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代理理论的基本分析框架
Jensen & Meckling(1976)将代理关系定义为这样的一种契约关系:一个人或更多的人(即委托人)聘用其他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因此,委托人不可避免地面临代理成本的问题。但委托人可以通过减少信息不对称、增加信息透明度,合理的激励相容机制以及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来设法引导代理人尽最大努力为其工作,降低代理成本。在此基本框架下分析现代公司的治理机制——公司制发展的初期,为数不多的股权相对集中,股东并没有完全淡出企业的控制权,仍可属企业内部人范畴;随后因企业规模的扩大和资本市场的发展,大量的公司股票分散到社会公众手中,股权由集中变为分散使得公司的股东成了外部人。而获得有效监督的基本前提是能减轻信息不对称程度,因此要求代理人披露信息成为必然的选择。
二、信息披露博弈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相关定义,具有经营控制权的企业经理层(包括直接参与经营管理的控股股东)属于“代理人”;而具有收益权的股东(主要指外部股东)及其他外部利益相关者处于企业的外部,属于“委托人”。给定现代公司制度框架,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是信息弱势方,其将资金投入某个企业之前,须尽可能地搜集各种与之有关的会计信息,并辨别真伪,权衡自己的期望收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然后作出投资与否的决策,以此与企业代理人进行博弈。投资者一旦将资金投入到企业,其获利能力将取决于企业的长期获利能力。为便于进一步分析,本文作如下定义:
状态Ⅰ——表示企业处于高盈利水平;
状态Ⅱ——表示企业处于低盈利水平;
收益A——表示企业状态处于高盈利水平时,投资者进入获得正的支付;
收益(—A)——表示企业状态处于低盈利水平时,投资者进入获得负的支付(即亏损,为方便分析需要,假设投资者的收益与亏损等额);
收益B——表示投资者进入企业代理人获得正的支付。
如果投资者选择不进入,则投资者与代理人得到的支付均为0。
图1 企业实际状态决定收益
从图1可以看出,最优均衡显然是(状态Ⅰ,进入)策略,因为此时双方的收益最大。但对于代理人来说,无论企业处于何种状态均希望投资者进入。因为只要投资者进入,企业代理人的可控制资源就增加B。如果投资者判断企业处于状态Ⅰ时,将选择进入,收益为A;反之判断为状态Ⅱ时,将不进入,得到0收益。在完全信息和完全理性的假设下,(状态Ⅰ,进入)与(状态Ⅱ,不进入)均为均衡策略。
资本市场上信息的主要来源是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为简便分析,假定投资者对企业未来预期的判断较大程度上取决于当期报告,那么,当企业当期如实披露利好或利淡消息时,投资者会预期判断下期企业状态为Ⅰ或Ⅱ。判断概率矩阵见下图所示。其中,α表示当期报告状态Ⅰ,预期下期继续保持状态Ⅰ的概率;β表示报告状态Ⅱ而预期可转为状态Ⅰ的概率。
图2 基于企业报告的投资者预期概率
在投资者确信企业当期如实报告的情况下,所据以判断并行动的概率α值会相当的高,并有可能趋近于1,β值则相应的偏低,趋近于0。据此,企业代理人与作为委托人的投资者双方有关博弈收益矩阵形式转变为表1。
表1基于当期报告的预期收益
当企业报告当期状态为Ⅰ时,投资者期望收益为[αA+(1-α)(-A)]>0(且α→1时收益→A),投资者会选择进入,企业代理人增加可控制资源B;当企业报告当期状态为Ⅱ时,投资者会选择不进入,企业得到支付为0。因此,当企业代理人意识到投资者是根据企业报告的当期收益预期并作出决策,又具有明显的信息优势,其占优策略是不管企业当期实际状态是高盈利还是低盈利均披露为高盈利。随着α值的降低,投资者期望收益将逐渐下降。当投资者将α调低至50%时,其期望收益[(2α-1)A]= 0,这时他选择不进入,那么双方的收益均为0。此时的均衡陷入一种僵局:投资者不愿投资,披露真实信息的企业无法被市场识别出来,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三、独立审计制度安排和行业责任
假定真实状态Ⅰ的企业向独立的第三方支付鉴证成本C后,披露其状态为Ⅰ。这时,投资者会观察到这种现象,并由此合理地推断经过鉴证的企业状态Ⅰ比未被鉴证的企业来说更加可信,进而将α调高至α'。
从表2中我们可以分析得到,状态Ⅱ的企业代理人的占优策略是不鉴证而直接披露。因为如果企业披露自己状态不佳时,不管有没有经过第三方鉴证,理性的投资者都会选择相信,此时的期望收益[βA+(1-β)(-A)]为负,从而不会选择进入,企业得到
的支付应为0或—C,故企业代理人会选择不进行鉴证。而状态较好的企业代理人如果不经过鉴证则将再次陷入上文所分析的僵局中,其必然希望选择鉴证后披露来提高投资者对企业信息的信任,将可信度α值提升至α'。只要α'超过50%,投资者的期望收益[(2α'-1)A]>0,投资者的理性选择为进入,代理人所得支付为(B-C)。只要(B-C)>0,状态较好的企业代理人的占优策略就是选择鉴证。
表2 引入第三方鉴证的双方博弈支付
当投资者认识到企业聘请第三方鉴证的行为选择并进而接收到由此所传递的相关信号时,状态不佳的企业如果没有经过鉴证就直接虚假披露其状态为高盈利时,其实际披露效果与直接披露状态不佳无异,直接从博弈中出局。但如果他模仿状态较好的企业代理人的做法,聘请第三方来鉴证,将得到下表3。
表3 状态Ⅱ企业鉴证后虚假披露的双方支付
从表3我们可以看出,如果第三方鉴证查出企业是虚假披露,则回到我们上文讨论的情况,投资者不会选择进入,企业代理人所得到的支付为—C。而如果没有查出虚假披露,投资者受所披露的虚假信息的误导,会调高α'。当α'超过50>0,则投资者会选择进入,企业代理人相应的会得到支付(B—C)
,据此真实状态不好的企业代理人在博弈过程中可以计算出自己的期望收益为[(1-α'')(B—C)+α''(—C)]=[B(1-α'')—C]。这时,只要第三方鉴证的能力越弱(假设第三方是公正的,其能否查出虚假披露的可能性完全取决于专业能力),被查出虚假披露的可能性就越小,即α''就越小,代理人的期望收益就越高。在极端的情况下,甚至与真实状态较好的企业代理人所能获得的期望收益相等。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认为独立审计制度安排的主旨在于解决企业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代理成本与信号传递的需要。现代公司制企业的发展,上市公司的出现,将这一行为扩散到全社会并对一国的经济产生重大影响时,政府作为中间强制力量介入,审计制度安排主旨进一步被强化、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此时,上市公司被法律要求必须选择审计服务而不再享有是否选择审计服务的权力。而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宗旨进而被要求为“为公众利益服务”。这是因为在资本市场上除了现行投资者外,还存在众多的潜在投资者。他们极度分散,集体行动中固有的“搭便车”问题使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受到侵犯。因而需要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为交易双方提供更多的保证,增加市场经济活动所需信息的可信程度,以此促进资本市场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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