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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如何应对国外倾销

2015-07-07 09:1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要】 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对外贸易取得了迅猛的发展。伴随而来的是贸易摩擦不断升级,众所周知在全球提起的反倾销诉讼逐年下降的同时,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诉讼不降反升。在这种情况下中国企业在国内市场上也拿起了自己的武器,对国外产品发起了反倾销。并逐渐成为反倾销大国。可以说对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拿起一定的反倾销武器保护自己是必然的。但这种保护不能是盲目的。本文从正反两方面分析了倾销对我国的影响,最后重点提出了应对外商在华倾销的措施。
  【关键词】 倾销 反倾销 产业结构
  
  一、对倾销的介绍
  
  1.倾销的定义
  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规定,如果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该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在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也即以低于其正常的价值进人另一国的商业渠道,则该产品将被认为是倾销。
  倾销的构成要件:(1)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或公平价值的价格销售;(2)这种低价销售的行为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威胁和实质性阻碍;(3)损害是由低价销售造成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关系
  在产业损害的确定方面,国内工业“损害”条件包括了三种情况:第一,对业已存在的国内工业已经造成实质损害;第二,对业已存在的国内工业将要造成实质损害,即实质损害威胁;第三,对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造成实质阻碍。进口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征收固定反倾销税和达成出口价格承诺三种反倾销措施。WWW.133229.CoM
  
  二、倾销对进口国的影响
  
  面对全球越演越烈的倾销和反倾销战火,我们从深层次分析一下倾销所带来的影响。
  
  1.倾销对进口国消费者的影响
  由于倾销总能使价格低于没有倾销时的水平,对于消费者来说倾销持续下去是有好处的。但如果倾销是掠夺性的,那么倾销至少将决定进口国目前的价格水平,并低于无倾销时的水平。倘若这些掠夺性倾销成功的达到了目的,则受倾销国消费者暂时获得的好处,却在长期中会被外国厂商通过倾销最终实现的高价所抵消。
  
  2.倾销对进口国生产者的影响
  如果倾销品在受倾销国没有生产,并且是一种消费品,那么只要倾销不会导致垄断及垄断价格,或者不会阻止进口国正在进行新工业,倾销就显然对进口国有利。但是,如果倾销商品与进口国国内产品相竞争,那么国内厂商所受的损害就要用消费者获得的好处来抵消。从进口国的整体角度来看,只有在能够料想到倾销给国内工业带来的损害大于给消费者带来的好处时,才有反对倾销的理由。如果国内工业竞争不过倾销品,只要能够保证这种倾销将长期持续下去,则将其资本和劳动转移到其它商品的生产中,会更符合国家的利益,尽管转移过程中的代价可能很大。
  
  三、中国的反倾销现状
  
  自1997年中国对进口产品发起第一起反倾销调查案,截止2007年6月,中国共发起反倾销调查137起,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截止于2007年6月)。
  1.反倾销案件数量近年有所下降。自2002年以来,由于全球经济增长加速,企业经营状况好转等原因,反倾销立案数量连续下降。中国新发起的反倾销案件自2004年以来也大幅下降。
  2.我国自2000年开始运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的某些产业遭受反倾销的损害, 逐渐加入到反倾销大国行列。直到2004年以后反倾销数量开始有所下降。由于反倾销是把双刃剑,因此我国应加以慎用。
 

  四、应对国外倾销的对策
  
  1.增强反倾销意识
  在应对国外企业倾销时对我国企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观念。国内企业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提高应对能力。近年来的实践表明,作为申请方的国内企业往往濒临破产时才认为遭到了损害,导致立案最佳时机的错失。或是不能充分提供国外倾销对国内产业损害的证据,给调查造成很大困难。
  
  2.充分考虑反倾销“公共利益”问题的后续影响
   反倾销“公共利益”指的是在采取倾销幅度认定、产业损害标准以及反倾销措施时,不能只考虑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利益,还要重视并考虑公众利益尤其是消费者与用户(包括中间生产人)的利益。如上所述要综合考虑倾销给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影响,而不能片面地以保护国内产业为目的进行反倾销,我们要对此进行反复的分析与评估,权衡利弊,谨慎行事。
  
  3.通过产业结构分析反倾销有无必要
  中国进行反倾销有无必要,要看这个行业有无发展的潜力和比较优势。根据动态收益递增理论,假如一个国家的某个产业只要有更多的生产经验就可以生产出成本足够低的商品来出口,而目前苦于缺乏经验,生产出来的产品缺乏竞争力,这样国家完全可能为了增进社会长期福利,而通过补贴或者反倾销来鼓励该产品的生产或排除外来竞争以保护该行业直到它能在国际市场站稳脚跟。而反过来如果一开始这个行业就不具备比较优势和竞争力,就没有发展的潜力,就必须有所调整。当然,在这种调整过程中,为了保证调整的平稳性,例如,不能造成大规模的失业,避免国民经济结构的大幅震荡,采取适当的反倾销措施也是必要的。
  事实上,倾销和反倾销的根源,都是经济结构的不合理。从这些年来的倾销和反倾销案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共同的特征,这就是倾销国一般具有产业优势,但产品大量过剩,积压严重,倾销往往不得已。而反倾销国则处于产业劣势地位,没有足够的力量直接面对竞争,从而必须诉诸于反倾销法的保护。但这种产业优势和产业劣势,只能是相对的,动态的。如果某个产业已经从优势转化为劣势,成了“夕阳产业”,就必须加快淘汰。以汽车业为例,中国的汽车业过去是保护最多的,汽车关税一度达到300%,其结果就是汽车成为中国最没有竞争力的行业。但是,2006年我们的汽车关税降到25%,也没有出什么问题,反而因为汽车的开放,激活了国内的市场。世贸组织新一轮谈判要加强对反倾销的规范,要避免反倾销成为保护主义的手段,今后任何一个成员要实施反倾销将越来越难,这是一个大的趋势。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产业实力不足以抵御发达国家的竞争,如果不拿起反倾销武器,就不能保护自己的产业。但是,我们也必须慎用反倾销武器,特别要防止贸易战的发生。这是我们实施反倾销过程中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
  
  参考文献
  [1]王振东.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培育与国际贸易摩擦及反倾销应对策略、技巧实务全书.中国科技文化出版社, 2005.
  [2]杨坚.国际反倾销法律案例与对策.
  [3]冉宗荣.发展中国家对华反倾销的动因及我国应对策略.国际贸易问题,2006,(4).
  [4]刘力.中国面临的国际经济摩擦与对策.外贸经济、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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