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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贸易融资与受托支付问题

2015-08-21 08:4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关键词:
  一、受托支付的概念及立法意图
  2009年下半年以来,备受银行界关注的《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称 “贷款新规”)相继出台。贷款新规成为我国银行业综合监管制度和银监会实施依法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要义是强调实贷实付原则,而受托支付是实贷实付原则的主要体现方式,是有效控制贷款用途、保障贷款资金安全的有效手段。
  根据贷款新规规定,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在受托支付模式下,银行应当按借款人实际用款进度发放贷款,直接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交易对手账户,保证银行对信贷资金流向的充分掌控。
  贷款新规对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个人贷款等三类贷款的具体外延并未做详细列举和解读,尤其是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的界限尚存在不少模糊之处。本文将就贸易融资产品是否应执行受托支付问题进行一个简要的分析。
  二、贸易融资与受托支付
  目前银行业主要的贸易融资产品有: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对出口商在出口备货阶段提供打包贷款,出口交单后提供出口议付、福费廷、票据贴现和应收款买入等;对进口商提供信用证开证,在其出具信托收据的前提下提供信托收据贷款、进口货物先于承运货物提单到达时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等。在跟单托收或汇款方式结算下,对出口商在出口交单后提供出口托收贷款、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贷款、出口保理预付款、出口商业发票融资等;对进口商提供非信用证项下信托收据贷款、海外代付、进口保理等。
  下面我们将进出口贸易融资产品区分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再将表内业务区分为表内进口业务和表内出口业务,通过逐个考量来甄别是否有必要执行受托支付管理模式。
  (一)表外业务
  贸易融资中的表外业务主要有证票通、信用证开证、提货担保、提单背书、进口保理、票据保付、国外保函等,因表外业务不列入资产负债表,指向明确,以银行信用提供服务,主要包括担保类、承诺类及金融衍生交易类业务,不属于银行贷款范畴,因此不适用采取受托支付。
  (二)表内进口业务
  目前银行可办理的进口商业务主要有非信用证下信托收据贷款、海外代付、进口保理业务。进口保理属于表外业务,不适用受托支付。海外代付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由境内分行指示海外银行代进口商在信用证、进口代收、T/T付款等结算方式下支付进口货款所提供的短期融资方式。由于境内银行不是发放贷款方,不适用受托支付。
  至于非信用证下信托收据贷款,实务中信托收据贷款不能划入申请人结算帐户,只能在付款到期日由开证行对外直接支付,并从支付之日起登记贷款帐,计收贷款利息。实际上已经采用了受托支付的方式。
  (三)表内出口业务
  1、对于发货前融资的,应按照从严的标准,以受托支付为主,自主支付为辅。
  发货前融资的业务主要包括打包贷款及订单融资。目前银行对打包贷款、订单融资业务均要求确保贸易背景的真实性,且在授信合同中约定借款用途为用于购买、组织生产、运输及安排出口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不得挪作他用。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受托支付更有利于监控其购货资金用途,确保交易的真实性。
  当然,在发货前融资下的打包贷款及订单融资,也存在不适用受托支付,建议采取自主支付的例外情形,主要情形为:
  (1)支付对象不明确且支付金额较小
  打包贷款、订单融资的贷款用途十分明确,即用于购货,购买何种货物在贷款时是明确的,但是向谁购买可能不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尤其是贷款金额又较小的情况下,仍建议采取自主支付,这将有利于借款人尽快完成交易。
  (2)基于中国目前的国情不适用非现金支付的情况。目前在国内仍存在一部分交易是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有的交易对象不了解银行业务,也没有银行账户。如向农民购买蔬菜,目前大多还是采取直接给付现金的方式,要求农民到银行开户,银行将钱打到账户上,农民再通过账户取款,不太现实。且目前在一些小县城、农村、银行并不普及。在此种情况下仍建议采取自主支付的形式。
  2、对于发货后融资的业务,按照商业银行现行的规章制度是不适用受托支付。
  主要原因有:
  (1)与一般流贷相比,贸易融资业务实际上类似于发票贴现,银行对客户先行备货发货的将来应收款项进行贴现,其核心在于提前支付,现行贸易融资业务规定对客户资金用途并没有明确规定,连贷款用途都算不上,更谈不上受托支付了。但若将来相关制度发生变化,明确要求借款人有实际用途才能向银行以贸易融资为渠道获得资金,那么受托支付就有用武之地了。
  (2)此类业务是一种自偿性贷款,以该贸易的资金流作为还款的来源。客户还款资金、还款来源确定,还款能力充足,风险较小。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贸易融资产品是否适用受托支付管理模式,应根据业务具体情况采取不同处理方式,不能一概而论。同时我们还应关注贸易融资业务采用受托支付存在一定难度,如实际操作中借款人可能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规避受托支付、增加银行及企业成本、导致审批时间延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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