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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危机时代我国发展绿色贸易面临的形势与战略

2015-07-07 09:04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后危机时代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与保护环境将成为世界各国高度关注的主题。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作为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户和高能耗、高污染产品的出口大户,必须转变外贸发展思路,推进绿色贸易战略,掌握世界贸易关系变化的主动权,为我国的外贸发展开辟新的空间。
  
  一、绿色贸易的内涵
  
  绿色贸易包含两层意思:通过提高国内节能减排技术、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推动国内经济走上能源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国内经济发展的绿色化,以此带动出口产品的绿色化;通过调整出口产品结构、生产并出口绿色环保产品,带动国内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清洁生产的发展,以绿色出口带动国内经济的绿色化。
  
  二、后危机时代发展绿色贸易面临的形势
  
  国内推动节能减排、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出口结构的力度在不断加大,而难度也在不断加大。一方面,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调低或取消出口退税、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监督机制等,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以及资源性产业的发展;同时,鼓励国内资本和外商投资流向清洁生产、可再生能源和环境保护等领域。另一方面,我国依然处于工业化发展中期,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和消费结构升级,都对重化工业的发展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导致能源、资源性行业的产能不断膨胀,出口也随之大幅增加。
  国际上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日益成为潮流,发达国家在这个潮流中再次居于主导地位,掌握了强大的话语权,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形成了很大的压力。WwW.133229.coM比如,美国最近通过的《2009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中,提出了针对没有设定行业排放限额或者行业能源强度没有降低到相当水平的国家的惩罚性计划——“国际储备配额”计划。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资金实力和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整体差距还比较大,要在低碳经济潮流中与发达国家并驾齐驱,难度要大得多。
  
  三、后危机时代发展绿色贸易的战略支撑体系
  
  内外两方面的支撑体系:一方面,在国内以提高节能减排技术、调整能源结构为主,在不对重化工业进行显著压缩的情况下,提高重化工业的能源效率和减排力度,推动国内产业和出口产品的绿色化;另一方面,在国际上积极应对全球低碳经济潮流,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采取适当策略,既要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中表现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形象,又不能承担超越我国发展阶段的责任,维护我国的根本利益。
  (一)由我国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未来20年的发展目标所决定,重化工业在我国产业结构中居于主体地位的情况短期内无法改变
  如果要对重化工业强行做出较大的压缩,那么有可能延缓我国的基础设施完善进度、城市化进程、就业状况和人民消费水平的提高。因此,兼顾经济发展目标、环境保护目标,发展绿色贸易的关键在于改善节能减排技术、调整能源结构、改善能源效率。
  1、改善节能减排技术,完善政策激励体系,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建议在《国家中长期科学与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增加附录,将节能减排技术列入重大科技专项,从资金、人力、物力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与节能减排技术先进国家进行合作,同时建立吸引海外相关科技人才的机制。可以考虑允许若干重点高校和科研院所在香港、澳门建立专门的实验室,利用港澳整体科研、创新环境更接近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优势,吸引海外人才。形成鼓励企业,特别是大型能源、资源型企业进行节能减排技术创新的政策体系。可以考虑将节能减排技术和新能源行业列入高新技术产业目录,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在税率、税前抵扣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推动企业的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推动新能源产业的发展,逐步改善能源结构。一方面,大力推广风电、水电、太阳能热利用、农村沼气等比较成熟的新能源技术;另一方面,加大对太阳能光伏发电的研究开发力度,并在适当时机制定建筑设计的新标准,实现建筑与新能源利用的一体化;加大对生物液体、固体燃料技术和节能环保汽车的研究开发力度。建议在贴息、税前抵扣、税率等方面给予新能源产业一定的优惠,并在适当的时候实施新能源市场配额制,通过为新能源产业配给一定规模的市场,促使新能源产业实现规模经济,降低生产成本,走上规模化的发展道路。

  2、加快价格、税收等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对传统能源、资源和两高一资产业的引导和管理力度
  加快能源、资源价格体制改革,使能源、资源价格能真正反映其稀缺程度,使不可再生的能源和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配置与利用。择机开征反映温室气体污染的碳税,通过碳税使得化石燃料的生产、使用和消费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真正由其自身来承担,促使传统能源的使用走上高效节约的道路。加强对两高一资企业产能的管理,改变对地方政府的考核方式,降低地方政府通过上马两高一资项目实现gdp增长的动力。鼓励两高一资企业开发、采用节能减排技术,在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同时完善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税收体系,适时考虑开征两高一资产品的出口关税。进一步调整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并引导外商直接投资进入清洁能源、环保产品的生产与出口中。
  (二)在应对全球低碳经济潮流方面,我国应该分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充分肯定节能减排为全球带来的收益,在减排问题上持积极参与态度;第二个层次,反对将节能减排与贸易、投资等问题挂钩,坚持一事一议,通过谈判推动建立合理的减排成本分担机制。
  1、积极参与到全球节能减排的进程中
  就我国目前而言,如果不积极参与节能减排,将会有以下三方面的成本:(1)如果采取消极态度,必然使我国在国际上处于孤立的位置;(2)我国为生产高耗能高污染产品,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成本,使我国发展高能耗重化工业的收益大打折扣,而资源浪费、环境恶化所带来的一系列后续成本,包括疾病、医疗等更与全面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目标相悖,将从根本上损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3)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压力将减小,进程将减缓,参与经济国际化的质量和层次将得不到明显的提高,使我国的比较优势无法实现动态升级。
  2、积极推动建立全球减排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都规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方面应承担“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然而,所谓“有区别”的责任如何界定?如何形成一个共同接受的标准,在此标准下确定不同国家的不同减排量和减排速度,以及所应承担的不同减排成本?迄今为止没有很好地解决。各国在减排问题上常常自行其是。
  我国在这个方面应有所为,积极推动建立减排成本的合理分担机制。公共品提供的成本分担原则应该是两条: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具体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上,受益原则应替换为损害认定原则。
  在减排量方面,应坚持以损害认定原则为主。即排放越多,损害越大的国家,应减排的量应该越大。全球变暖是工业革命以来人类长期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结果,因此,应将历史排放量统筹考虑。1850年到2002年,美国累积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总排放量的比重为29.3%,欧盟为26.5%,而我国只有7.6%。因此,统筹考虑的时间越长,越符合历史事实,对我国越有利。
  减排速度和单位成本分担方面,应坚持支付能力原则为主,即支付能力越强的国家,分担的成本应越多。确定支付能力,可以以人均gdp为标准,或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应确定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人均排放成本在人均gdp中所占的不同比重,实行累进制。对于人均gdp水平低、节能减排技术落后的国家,要推动建立发达国家的减排成本补偿机制。
  3、争取尽可能多的国家的支持,结成统一战线
  在推动建立合理的减排成本分担机制时,要注意寻找共同利益者,争取尽可能多的国家支持。应积极推动以历史累积排放量为标准确认温室气体损害责任,以利于我国争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俄、印等国的支持。在减排成本分担方面,应坚持以人均gdp或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确定支付能力,利于我国争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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