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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与国际贸易法律研究

2015-12-13 11:0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气候与国际贸易法律研究

一、贸易与气候论文联盟http://的关系
  如今有很多的因素都在影响着气候的变化,而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引起的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使贸易成为影响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导致如今它们之间的关系相互依存、相互制约。
  (一)气候变化对贸易的影响。2009年世界贸易组织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发表的《贸易和气候变化》的报告中提到,全球经济都将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一方面从横向上看,气候变化会影响到国际贸易的数量:气候的恶劣必然会减少一些依赖环境而存在的贸易;从纵向看,气候变化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模式:气候的变化很可能会影响到甚至会改变一个国家的比较优势,导致经济格局的变化,使得一些国家失去传统的比较优势,影响到本国的经济。另一方面气候变化增加了贸易的脆弱性:气候变化会增加国际贸易的供应运输和销售环节的脆弱性,这种脆弱,反过来又增加了贸易的成本,比如恶略的天气可能会导致交通的关闭,有些甚至会破坏贸易所依赖的设施。
  (二)国际贸易对气候变化的影响。所有贸易品只要有生产和运输就会对气候产生影响,因此贸易对气候的影响可以从生产和运输环节来说明。国际贸易经济学家将贸易的环境效应分为了三部分,笔者将其分为两部分:
  1、规模效应。是指随着世界对国际贸易品需求的增加,而引起的贸易品生产数量的增加,随着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从而影响到生产环节能源消耗的增加,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规模的扩大和能源的消耗会对气候产生消极的影响。wWw.133229.COm
  2、技术效应。是指贸易的开放,技术的竞争会导致产品价格的差异,技术含量高的产品在价格上必然会高,这些结构的改进需要技术的投入。国际贸易中各国一般都会选择有技术含量的产品,来调整国内内部的产业结构,相对而言技术的进步会追求能源消耗的节约,因此在生产过程中,温室气体排放较少的贸易品所占的比例上升,温室气体排放较多的贸易品所占的比例下降,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那么温室气体排放就会减少,反之就会增加。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国际气候与贸易是相互影响的,我们要保护环境与促进贸易自由化就要平衡这两个方面的矛盾,保证在促进贸易发展的过程中减少碳的排放,维护气候安全。目前,国际社会在解决气候问题上提出了一些新的措施,这也对国际贸易法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
  二、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法提出新的问题
  目前,国际上各国正相继提出自己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加强制定国内气候政策方面的工作。从碳排放的角度看,为了达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越来越多的国家欲在国际贸易领域采取征收碳关税这一做法来缓解经济压力,这些政策和措施给国际贸易法领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从贸易法的基本原则来看碳排放问题:
  (一)税负公平原则:碳关税在国际上的每一个国家的国内法中都有规定,一般将其规定在国内环境法当中,所以我们可以把它看作是环境税的一种,一般情况下一国在征收环境税时要将碳税包括其中,大多数国家都会采取原产地原则或是目的地原则征收。也就是说,当一个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时,在一国国内征收碳税时标准是统一的,不会出现重复征收。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征收环境税的原则不一样时,比如当一国实行目的地原则而另一国采用原产地原则时,一种商品从一国到另一国就会遇到重复征税的问题,既要负担出口国征的环境税,又要负担进口国的环境税,从而违背了税负公平原则,在相当程度上会阻碍纳税人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积极性,wto框架下碳关税合法性将遭遇两难判断。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是 wto中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要求任何成员国给予另一成员国国民的优惠,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其他成员的国民。这就要求征收碳关税的国家在制定征税标准时不应有所不同。碳关税的征收是处于多边的国际贸易体系之下,根据wto的征税规则,“产品的关税不能因为生产方法不同而区别对待”,碳关税的设置是有违wto基本规则的。在发展中国家,由于生产工艺相对落后,能源效率低,其产生的碳排放量要超过发达国家生产相同产品的排量。因此,主张实施碳关税的国家认为,出口到同一国家的不同能耗的产品将不能视为“同类产品”,因而不能赋予其同等待遇,需要进行不同程度的“碳调整”。这样的操作事实上就违背了wto最惠国待遇原则。
  (三)非歧视原则:碳关税是一种针对不同进口产品的生产过程或生产方法所征收的关税而不是对产品本身所采取的征收措施。因此,当前一些国家只对一个或部分成员国征收“碳关税”的做法违反了gatt/wto的非歧视原则要求。
  但另一方面,《国际关贸总协定》第二十条的一般例外条款又给碳关税留了后门。根据这项条款,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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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是“为保障人们,动植物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为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可以不受wto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约束”这两个规则的出现使碳关税的征收陷入两难的境地。而我们认为,例外条款的试用是否可以直接用作碳关税征收的法律依据还有待探讨,因为气候是否能够作为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目前还不确定。
  三、我国应对气候变化论文联盟http://对国际贸易影响的法律建议
  我国作为以出口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应从法律角度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影响的一些建议。
  (一)加快国内相关立法。2008年我国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正式施行,之后也在其他政策中提到加强环境立法的一些措施。可见,在当今情况下,我国已经逐步重视到法律在节能环保方面的巨大作用。但是,法律有其自身的缺陷,从法律的制定上来看,它的规定具有滞后性,在当今国际贸易形式越发严峻的情况下,国际法律制度不断地更新,我国目前的法律因为无法与社会形势的变化具有完全的时间一致性,这就要求当社会形势出现新的变化时,能及时修改、出台新的法律来进一步理顺气候变化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
  (二)积极签署双边条约。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为各个经济实体发展的不平衡与各国利益的难以协调而步履维艰,在这种情况下,地缘相近、经济发展水平相当且经济关系密切的国家和地区走上了区域经济整合的道路,区域经济合作呈现出大好局势。在这种大环境下,积极建立区域组织的合作,签署有利于各国的双边条约,条约的内容不断扩展其深度和广度,合作的内容也不再仅仅限于经济方面。这会使我们在经济一体化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有一席之地。
  (三)积极参与国际条约的制定。首先,我国必须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积极反映我们的利益和需求,确保最后形成的国际标准在我国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其次,我国需坚定地反对任何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
  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严峻,国际贸易对气候的影响也成为突出的问题。气候与贸易的相互冲突带来的新的法律问题也急需解决,尤其是当下出现的碳关税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各国国际经济发展。中国在立足实际的基础上,应当加快国内相关立法制定、积极参与双边及国际气候条约的签署,在主动承担减排义务的同时也要争取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应有的权利。这样,才能在气候问题日益突出的今天,使我国的经济平稳发展。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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