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西夏仁孝时期西夏境内商业较活跃,在对外贸易上也非常重视,这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西夏经济的发展水平。本文就《天盛律令》这一部最重要的西夏法典作为研究西夏社会的第一手资料,探讨西夏对外的贸易政策状况这一问题。
【关键词】西夏天盛律令对外政策
在黑水城出土文献中,《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一件弥足珍贵的文献。现有刻本和数种写本出土,绝大部分藏于俄罗斯科学院东方研究所圣彼得堡分所。它是西夏仁宗天盛年间(1149年-1169年)颁行的一部法典,全称《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共20卷,150门,1461条。这部法典包括刑法、诉讼法、民法、经济法、军事法,比较全面地反映了西夏社会历史、宗教文化、民族关系及对外政策等多方面的内容。是研究西夏社会历史弥足珍贵的资料,因此一经公布,立即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这部法典反映了西夏仁宗时期在经历了夏国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地震、饥荒等自然灾害和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之后,采取了一系列顺应历史发展潮流,改善社会生产关系,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治国方针和政策。
在《天盛律令》中多次提到对西州、大食的商业优惠政策。这些政策充分反映了西夏对丝路贸易的重视。丝绸之路是沟通我国和中亚、西亚、南亚及欧洲的友谊之路。它的开辟和发展,促进了古代东西方经济、文化交流,繁荣了东西方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西夏自占据河西走廊之后,便控制了丝绸之路东段。在其二百多年的经营中,丝绸之路在西夏的社会经济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WWw.133229.COM西夏长期与宋、辽、金并肩而立,西南有吐蕃,西方有回鹘,关系错综复杂,各民族、各政权间的交往,多数要经过西夏,而西夏与这些民族、政权间的交往最为方便,不必经过第三者境土。在西夏存在的两个世纪中,西域与中原的交往,要么假道西夏,走传统的便捷的交通大道;要么绕行他国,走其它险道。地理位置的优越,使得西夏可以直接与西域、中原进行商贸往来,也可以通过收取过往商旅商税,充实国力。西夏钱币在宁夏地区、甘肃河西地区、内蒙古河套地区及陕西西部的大量出土,也进一步印证了西夏与宋、辽、金及西域诸国繁荣的商业贸易。西夏占据着丝绸之路的主干道,其对外贸易不仅仅是与宋,而是对周边的辽、金、吐蕃、回鹘及西域诸国都有着不同程度的联系。并且,西夏与各国的贸易,最明显的一个特征就是转手贸易。
在西夏对外贸易中回鹘、大食是两个重要的贸易对象。在《天盛律令》中多次提及有关回鹘、大食与之在经济、行政、文化方面的条文。如:“与沿边异国除为差派外,西番、回鹘、鞑靼、女直相和倚持”。“中医人、向导、商人、回鹘通译、黑检主”。卷七敕禁门“大食、西州国等买卖者,骑驮载时死亡,几所卖物甚多,驮不足”。可见当时西夏与大食、回鹘在贸易上的往来。金世宗提出“夏国以珠玉易我丝帛,是以无用易我有用业”金国认为日生活用品换西夏的奢侈品,很不划算,其实所谓“珠玉”是从大食即阿拉伯帝国(632-1258年)而来,西州指的是高昌回鹘王国(848-1283年),并非产自西夏,西夏只是转手贸易而已,从中获取经济利益。大食国盛产珠玉等宝物,而西夏是其宝物向东贩运的必经之路,其路线是入西夏,经沙洲,过河西走廊,在进入中原。起着中原与西域各国经济联系纽带的作用。虽然中原王朝希望西域国家通过海路到中原进行贸易,但西域各国尤其是回鹘还是频繁的与西夏交易。为了保证转手贸易与回鹘、大食等邻近西域国家双边经济贸易畅通,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西夏制定了许多相关的贸易政策。在《天盛律令》规定“大食、西州回鹘国等买卖者,骑驮载时死亡,几所卖物甚多,驮不足,说需守护用马箭时,当告局分处,按前文所载法比较,当买多少,不归此方才所需粮食当允许卖,起行则所需粮食多少当取,不允超额运走”,“他国来使,住於京师馆驿,依官买卖,未住诸人不许随意买卖”,“我国人往使他国时,不许不过局分出超摧驮、人”,“他国为使已出,若盗窃其持载所买卖物时当比偷、强盗伤人物数量罪状所示加一等,所加勿及于死。沿边上有卖处,对盗敌国人卖者,依在外盗法判断”。
西夏在对外贸易中严格规定关于税收方面的制度,《天盛律令》第十八卷缴买卖税门“隐买卖税、开铺者等先后拿税法、免税开铺、地方不同处纳税、告奏索税、告秦索税、官卖本物行国法、穿上畜税、卖价去量不纳租、缔结以外不拿租、诸边商人过京师、重复出卖免税、畜物逼换、媒人弃其价不纳税、寻求免税供上需谎两区、水谁管未语共著、能顶领薄那租、官验等买卖”多是有关买卖税收的条款,可惜条文已经残失。现在我们只能看到的是条目的名称,但通过《天盛律令》中其它条文我们可以看出西夏在税收方面的政策等。如:“他国来使,住於京师馆驿,依官买卖,未住诸人不许随意买卖。若违律买卖不纳税,则承诸人买卖逃税之罪”。可见西夏在对税收方面十分重视,并实行在对外贸易交易中抽取商税的政策,并采取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
此时,宋室南迁,金占陕西,西夏遂与南宋隔绝,这就决定了西夏在经济上不得不特别依赖金国,西夏与金的贸易成了西夏贸易中的主要部分。辽朝末年,西夏与辽朝关系密切,从历史渊源上看,西夏应与西辽关系比较密切,双方也必定有经济上的往来,《天盛律令》记载:“皇城、三司等往汉、契丹卖者,预先有群牧司分给;当养本处,用时驮之。”《天盛律令》又载:“马院所属熟马、生马及所予汉、契丹马等中之患疾病,生癞者,当速告局分处,马工当迁医人视之。”由此我们可知,所谓“汉”、“契丹”应分别指金与西辽。从两则史料中可以看到,皇城、三司有负责向金与西辽进行买卖的职责,并且有专门的机构马院饲养马匹同金与西辽进行贸易。
金通过聘使发展两国经济交往。夏金贸易主要有贡使和榷场两种形式,贡使贸易主要是在夏使来金时进行,所谓“使副往来,听留都亭贸易”。夏乾祐二十年(金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金章宗一度下诏停止夏使馆内贸易,但在两年后又告恢复,准许夏国使臣可在馆内贸易三日。夏金表面上君臣相称、聘使往来,背后却明爭暗斗、各怀异心。本来西夏向金称臣,完全是屈眼于金朝强大的军事压力,并非诚心投附。随着金兵势力深入关陕,系夏越来越感受金人的威胁,“自金得志中原,每件见侵凌,且有吞并秩序”夏国面临被吞并的危险,但为了生存,不得不与金人应付、周旋。首先,自辽亡后,金朝对夏国与西辽的关系还是不放心。因此当金朝闻西辽“军势日盛,锐气百倍”,并多次扬言“剪除仇敌”,更是担心西辽和西夏联合对金。
对外贸易主要是互通有无,双方获利,与此同时都会采取一些政策来防止于己不利的贸易交易,因此出现了对外贸易的禁榷。禁榷制度旨在保障官方专卖专营,如:盐、茶、酒、矿物等物品。对国外的禁榷制度不但是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利益,还是对战时物资的有效控制。一方面西夏对外贸易有上述种种严格的“敕禁”。另一方面西夏对外贸易又相当兴盛。国家不仅想方设法扩大榷场贸易,而且派往宋、辽、金的贡使也带有大批“官物”,并有“官之卖者”同贡使一起负责官物买卖。尤其是重点敕禁物牛马驼为对外贸易中的大宗物品,说明国家在对外贸易中实行垄断,尤其是牛马驼的买卖完全由国家控制。因此,西夏以茶马贸易为主体的对外贸易的活跃。西夏榷禁制度作为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控制的基本手段,是西夏社会经济发展及其与西夏国家政权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它的确立和发展随西夏社会发展而进一步加强。在《天盛律令》除钱币、兵器、牛、马、骆驼外,还规定人、披、甲、毡垫、粮食、骡驴马皮、铁连枷、马鞍、装箭袋、金、银、铁、种种铁柄、编连碎缎等为敕禁物。既不许在国内向外国人出卖,也不允至敌界卖。违律到敌界卖人者“按有意杀人”、“伤人法判断”。“牛、骆驼、马、无论大小及铠、甲、军披等到敌人中卖时,庶人造意斩,从犯为无期、长期徒刑。”“卖杂畜物及战具,“按本国地方现卖法计价,视其钱量高低,是战具则以强盗持武器法,此外杂畜物按不持武器法判断”。“向他国使者及商人等已出者出卖敕禁物时,其中属大食、西州国等为使者、商人,是客人给予罚罪,按不等已给价□当还给”。“正副统军以下至司吏大小管事人出卖敕禁物时,当比其余人罪加二等,亦可加至死刑”。西州、大食等买卖人若需买卖敕禁物,则要“告局分处”,征得同意方能在重重限制下依律买卖。
在西夏与北宋、辽朝鼎立时期,西夏利用宋、辽之间的矛盾,巧妙周旋于其间,拉住辽朝以制约北宋,又适可而止地给以宗主自居的辽朝以颜色,使自己处于有利的主动地位,表现了斗争目标与策略手段的统一,反映出较高水平的斗争艺术,是西夏对外政策内涵比较丰富,运用也很成功的时期。而在与金朝、南宋鼎立时期,一则由于西夏的削弱,二则由于与南宋的隔绝之势,使西夏对外政策中视与国之势强弱以为异同的策略无从发挥,只能从对金朝或战或和的变化中表现出来,显得单调而呆板,策略运用的灵活性和艺术性也大为逊色。金与南宋峙立局面形成,南宋极力争取西夏以牵制金军,金朝对夏的政策也有以武力防范为主转向政治争取。西夏国势的衰弱以及与南宋的隔绝,使其不得不更多地向金靠拢。仁孝继位后,次年,仁孝平息夏国反金的契丹旧势力李合达之叛。金朝对西夏的友好也给予积极回应。大庆二年(1141年)金熙宗答应仁孝请开榷场的要求,第一次在绥德州、保安军、兰州、东升、环洲等地开设却常与西夏贸易。同年七月,金朝又开始遣使贺夏主生日。金人原利用府州折氏“以并夏国”,西夏为了保证东部边境安全,多次破麟、府二州,进而围晋宁军。人庆三年(1146年)熙宗又应仁孝之请,将德威城、西安州、定边军等沿边州军赐给西夏。
西夏仁宗时期颁布的《天盛律令》是研究西夏学领域内的一个重要环节。本文只是就西夏法典《天盛律令》中的西夏对外贸易政策加以分析,对西夏的对外贸易政策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对西夏对外政策能有比较明确的认识。综上,西夏的对外贸易政策是在长期的对外交往中形成的,它积极开展了与东西方之间的贸易,是西夏与辽宋金时期诸政权间力量对比消长变化的产物,又是和平交往共同自身发展壮大和与各强大势力长期并存的产物。
参考文献:
[1]史金波,聂鸿音,白滨译注.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李显中传.宋史(卷三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