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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区域性优惠贸易的企业关务管理

2015-08-29 13:5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的深入,企业如何从原产地关税优惠中获得实在利益,从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把握先机、立于不败之地,值得我们关注和研究。

关键词:区域性优惠贸易 原产地规则 自贸区
  随着人民币的不断升值,中国的外贸形势越来越严峻。但与此同时,区域性贸易合作也在紧锣密鼓的推进,我国进出口企业应充分利用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这个几乎零成本的“有价证券”,提升竞争力,为企业转型升级赢得时间。
  (一)我国企业优惠原产地签证现状
  1. 我国参加的区域性贸易协定的状况
  区域性优惠贸易是两个或多个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签订双边协定,建立各种区域性经贸安排,核心是通过取消成员之间的贸易壁垒,创造更多的贸易机会,实现区内经济的共同发展。区域性优惠贸易实施协定税率,协定税率较最惠国税率更低,由协议双方商定,多以互惠性方式授予。我国区域性优惠贸易安排的主要有:《亚太贸易协定》、东盟十国、智利、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秘鲁、香港、澳门等国家和地区。2010年又新增签署了《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协定》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上述贸易协定中的协定税率,都必须凭借优惠原产地证书才可以享受。
  2.优惠原产地证书作用日益凸显
  已有部分企业凭借原产地证书赚得了真金白银,比如,2009年3月,上海振华港机申领了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其出口至泰国的龙门式起重机获得关税减免58万美元(关税从5%降至零)。据国家质检总局统计,2009年,全国检验检疫机构共签发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57万份,签证金额约177亿美元,享受国外减免关税金额约10.6亿美元。2010年初,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启动,显著促进了我国与东盟的外贸增长。以昆山地区为例,2010年,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同比增长了87.1%和82.4%。此外,《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货物贸易早期收获计划实施首季,海关统计显示,2011年3月份大陆进口台湾ECFA产品共3.27亿美元,已接近1、2月份受惠货值总和,较上月增长达135%,ECFA促进大陆进口台湾产品的效果初步显现。
  (二)我国企业利用优惠原产地证存在的不足
  1.我国进出口企业对优惠原产地政策熟悉程度不够,利用效率不高,利用比例偏小且不均衡。
  2010年,全国进出口29727.6亿美元,自贸区的进出口总额约占24%。同期,全国自贸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签证金额不到300亿美元,签证金额不到自贸区贸易总额的10%。其中,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利用率比普惠制低,据初步统计,我国出口到普惠制给惠国的金额大约是出口到自贸区的3倍,但普惠制证书签证金额是自贸区证书的14倍。此外,产地证注册企业虽在逐年增加,但总量尚不到进出口备案企业总数的一半。许多进出口企业对区域优惠证书有关概念知之甚少,充分利用优惠贸易政策更无从谈起。
  2.我方部分出口企业未能分享到区域性贸易优惠所带来的好处
  虽然从统计数据上看,近几年签发的各类优惠原产地证书数量猛增,但我国企业真正能分享到好处的并不多。由于原产地证直接作用于进口关税减让,很多出口商在对外谈判签约时,未考虑到优惠原产地政策因素,未能把优惠原产地证书作为价格谈判的利器,至履约因客户提出签证要求时才意识到,关税减免带来的好处实际上往往由国外进口商享受,出口商仅是增加了签证成本。
  3.相对降税清单而言,企业申领原产地证的商品单一,利用不充分。
  区域贸易协定成员国和地区的各类产品中,某些产品、某些证书在一些地区甚至未实现零的突破。许多产品未申领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而只办理一般原产地证书,放弃了关税减让的优惠。
  (三)大力推动企业利用优惠原产地证的建议
  1.进出口企业,包括企业决策层,要认真学习优惠原产地政策,准确掌握给惠受惠国家及相关清单产品,及时跟踪关税优惠的动态。区域性优惠原产地证不同于普惠制的单边优惠,是基于每一个协定的成员国之间相互给与优惠政策,并只对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实施优惠税率,不是适用所有产品。比如,中国向新加坡出口商品时,既可选择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下的原产地证书,也可选择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采用哪种证书能够享受到关税优惠呢?《关于全面实施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定签发原产地证书FORM E的通知》(国质检通[2005]227号)中列明:“新加坡最惠国税率为零,未提供关税减让清单。”而中国-新加坡自贸协定的“新方减税清单”列明6个8位HS编码的最惠国税率及协定优惠零税率。也就是说,中国销往新加坡的货物,签发中国-东盟自贸区FORM E原产地证书对进口关税不产生影响,但《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明书》可以使减税清单中的6个8位HS编码对应的应税货物(主要为酒类产品)享受进口关税零税率优惠。
  2. 熟悉区域贸易协定下的原产地标准,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调整原料来源或加工工艺流程以符合原产地标准,从而享受优惠原产地证带来的实惠。只有符合原产地认定标准才能领到原产地证书。优惠原产地标准通常会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不同,其宽或严完全取决于成员方。不同协定框架下的优惠原产地规则中的原产地的认定标准并不完全统一,一般存在“完全获得”与“实质性改变”两个原则。对于完全在一国(地区)获得的产品,如农产品或矿产品,各国的原产地认定标准基本一致,即以产品的种植、开采或生产国为原产国。“一国完全获得”比较容易把握,而“实质性改变”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材料或原产地不明的原材料制成的产品,在一国(地区)境内经过最后的实质性制造或加工后,足以赋予该产品的基本特征。进出口企业应尽可能学习擅用原产地标准,享受优惠原产地证带来的实惠。
  3. 建立畅通高效的检企、关企等政府机构与企业沟通的平台。一方面包括检验检疫机构、海关等口岸相关机构可以与公司建立长期交流机制,便于企业即时掌握关税优惠动态;另一方面企业也要充分重视区域贸易优惠政策,及时掌握动态关税优惠,比如通过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等加强政策学习,从而调整产业和进出口方向,不断扩大关税减让清单内的货物进出口,优化产业结构,开发新兴市场,更多分享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实惠。
  参考文献:
  (1)孟国碧.2010. 普惠制原产地规则研究——以欧盟为中心[J] 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84-90
  (2)陈旭. 2010. 国际贸易政策中的原产地规则——文献综述 [J].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4):52-57
  (3)周云 战炤磊. 2010. 原产地规则在我国外贸领域中的运用研究[J]. 商业时代(26):5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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