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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探讨

2015-08-06 09:09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增值税是流通税的一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的价值收税,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收入而必须付出的资产。文章对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尤其是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以及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了简单的探讨。

关键词: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处理
  增值税是流通税的一种,是我国第一大税种,其本意是对企业新增的价值收税,而不对购进的价值征税。做好增值税会计核算,不管对于国家还是企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正确地处理增值税核算,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盈利。
  一、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
  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是企业为了获取收入而必须付出的资产。企业增值税会计的关键在于对当期的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进行确认。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一下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的关键是要确定计税销售额,明确计税销售额的范围。工业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核算主要分有明确销售额情况下的核算和没有明确销售额情况下的核算两种情况。
  (一)工业企业有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工业企业在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出租包装物时,属于有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1、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工业企业在向消费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的销售额是含税销售额,因此应将含税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计税销售额= 含税销售额/(1+ 税率)。
  2、销售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工业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征收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时,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应按照还原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来进行计算.
  3、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工业企业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没有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项税额是不可以扣减的;如果销售额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在计算应该缴纳的增值税时,应将折扣后的金额作为销售额.
  4、包装物押金计税问题。
  (1)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①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时间在1年内,又未过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
  ②对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超过12个月)并入销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逾期押金÷(1+税率)×税率?(注:该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即与被包装物税率一致)押金视为含增值税收入并入销售额征税时要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③对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
  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2)非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押金
  即按整体售价确认销项税,税率按包装物所包装的物品确定。
  特别强调:包装物租金为价外收入,在并入销售额征税时,应将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征税。
  (二)工业企业无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工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或者对外投资、捐赠、分配,进行非货币性交易,这些都属于没有明确销售额的情况。
  1、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工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应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按照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来确定,
  2、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或将自产、委托加工、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捐赠、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对于这两种情况按照税法规定都要征收增值税,销售额按货物的正常销售价格计算。若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不反映销售额或反映的销售额不准确,其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应按照企业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这样的顺序来进行确定。
  对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要注意三点:
  (1)、若应税货物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则组成计税价格加计应征收的消费税额;
  (2)、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属于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货物,为《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的成本利润率,其他货物的成本利润率一律为10%;
  (3)、关于公式中的成本,自产的货物为其实际生产成本,委托加工的货物为其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
  3、非货币性交易。工业企业的非货币性交易主要是指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工业企业在以库存资产换取其他资产时,应视为销售行为的发生,以换出商品的公允价值作为计税销售额来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二、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增值税会计处理是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抵扣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它只注重对相关税务会计信息的提供,忽视了财务会计的信息质量,很容易导致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现象的出现,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我国工业企业增值税会计信息披露尚存在一些问题,增值税会计信息主要是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来显示的,这就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披露缺乏可理解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应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了企业的负债,违背了报表揭示明晰性原则;在利润表的产品销售成本直接或间接计入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导致利润表中的营业利润等项目没有真实反映出企业的正常获利能力;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不得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以及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都没有得到反映,这样就增加了企业财务活动的不透明性,不便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监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受增值税抵扣、减免等影响非常大,增值税会计信息应当单独披露,但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将其计入销售成本合并反映,违背了重要性原则。
  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实现财务会计目标和税务会计目标完全分离式是不太现实的,应该采用适度分离的混合模式,财务会计遵循其计量原则和信息质量要求对增值税业务进行核算和报告,税务会计则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对其进行计量。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将待抵扣进项税额作为“递延进项税额” 与应缴未缴增值税分开列示,在利润表中要使增值税费用的信息得到充分的显示,使当期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退税额当期已缴和期末未缴税额等信息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中得到全面地反映,并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当期购入固定资产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与税法的规定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信息。
参考文献
1、《税法(Ⅰ)》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2011
2、李玉芹 . 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探讨[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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