强全国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应用和科技园区建设的宏观指导,根据农业资源区域优势设计和建立国家级农业高新技术园区,向同类农业生态区域传播和扩散经生产应用检验了的性能优良、实用性强的农业高新技术成果。

  

  1. 3强化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立法工作

  

  农业科技园区内开发和推广应用农业高新技术,需要法律保障首先,园区内农业科技企业提供的产品具有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需要强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障其次,农业高科技的研究开发与应用具有很高的风险,需要从法律上切实保障研究开发者、投资者、债权人的经济利益。再者,农业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业高科技产业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需要政府的扶持,从法律上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非常重要。

  

  1. 4规范农业科技园区的立项审批工作

  

  建立我国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规范、系统、科学的立项审批、中期监测、后期评价与管理的办法,形成系统的园区建设审批条例,设计相关的管理规则,使我国未来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向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与此同时,要尽快建立农业科技园区的管理信息网络,及时沟通中央省、市与农业科技园区的信息交流,既可充分掌握农业科技园区建设的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基地生产和产品销售情况,又可利用信息系统强化政府服务功能,进行宏观调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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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科技支撑政策

  

  农业科技园区的生命力就在于广泛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提高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在农业科技园区开发和建设中,要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推广的规模和速度,必须有全面的科技政策作支持。

  

  2.1加大农业科研投入,增加农业技术供给

  

  农业科技成果的创制具有艰难性。因为农业科技成果作用的对象是动植物的生命体,它们不但有着自己的生命活动规律,而且还能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进行演化和变异,这增加了对其调节和控制的难度同时,农业科技成果的创制具有公益性,其成果具有共享性,成果产权的保护具有复杂性,所以,来,我国农业科研投入在全国农业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一直未超过0.5%,大大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也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规定的发展中国家至少应为1%的水平。因此,在农业科技园区的开发和建设中,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农业科技园区科研基础投资,增强园区科研单位自我发展、自我积累的能力,增加园区农业技术供给对于社会效益大、市场交易复杂、知识产权保护困难的公益性农业科研成果,由国家出资收购,供农业科技园区农民无偿使甩

  

  2.2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创建农业科研产业体系

  

  农业科技园区主要由政府、农业科技企业、农业科研单位及农民四大主体构成,其中,农业科研单位是园区主要的技术供给主体因此,深化农业科技单位的企业化改革,创建农业科研产业体系是扩大技术供给,促进技术推广的重要举措。其企业改制的目标就是把农业科研单位变为集农业科研、生产、经营于一体,资金雄厚、技术先进的现代农业科技企业改制的途径有两个:一是农业科研院所直接转成农业企业,即在农业科技园区内,已经形成必要的科研开发和市场开发、具备较强的科技开发能力、主要科技成果能直接进入市场、科技产品有一定市场竞争力的农业科技单位,可通过转制演变为科技企业二是农业科技单位进入企业,即对于园区内从事基础应用型研究有较强科研实力,但目前尚不具备直接转制为企业的基本条件>难以一步进入市场的农业科技单位,可以与相关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联合,通过参股、兼并和收购等各种形式的组织创新,把科研单位的研究优势和企业的市场开发优势结合起来,通过强强联合来从事农业科技的开发和应甩对于参与改革的科研院所,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在数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技术性收入的营业税和科研开发利用土地的使用税

  

  2.3增强农民科技需求的内在动力,加快园区农业技术的推广速度

  

  农业科技进步对农业增长的贡献率,发达国家达70%—8嫩,而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30%一40%,推广度仅25%;技术应用水平方面,化肥当季利用率仅35%,世界平均水平60%,发达国家为70%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有二:一是农户受规模、组织•风险等因素的影响,缺乏对农业科技成果的内在需求;二是我国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不健全,推广效率和速度低下。因此,在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中,一方面要加园区内农民的继续教育,建立风险防范机制,扩大农业生产的组织规模,增强农民对农业

  

  要增加农业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的经费,健全农业科技推广体系,保护和支持农业科技推广队伍,按照“技术宣传、典型示范、教育培训、后续服务”的步骤加快农业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3.税收优惠政策

  

  制订和用好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外资、外商、外国科技人员到农业科技园区独资或合资创办农业企业、加工企业、出口创汇企业,是农业科技园区招商引资的关键之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各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农业科技园区的开发运营中,建设制订以下优惠税收政策。

  

  3.1关于增值税

  

  ①农业科技园区同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园区内企业和个人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企业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以及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经加工后销售,属于税法规定农业产品科目范围内的,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②对科技园区内部分农药化肥饲料、农膜的生产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③农业科技园区内的农业科技企业自认定之日起,在2~5年内产品增值税地方部分实行100%返还经认定的项目,从认定起享受的增值税优惠程度与新认定的企业相同④农业科技园区内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自第一次销售起一5年内增值税地方部分100%返还给项目单位。对于国家级或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品自第一次销售起一5年内增值税地方部分100%返还。

  

  3.2关于所得税

  

  ①对于农业科技园区内新认定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前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8年减半征收。对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从认定起,前3年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100%返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前5年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全部返还②对于国家级或省级农业高新技术产品自第一次销售起y-5年内所得税100%返还③对于农业科技企业的新技术新品种转让收入,净收入在4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对于农业高校、农业科研机构的新技术、新品种的转让收入免征所得税农业高校农业科研机构的服务与农业技术成果转让有关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④在农业科技园区内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减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5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免减税待遇期满后,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一30%的企业所得税。⑤农业科技园区内的农业科技企业在5-10年内免征地方企业所得税⑥科技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发生年度亏损,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其税收优惠政策依照国家税法执行。

  

  3.3其它税费优惠办法

  

  ①农业科技园区内的农业科技企业、农业科研单位和农业高等院校的技术转让收入及相关收入免营业税②在农业科技园区内企业和项目所签技术合同免征印花税③对企业用农业高新技术开发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农业设施和设备,对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进口自用项目,可免征进口关税和增值税。④对于农业科技园区内农业科技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年增长达10%的,可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直接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⑤科技园区内农业科技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园区内的内资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园区的产业发展方向,以自筹资金新建的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用户,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适用零税率⑥园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可在税前提取最高达5%的风险准备金。⑦外商在农业科技园区内投资所得自己汇出,免征汇出额所得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和汽车牌照税。

  

  4.要素聚集政策

  

  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发,需要足够的优质生产要素在园区内聚集、优化和组合。因此我们必须制定一系列的引导政策,改善园区的投资生产条件,完善区内服务体系和培养区域创新文化,建立园区相对发展优势其具体政策措施有:

  

  4.1关于土地

  

  土地问题是农业科技园区建设中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既要执行中央关于土地承包制30年不变的土地政策,又要打破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格局,实行规模经营,产生规模效益在我园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实践中可通过下列途径来完善土地流转机制①区划调整,以田换田。通过深入的思想工作,实现调整区划,规模开发②租赁制农民将土地直接出租给园区经营者,园区经营者根据土地质量等级,付给农民一定的租金。③返租倒包制。园区管理者、经营者将园区分成若干功能小区,再转包给企业农技人

  

  给有关部门,再进行综合开发⑤股份制。农民以土地作价入股,参与园区经营利润分红⑥竞标买断由政府出面,对荒滩土地进行招标开发

  

  4.2关于资本

  

  农业科技园区是一个高投入高产出的项目,没有雄厚的资金支持,园区建设就难以为继因此,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多元化的融资机制,是农业科技园区有效运行的前提.

  

  首先,完善政府投资和银行贷款政策对于由政府兴办的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的注重生态保护的园区或某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投入启动和导向资金除此之外,通过改革金融体制,建立一个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内的银行体系及利率市场化的金融价格体系,为农业科技园区内的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提供资本支持,如在农业发展银行中辟出专项资金用于农业科技园区的开发与建设,或者成立农业科技银行,专门扶持农业科技园区内的农业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其次,利用资本市场,组建风险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的组建允许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以私募形式向企业法人和自然人定向募集资金,并吸引国外的风险投资。对于科技园区内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积极推荐上市,并鼓励到美国、新加坡、香港等二板市场直接融资。同时,完善企业产权转让机制,大力发展风险投资中介服务机构,提高科技人员的创业素养,培养与风险投资相关的管理人才、评估人才、咨询人才,积极为农业科技园区内风险投资事业创造条件。

  

  再次,完善债券市场,发行农业高科技债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的便利,允许部分具有相当实力且稳健经营的农业高科技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允许园区内的农业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作抵押,或由政府牵头,以上市公司国有股的收益和转让处置作抵押担保,发行农业高科技债券,获得的资本用农业高科技风险项目的投资。为了方便公众投资人购买农业高科技企业债券及农业高科技风险债券,债券可以在利率期限和转换方式上采取比普通债券更优惠的政策。

  

  4.3关于人才

  

  在农业科技园区的建设中,要完善农业高新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鼓励国内外农业研究开发、农业生产经营企划管理等各类放眼世界,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境内外专家、出国留学人员在农业科技园区长期或短期从事技术创新、讲学、学术交流活动以及各类合作活动。其次,挖掘我国农业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潜力。鼓励农业科技园区从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鼓励农业高等院校科研所与农业科技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农业科技园区内建立社会化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和农业高科技项目的评奖制度更重要的是,要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股份制的形式组建联合体,允许技术入股和创业入股,调动科研机构、科研和企业家的积极性。最后,要营造冒险和创业的文化氛围,弘杨创业精神,激发人们的聪明才智,鼓励个人创业,容忍社会失败和挫折,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做出创造性贡献

  

  5.分配激励政策

  

  在农业科技园区的经营过程中,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确立能够吸引科技人员从事农业技术研究和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利益机制,是提高园区科技人员创新热情•激发园区活力的关键5.1贯彻谁投资谁获益的原则

  

  农业科技园区的开发和运行是各界投资的共同结果,因此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园区营利的分配必须做到谁投资,谁受益

  

  5.2创新利益分配形式

  

  对农业科技园区的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进行股份制改造,探索建立适应于以智力资本为主的新型激励机制,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改制可做管理股、技术股•股票期权和创业股的试点,建立技术入股制度、科技人员持股制度和技术开发奖励制度,实现多种分配形式,使技术成果和经营才能真正成为生产力要素,并在企业的经营和分配中获得它的应有价值其中,技术管理入股的比例,不应该人为地规定多少或规定上限,应该由企业的资本技术双方自己协商确定,或由市场来决定

  

  5.3坚持报酬与贡献挂钩的原则

  

  科技人才的报酬应该与其贡献挂钩,收益与其风险匹配,为人才提供公平的竞争机会和竞争秩序。同时,改革科技园区内的人事制度,实现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分开制和动态调整制,并建立赏罚分明的利益驱动机制。

  

  5.4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加强专利保护

  

  过程,要科研人员付出艰辛的努力,一旦成果研究出来后,它又有很强的外部效应因此为保护农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应鼓励农业科技园区的农业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和著作登记,取得自主知识产权,并加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以激发农业科研的创新热情。

  

  6.风险防范政策

  

  农业高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具有多重的高风险性,即既有来自高新技术市场的风险,又有来自农业产业的高风险。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的风险是一种负动力,既削弱科技园区农户对农业高技术的有效需求,又抑制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供给。因此,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赖于制定高效的风险防范政策。

  

  6.1风险弱化政策

  

  风险弱化是指农业科技园区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新技术应用风险的策略其主要措施有:①重视市场调查研究,抓住市场机遇即农业科技园区农业科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必须事先做好可行性论证,深入了解市场消费群体的需求,研究其消费偏好和消费结构的变化,以确立自己的目标市场,地方农业科技园区还应按地方技术创新体系注重发挥区域特色优势②加强农业高新技术应用的信息服务主要是推行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信息化建设,健全信息服务机构,广泛开展对外信息交流,为科技成果的开发与应用提供高质量的政策信息、生产要素信息、科技信息和产品销售信息③建立农业高新技术应用风险评估体系在投资前或运营前对农业科技成果特性进行评估,考虑技术本身的适应性、有用性和效益性、高新技术产品的质量可靠性和顾客对产品的认知性,以预测风险之所在并加以有效控制④提高农业科技应用主体的组织化程度和受教育程序,降低其组织成本和学习成本,提高整体抗风险的能力。

  

  6.2风险转嫁政策

  

  农业科技园区农业高新技术应用风险转嫁的途径有:①建立农业高新技术应用风险储备金制度和农产品风险基金制度,允许农业科技服务实体按规定、按购销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提取农产品风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以丰补歉,化险为夷②提供技术应用补贴信贷农业科技园区通过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购买先进的农业技术设备和农业投入品,扩大农业投资,改善农业生产结构,从而减少或降低农业技术应用的风险度③建立担保机制主要是政府出面,为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开发应用主体投资、贷款等提供担保,一旦技术开发推广失败或亏损,其风险由科技开发应用主体和政府共同承担。

  

  6.3农业保险制度

  

  我国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保险制度还不完善,农业保险水平低下,因此,必须建立符合我国农业科技园区实际的农业保险制度和体系,以便既能保证农业生产在发生自然灾害时不受大的经济损失,又能使农业保险经营者能正常运行。建议借鉴有关国家经验:首先成立政策性保险机构,由各级财政设立保险补助金,对农业科技园区农业保险提供保费补贴。其次,对农业保险实行财政补贴和减免税政策。一方面,国家对农业灾害保险应给予免除全部税收政策,另一方面,由于农业保险的风险大,国家应将财政预算中的救灾基金按一定比例提出来,用于保费补贴和建立农业灾害风险基金,以弥补农业政策性保险公司的亏损补贴,变有灾后救为无灾先保最后,要逐步扩大农业保险范围,增加保险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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