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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模式探析

2015-11-03 10:1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解鹏里,王奇飞,刘建军,王莉,河南省审计厅


    定量指标评价体系
    (一)乡镇及办事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财务状况评价指标。一是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乡镇、办事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完成情况。主要指标为收入计划完成率和支出计划完成率。收入计划完成率=(本年或本期单位实际收入额÷本年或本期单位收入计划数)×100%;支出计划完成率=(本年或本期单位实际支出额÷本年或本期单位支出计划数)×100%。
    二是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乡镇、办事处债权债务变化情况,对资产负债率过高的要查明原因。资产负债率=(本年或本期负债总额÷本年或本期资产总额)×100%。
    三是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乡镇、办事处经费支出情况,分析人员经费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所占比重及其变化。人员经费支出所占比重=(本年或本期人员经费支出额÷同期经费支出总额)×100%;公用经费支出所占比重=(本年或本期公用经费支出额÷同期经费支出总额)×100%。
    四是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乡镇、办事处招待费支出情况。将招待费支出单独列出进行评价,其主要目的是检查领导干部任期内招待费支出比例及升降程度,衡量领导干部是否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和标准从事公务活动以及廉洁自律情况。其评价指标为招待费支出比重与招待费支出升降率。招待费支出比重=[年(任期内)招待费总额÷年(任期内)公用经费总额]×100%;招待费支出升降率=[(本年或本期招待费支出额-上年或上期招待费支出总额)÷上年或上期招待费支出总额]×100%。
    相关财务责任评价指标。从以往审计中只反映违规金额,向既反映违规金额又反映违法违规程度转变,客观评价乡镇、办事处领导干部任期内的财务责任和投资决策责任。评价指标为支出违法违规率和投资决策程序违规率。支出违法违规率=(本年或本期各种违法违规支出额÷本年或本期支出总额)×100%;投资决策违规率=(任期内不按程序决定投资额÷任期内投资总额)×100%。
    执政理念、民本意识评价指标。一是基础设施建设支出比重指标。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本年或本期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额÷同期财政总支出额)×100%。该评价指标的设置,能够反映乡镇、办事处领导干部任期内公路建设、环境整治、城镇设施改善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及升降程度。
    二是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支出比重及升降率指标。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本年或本期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支出额÷同期财政支出总额)×100%;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支出升降率=[(本年或本期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支出额-上年或上期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支出额)÷上年或上期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支出额]×100%。该评价指标的设置,旨在反映乡镇、办事处领导干部任期内用于农田水利等农业生产条件改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及升降程度。
    三是民生方面支出比重及升降率指标。民生方面支出占财政总支出比重=(本年或本期民生方面支出额÷同期财政支出总额)×100%;民生方面支出升降率=[(本年或本期民生方面支出额-上年或上期民生方面支出额)÷上年或上期民生方面支出额]×100%。该指标主要反映乡镇、办事处领导干部任期内用于科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优抚救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及升降程度。
    (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专项资金支出违法违规率指标。专项资金支出违法违规率=(本年或本期专项资金违法违规支出额÷本年或本期专项资金支出总额)×100%,主要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所在单位各种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的违法违规程度。
    代政府管理各种基金、资金违法违规率指标。代政府管理各种基金、资金违法违规率=(本年或本期代政府管理各种基金、资金违法违规额÷本年或本期代政府管理各种基金、资金总额)×100%,主要反映领导干部任期内代政府管理的社会保险、排污费、各种基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等各种基金、资金征收管理及使用的违法违规程度。
    定性指标评价体系
    (一)会计资料真实性评价
    会计资料可以评价为真实、基本真实、不真实三种情况。
    会计资料真实,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在勾稽关系正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没有差额,或者差额很小,债权债务账务处理清晰。
    会计资料基本真实,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在勾稽关系正确,有关数据虽然不符,但同审计后认定的数据差额没有超过审计机关确定的重要性程度,债权债务账务处理清晰。
    会计资料不真实,是指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内在勾稽关系混乱,有关数据与审计认定的数据差额较大,债权债务账务处理错误。
    (二)审计事项合法性评价
    对审计事项的合法性评价可分为合法、基本合法但有一定的违法违纪行为、有严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三种情况。
    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方面未发现违法违规事实的,可认定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亦即合法。
    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但数额较小,情节轻微,可认定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基本符合财经法规的规定。
    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方面有违法违规事实,或违规金额占审计金额5%以上的,应当揭示违规事实,视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程度,认定被审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有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或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
    (三)审计事项效益效果评价
    对审计事项的效益效果性评价,应在真实性、合法性评价的基础上进行。可分为好、一般、差三个等次。
    对县级以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效益效果性评价,应以前述定量评价指标为基础,采取实际指标与计划指标或任期目标相比较,本期指标与上期(或历史最高水平)或前任指标相比较,该部门、单位指标与同类型、同规模、同行业一般水平或先进水平指标相比较。
    效益效果性评价还应注重分析经济指标变化对社会指标和环境指标的影响;注重经济活动结果对社会事业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效益效果性评价使用的数据应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 规定进行审计核实后的数据。选用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的,应标明所使用统计数据的来源。
    (四)内部控制制度评价
    对内部控制制度可以分为健全有效、部分健全有效和不健全无效三种情况进行审计评价。
    健全有效,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资产管理等经济活动、管理环节均设置了科学、严谨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部分健全有效,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资产管理等主要经济活动、部分管理环节设置了内部控制制度,未能全部有效执行。
    不健全无效,是指被审计者所在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资金资产管理等主要经济活动的主要环节未设置内部控制制度,也没有相应的替代措施;或者虽然设置了内部控制制度,但未能有效执行。
    (五)廉洁自律情况评价
    对县级以下领导干部个人可分为两种情况:
    没有发现领导干部个人不廉洁问题的,可以表述为:本次审计涉及的账面资料中,没有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个人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领导干部廉政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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