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文章根据国务院、财政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的新旧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了比较与分析。
关键词:煤炭企业 安全费用 会计处理 比较
一、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政策
为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设施长效投入机制,2004年,财政部等部门联合下发了“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其中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该办法要求境内所有煤炭生产单位均应建立生产安全费用的提取制度,且应按规定标准和浮动范围内自行确定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安全费用提取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动的,经报主管税务机关、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从下一年度开始执行新的提取标准。安全费用在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2006年12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财政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煤炭企业安全生产费的会计处理问题。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企业通过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资产进行管理。
2008年12月,根据财政部关于年报工作的要求,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按照2008年新准则讲解中的具体要求处理,在盈余公积项下以专项储备项目单独列报,不再作为负债反映。
2009年,根据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单独在资产负债表中设置专项储备科目,用于反映安全费用的计提和使用。2月,证监会就山西证监局关于煤炭上市公司生产安全费等费用的核算问题进行了回复。复函中明确,煤炭企业对生产安全费进行追溯调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可以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应通过未分配利润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按规定范围使用生产安全费和维简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要求计提折旧;编制2008年年报时,根据取得的有关信息,能够对因会计政策变更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进行追溯调整时,应进行追溯调整。
二、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
按照2004年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四)的规定,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安全费用时,按照实际产量和计提标准计算,记入制造费用和长期应付款科目;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长期应付款;属于资产性支出的,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后形成固定资产,同时按固定资产成本,核减长期应付款,摊销记入累计折旧,该项固定资产在以后使用期内不再计提折旧。
(二)2009年前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时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
2008年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对煤炭企业安全费用会计处理规定为:提取时,在所有者权益项下从利润分配转入盈余公积。使用时,如果属于购建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等资产的,视同购置固定资产,通过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并按照企业确定的计提标准计提折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如果属于费用性支出的,应当通过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要求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和形成资产的金额在所有者权益内部进行结转。从盈余公积转入利润分配,但以盈余公积中计提的专项储备余额减至零为限。企业未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三)2009年及以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时煤炭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及有关规定
2009年,根据财务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煤炭生产企业计提和使用安全费用提出新的规定。计提时,计入相关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使用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属于形成固定资产的,应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三、煤炭企业安全费用新旧会计处理的利弊分析
1.煤炭企业每年新增固定资产中有一些是原始投资资金形成的,有一些是安全费用形成的,有一些是折旧资金形成的,还有一些是维简费用形成的,几者的会计核算方法不同。这样必然会造成因资金来源不同使同一企业增加相同资产而折旧方法不同,其账面价值也不同的情况,给企业的资产经营管理带来极大的不便。
2.煤炭企业通过调整安全费用的计提和使用,为调节利润创造了条件。实际工作中,企业通过调整安全费用的计提比例,调整企业各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其中2008年尤为明显,2008年国内煤价上涨幅度最大,煤炭企业利润大幅度提升,为了掩盖真实的利润情况,企业往往通过二次、三次调整安全费用的计提标准,最终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
3.2008年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虽然在税收上没有明确是否在税后列支,但财务核算是从税后利润中计提,并要求计提折旧,如果税收同步调整,那么该办法可以降低煤炭企业利用安全费用调节利润的空间,但也限制了煤炭生产企业计提安全费用和为安全生产投入资金的积极性,与国家高危行业安全投入的政策不符。
4.2009年新的会计处理方法基本上是旧政策与2008年政策的结合,仍没有改变或降低煤炭企业利用安全费用调节利润的方式,原因是由于安全费用属于预提性质的费用,实际工作中安全费用的支出和生产性的支出很难界定,税法又允许企业在报备的情况下税前扣除,企业可以随时调整计提比例,或者将正常的生产性支出转从安全费用支出,增加或者减少利润。
5.2011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明确提出: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煤炭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这一政策的出台,彻底的改变了煤炭企业通过安全费用调节利润的方式,能更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更科学地反映煤炭生产企业各个会计期间的安全费用支出对资产、负债结构的影响,从而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煤炭企业的财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