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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税务会计体系的模型分析

2015-09-16 09:06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一、税务会计概念的界定
  税务会计至今没有一个恒定的概念界定,大多数人的讨论都是借鉴英美国家的税务会计理论,而这些国家实务发展优先于理论发展,它们虽然在实务上的做法较为成熟,但是真正对税务会计体系的理论研究还有欠完善。可以认为,我国学者所讨论的税务会计仍然是财务会计范畴内的税务核算问题。对于税务核算,就可以界定为是财务会计中针对税收这一特殊业务进行的核算,它的基础理论方法与财务会计是一致的。
  二、国外税务会计模式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对税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多数是基于国外发达国家的做法,而西方国家税务会计模式的采用与各自国家的法律环境、经济体制及企业组织形式等因素都有密切联系。英美是“自由式”的市场经济体制,企业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独立会计职业团体制定,完全不受税法约束,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都有很强的独立性。法德是中央集权国家,会计准则由政府部门根据税收制度的需要来制定,税收对企业会计的影响大于公认会计准则,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统一于一体。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来的一段时期内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财务会计与税务核算合为一体符合当时的国情。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不断发展,财税合一的模式越来越显现出它的弊端,财务制度要求与税法要求出现越来越多的差异,以至于协调成本不断增大。随着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及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的发布,财务会计和税务核算逐渐出现了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会计收入、费用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认、计量差异不断增加,导致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出现了暂时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增值税应税收入和会计销售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以及进项税额的确认和抵扣时间都存在差异。基于此,很多人认为有必要将税务核算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
  三、我国税务会计模式的合理选择
  是否要划分税务核算和税务会计,关键在于财务会计收益与税务核算要求两者的差异程度及其可协调性,我们不能盲目追随西方国家的做法,而应针对我国的现实发展状况,探索适合我国需要的会计模式。
  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而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逐步趋同于英美法系国家,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财务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将越来越突显,如果继续在财务会计框架下讨论税务核算问题,那么税务与财务之间需要进行的纳税调整事项将会越来越复杂,而且会出现很多难以协调的永久性因素,最终可能会本末倒置,导致财务会计屈从与税法的要求。在考虑成本效益原则及提供有效财务及税务信息的要求下,从微观层面上来说,由于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的协调成本越来越大且不利于财务会计的发展,因此有必要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开来,建立专门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但是这种分离不可能是英美国家那种财税完全分离的模式,本文主张建立财税“相对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
  所谓相对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区别于绝对分离来讨论的,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税收监管体系,如果一味仿照英美国家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绝对分离,必然会造成税收监管难度增加,也大大增加企业的记账成本和协调成本。因此,当前我国实行相对分离的税务会计模式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主张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但不刻意夸大二者之间的差距。在这种税务会计模式下,我们以独立的思路分别考虑会计收益和税法收益的核算方法,税务会计以特殊的原则、目标自成体系,建立一套独立的收入、费用核算标准及税前扣除标准。值得注意的是,这套税务会计体系并不是脱离于财务会计自由发展的,而是在一定的控制范围内,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共享企业财务信息,综合考虑国家政策需要,达到二者在宏观层面上的统一性与一致性。也就是说,我国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在分离的基础上的相互协调,微观上是相互分离的独立体系,宏观上是相互协调的统一体系。
  四、我国建立税务会计体系应针对的主要税种
  相对于英美国家的所得税主体税制结构,我国实行的是所得税和增值税两大税种并重的税收制度,可以认为是属于复税制体系。如果将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我国的税务会计体系应当包含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这两大主体税制,主要原因是增值税和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的主要来源,并且这两大税种在会计准则规定和税法规定上存在一定差别。所得税属于一项费用,由于会计和税法要求的收入确认条件以及其他会计政策的不同,导致会计与税法要求的计税基础有所差异,应纳税所得额需要在会计收益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进行一系列复杂的调整。另外,对于增值税,近年来关于增值税费用化的讨论日益激烈,很多学者认为,没有将增值税费用化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和配比的原则;如果将增值税费用化,又会面临着因会计准则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规定导致的各种差异。正是由于增值税和所得税准则规定和税法规定的差异,才导致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是否分离的争论,因此在研究税务会计体系时,本文主张我国的税务会计体系应主要针对所得税会计和增值税会计这两个重要部分进行讨论。
  参考文献:
  [1]孙青.构建我国税务会计体系与财务会计关系模式的思考[J].现代商贸工业,2010(7).
  [2]马艳荣.浅析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问题[J].辽宁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2).
  [3]张舜莉.论“财税分流”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的构建[J].财会月刊,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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