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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变迁的理论解读

2015-10-07 10:08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引文
  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制定历经1998年、2001年和2006年三次变革,其核心是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标准,计入利润还是计入资本公积。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与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的内容可以说是基本上相同。而正是因为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成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进行盈余管理的重要手段,招致强烈的批评,才进行了重大修改。那么,为什么2001年对债务重组准则作出重大修改后,在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中又基本上恢复了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最先的原貌呢?本文通过对我国债务重组准则三次变革的分析找到其中的主要原因。
  二、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评析
  (一)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主要内容
  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全面借鉴国际会计惯例,采用公允价值属性对债务人的抵债资产进行计量,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产处置收益,抵债资产公允价值与抵偿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二)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评价
  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在我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过程中是第一次,在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取得的前提下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另外,在债务重组中,债务人要对资产转让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分别确认,这将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区分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债务重组利得,从而全面了解债务重组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实际影响。1998年的债务重组准则理论上是完善的,全面具体地规范了债务重组的会计核算,除一些细节与国际惯例稍有不同,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基本趋同,对加强会计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很多学者对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批评。首先,当上市公司陷入困境时,由于债务重组收益计入当期利润,上市公司为了达到再融资、保住上市资格等目的可以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提高会计利润,但这种纯粹规避证券市场监管的债务重组不考虑实质性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构和公司治理,因此对公司不具备造血功能,不能真正实现债务重组的初衷。王跃堂(2000),俞乔、杜滨(2002),颜敏、王平心(2003)等的研究都表明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为债务人企业滥用该准则进行盈余管理提供了前提条件。其次,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我国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而公允价值应用要求市场有相当的成熟程度,因此公允价值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不具备可操作性,主观性强,孙喜平(2000)、肖凌(2000)等的研究证明了这些结论。
  三、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评析
  (一)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原因
  财政部对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首先进行了肯定,指出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对企业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然后指出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认为1998年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而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各种生产要素市场都不成熟,公允价值很难可靠计量,因此公允价值确定存在相当程度的主观随意性。另外,1998年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给少数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创造了机会。为了解决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所带来的这些问题,财政部颁布了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对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修订。
  (二)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清偿债务时如果采用非现金资产或债务转为资本方式,则债权人对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或股权的)入账价值,应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计量。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只需冲减该笔债权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总的来说,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进行了重大修订,放弃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属性,扩大了债务重组的定义,将债务人的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再计入当期利润,债权人按照其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对换入资产的价值进行确认。
  (三)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的评价
  从会计理论的角度来看,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不符合会计理论的要求。首先,从债务重组的定义来看,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规范范围更广,不再以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和债权人的让步为条件。实际上只有同时具备“债务人财务困难和债权人让步”两个必备条件的重组交易才有可能是实质上正常的交易,如果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则只能推断这种交易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有其他特殊目的的交易行为,不是债务重组。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交易,必须要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进行区分对待。其次,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不再区分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仅仅要求债务人将重组债务价值高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不对资产处置损益和债务重组损益进行区分,混淆了资本和利得的界限,不能正确区分企业的经营成果和债务重组利得,因为本质上讲资本公积具有资本的属性,收益与资本的增值有着本质的不同,债务重组收益不是资本的增值。最后,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放弃了公允价值,实际上放弃公允价值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问题,公允价值只不过是利润操纵的工具而已。
  很多学者对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的修改进行了积极的评价,认为把债务重组收益直接计入资本公积而不是利润,适应了我国当时特定的市场环境,有效地遏制了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来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如葛家澍(2003),谢德仁、樊鹏、卢婧(2005),罗炜、王永和吴联生(2008)等。
 尽管现有文献大多对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的修订进行了积极的评价,但笔者认为,它实际是准则制定过程中由于准则制定者观念错误所发生的一种倒退,使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不适当地扮演了证券市场监管的角色。正如财政部在阐述2001年准则修订原因时所述,把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实施所出现的不良后果揽在了自己身上。在学界和舆论的压力下,准则制定者搞错了自己在证券市场的角色,错误地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承担的证券市场监管的角色。
  四、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评析
  (一)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与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相比,在债务重组的定义、债务重组的方式、计量属性和债务重组收益等方面出现重大变化,与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相比,仅仅在某些细微之处存在差异,基本上是对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否定,又重新回到了1998年债务重 组准则的规范上。经过6年的实践之后,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再次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同。
  (二)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评价
  对于2006年最新修订的债务重组,有学者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对债务重组准则修订的必要性从积极方面进行了论证,认为新准则推出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新的环境能够制约新准则的滥用,如王建刚、朱金一(2006)、严红梅、闫孜冰(2006)、刘泉军、张政伟(2006)等。实证研究的文献基本上得出了和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研究相同的结论,大多认为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是导致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进行盈余管理的根本原因,应该通过加强会计监管的手段,防范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如许文静(2008),樊懿芳、纪岩(2009),齐芬霞、马晨佳(2009)等,这些学者的研究与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的研究一样,只是看到上市公司利用债务重组准则的变化进行了盈余管理,并没有深入分析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根本动机,没有认识到会计准则只是证券市场监管的工具,证券市场监管政策才是导致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根本原因。只有通过调整证券市场监管政策,才能抑制上市公司为规避证券市场监管所进行的盈余管理,谢德仁(2011)、谢海洋(2011)等的研究证明了这个结论。
  五、总体评价
  (一)对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变迁的理论评价
  1998年和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都比较一致,而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却与之相悖,从会计准则国际化的角度而言,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是我国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的一个倒退。
  1.公允价值计量对准则的质量影响
  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放弃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削弱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降低了会计信息质量。因为账面价值是一种基于过去发生会计事项的计量属性,当一项非现金资产被用来清偿债务时,由于技术进步、通货膨胀等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其实际价值与历史成本已经完全不同,债务人采用账面价值确认债务重组收益,并不能反映债务重组对公司的实际影响。而采用能够可靠获得的公允价值进行计量则更能反映这个特定交易中资产的价值。
  2.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
  债务重组从本质上讲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债务重组收益从本质上说属于交易而产生的收益,但这种交易不是企业的日常活动,只是偶发性事件,因此债务重组收益应归属营业外收入。而资本公积的性质是各种原因产生的资本增值,是归所有者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预备资本,与企业的收益无关。收益与资本的增值有着本质的不同,债务重组收益不是资本的增值,将债务重组收益确认为资本公积,混淆了收益与资本的概念,不能客观地反映债务人的经营成果。
  因此,从会计理论的角度来看,2001年债务重组准则损害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包括会计计量的相关性,离高质量会计准则相去甚远,而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基本上回归了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趋同,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
  (二)我国债务重组准则变迁的制度分析
  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实际上是准则制定者认清自己在证券市场所扮演角色的过程。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是我国最先引入公允价值,最先实现国际趋同的会计准则,却招来了激烈的批评,认为债务重组准则导致了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财政部接受了这一批评,2001年对准则进行修订,降低了会计信息的质量,却迎来一片喝彩,其实是准则制定者和公众都没有认真分析上市公司进行盈余管理的根本原因。
  国外关于债务重组的研究文献较少,且都是关于债务重组原因和方式的探讨,并没有盈余管理的问题,而美国债务重组收益始终是计入当期损益的,与我国1998年和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是一样的,说明在美国,上市公司不会利用债务重组来进行盈余管理。那为什么在准则规定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却完全不同,从而引发学者们完全不同的研究重点?说明我们现有研究所得到的结论,可能都是只看到了表面现象,没有把握背后更深层次的原因,会计准则的变化不是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根本原因,这将帮助我们正确地评价我国债务重组准则的变迁。
  国外对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的分析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即契约动机、资本市场动机和政治成本动机。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动机主要是资本市场动机,包括:上市公司在IPO时的盈余管理动机,在增发、配股等再融资时的盈余管理动机,以及亏损上市公司避免被特殊处理及退市的盈余管理动机。规避证券市场监管是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根本动机,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为是随着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的变化而亦步亦趋地改变的。因此非市场化的证券市场监管是导致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根本原因,会计准则是证券市场监管所利用的工具,工具本身不能起监管作用,不能代替证券市场监管。2006年债务重组准则重新回归1998年债务重组准则,实现了国际趋同。
  【参考文献】
  [1] 樊懿芳,纪岩.债务重组与盈余管理[J].财会通讯,2009(2):123-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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