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互联网金融生态的内涵
金融生态是各种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1]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国内的飞速发展,各种新的互联网金融主体和模式逐步成型,形成了新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可以运用生态学的方法和成果来分析和考察我国互联网金融体系。也可以把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概括为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等要素之间及其与外部生态环境之间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在特定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下,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各个要素分工协作,共同完成资金从最终供给者向最终需求者的让渡或转移,推动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现状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
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包括互联网金融消费者、金融机构、电商平台和互联网企业、网络运营商及周边供应商、监管机构等。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处于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核心。互联网时代,个人消费者追求快捷的支付、便利的投资方式、超低的投资门槛、高度的流动性、较为可观的收益率以及方便的小额融资。机构消费者需要快捷支付结算、融资、终端设备、应用软件、后台支持、数据挖掘、风险把控、需求分析等服务。在普惠金融的背景下,消费者覆盖面更广泛,需求更为复杂,更为个性化。金融机构依然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支撑力量。银行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如开设网上银行、借助社交网络和电商等渠道扩展业务、建立自身电商平台等,如建行的 “善融商务”等。银行业往往是互联网金融的资金来源、渠道和后台。非银行金融机构则借力互联网,加强和互联网平台在渠道和产品上的合作。电子商务平台与其他互联网企业是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力量。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源于电商平台,目前已形成了渠道金融服务和自主金融业务两种功能。货币型基金理财产品、保险以及P2P贷款,甚至线下金融服务中心,聚集了海量用户,增加了用户对其金融支付工具和产品的黏度。网络运营商与周边供应商主要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信息技术的支持。同时,也在移动支付、近场支付、二维码支付、扫码支付、声波支付等方面,逐步介入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和服务。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由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组成,实行业务归口管理。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协会也开始逐步建立,发挥行业自律监管的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
1、法制环境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但这并不表示无法可依。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技术支撑下的金融新业态,也归属于金融业,因而现有的一些行业基本法律法规依然具有约束力。《公司法》、《合同法》对于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设立无疑具备普遍约束力。《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行业的基本法,以及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相关业务的部门法规,如中国人民银行《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等,也是各种金融新业态必须遵守的。
2、信用环境
信用环境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社会的信用状况、信用文化和征信系统等。互联网金融的信用环境取决于大的社会信用环境。我国的整体社会信用状况并不乐观。当然,社会信用状况跟信用文化密切相关,注重诚信、自觉守法的信用文化会大大降低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是平民化普惠金融,信用文化对其影响尤其巨大。目前我国的征信系统,主要有央行征信系统。此外,互联网企业和第三方征信机构手握海量的交易数据、小额贷款记录、P2P信用记录,这些则构成了另外一套征信系统,仅服务于个人或互联网企业。但在目前,我国的这两套征信系统并未对接。
3、监管环境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机构主要有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一行三会主要对金融业务依法进行监管,工信部和商务部则对互联网企业、电子商务平台业务实施监管。这些众多部门都可以对互联网金融的某一方面业务进行监管,但目前国内并没有某家机构全面负责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监管。由于互联网金融是集网络运营和金融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业务,具有跨界和创新性特征,其创新性业态和业务往往处于监管真空地带。比如P2P网贷平台从事信贷业务却不属于金融机构,免于资本充足率、拨贷比等严格监管,从而享有制度和监管红利。所以,我国目前的互联网金融监管环境较为宽松,既有利于创新,也隐藏了风险。
三、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相互作用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间的关系
1、竞争
首先,在互联网金融各生态主体中,存在着激烈的同业竞争。银行业的同业竞争不仅体现在传统金融业务领域,也体现在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网上银行、银行电商等,其服务基本大同小异,同质化竞争较为明显。电商与互联网公司的同业竞争丝毫不比银行差。第三方支付、电商平台沉淀资金增值服务同质化竞争严重。互联网巨头在移动支付领域的竞争功能雷同。
其次,在互联网金融各生态主体之间,同样存在着激烈的竞争。传统金融机构与新兴互联网企业存在激烈的竞争。二者之间的竞争主要是围绕着对金融市场份额的重新分配、对金融模式的重新塑造、对金融渠道的重新构建等方面展开。首先受到冲击的是银行业的存贷汇业务。目前,银行存款规模迅速萎缩,而余额宝们的规模迅速增长,这些资金绝大多数是从银行撤离的。与此同时,传统银行的贷款业务也受到阿里小额贷款、P2P等冲击。
2、共生与融合
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需求呈现出更为明显的多元化状态,每一类生态主体都会基于比较优势在系统中找到自身的细分市场。因此,各类企业既会有激烈的竞争,更会有大量基于比较优势的分工与合作。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新技术的引入以及新商业
模式的不断创新,使得金融与互联网企业之间、金融各子行业之间的跨界增多,各生态主体出现了融合的趋势,这种融合共生生态未来将会体现得更为明显。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与环境的相互作用
1、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对主体的制约
金融生态主体在金融生态环境下生存、发展,其生长结果必然受到金融生态环境制约。良好的生态环境会极大的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压制性的环境则形成制约,当然这种制约也会激发创新。如2013证监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准许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在一定条件下开展基金销售服务,从而淘宝、京东等多家电商企业开始大规模涉足保险、基金网销市场。为吸引沉淀资金,规避变相吸储的政策风险,阿里巴巴创造性地引入天弘基金,打造余额宝产品。这些事件充分反映了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对生态主体的影响。
2、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对环境的推动
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的生存和竞合状态,不仅仅需要适应生态环境,它反过来也具有改造环境的能动性。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促进了传统银行业的转型,弥补了传统银行在资金处理效率、信息流整合等方面的不足;为保险、基金、理财产品等提供了销售、推广的新渠道;促使电子商务行业,与传统金融业充分融合,探索新的服务模式与盈利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改造了金融业的市场环境,使它变得更高效。第三方支付的崛起,则通过高流动性的电子货币,改变了金融市场的运行和传导机制。
四、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存在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不够丰富和成熟,同质化竞争严重
目前,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无论从数量,还是服务质量上都还无法满足个性化需求的爆发式增长。且各生态主体能够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依然处于摸索和培育期,有限的产品和服务一经推出,往往出现白热化的同质化竞争。截至2013年7月,已有250家企业获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其业务几乎无差异。银行、券商、基金等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创新也大同小异。
(二)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急需改善
法制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多样性和创新性特征,决定了其发展的跨界和不可预知,现有的法律体系本身难以跟上其发展步伐。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的高速发展过程中,市场上经常会出现一些所谓的擦边球、监管套利等行为。这就需要我国的法律体系相应作出调整,以避免法律真空的出现而造成监管空白和死角,防止互联网金融生态恶化。
征信体系不完善。我国的信用环境整体上并不理想,信用意识较为淡薄,诚信文化欠缺,征信体系不完善。开展互联网金融信贷业务的机构,其风险控制措施并无传统银行严格,也未接入央行征信系统,信用环境的确令人担忧。目前在我国,央行的征信系统,从数据的获取,到开放应用的程度,都尚不充分,与发达国家信用体系差距明显。互联网企业掌握的个人或企业的互联网行为数据缺乏标准,也未联网。这两大系统并未连接成完整的征信系统。
监管体系不完善。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我国监管体系尚未形成。首先,监管机构不明确。目前还没有专门的部门来归口管理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层出不穷的情况下,往往很容易出现三不管地带,从而形成潜在风险。其次,监管缺乏层次。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不能仅靠某一家部门予以实施,而是需要一个政府部门法定监管、行业自律监管、企业自身风控相结合的监管体系。而这个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在我国还远未形成。第三,缺乏成熟的监测指标体系。互联网金融的跨界性和创新性,会使得其产品和服务具有游离特征,游离于现有监管指标之外。
五、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建设对策
(一)加强生态主体建设
一个完善的生态系统,一定是物种繁荣、丰富多样的。每一种生物在其中均可以找到适合其生存的土壤,每一种生物都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是整个生态链的不可或缺的环节。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同样需要丰富多样的生态主体,才能发挥其整体功能。每一类互联网金融主体都会在整个生态系统中发挥独特作用,最终和谐共生。只有在多层次的各种互联网金融主体竞合共生的环境中,市场才会是真正有效的市场;只有推动优胜劣汰的进化,才会不断推动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完善与健康发展。
(二)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制建设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业,金融资源配置和风险控制是其核心,这需要有良好的法制环境。在互联网金融主体的设立、市场准入、业务边界、风险控制、监管、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等诸多领域,加强法制建设已经迫在眉睫。首先要建立或修订互联网金融的基本法,包括修订《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核心的基本法律,制定《互联网金融法》,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对口监管部门,为行业生态环境的稳定打好基础。其次,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行政法规、操作指引、实施办法,加强对其具体业务的规范和监管。比如P2P、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和隐私保护等领域都急需法规依据。
(三)加快征信体系建设
一是急需“三网合一”,构建完善的征信系统。即央行征信系统、电商和网贷平台等信用记录、第三方互联网征信机构实现对接,信息相互开放,甚至直接合并到央行征信系统,建立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此举将大大节约资源,建立起全覆盖的征信系统。二是,建立统一的征信标准。包括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使用、信息披露等均建立统一的标准。特别是积累了海量的交易数据的电商平台和P2P平台,对两者数据的整理、挖掘、提炼、分析需要统一的标准。三是,逐步建立信用评级制度。通过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提高互联网金融市场运行效率和风控水平,并为不太专业的P2P和众筹投资者提供技术支持,优化互联网金融市场的诚信环境,降低交易成本。
(四)加强监管
首先,要明确监管机构。鉴于互联网金融主体越来越多的开展跨界金融活动,比如人人贷,目前任何一个部门单独对其实施有效监管已经很难,因此必须相应的进行改革。既要避免监管缺位而产生监管套利,
也要避免重复监管。其次,实行最优相机监管。Dewatripon(2002)等构造了“最优相机监管模型”,讨只要互联网金融生态主体遵循法规和市场规则,未形成垄断,都可以放松管制、减少行政干预,鼓励良性竞争,鼓励创新与发展。当然,对于破坏金融生态环境的则需审慎监督、严格执法。第三,提高监管效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一些潜在风险大、传播速度快的创新性业务,要加强事中、事后的监测检查,提高监管效率,及时隔离风险、披露信息,以减少对互联网金融生态系统的破坏。
参考文献:
[1]徐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问题[J].金融研究,2005(2):35
[2]德沃特里庞,梯若尔.银行监管(中译本)[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
(严圣阳,1971年生,湖北江陵县人,武汉商学院商贸物流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国际金融与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