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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投资性房地产与债务重组盈余的方式分

2015-10-19 09:4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引言
  盈余管理作为现代会计理论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由于理解的侧重点不同,目前仍然未形成统一的认识。Katherine Schipper (1989)认为盈余管理实际上是管理人员为了获取私利而有目的的干预对外会计报告过程的一种“披露管理”行为。Scott提出管理人员通过对会计政策的选择以实现某些特定目标的手段。如果管理人员在一系列会计政策中自行选择,很自然会选择那些自身效用或者公司市场价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魏明海(2000)认为盈余管理是企业当局为了误导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理解或者影响那些基于会计数据的契约的结果,在编报财务报告和构造交易事项以改变财务报告时做出判断和会计选择的过程。章永奎,刘峰(2002)认为盈余管理是“上市公司为了特定目的面对盈利进行操纵的行为”,特别指明“盈余管理并非限制在会计原则或者会计方法内”。企业基于不同动因会采用不同的手段进行盈余管理。本文通过分析企业在投资性房地产和债务重组两个方面的盈余管理来看如何遏制盈余操纵。
  二、投资性房地产盈余管理手段分析
  (一)利用投资性房地产定义进行盈余管理 在业务中,只有符合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条件下才可以定义为投资性房地产,但是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中出现的核心词“资本增值”却无法落实到具体增值多少,企业可以根据主观称该资产是为了增值,将该资产定义为投资性房地产,为后续利用该资产进行盈余管理埋下伏笔。
  (二)利用后续计量方法选择进行盈余管理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一投资性房地产》,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首先,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需满足的条件来看,在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并能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那么当无法从市场取得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技术将带来很大的主观性。现行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估值模型的选择和关键参数的设定缺乏必要指导和规定。因此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来选择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价格作为公允价值。若与历史成本计量属性相比,现在的投资性房地产市场已经是一个价位很高的市场,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无疑体现出企业丰厚的净资产,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降低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于上市公司则有利于企业进行融资,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实施并购重组。同时在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条件下,投资性房地产每期公允价值的增加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能在当期确认为收益,这都有利于增加企业的利润。并且,由于税法不将资产重估增值的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不会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其次,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无需计提折旧或者摊销,那么在历史成本计量下本需计入费用类的这部分金额便无需再计,同时意味着增加了利润。例如海南航空在2009年通过董事会决议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将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根据准则进行追溯调整后,2008年合并报表层面投资性房地产增加447万元,减少营业成本442万元,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807万元,最终减少净亏损999万元。2009年合并报表层面投资性房地产增加投资性房地产6. 8亿元,减少营业成本1902万元,增加公允价值变动损益5. 9亿元。变更直接导致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由- 1. 14亿元变为3. 34亿元。通过会计政策的变更,海南航空的累计亏损减少了4. 52亿元。这一实例无疑体现出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利润弹性。
  (三)利用投资性房地产转换进行盈余管理 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因为无需进行折旧或者摊销,这一规定给企业增加了盈余管理的手段。体现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与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中。首先,当从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一方面,无需计提折旧与摊销,减少费用,增加利润。特别是对于闲置的建筑物来说,本只能作为固定资产,并且每期还需计折旧或者摊销,如若将其出租,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不仅可以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而且减去折旧费用。另一方面,由于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的期间则不得转回。固定资产本不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通过转换,改变了用途,转销资产减值准备,这无疑增加了净利润。其次,当在适当的时候再次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所确认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给企业带来了利润收益,并增加了资产的账面价值。以达到美化报表的目的。
  三、债务重组盈余管理分析
  (一)利用债务重组范围界定进行盈余管理 新准则下,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在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在定义中的几个关键词让定义变得模糊。一方面对于何为“财务困难”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另一方面,“让步事项”若未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将会导致债务重组并未作出实质性的让步。
  (二)利用关联方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 由于上市公司的债权人多是大股东,那么利用这样的关联方来实现豁免债务或者少偿还负债使重组交易本身不具有公允性,无疑给企业带来了扭亏为盈,或者合法摘掉ST帽子的机会,这清晰体现了操纵利润的空间。
  (三)利用债务重组损益进行盈余管理 一方面,新债务重组准下重组产生的收益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即营业外收入。特别的,在转让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不仅确认债务重组利得,同时确认转让资产损益,计入当期损益。这无疑会为公司的当期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为盈余管理预留空间。另一方面,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会造成收入和费用的不配比原则,也不符合资本保全的原则,巨额债务重组利得可一次计入当期损益无疑成为美化报表的捷径。因此原本期望企业通过债务重组恢复到正常状态,不能期望其在短期内见效,而应将收益分在一个或者几个会计期间进行。例如2007年的沧州化工(600722)便从债务重组中获得了巨额利润。债务重组收 益高达19.86亿元,是报告利润总额的2倍、营业收入的8倍:当年基本每股收益竟达2.68元,若剔除巨额债务重组利得,沧州化工2007年实际净亏损7.10亿元。同时,沧州化工控股子公司沧井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年产23万吨PVC装置2007年一直处于停产状态;2007年5月老厂区年产6万吨PVC生产线也被迫停产,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大幅下降。可见,通过盈余管理,公司大大改观了当时的报表,但这些漂亮的数字并没有任何经营上的实际意义。
(四)利用债务重组公允价值计量进行盈余管理 在新准则下,一方面,非现金资产清偿某债务时,规定以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和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利得,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额作为转让资产损益。另一方面,当债务转为资本时,规定以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利得,计入当期损益。这些会计处理中引入的公允价值,如同在上述投资性房地产中讨论过一样,我国多数非现金资产在没有活跃市场的情况下,企业便会通过资产评估机构来估值,这无疑给了企业人为提高公允价值的机会,进而提高每股收益,改变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文详细探讨了投资性房地产和债务重组中的盈余管理手段及防范措施,从每类资产或交易的定义应明确界定到会计处理中可待改善的部分,都可看出会计准则应严谨求真的重要性。同时企业也应该清晰认识到盈余管理只是实际盈余在不同会计期间的分布,通过账面数字来提高盈利并不能使企业长期发展下去。在不断完善会计准则的同时,如何去完善市场监管政策也应给予极大的关注。如此双管齐下,不合理的盈余管理现象相信会得到抑制。
  (二)建议 一是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一方面,若将某资产作为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土地使用权而言,那么租赁协议各方面的资料应该充分地具备,不能有任何的缺漏,以经营租赁租入土地使用权转租后不能再划为投资性房地产。另一方面,持有并准备增值后的土地使用权,定义中也归属于投资性房地产。但是由企业管理当局仅作书面决议而没有硬性条件来界定很容易产生主观的盈余管理,模糊的概念应从定义中删除,建议该类准备增值的土地使用权先划入无形资产,待出租时各类资料具备的情况下再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二是限定投资性房地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的双向转换。在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与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转换时,可以限定转换以后的本会计年度以及以后的两个不能再次转换,无法预料的特殊状况下除外,这些特殊状况将由相关权威部门作出界定。这样不仅可以一定程度限制企业随意转换,也可以保证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是明确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选定条件。在后续计量模式选择中,一方面对于不同的情况建议采用不同的模式。相应对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建筑,取得的租金收入是确定的,和市价不会有太大相关,这类资产建议使用成本模式。若使用公允价值模式,公允价值的取得一定要严格进行。否则不能进行模式转换。取得的公允价值与该资产成本模式下的账面价值差额占账面价值的比例超过某个值,如10%,方可以转换。这样既可以保证企业资产真实反应市场价格的变化,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企业随意进行模式转换。另一方面,在公允价值模式下不计提折旧或摊销,这一点也是企业在转换模式时想要利用的盈余管理手段之一。建议仍然在此模式下进行折旧或摊销,并以每年期末的公允价值为基础来计提下一年的折旧或者摊销额,不仅使得遵从收入费用配比原则,也降低此处的盈余管理空间。
  四是通过行政手段严格规范公允价值取得方式。如今市场上大部分企业都是从各种资产评估机构中获得估值,建议一方面,可以为某些类资产的市场指定一个专门对其估值的部门,如国土资源部对于投资性房地产可予以权威估值。从此处公布出来的估值作为市场上的标准估值,企业不得引用其他处估值作为公允价值。同时,该部门也应该将其评估的各类详细信息进行公布,如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假设、评估模型的选择、评估参数的选择、评估的过程及结果等信息。企业应该提供详细真实的资产详细状况,如物业的名称、所在位置、基本概况、产权情况、抵押或担保的状况、价值类型的定义。若未形成稳定市场的资产类,财政部应对于其使用条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确定公允价值的程序和方法等做出严格的规定,以制止因此而可能导致的盈余管理。
  五是规范债务重组界定。债务重组定义中的“财务困难”建议量化到与公司的盈利状况联系起来,对于上市公司。若存在以下条件之一,则认定为财务困难。条件一是最近一年连续亏损,条件二是因为三年连续亏损,股票被暂停上市。条件三是最近一年期末股东权益为负值。条件四是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况。根据上述具体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来限定随意的债务重组。
  六是降低债务重组利得盈余管理空间。财政部在2008年12月份发布的《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中作出规定:“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关联方之间进行债务重组也可以借鉴此条,将债务重组利得不是计入当期损益,而是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既体现了资产转让中的利润获得,又避免企业利用关联方进行盈余管理。非关联方之间,对具有使用寿命的非流动性资产产生巨额的债务重组利得,可分期将利得平均计入当期损益,而不是一次性计入。这样可抑制企业利用短期扭亏为盈的可能性,造成漂亮的报表假象。
  参考文献:
  [1]谢德仁:《会计准则、资本市场监管规则与盈余管理之遏制:来自上市公司债务重组的经验证据》,《会计研究》201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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