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我国与世界各国经济交流的不断扩大,服务贸易得到迅速发展,但我国服务在世界市场所占的比重仍较小。文章介绍了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进而揭示我国服务贸易存在的问题,还提出了发展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服务贸易;服务业;对策
一、我国服务贸易的现状分析
过去10年中,我国服务出口年增长速度均保持在9%以上,超过世界平均水平。2001年相比于全球服务贸易的停滞不前,我国的服务贸易出口仍攀升9%;而2002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更是增长20%,居世界服务贸易各国各地区之首。我国服务贸易的世界排名以及占世界贸易的比重稳步上升,2003年比重达2.5%,出口排名上升为世界第九位,进口上升至第八位。
虽然我国服务贸易的增长速度快,但整体出口规模与我国经济实力相比仍较少,与货物贸易相比也处于劣势。从2002年中国服务贸易出口占出口总额比例表(见表1)可以看出,2002年服务贸易的出口在全国出口总额中的比例只占10.3%,低于世界平均19.8的水平;中国货物贸易出口占世界出口的5.1%,而服务出口仅占2.4%,不及货物贸易的一半。很明显,从技术角度来看,我国服务贸易出口处于劣势,服务贸易出口的比较优势不如货物贸易出口。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就是服务贸易净进口国,服务贸易逆差逐年增大(见表2)。服务项下逆差呈扩大趋势正说明了我国出口能力相对较弱及其他国家对中国服务出口存在限制。WwW.133229.Com同时也看到目前我国服务贸易还处于相对落后水平,尚未达到理想状态。
二、我国在发展服务贸易过程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服务贸易内部结构不合理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特别是服务技术的进步,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结构发生深刻变化。世界服务结构朝着技术、知识密集型方向发展,与科技有关的服务业和以高科技为手段的服务贸易在世界服务贸易中所占的比重呈上升趋势。而我国在现代服务贸易领域起步较晚,尚处于较不发达的发展阶段。目前,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于远洋运输、劳务工程承包和旅游等劳动密集型部门和资源禀赋优越的部门。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出口中,运输服务出口的比重为19.3%,旅游服务出口比重占41.2%,而其他商业服务出口(包括金融、保险、计算机、咨询、电信和邮电等现代服务贸易)仅占39.4%。而同期,全球范围的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以及其他专业服务等现代服务的贸易占整个服务贸易的一半。
(二)服务业发展落后,整体竞争力较差
我国是一个服务业发展相对落后的国家,就gdp产业构成百分比来看,我国的服务业发展远远地落后于许多发达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据世界银行统计,发达国家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一般为60%~80%,中等收入国家平均达到50%左右,而我国仅为gdp的1/3。我国服务业发展不仅表现为规模小,同时表现为档次低,服务产品的出口竞争力较差。近几年来,我国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没有太大的提高,服务贸易从整体上看一直处于逆差状态,且呈不断扩大趋势。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服务业的发展任务是相当迫切的。我国服务业发展相对滞后,比重低,很大程度上影响服务贸易总体国际竞争力的提升。制约我国服务业发展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一是商品和企业的市场化程度低,服务业的垄断经营现象严重,公共服务、运输邮电、金融保险、房地产等领域政府定价的成分大,缺乏合理的市场竞争,行业发展缺乏活力;二是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不高,服务行业与农业、工业和建筑业之间的专业分工协作关系尚未形成;三是服务基础设施落后,从业人员素质低,技术落后。
(三)服务贸易管理体制滞后
目前,我国对外服务贸易管理方面仍有许多缺陷。中央和地方在服务业国际贸易存在政策和规章存在差异性,缺乏统一的促进服务贸易发展的协调管理部门。服务贸易发展政策缺乏透明度,各有关职能部门在服务贸易方面上实行多头管理,容易造成责任不明确、交叉和条块分割、经营秩序混乱以及行业垄断。
(四)服务贸易立法不够健全
近年来,我国服务贸易立法有较大改观,现已颁布了一批涉及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的重要法律法规(如《海商法》、《保险法》、《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广告法》、《建筑法》和《律师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构建真正
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国际通行规则需要的统一开放、有序竞争、规范管理的服务贸易体制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同服务贸易广泛的内涵和国际服务贸易发展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个关于服务业的一般性法律,相当一部分领域法律仍处于空白状态,已有的规定主要表现为各职能部门的规章和内部文件,不符合国际运作惯例,不仅立法层次低,而且缺乏协调,从而影响我国服务贸易立法的统一性和透明度。
场稳定和国家经济、政治安全,因此在服务贸易开放和立法上必须坚持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尤其在邮电通讯、新闻出版、交通运输、广播电视服务等敏感行业,在选择开放的范围、程度上要坚持原则,谨慎从事。二是与国际接轨原则。gats确定了当今规范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法律框架和原则制度。中国加入wto之后,应以gats的原则制度为基础,制定与其相衔接的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在此,我们应加强对多边服务贸易规则研究基础上,借鉴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达国家的经验,加强利法。三是坚持发展中国家原则。在服务贸易开放和立法中我们应坚持此原则,充分利用gats给予发展中国家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优惠,不作超出我国现有开放能力的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