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报告出台背景
(一)股市背景
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和规范新股发行的市场化,中国证监会于2013年6月7日发布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该意见中特别强调了上市公司应大力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满足信息使用者更高层次的要求,进而促进股市朝着更具活力的方向发展。2013年11月29日,环境保护部发布首届中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评价报告(以下简称《评价报告》)。随着股市的反弹和日益规范化,连续关闭了14个月的IPO于2014年1月再次重启。沉寂了一年多的中国股市再次复苏,各大企业争先递交新股发行的申请材料,而上市公司的环境责任信息披露状况则成为监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二)现实背景
2013年,雾霾天气几乎席卷大半个中国,霾是一种有害物质,在进入人的呼吸道后会严重危害机体,更有甚者可能导致中毒死亡,故它又形象地被人们被誉为“健康杀手”。雾霾产生的三大来源之一就是企业制造出的二次污染,这使社会各界特别是监管部门的目光都集中到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问题上,加之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污染事件,从紫金矿业污染汀江,到哈药集团 “污染门”事件以及青岛中石化东黄输油管道泄漏爆炸特別重大事故,这些威胁民生、涉及上市公司的污染事件开始受到了主流媒体和社会大众的普遍关注。
(三)政策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的新要求,早自2011年11月,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就联合团中央中国国际青年交流中心,开展了由民间第三方独立组织的首届中国上市公司环境责任评价活动,这次活动是落实国家政策的具体表现。此次活动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建立一个趋于国际标准的报告指标体系,指导中国企业发布更多更高质量的环境信息披露报告,旨在激励广大企业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意识,以实际行动更好更自觉地履行各自的环境责任。
二、报告启示
通过对首届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的分析和对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现状的剖析,可以看到:
(一)《评价报告》评价门槛高
此次《评价报告》的一个重大特色就是采取较严格的评价门槛,对评价期间出现负面环境信息的上市公司采取“一票否决”的态度。这充分体现了当今社会公众对企业环境信息需求增加且态度严谨,我们在褒奖履行环境责任方面表现突出的企业的同时,也绝不纵容威胁民生、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的不道德行为的出现,可见社会公众对企业在环保措施方面做出的努力提出了严要求。
(二)分散的披露模式逐步趋于独立报告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补充报告的模式;另一种是独立报告的模式。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大都选择发布环境报告书来披露环境信息。企业环境报告书是承载企业年度环境信息的独立载体。企业公开向社会公众报告其环境信息是为了利用公共压力建立积极的环境保护行为,最终形成完整有效的公众监督机制体系。独立报告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形式,也将是今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主要模式。
(三)评价指标体系——中西合璧
此次《评价报告》指标体系的设计在参照联合国发布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南(第三版)》的基础上结合了我国上市企业现阶段信息发布的实际状况。既借鉴了国外的先进经验又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我们努力的下一步是逐步向国际靠拢,但在此过程中要循序渐进地过渡,切忌不能生搬硬套急于求成,一定要在参考国际和国内标准的基础上,不断补充和完善满足各类信息使用者实际需要的评价指标体系。
(四)环境信息披露地区差异明显
在《评价报告》中,综合得分和排名靠前的都是明确提出环境文化的企业。首都北京作为一线城市,上市公司云集,该城市经济发展中的环境问题自然成为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因此位于北京的上市公司比起其他地区更多的进行了环境信息披露。在此次参与评比的617家上市公司中,北京市有82家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成为披露环境信息企业最多的城市,广东省以微弱差距排在第二位。相比之下,位于中西部地区的14个省份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量仅为个位数。由此可见,东南沿海地区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数目明显多于内陆地区。
(五)具体披露指标仍有不足
对各一级指标进行分解可以看出,在具体资源利用方面,企业披露的详细指标还存在明显的不足。特别是对于第一、二产业,很多企业忽视了碳核算指标,该项指标得分只有0.17(满分2.78);第三产业在“气候变化”和“行业影响”这两个二级指标的得分率都不到4%。这些数据说明目前整体上企业都能够把环保理念添加到企业文化中,公布的环境报告能够大致反映企业的环境信息,但所做的工作还不够细致,对具体指标的涉及还不够,披露还不够明确。另外企业在具体参与和支持环境保护的公益活动方面所做的努力仍亟待加强。
(六)环境信息披露主动性仍不够
《评价报告》显示,此次参与评比的617家上市公司中发布《环境责任报告书》的仅有18家。在过去的三年里,虽然上市公司发布《环境责任报告书》的企业数量从7家上升到18家,但可以看到上升趋势相当缓慢,与发布《社会责任报告书》相比,企业发布《环境责任报告书》的比例很小,企业积极性不高。国家对环境污染的重视程度已然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不仅是遵守国家法律的表现,同时也满足公众以及社会舆论对企业环保方面的关注,有助于整体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七)真实性无法测量
《评价报告》是针对各上市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情况做出的整体评价,但现阶段对于企业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却无法验证。企业是否存在“报喜不报忧”或对负面消息“闪烁其词”?这就要求建立独立的第三方审计,客观公正地鉴证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同时企业在进行环境信息披露时以道德为准绳,同时具备自我监督的意识。但更重要的是加大相关评估细则的审查力度,用道德和制度双重保障共同约束企业环保行为。
(八)政府措施强制力不够
到2010年,我国已颁布了6部环境保护法律,13部与环境相关的资源保护法律,以及395项环境标准,
可以说基本形成了环境法律。但关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相关约束规定却迟迟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这是导致现阶段企业对环境信息披露不重视或披露不规范、不全面等问题的主要原因。这就要求我们应完善环境法律制度,用法律法规保护生态环境,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更多更具强制力的法律法规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它能迫使更多企业自愿进行环境信息披露,另一方面,完善的法律体系还能降低环境污染犯罪率。
(九)环境信息披露的财务会计制度有待健全
环境会计是一门交叉学科,但有关环境保护、环境会计的法律法规之间却几乎没有相互涉及,单纯性的依靠环境法律法规或会计法规都无法起到强制作用。因此,需要对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建立专门的强制性的法律法规。财政部和国家环保部门应通力配合,制定出的准则需要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方法、内容、模式做出统一的规定。并且,需要在技术性规定中规定具体指标的数据,进一步细化环境会计的指标,量化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使得公众、舆论和执法监管部门有据可依。
三、报告评价
现实意义:由独立的民间第三方组织的以中国上市公司为代表的社会责任评价报告,旨在建立一个全面科学的评价评级体系,向全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的舆论监督和信息反馈,以提高企业在环境、供应链、员工、公益等方面对社会所作出的贡献。虽然此次《评价报告》对企业披露出的环境信息的真实性无法考量,但值得我们肯定的是,首届《评价报告》是一个探索和创新性的尝试,企业社会责任的外部评价体系已基本形成,下一步就是要不断完善评价体系,进一步细化评价指标,扩大《评价报告》的适用范围,从上市公司逐步延伸到拟上市公司和规模型企业,最后推广至所有企业。《评价报告》扮演着一个激励物的角色,实事求是的公开评比结果,得分高的企业会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形成良好的社会声誉,这样就能激励得分较低的企业提高环境责任意识,更好履行环境责任,争取迎头赶上。最终让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渗透到企业的竞争中,成为评价企业综合实力的一项重要指标,让更多的企业主动进行环境信息的披露,让环境信息披露体系建设走进企业文化,真正融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之中,为一个透明的中国和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梦而共同努力。J
参考文献:
1.刘建春.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措施[J].商场现代化,2010,(10下).
2.中国新闻网.http://edu.ifeng.com/gaoxiao/detail_2014_01/09/32875431_0.shtml.
3.解放网.http://data.jfdaily.com/a/7358776.htm.
4.沈洪涛,冯杰.舆论监督、政府监管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J].会计研究, 2012,(2).
5.李莎.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中会计职业判断的应用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1).
作者简介:
李青,女,西安财经学院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财务会计的相关理论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