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已加人wto,世界大门已经向我们打开,这是前所未有的良好机遇。然而,我们必须遵守世界的“游戏”规则,按照世贸组织的规定进行活动。发达国家以环保标准、.绿色标志和市场准入条件为借口阻止发展中国的产品进入其市场,这在wto规则中是允许的。环境保护现在正成为一种新兴的非关税壁垒,即“绿色贸易壁垒”。绿色壁垒将成为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最为艰难但又必须跨越的一道门槛。
关键词:绿色壁垒;国际贸易;环境保护
1 绿色壁垒的产生
绿色壁垒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兴起于90年代。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环境问题一开始仅是局部的、点的问题,主要被认为是一国国内的问题,应根据本国自身的环境法来进行管理。随着世贸组织的发展,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贸易自由化使得各种关税和传统的非关税壁垒大大削弱,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环保手段被各国用来作为贸易保护手段加以广泛应用,并通过将环保措施纳入贸易规则和条约目标最终予以加强。于是绿色壁垒应运而生,并开始蔓延,对当今世界的经济贸易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2 绿色壁垒的法律依据及立法发展
2.1 绿色壁垒法律依据
(1)gatt/wt0框架中的环境贸易规则。
wto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但是目前其环境贸易规则并不像投资、知识产权等问题那样是以单独文本的形式出现的,而是在《wto协议》及其所附属的几个协议中都有所涉及环境问题,环境贸易规则分散在wto的有关补贴、农产品、sps, tbt、知识产品和服务等数个协议和协定中。Www.133229.coM
(2)各国国内的环保法规、标准。wto中的环保规则为各国在国际贸易中采取环境措施的国内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出于保护环境的目的,或为维护本国商业利益,以保护环境为名实行贸易保护主义,也制定了一系列国内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对国际贸易加以限制,其中最有影响且日趋严格的是绿色壁垒措施。
(3)国际环境管理系列标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国际环境管理系列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 公布实施的is014000系列标准,它是继国际标准化组织1987年3月推出的工iso9000以后又一重要系列标准。is014000系列标准是非政府间组织推出的,是否采用该系列标准是自愿性的。该系列标准虽然不具有条约或者法律上的强制性,但是基于该系列标准的权威性、普遍适用性、在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其作为国际惯例对绿色壁垒贸易措施有重要影响。
2.2 绿色壁垒的立法发展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手段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包括绿色壁垒在内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法律制度。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呈现出以下发展态势。
(1)一些任意性立法有向强制性立法转化的趋势。西方国家最初的一些立法具有较强的自愿性和示范性,法律法规所确认的技术标准也同样如此。例如iso14000所确立的各种环境标志认证、haccp认证等都属于自愿性措施,生产者完全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申请认证。随着经济与技术的不断发展,近年来,西方发达国家逐渐出现了将任意性、自愿性的立法措施向强制性立法转化的趋势。例如,欧盟最初要求必须加贴环保标志的商品仅有19种。后来欧盟修改了法律,规定到2005年必须加贴环保标志的商品达30种之多,其法律的强制范围明显扩大。
(2)产品的环保标准越来越高。随着经济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西方发达国家具备了提高产品质量和环保标准的条件。近些年来,西方发达国家依照国内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和贸易的变化,不断史新产品的环保技术标准,要求越来越严格。比如美国的《易燃纺织品法案》规定床单易燃程度不能超过十分之一秒;英国规定玩具涂料含铅量不得超过百力一分之一。近年来,欧盟加大了对纺织品和服装环境保护的力度,主要对有害化学品的限制和禁止作了明确规定。对纺织品生命周期中的各个阶段,包括纤维生产、棉花种植和处理,产品的加工和制造(纺、织、印、染、洗、烫及整理),消费者使用等都提出了高标准的具体要求,如禁用一些染料、有机氯载体、甲醛残留量、防腐剂、可溶性重金属残留物、农药(杀虫剂),对兽药残留量、纺织酸碱度(ph值)、染色牢度,特殊气味(如霉味、恶臭味、鱼腥味或其他异味),提出了具体要求,禁止使用破坏臭氧层的物质,而抑制或消灭一些有害病菌、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污染物不能超过国家标准。过去国际上对农药有毒残留检测的指标只有几十项,现在增加到100多项,日本对大米的检测项目已达102项。
(3)西方发达国家环保技术指标的变动频率也在逐年加大。例如,日本政府宣布,将用3年时间新设约200种农药残留标准。2006年后,将全面禁止含有未设定标准农药的进口农产品的流通;欧盟从2003年起开始加强利用环境保护法规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力度,将环境标准从以前的工业废物废水的排放扩大到对产品本身的设计和结构上来。从2004年开始,欧盟已正式禁止了320种农药在欧盟销售,其中有60余种属于我国种植业使用的常态农药。
(4)对食品的安全管理加大了立法力度。自2002年以来,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加强了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力度,积极打造食品安全新体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管理是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创设新体制的核心内容。例如日本国会2002年12月21日通过决议设定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代表国家在食品供应的各个环节进行质量管理,争取必要的措施;欧盟根据178/2002号建立了欧盟食品饲料快速预警机制(rasff),并计划组建欧洲食品安全局;美国1998年8月成立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并于2003年12月开始实施《反生物恐怖法》,以加强对食品进口企业的控制力度。
3 绿色壁垒对我国的影响
由于发达国家的科技水平和公众的环境意识普遍较高,他们对环境标准的要求非常严格,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要求,而且规定从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等整个过程均需符合环保要求。这无疑给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及出口带来很大的障碍。而且,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在传统的关税、非关税贸易壁垒等贸易保护手段受到了有效限制和弱化的背景下,为了限制发展中成员方优势产品的大量输入,发达成员方日益将绿色壁垒为代表的新型壁垒作为主要的贸易限制手段,绿色壁垒将成为今后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壁垒之一,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愈演愈烈
3.1 绿色壁垒对我国的消极影响
(1)对贸易方面的影响。主要是出口贸易方面。从整体上来说,我国出口产品环保水平较低,在绿色贸易壁垒面前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许多出口产品很难跨越发达国家高环保标准这道门槛而被阻挡在国际市场之外。我国传统出口产品,主要是机电产品和纺织产品,占我国产品总出口额80%以上。然而我国环保材料发展落后,目前这些产品大多是附加值低,加工程度浅,技术含量低的劳动和资源密集型产品,达不到进口国严格的环境标准,从而制约了这些传统的产品的出口额,其市场占有份额日益降低。
(2)发达国家大量向我国转移污染产品和有害废弃物。由于我国环保法律、法规不健全,环保标准较低,起不到绿色保护的作用,造成了低标准产品的大量涌入。如许多进口食品经多次市场抽查都表明存在质量低劣等问题,法国洋酒牛血粉事件就是一个鲜明的例证。
(3)大量污染产业向我国转移
在我国,虽然大部分外资企业拥有先进的环保技术和设备,比较注意生态环保问题,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利用中国较低的环境标准和宽松的环境管理而把在本国或者境外受到限制或者达不到环境要求的产业转移到中国。1991年我国利用外资的11515家企业中,污染密集型企业达3353家,占总数的29. 13%。其中污染密集型企业投资为87.71亿美元,占36.8%。一些跨国公司利用我国“三来一补”等方面的政策,将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原材料进口到我国,在我国生产加工后,再将制成品运回国内,将生产过程中的环境成本转移到我国,整个生产过程不仅严重污染我国环境,而且利用我国生产安全保障不到位的廉价劳动力,直接危害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危害我国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3.2 绿色壁垒对我国的积极影响
(1)有利于我国对发达国家出口。从我国产品出口的地区流向来分析,我国外贸出口主要是面向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国家。据海关最新统计,入世后的2002年,日本、美国和欧盟仍继续位居中国贸易伙伴前3名,美国仍为中国第一大出口市场。这些国家消费者的环境保护意识较强,相当一部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会考虑环境因素,这样,由于开发绿色产品所提高的那部分价格不会削弱产品的市场,而且新的绿色产品会有更强的竞争力,占领更大的市场。
(2)有利于提高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开展绿色贸易,不仅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而且符合消费者和社会的长远利益。企业开发绿色产品,虽然要承担开发新产品的巨大开支和风险,但产品通常能在市场上取得领先地位。在我国入世后,企业若能积极开发出绿色新产品占领市场,无形中就拥有了市场领先者的许多竞争优势。所以,开展绿色贸易有助于企业提高其国际市场竞争力。
4 绿色壁垒的应对之策
(1)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破解绿色壁垒
wto有着较为完善的、很有特色的争端解决机制。由gatt第22条、第23条发展而来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ivto这一法律体系的司法制度的核心也是wto法的精髓之所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得到国际上普遍的积极评价。
(2)建立我国的绿色壁垒法律体系,以法律的形式硬化绿色壁垒制度。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也颁布了一系列环保方面的法规,但在某些方面尚存在一些法律空白,我国有关对外贸易的绿色法律文件非常有限。我们应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在绿色壁垒方面的立法经验,把环保的法律精神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壁垒制度,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绿色认证制度、绿色标志制度、绿色技术标准制度、绿色补贴制度、绿色卫生检疫制度以及绿色污染转移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该制度的顺利实施;尽快出台适合我国绿色壁垒制度的实施细则和管理条例。
从长远看来,这将有利于顺应环保时代的经济发展新形式来调整长来的经济发展模式,从而避免继续走发达国家已经经历的先发展经济污染不境,而后再治理的工业化过程,进而利于经济发展水平处于较低阶段的后发优势,通过比较,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教训,在我国建立一种和谐有续的可持续发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