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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搬迁补偿款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探讨

2015-12-15 12:55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

关键词: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改造中涉及搬迁问题越来越普遍,笔者所在公司也有下属公司面临搬迁补偿。搬迁补偿款的会计处理是企业财务较为复杂的业务之一。笔者将搬迁补偿款处理有关的现行会计、税收政策进行了归纳,并结合工作实际对搬迁补偿款的处理提出建议与同行们共同探讨。
    一、适用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目前适用的会计处理政策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以下简称《解释3号》)和《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两个文件。《解释3号》出台在财企[2005]123号文之后,但《解释3号》未明确规定废止财企[2005]123号文。这两个文件规定的会计处理政策存在不同之处,在实务中如何把握会计政策适用的有效性和统一性也是困扰企业会计的难点之一。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财会[2009]8号
  《解释3号》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预算资金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所有者权益,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迁补偿款,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处理:属于搬迁过程中出售、报废或毁损资产补偿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相关规定,计入相关资产处置损益;属于对搬迁过程中新建资产或停工损失等补偿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进行处理。
  而企业在收到政府的搬迁补偿时,往往难以区分政府搬迁补偿是预算资金还是预算外资金,根据《解释3号》的规定采取何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判断也存在很大难度,若作出错误判断就会导致会计处理差错,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
  该文件首次明确了企业在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时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根据财企[2005]123号文的规定,企业收到搬迁补偿款时计入专项应付款,同期的损失或费用冲减专项应付款,搬迁结束后,专项应付款如有余额,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由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享;专项应付款如有不足,应计入当期损益。
  二、适用的有关税务法规
  搬迁补偿款涉及到的税种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在此分别加以阐述。
  (一)营业税
  1、《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不征收营业税。
  依据上述文件,企业因城市规划取得的搬迁补偿或补贴收入凭借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可以不交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同时第8条又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进一步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对实施细则的第11条中作了进一步的解释,对因“城市实施规划”和因“国家建设的需要”作了明确解释。
  根据财税[2006]21号的规定,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目前企业所得税方面涉及搬迁补偿款的税务文件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1号)。
  比较两个文件,国税函[2009]118号文比财税[2007]61号文更具有实际操作性,明确了将搬迁收入更名为搬迁和处置收入,定位和定义更加清晰。
    国税函[2009]118号文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包括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国税函[2009]118号文特别指出:企业没有搬迁规划的,收到搬迁补偿款的当年就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企业有搬迁规划并符合相应条件的,搬迁补偿款可以在规划搬迁次年起递延5年,超过5年的在第6年要将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企业实际搬迁规划期间不足5年的,则在完成搬迁活动的当年将余额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纳税。
  三、搬迁补偿款会计实务处理
  本文结合公司所属子公司A公司的实际,对搬迁补偿款业务的会计实务处理过程进行分析。
  首先根据企业与政府部门签订的搬迁补偿合同确定A公司收到的搬迁补偿款不属于财政预算资金,会计处理要按照《解释3号》规定后两种情况确认收入和费用。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假设A公司收到搬迁补偿款3000万元,其中在1月份收到搬迁过程中出售、报废或毁损资产补偿500万元,6月份收 到对搬迁过程中新建资产或停工损失等补偿1000万元,次年1月收到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1000万元。
    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1、在1月份收到报废资产补偿5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5000000
    同时对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进行结转,亏损进营业外支出,盈余进营业外收入。
    2、6月份收到对搬迁过程中新建资产补偿500万元,停工损失补偿500万元。
  (1)对新建资产补偿,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根据A公司重置计划,在重置资产使用期5年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递延收益  5000000
    在重置资产使用期内
    借:递延收益  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00
  (2)对搬迁过程中停工损失补偿500万元,属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损失,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费用期间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递延收益  5000000
  在确认费用期间
    借:递延收益  1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5000000
  3、次年1月收到对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1000万元。
    借:银行存款  10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000
    4、在纳税年度A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建议
    国税函[2009]118号文明确规定了企业搬迁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可将重置成本计入当年纳税年度进行抵扣,但如果企业考虑开拓新的生产经营业务将搬迁补偿款做为投资款设立新的子公司,那么搬迁补偿款能否在子公司计算所得税时进行抵扣,这是原有税务文件中不涉及的。
  由于城市改造而带来的搬迁企业越来越多,很多企业搬迁后考虑转换经营方向,比如从制造企业转向房地产企业或金融企业,会以新设立一个子公司的平台方式进行操作。这就意味着企业搬迁后搬迁补偿款不是重置而是再投资,税务局能否根据实际情况对搬迁重置的定义扩大范围,会对很多搬迁企业的生存及盈利状况造成巨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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