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涵义及业务范围
国际货运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是指国际货运代理机构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或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劳务报酬的经济活动。国际货运代理通常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中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若干环节,可直接或通过货运代理及他雇佣的其它代理机构为客户服务,也可以利用其海外代理人提供相关服务,其核心业务包括:
1.代表发货人(或出口商)。其业务流程包括:(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合适的承运人;(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国家的政策;(5)包装;(6)仓储;(7)称重和量码;(8)购买保险;(9)办理货物出港的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10)安排外汇交易;(11)支付运费等;(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交付发货人;(13)安排货物转运;(14)告知收货人货物动态;(15)记录货物灭失状况;(16)协助收货人向相关责任方进行索赔等。
2.代表收货人(或进口商)。其业务流程包括:(1)报告货物动向;(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证;(3)提货和支付运费;(4)安排报关和完税等费用;(5)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6)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7)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等。
3.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它是指收取货物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承担承运人的风险责任,对货主提供一揽子的运输服务。在发达国家,由于货运代理发挥运输组织者的功能巨大,因此有不少货运代理主要从事国际多式联运业务,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较差、法规的不健全以及货运代理人员的素质不高等原因,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功能发挥的空间有限。
二、国际货运代理风险的成因分析
国际货运代理风险总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其中前者亦称市场风险,是无法规避的,而后者又称企业特有风险,是可以识别、评估和应对的。笔者认为,究其原因,国际货运代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承运人选择不恰当。货代作为货方代理选择了无资格的无船承运人,而后发生了无单放货,则货代是否要因未尽审慎选择承运人之责而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如某海事法院审理的安徽某进出口公司诉上海某货运有限公司案中,就是作为货代的被告选择了未在我国交通部备案的无船承运人,因而被判决需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货代发出错误指令。如果货运代理公司接受某货主委托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事宜,货物抵达目的地前,货运代理得到货主电话要求(后来否认)后,指示外代公司凭提单传真件和银行保函放货,外代在通知船公司时忽略了要求银行保函这一重要条件,造成国外收货人提货后不付款,货主损失巨大被诉至法院。对于此类案件,一审法院认为,见正本提单放货是船公司及其代理的行业惯例和法定义务,无单放货与货运代理的指示没有因果关系。但二审法院认为,货运代理作为原告的代理,擅自指示外代公司、船公司无单放货,而货主的损失与此指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应赔偿货主的全部损失。在此案中,货主的指示实际上是不符合船公司见正本提单方可放货的货运惯例的,作为代理人,货运代理应当取得货主的书面授权,使其行为后果归属于货主,以避免本不应该承担的责任。
3.垫付运费的回收缺乏保障。由于货代业激烈竞争,货代公司有时迫于留住客户的压力,有时不再强制要求货主付款赎单,而是采用潜在风险较高的月结或季结方式。在这种激进的运作模式下,货物装船出运后,货代公司必须先向船运公司或订舱的其他货代公司付款赎取正本提单后直接交付给货主。在货主取得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代公司很可能就失去了追索运费的控制权和主动权。例如,如果货主拒绝支付运费,货代公司通常只能采取法律措施来解决。尤其是,在货主为买方市场的情况下,货代公司这种运费结算方式所带来的风险难于预估。而货代公司只能从与货主委托合同的签订、及时进行运费确认等措施来强化风险控制,避免发生因缺乏有效合约等证据而输了官司的情况发生。必须强调,如果是陌生货主委托业务,货代公司必须坚持付款赎单的原则,以避免在交付正本提单的情况下无法顺利回收运费。
4.无故承担承运人的责任。货代公司实际上属于货运服务中介,是联系货主与船运公司的纽带。有些货主错误地认为,只要货代公司接受了其订舱,那么此后任何环节发生的问题,货代公司都应负责。在这种错误的认识下,导致货代公司赔偿陆运拖车中的货物损失、赔偿货物在目的港迟延交付的损失,以及赔偿在海运过程中货物损毁的损失等,这些案情时有发生。笔者认为,发生货代公司代人受过的原因,一方面是货主对于货运代理业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另一方面是货主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货代公司签署不对等的合约,货代公司为了争取客户资源而委曲求全。但是,货代公司不是船运公司,它既无权决定货物能否赶上预定船期,也无权决定货物何时到达目的港。因此,对于货代公司来说,切记不要因承揽业务的需要而向货主许下超出自己能力范围之外的承诺,诸如船期、保证货物安全到达等,否则一旦发生迟延交付或者货物损毁事件,货代公司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5.客户采用分单骗货。在货主订舱时(可能是国内也可能是国外买方),订的是4箱货并要求出具一套正本提单。但是,在货已集港后,买方或其要求卖方向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提出分单。即将4箱货由出具一套提单改为出具两套提单,但是,买方只在银行赎回其中的一套提单,并拿另一套提单在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目的港代理处去提货。他们可能利用船公司目的港代理的疏忽或其他方法用一套提单将4箱货全部提走。由于买方不赎另外一套提单,银行不得不将提单退回,卖方就会用手中的提单,起诉装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在这种情形下,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这种诈骗手段,主要是利用船公司或无船承运人在操作程序上的疏忽,也有可能是其与目的港代理中个别的人串通而将货物提走。
6.签发国外非法提单,承担连带责任。有些国外货代公司在国内并没有办事机构,他们通常在支付一定代理费的情况下,委托国内货代公司代他们操作指定货,并代为签发国外货代提单,这些在国内没有办事机构的国外货代公司的提单,在我国交通部没有缴纳相应保证金和备案的情况,一般都被称为非法提单。在货代公司签发国外非法提单的情况下,一旦发生目的港无单放货或者其他涉及提单的海运欺诈事件,货代公司就要根据《国际海运条例》的相关规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作为国际货运代理人一定要考察提单的合法性,考察国外货代公司的资信状况,以避免为了蝇头小利的代理费而成为他人欺诈的工具和替罪羊。
三、国际货运代理风险的控制措施
在正确识别和评估风险后,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方法,对国际货运代理风险进行有效应对,以尽可能减少潜在的损失。笔者认为,国际货运代理风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通过国内外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的比较分析,综合考虑当前中外国家或地区对国际货运代理的立法现状,结合我国司法界、本行业对其业务和功能的界定,笔者建议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尽快制定专门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完整性法律,并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定义、范围、责任、监管机构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以解决当前本行业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如管理机构的多元化、法律条款的不一致等。例如,在新《海运条例》中,我们可以将“经营代理”、“无船承运”分开界定,并规定其主管部门是交通部。目前,该条例与以前外经贸部发布的国际货代管理条例的规定存在诸多矛盾,新政策出台,但旧政策却未废止。因此,如果一家货代企业现在要经营代理和无船承运业务,分属两个部门管理,到底以哪个文件为准,还存在很多漏洞。笔者建议不断修订、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
2.保持国家政策的连续性。它是指除了国家政策自身要保持一定稳定性外,更重要是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使之符合未来业务拓展的需求。例如,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后,标志着该行业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正逐步走向成熟,但是由于不少企业还处于初创阶段,其竞争实力有限,业务运作不规范。政府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给予中小型货运代理企业以一定程度的保护,不能让其完全置于激烈的竞争环境之中。笔者建议从保障中小企业融资、人才与技术的支持以及引导企业间有效合作等方面给予支持,为我国中小货代企业的茁壮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
3.加强国内外货代企业的合作。国际货代系统风险无法回避,但是,企业间的合作,可以减少内耗,避免陷入孤军奋战、分散经营的局面,它可有效降低货代业务的风险。例如,国内货代企业可以选择大中型货运代理企业为龙头,中小型企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加盟连锁企业,从而整体提升国内货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通过行业间的惯例制定,要求加盟者共同遵守,使特许方与被特许方在经营管理理念保持一致。特许经营模式给特许方和被特许方双方互惠的机会,特许方无需资金投入,即可壮大规模,受特许方可以得到大企业的支持与扶植。除此之外,外资货代企业的进入,对中小货代企业来说既是压力,又是一个发展契机。外资货代企业有很多优势,如具有雄厚的资金、成熟的网络、优秀的管理经验等,但它们刚刚进入我国,对我国的国情不太了解,急需得到本土企业的帮助。中小货代企业可以与国外有一定实力的货代企业开展合资、合作经营,走合资合作之路。在合作的过程中,企业可以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优化货源结构,拓宽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从而达到扩大经营规模、壮大竞争实力的目的,以最大程度规避货代业务风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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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科规划课题(12JCGL12YB)、浙江省教育科学规划研究课题(SCG117),以及宁波大学研究生教育改革项目“《财务报表分析》课程的创新教学模式研究——基于MBA教育视角的分析”的创新与实践”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城乡规划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