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国跨境电商贸易发展中,对于身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来讲能够实现产业化转型升级尤为关键。现阶段“一带一路”沿线的各个国家及地区之间,所存在的东盟贸易便利化很大程度地推进了跨境电商的发展。我国借助WTO所制定的《贸易便利化协定》这一国际间的公共产品,有效提高我国跨境电商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之间的便利化水平,同时加强对不同国家地区之间的风险管理,增强“经认证经营者”等领域合作,为我国跨境电商贸易创造更良好的发展环境。
关键词:“一带一路”;东盟贸易便利化;跨境电商贸易
中图分类号:F72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9)01-0035-02
互联网时代跨境电子商务正对国际贸易带动深刻变革,以互联网行业的发展趋向为依托载体,借助信息化时代、大数据技术多方面的整合优势,国际间出现了愈来愈多的中小型企业为主进入更加广阔的国际市场中,精准满足了市场化发展需求。[1]诸多发展中国家企业本身就处于产业链发展最低端。但是在跨境电商的推动下,摆脱了原本传统化的经营模式,提供了具备较高附加值的品牌产品逐步走上转型升级之路,对我国的经济转型升级带动了积极意义。贸易畅通作为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实施中的核心内容之一,[2]推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之间及我国跨境电商发展,是构造畅通型贸易的关键。本文研究通过探讨“一带一路”建设背景下东盟贸易便利化对中国跨境电商贸易的影响,以期为推进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良性发展,起到可参考借鉴作用。
一、借力《贸易便利化协定》提升国际贸易便利化程度
国际贸易作为维系国际间不同国家及地区关系的关键枢纽,在贸易领域WTO作为极为珍贵的全人类公共产品,代表了多边贸易机制,对国际间的经济金融繁荣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绝大多数“一带一路”的沿线国家及地区均作为WTO的成员方,对此我国推行“一带一路”这一政策时,通过充分借助WTO对国际公共产品,减少沿线国家制度成本。在实现贸易便利化方面制定《贸易便利化协定》。[2]该协定于2017年2月生效,对于我国跨境电商贸易发展,提升“一带一路”沿线各个国家及地区之间的贸易便利化程度,创设良好的跨境电商发展起到了尤为深远的作用。
(一)《贸易便利化协定》概述
WTO作为推进国际贸易的国际组织,在现有的WTO贸易组织协定中也存在诸多涉及贸易便利化问题的组织条款,这些规定分散于不同协定中缺乏协调性。为了能够克服协定中存在的诸多局限问题,WTO实现贸易便利化谈判,推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注意改进。[3]于2017年2月22日,国际世贸组织宣布《贸易便利化协定》生效,包括三大部分内容,[4]24项条款。在“一带一路”沿线的54个WTO成员方,都受该协定的约束作用,且均有义务依据该协定履行相应承诺即贸易便利化义务。
(二)推进贸易便利化方面主要规定
在《贸易便利化协定》的有关条例规定中,其中对贸易不便利情况加以消除,做出构造“貿易畅通”“一带一路”的关键环节,通过实现《贸易便利化协定》[5]及“贸易畅通”建设方向的逐步融合。该协定很大程度推进了沿线国家及海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互换,同时也通过制定“单一窗口”等内容,有效减少了沿线国家的通关成本,提高了贸易通关能力,为跨境电商贸易起到积极推进意义。
1.各国应简化贸易程序。在该《协定》中对各国的贸易程序有所规定,主要包括了简化手续及单证要求,针对每一成员国酌情规定以电子格式提交单证。建设“单一窗口”,实现了对通关手续的有效简化,跨境电商企业只需完成一次申报,即可在“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所有跨境电商申报的全部流程,有效降低报关的成本费用。鼓励成员国确定、公布具体放行日期,通过借助《世界海关组织放行时间研究》等工具,完成对不同国家的平均放行日期完成定期测算及公布,针对其中的瓶颈问题加以公开探讨。空运货物及容易腐烂损坏货物实施快速通关政策,保证货物能够在最短的时间期限内放行。除此之外还对相关通关程序规定逐步简化,享受更加快捷便利化的通关待遇。
2.各国有义务做出预裁定。预裁定主要指的是企业针对可进出口产品的分类,以及原产地等认定事项,向进出口国家提交书面申请,不同成员国实现对提交具体事项的事先裁定。
3.各国增强透明度。通过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化,对所需要的相关单证、表格、税务信息、海关产品估价及归类等有关规定,罚则、申诉、管税管理等程序规定,协同不同成员国之间共同酌情商议,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相应的出入境说明单证及联络方式等信息。为外国政府及贸易商提供规则评论机会,在相关信息公布至生效期间,保留时间合理性,成员方通过提供相关商品货物的流动、放行、结关法规评论。
二、东盟贸易便利化对我国跨境电商贸易影响实证研究
(一)选取指标及构建模型
本次研究主要借助引力模型对贸易便利化相关问题加以研究,通过将其他控制变量引入该模型,以不同研究方法达到研究目的。主要包括了两种引入变量方向:其一为政治、经济、贸易政策有关规定、汇率、加入经济组织等影响因素。其二为语言、历史、边界等人文历史因素。具体的控制变量选取包括:进口国t年GDP、进口国t年人口、两国地理距离、贸易政策、两国是否拥有共同边界、国际组织、t年国家j的贸易便利化指标及贸易便利化等级效应。
(二)数据选取来源说明
通过依据我国对“一带一路”国家跨境电商贸易规模大小及数据可获得性,主要选取了东盟为主的韩国、蒙古、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越南于2010-2017年的面板数据加以实证分析。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通过主要选取的有关变量,可以得出(如表1所示)不同变量描述性统计结果,经由该表可以发现,“一带一路”东盟国家在经济实力及人口规模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性,我国的跨境电商贸易金额也同样存在较大差异。
本次研究整体回归结果分析,在本次实证研究中通过借助2010-2017年间,对东盟其中七个国家的面板数据加以实证分析,选用随机效应模型展开实证结果(如表2所示)。
(四)结论
由本次研究发现国家之间贸易势必需要以运输工具来逐步完成,通过逐步完善基础社会上,能够很大程度带动我国的经济贸易增长及跨境电商发展。综合来讲我国的贸易便利性建设仍然隶属国际间的一般水平,东盟贸易便利性水平相对优良,但是仍然存在较大的跨境电商合作贸易发展空间,能够很大程度带动我国的经济发展。通过在下一阶段积极重视贸易时间成本、贸易便利性相关问题研究,同时基于政策层逐步增强整体的关注度。在一定层面上通过逐步加大我国的财政投入,提高贸易港口的基础化设施建设,提升贸易通关效率。同时还以“一带一路”经济带的战略化发展方针为主,从而有效降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时间发展成本,以东盟的贸易便利化带动我国的跨境电商贸易良好发展。
贸易畅通作为“一带一路”政策落实的核心,我国及国际间多国家地区,在落实贸易便利化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提升空间。当然在下一阶段还需要认识到贸易便利协定中的局限性,改进不足之处,更好地为我国跨境电商发展构造良好环境,使得东盟为主的“一带一路”国家及地区,能够享受到跨境电商所带来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