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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风险角度看我国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的披露

2015-12-15 12:52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旧的投资体制遗留问题和新的全球金融危机让我国的中小企业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此时推出的创业板无疑让大家都看到了一线希望。然而从发展现状看来,创业板个性鲜明但是忧患重重。本文基于创业板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从风险防范的角度分析了当前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特殊性,并探讨了进一步加强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的措施。

关键词:创业板;会计信息披露;风险;特殊性
1. 我国创业板市场的特征
  旧的投资体制遗留问题和新的全球金融危机让我国的中小企业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此时推出的创业板无疑让大家都看到了一线希望,因此创业板从开板以来就聚集了强大的人气和动力。由于创业板市场的定位与传统市场极其不同,我国对创业板的监管始终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本理念,来规避风险以保证健康发展。然而从发展现状看来,创业板个性鲜明但是忧患重重:
  首先,“三高”超募现象仍在继续。截至2010年8月6日,创业板公开发行并上市100家企业,这百家企业平均发行市盈率67倍,平均发行价每股33元,平均每家企业超募4.8亿资金,超募比高达210%。但这些高市盈率支撑的企业大多并没有令人满意的表现,业绩下滑,财务造假层出不穷。纵观已公布的半年报,创业板企业的业绩丝毫未见高成长,与当年的意气风发相比仿佛已是另一番模样。
  其次,创利有余而创新不足。创业板上市的企业要求是涉足新经济、新技术、新农业、新材料、新能源、新服务等领域。而笔者对截止2010年9月上市的123家企业进行分析发现,大多上市公司集中在电子信息技术、生物制药、机械设备制造这三个高科技行业和板块,占总量的67%;从事石油化工的上市公司有14家,占总量的11%;而从事社会服务和新农业的仅有8家,只占总量的6%。相比海外创业板市场,我国的创业板中对新技术、新农业和新服务的涉猎很少,创新项目稀缺,尚未形成广泛合理的高科技布局,这一切必然使企业和投资者面临比主板市场更严峻同时也是更特殊的风险考验。
2. 创业板市场面临的风险特殊性
  早在创业板筹备初期,就有学者对创业板将面临的风险做过深入浅出的研究,其中大致将其风险分为两类: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包括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等,而非系统风险则主要包括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诚信风险等。创业板市场发展至今,又展现了更多其特有的风险因素。
2.1 市场准入阶段的风险
  从《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来看,上市门槛相对于主板市场较宽松,主要服务于处于成长期的高新技术企业,但同时也埋下隐患。在创业板开立初期,证监会受理了191家企业上市申请,最终通过的只有28家,而未被受理的申请更是突破2000家,充分说明上市机会稀缺,供求失衡的风险必然导致上市公司之间的种种非正当竞争,其往往表现为夸大财务指标、资本规模和盈利水平,修饰自主创新能力和成长性,以及争取上市过程中的寻租行为等恶性竞争手段,现在愈演愈烈的一种趋势便是“拉关系”,主要是一些不了解市场规则或资质不足的企业通过非法的保荐途径欲求上市,这不仅造成企业过度包装风险,也加大了保荐机构的认定风险,为日后企业的失败埋下了伏笔。
2.2 业务交易阶段的风险
  首开日28只个股上市,却面对着上百万的投资者,股价很难不被爆炒,时至今日创业板市场上也不过百来家企业,整体融资规模过小而市场预期过高,过多的资金追逐稀缺的股票必然加大了创业板的不稳定性。另一方面,创业板上市公司多为中小型企业,股本规模都比较小,组织结构简单,往往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是公司的决策和经营者,加上身处特殊行业,不排除上市公司出于自身利益而利用投资者对其经营项目不熟悉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加大了信息不对称风险和企业道德风险,导致投资者的盲目投资。而这两大风险存也会使得创业板更容易被操控,引发过度投机,给创业板市场整体带来影响,美国纳斯达克的网络泡沫就是一大教训。
2.3 退市的风险
  据有关专家预测,首例创业板退市将有可能在明年出现。按照如今的发展趋势来看,上市公司确实面临着以下退市风险:其一,超募现象始终存在。人们对创业板开始失去信心,今年2月创业板上数十只股票跌破发行价的遭遇似乎也在暗示这个市场巨大的不稳定性。超募资金大多缺乏好的投资项目,不能真正将其用于新技术或新服务的研究开发,这其实等同于资金短缺,最终会导致企业经营失败,再难在市场上筹到资金,从而不得不选择退市。其二,创业板推崇的是高新的中小型科技企业,这些企业大多成立的时间短,没有健全的内控制度,或者过于注重技术研发而缺乏经营管理的经验,因此公司治理水平有限,很容易受政策和市场变化的影响,导致经营决策和企业管理上的失误,核心竞争力下降,产生退市风险。
2.4 监管层面的风险
  从已经出台的种种规则和管理办法来看,我国对创业板的上市条件、发行制度、交易制度等方面都有严格规定,而对于公司上市后续监管等方面的内容缺乏,对于信息披露问题也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当创业板市场上出现各种问题之后,没有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条款来处理这些问题,我们只能用救急的方法来补缺。其实质是用一个体制上的错误去纠正一个技术环节的错误。其不仅在管理体制上倒退,在管理实践中也不可能有效。这只能导致监管体制效率的下降。(刘纪鹏2009)
3. 创业板市场风险的特殊性决定了会计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高度的市场透明度是确保公平和效率的前提。会计信息的作用就在于增强市场透明度,协助投资者作出准确判断,均衡市场各方的力量,进而有助于应对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所处环境的不稳定性及与之相伴随的高风险,加之核心技术的特殊性必然会影响企业价值判定。资产负债的确认计量等全套会计信息系统,并最终反映为会计信息披露需求,这一点可以用来指导我国创业板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
  创业板的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应该是:基本原则+创业板市场特殊需求。基本原则与主板市场要求相一致,包括真实、准确、充分、及时、成本效益等原则。而对于特殊的信息披露要求则应该包括:
3.1 突出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和创新性,以真实反映企业价值
  由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上市标准较低,业绩和盈利水平要求不严,信息披露的重点还是其核心竞争能力,即公司的成长空间和创新 潜力,因而上市公司应该特别注重披露核心竞争能力信息。2009年12月公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准则第30号》)中要求公司应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公司核心竞争力水平,譬如使用的先进设备、专利、非专利技术、核心技术人员,及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的独特性,特有的资源要素使用等方面的重要变化及对公司所产生的影响。一旦导致公司核心竞争能力受到严重影响的情况发生,应详细说明这些事项及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充分披露企业在所属行业中的地位、产品的成长技术指标、市场需求的潜力和稳定性、未来市场竞争程度等信息。在财务报告中也强调对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及专业技术人员比重、净资产收益、销售收益增长等进行报告。如今创业板市场上除了科技型企业,还包括了一些建筑业、服务业等,其会计信息的披露更应该体现多元化和创新性,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并重,以适应市场需要,降低市场整体风险。
3.2 强化对风险因素和市场不确定性的披露
  与主板市场相比,创业板市场的产品投资回收期长,技术成熟度和质量水平都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加上高新技术企业规模较小,其面临的经营风险、技术风险、内部控制等风险要复杂得多。因此在《准则第30号》中强化了对风险因素的披露要求,要求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披露可能对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的所有风险因素,旨在全面揭示公司风险,使投资者能准确了解公司情况。其中特别包括了单一客户依赖风险、原材料价格及供应风险、资产质量或资产结构风险等区别于主板的披露要求。企业在披露信息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定性加定量的方式分析各风险因素对公司当前及未来经营发展的影响。同时,针对超募现象的存在,强调了后续募集资金运用的信息披露责任,使创业板能更灵活运用资金也更关注资金的使用效率;相对的,由于创业板新增了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退市情形,因此,要求公司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时,应进行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风险提示。
3.3 适应并且体现企业公司治理水平
  创业板虽然推崇的是高新的中小型科技企业,但这些企业成立时间短,缺乏现代企业的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规范和人事制度,尤其是家族企业,内控制度弱化,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大股东一人决策,董事会、监事会沦为摆设。公司治理结构的缺失导致企业内部和外部信息不对称,致使会计信息质量低甚至虚假会计信息。因此应完善公司治理的披露准则,实现会计信息的披露与公司治理的良性互动,一方面通过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内部监管,减少信息不对称性,防治一股独大现象,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一方面提高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使之能体现公司治理水平,并以此为基石对公司的内外治理框架进行改进。
3.4 强调对中小投资者和政府的责任
  日前,财政部指出中小板和创业板是今年会计检查的重点,既要检查上市前后会计信息真实与否,也要关注创业板公司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能对创业板公司的主要风险和会计信息质量做出基本判断。这其实就强调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责任和重要性,通过正确的信息披露,揭示创业板的问题所在,监管机构才能及时采取措施,最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因此,要对创业板的上市公司严格实行上市标准和保荐人制度,确保其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协助监管机构对公司质量进行正确审批和考核;另外对重要的财务信息如市盈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应针对行业特点选择更适合的估值方法,对于大多数投资者不了解的技术指标等应该有合理的注释,对公司经营运行、成长能力、市场前景等非财务指标做出科学的预测,且这样的预测应当由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和监管机构进行全面审核。创业板市场上散户居多,政府管理有其难度,信息披露就该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和提高政府效率放在首位。
3.5 创新和高效的信息披露方式
  针对创业板市场风险高、公司规模小、收入来源单一等特点,其信息的披露要讲求准确快捷,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降低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提高信息披露效率。目前我国实行网站为主的信息披露方式,增加对创业板市场风险的特别提示,并且不断简化信息披露过程,减轻上市公司负担。《准则第30号》也对上市公司的年报内容和格式进行了简化调整,如简化主营业务披露,只需按照产品或地区披露,已经在临时报告中披露过的内容,一般只需要说明临时报告的时间、网址链接等内容,并集中披露与风险和财务状况相关内容。
4. 对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特殊性的进一步思考
  从创业板筹备至今,我国一直都在适应创业板市场的种种特殊信息需求的道路上不断探索,试图寻找企业信息披露成本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之间的一个平衡点,以求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我国创业板的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已形成完整的框架,《准则第30号》发布了更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但是规则总是会有缺漏,而特殊性还会在实践中继续演化,更重要的是如何将规则落实到特殊的实践中去。由此思考如下:
4.1 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相结合
  由于规则的局限性,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已无法满足投资者多层次、深度化的信息需求,应该完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方式,将强制性和自愿性并行是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必然趋势。 董旃(2010)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企业规模,股权结构和董事会结构三方面进行了分析,认为无论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供求双方还是从政府和市场的监管来看,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在我国都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创业板市场的特殊性和多样性加剧了上市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的难度,加重了创业板市场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上市公司进行自主、及时的信息披露能够权衡各方利益,降低企业和投资者风险,保证创业板的顺利发展。但目前企业规模小,股权结构比较集中,董事会职能发挥空间小,都制约着创业板的自愿性披露,因此准确有效的自愿性披露不仅要求上市公司加强公司治理水平和内部控制程度,也要求一个更公平有效的外部市场环境。
4.2 规范中介机构,强化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责任
  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或虚假信息披露使信息使用者承担风险或者带来损失时,应有明确 的法规制度为依据进行责任归属。从现行法律来看,隐瞒不报或者虚假信息如何确定责任人员,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该赔偿哪些经济损失一直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因此应当强化证券法对信息披露方面的规制,并针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特点制定更严格的处罚措施,从法律角度规范创业板市场。另一方面,作为上市公司保荐人的中介机构也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范畴,了解其面临的风险,何种情况保荐人应当承担责任,应当受到什么样的惩罚。科学的制度设计应当参照主板的经验教训,合理划归责任,对中介机构做定期的尽职调查,加强行业自律,建立诚信档案等,并在出现问题时真正追究中介机构的连带责任。
4.3 建立一个统一的会计信息披露平台
  虽然我国为创业板市场指定了相关的信息披露网站,简化了信息披露过程,但是和主板市场结合起来看,我们的信息披露途径还是比较复杂和冗余。张燕洁(2009)在其硕士论文中提出加强信息披露系统的建设,建立类似美国的 EDGAR 系统,即电子化数据收集、分析及检索系统。1996年,美国SEC规定所有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美国上市公司)都必须进行电子化入档。这其实是为上市公司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披露平台,极大提高了SEC的工作效率,强化了信息披露的规范程度,为投资者获取证券市场信息提供了更多便利,同时也促进了证券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我国在强调信息披露自动化的同时也可以尝试整合一个这样的平台,从而提高信息披露效率,也降低企业信息披露成本,更好的实现信息披露和保护投资者利益之间的平衡。
4.4 培养创业板市场的理性投资者
  创业板市场上多为中小投资者,尤其是个人投资者占多数,他们大多缺少经验,压力承受能力较低。创业板市场需要理性投资者,应培养投资者牢固树立风险意识,能对披露的会计信息作出科学的分析和判断,同时熟悉上市规则和交易规则,拥有相关的知识储备和一定的投资技巧,来维护整个市场的理性。

参考文献: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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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丁玫.创业板市场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标准研究,财会通讯,2009(9).
[8]张燕洁.创业板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09(12).
[9]董旃.《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_基于创业板市场分析》,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1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1月31日.
[11]《对创业板公平和效率缺失的思考》,刘纪鹏,曹凤岐,席涛,2010腾讯财经“资本市场20年20人论坛”.
[12]董旃.《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_基于创业板市场分析》,天津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
[13]张燕洁.《创业板披露法律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9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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