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倾销;进口反倾销;wto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出口产品屡屡遭遇歧视性反倾销调查,与此同时,我国国内市场却频频受到海外倾销产品的冲击。据不完全统计,国外产品倾销每年给我国造成上百亿元的损失,导致几十万人失业或潜在失业。由于我国反倾销工作开展得相对较晚,目前在企业界、法律界及政府工作方面都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加入wto后,我国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改善,关税大幅度降低,一些原来倾销危害不甚明显的进口产品的危害性越来越凸现,国内企业将更大程度地感受到外来竞争的压力。为了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保障我国的经济利益,反倾销工作应认真、积极、科学地展开。认清我国对外国产品进口反倾销中的问题,采取相应对策,有效地保护国内产业,促成公平合理的贸易秩序。
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后,逐渐失去原有保护的部分中国企业的产品在迫切占领中国巨大市场的外国产品面前,特别是面对那些欲以低价倾销方式迅速瓜分市场的进口商品时,恐怕会优势尽失。对此,我国企业是否就束手无措了呢?当然不。对于以低价倾销占领进口国市场的行为,wto允许进口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来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因此,我国企业当面对低价倾销的进口产品时,应积极采取反倾销这一wto允许的抵制不公平竞争的主要法律手段保护自我利益。
反倾销作为wto所允许采用的抵制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它既包括出口反倾销,也包括进口反倾销。wWw.133229.CoM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wto研究院的数据,自1979年欧盟对中国糖精和闹钟提起反倾销指控以来,至2004年2月,中国遭受的外国反倾销已经超过600起,为全球之最。其中至2002年10月,出口反倾销涉案金额就达到了160亿美元。由于我国直到1997年底才开始使用进口反倾销的武器,因此,相对于出口反倾销,我国的进口反倾销案就少得多了。据政府权威部门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最新的统计表明,自1997年12月第一起反倾销诉讼以来截至2005年3月间,共提起了对涉及35种产品、112个国家的案件的调查。从2002年起,中国成为了反倾销案件的第三大最频繁提起国,仅在印度和美国之后。截至2007年3月初,我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47起,其中已经结案的42起,另有5起案件正在调查中。
值得庆幸的是,配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国务院2004年4月15日颁布的新反倾销条例6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新条例将过去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负责反倾销改为由商务部负责,从而统一了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关,增加了“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的规定,还增加了有利于追溯征税的规定,从而使追溯征税可操作性更强了,对初裁前的突击进口增加了现实的威慑力。其次,中国与美国、欧盟就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辩论的进展,新西兰等国开始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等,也使人们对中国在未来能够受到更公平的市场经济地位待遇、避免遭受贸易保护主义的伤害、维护我国产业安全,增添了几分期待。但总的来说,我国进口反倾销的形势还是十分严峻的。为了减少对我国的民族产业造成更大的损害,我们不能不积极地研究探讨我国的反倾销策略问题,以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尤其是加入wto以后,我国面临着世界经济的巨大冲击,反倾销的对策研究更是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进口反倾销的现状
反倾销是wto赋予各国维护“公平竞争”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作为wto体系中运用最为广泛的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的产生已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对进口反倾销问题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这个角度来看,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实践都比较匮乏。我国作为出口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也承受着进口产品倾销带来的重大危害。从1997年12月我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公布至2004年10月31日止,主管部门仅受理了32起反倾销案件,并对其中14起作出初裁或终裁,而且反倾销立案调查的60%发生在加入世贸以后。这与我国2003年4126.7亿美元的进口额极不相称,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极大威胁和损害。
另一方面,随着2004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正式实施,我国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反倾销法律体系,为我国进口反倾销管理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平台。
自1997年12月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应我国新闻纸产业的申请发起了第一例反倾销调查以来,2007年6月,我国在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实践中,已立案49起,其中作出初裁的为39起,作出肯定性终裁的为30起,作出无损害结论的为2起,在可忽略范围之内的为1起,终止反倾销调查的为2起。当然我国进口反倾销的案例并不多,但这些案例反映了中国反倾销举措的胜利、挫折,见证了民族企业利用世贸规则保护自身权益历程,也体现了中国坚定地选择经济道路的决心。而且近年来我国产业界的反倾销意识也迅速增强,特别是入世之后,随着反倾销法律知识的普及,国内产业能够主动拿起反倾销法律武器,抵制倾销进口产品的不公平竞争,维护产业利益。实施反倾销调查和措施后,我国受到损害的产业得到有效保护,生产经营得到恢复和发展,产业安全程度大为提高。
二、我国进口反倾销调查的特征
我国反倾销调查呈现以下特点:第一,加入wto后,反倾销调查力度进一步加强,初步发挥贸易政策工具的功能。从1997年至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前的5年里,反倾销立案12起;而从2001年底到我国加入wto后的4年的时间内,反倾销立案40起。上述对比表明,加入wto后,国内产业运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日渐增多。第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类型较集中,涉案产品多为初级产品,主要涉及进口反倾销案件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学、钢铁等行业。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化工产品相对集中属正常现象,与全球范围内反倾销案件分布特征相同。第三,反倾销涉案国家和地区比较集中,从1997年至2007年3月的49起反倾销调查案件中,工业发达国家占首位。其中,日本涉案次数高居榜首,其次是韩国和美国。原因之一是,对韩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我国目前处于逆差地位,双边贸易不均衡带来的贸易摩擦必然反映在反倾销调查当中;二是,美国、欧盟、俄罗斯等我国主要贸易伙伴,在某些产业上具有比较优势,存在这些国家企业得以倾销的方式侵占中国市场的可能。
三、我国进口反倾销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进口反倾销工作中取得若干令人鼓舞成绩的同时,应看到进口反倾销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重视和深思。
(一)进口反倾销工作的管理基础薄弱
由于工作刚刚起步,缺乏大量的基础资料,对wto规则的掌握及办案经验也很不够,工作起来显得捉襟见肘。企业申诉反倾销意识淡薄。在国内市场遭受进口倾销产品损害的时候,我国企业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不能及时有效地提出申诉,导致国内企业遭受巨大损失。据不完全统计,国外产品倾销每年给我国造成上百亿元的损失,导致几十万人失业和潜在失业。
(二)企业积极性不高,商会作用不明显
根据相关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人应是国内工业的代表,即申请人的产量必须占到全国总产量50%以上。在国内企业尚未形成规模经济的条件下,要几个、几十个甚至数百个企业自发联合起诉不太现实。况且国内一些企业对反倾销认识不足,仅从短期经济利益考虑,没有树立以国家利益为重、以产业发展为重的意识,即使已感觉到进口商品倾销威胁的存在,也不愿意提起反倾销上诉,甚至存在“搭便车”的思想,使那些已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企业不但要单兵作战,还要提防获胜后别人不劳而获,极大地制约了企业反倾销的积极性。在行业协会或商会方面,我国目前的行业协会大多由过去政府行政机构转变而来,体制尚未完善,发展也很不成熟,还不能有效帮助企业搜集各种材料和数据、组织和协调企业提出反倾销申请和在调查过程中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三)举证工作不到位
在我国的很多反倾销案件中,国外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的确存在;但国内企业却由于平时未能注意积累收集相关资料数据等原因,而不能提供很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损害的存在,导致调查工作进行不力,影响案件的顺利进展。还有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反倾销是政府的责任,企业不需要付出努力。因此,在提起申请之后,有些企业不积极提供材料,不认真回答问卷,给损害调查工作造成很大困难,使得调查机关无法及时取得真实准确的资料,最终给产业及相关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害。反倾销是wto允许的制止不正当竞争、规范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有效地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在对外反倾销时,应克服目前在反倾销申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合理、有效地运用这一手段,维护企业自身利益,促进企业良性有序的发展。
(四)缺乏专业反倾销人才
过去由于我国实行高关税保护制度,企业无须担心国外产品对我国进行倾销,从而忽视了对相关人才的培养,一旦仓促上阵必然感到无人可用,更不用说用反倾销法保护自己了。同时,我国反倾销立法较晚,介入国际反倾销诉讼的时间不长,还没有建立起一支具有丰富的参与国际反倾销诉讼经验的律师队伍,提起反倾销诉讼的难度可想而知。政府管理机构也存在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我国产业损害调查局、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外经贸部负责反倾销的专职人员总共不到100人。美国同类机构平均2人负责一个案子,而在中国1人要负责两个案子。这种人员配置难以组织、协调、启动程序严格且工作量繁重的反倾销调查案件,使一些反倾销调查长期搁置不能及时结案,削弱了反倾销法的保护功能。
(五)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具威慑作用
我国直到1997年才颁布《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一些关键的概念,如“倾销的确定”、“损害的确定”、“反倾销措施”等,都只作了非常原则的规定,从实践操作的角度看,这种原则性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一项反倾销案涉及多个部门,由于缺乏明确的操作细则,各部门在执法上配合难度很大。例如,我国的第一例反倾销案——“新闻纸案”用了足足一年半的时间,而在国外,一个案子从立案到终裁只需200天左右。在当前科学技术进步不断加快,产品的生命周期大大缩短的形势下,即便有些产品最终被裁决倾销事实成立,被征收反倾销税,但不久其换代产品又开始新一轮倾销,使反倾销的效果大打折扣,不利于我国企业运用反倾销合法武器保护自身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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