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然要求。文化产业发展的历史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现状都表明,健全各项机制是外在因素,不断优化结构是内在动力,只有两者有机结合,才能切实推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文化产业;健全机制;优化结构
党的十七大指出: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民族文化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来经历磨难却生生不息的根基所在,在强化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增强我国综合国力、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中发挥着广泛而基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条件下,必须努力健全体制机制、优化内部结构,不断加快推动民族文化产业化。
1 准确把握当前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现状
文化产业这一概念从“进口”到“内销”已是好几年的事情了,它对于我国文化行业的触动可谓不温不火。当然,没能将其“点燃”的原因不完全在于我们抗敏能力。其实大家都预见到了这一趋势,包括文艺界也时不时声称“走产业化的道路”。但我们仍缺少明确的路标,一方面是受制于国内尚未成熟的总体文化产业模式,一方面是受制于存在一定偏差的广大文化工作者行为认知能力。在文艺界兢兢业业于艺术本身的同时,往往缺乏对世界文化发展趋势、国家政策、国内市场等更为深刻的关注,这无疑是“瞎子走夜路”。
所谓“产业化”,可以理解为政府根据“文学艺术”的生产属性而推行的一种公共政策、政策过程及其结果。wWw.133229.CoM这种公共政策的目的在于构建能与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与文化艺术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与不同类别属性的多元文化相交流的文化产业体制。萌芽于20世纪中叶美国的文化产业理念,挟新的国际政治经济之势席卷而来,被喻为21世纪全球最有前途的产业之一。在这一前景的“利诱”下,我国各级各类文化工作者如何借文化产业崛起之机加快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无疑是一项攻坚课题,也是同世界文化进行全面接轨的一个先决条件。
应该承认,近些年来,一些大剧院、文艺团体、艺术院校同市场走得很近,在市场化方面也做了大胆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一些民族文化机构和文化工作者无形中将产业化模糊于市场化、市场化模糊成货币化,这无疑是剑走偏锋,为铜臭气加冕,贻害无穷。这种行为导致两种现象,要么是民族文化失去了民族属性,群众失去了亲切感、归属感,最终丧失了观众,成为老百姓所说的“看不懂”的“文化”;要么是民族文化失去了文化属性,成为货币的奴隶,什么赚钱做什么,成为了老百姓经常说的“变了味”的“文化”。这两种现象导致的共同后果是群众反感“民族文化产业化”,认为产业化就是抛弃民众的文化需求,使民族文化产业发展道路更加艰巨。
笔者认为,“民族文化产业化”是一种全球通用的自身可持续发展的活性机制。它对于中国整个文化事业要起推动、优化、振兴的作用,对文艺界普遍存在的依附政府、疏忽市场、忽视竞争等种种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各种非产业特征进行彻底改造。最终使民族文化产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不仅能活下来,而且活得有声有色,有尊严。
2 建立健全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机制
文化的产业化不是自发形成的,需要多方面要素的共同努力。在多方面要素的作用过程中,必须通过改革创新,不断建立和健全高效、稳妥的体制机制。
(1)加快建立政府引导监管、文化机构主导、群众主体、市场评价的文化产业发展体机制。
民族文化产业化牵涉到政府、文化机构、群众和市场四个要素。应该说,四个要素各自承担了其职责:
政府的职责是引导与监管。引导包括法律引导和政策引导。引导就是扶持。要明确政府对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态度,引导社会按照健康有序、生动活泼的要求积极推进文化产业化。监管应该是对法律的监管,而不是包办。针对政府对文化机构管得过死的问题,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已经逐步开始放权,积极把文化机构推向市场的同时健全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努力做到收放自如。
文化机构主导就是要承认各类文化团体和文化工作者在文化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通过多种途径承认他们的劳动价值和艺术价值。当前,文化机构在发展文化产业中应着力推进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行业规范;二是筹措发展基金。有关行业规范的建设,既是规范文化产业正当经营又是保护文化产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措施,旨在达成一种共识、形成一种秩序,在艺术行业保护的同时也能起到自律的作用。行业规范的建设可以由中直院团、地方院团院校、理论科研机构、民办私立团校、群文单位、艺术用品企业共同来做,行业之间统合、监督、维护、评判。发展基金是体现文化行业发展周期长、见效慢等特征而采取的互动、互助的一种有效形式。建立由政府、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投资公司、证券市场等共同努力,筹措发展基金,助力文化繁荣。
群众主体,就是要坚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基本导向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是为了代表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文化权益。
市场评价,就是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最终结果要靠市场来评价。在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前提下,要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2)加强艺术作品和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我国加入wto前后,按照trips的要求,修订了专利法、著作法和商标法,因为否则就会导致其他成员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指责乃至贸易制裁;所以我国加入wto之后在无法在国际范围内达成类似“国际技术转让行为守则”之类的国际协议的情况下,加快制定本国的反垄断法,对包括知识产权协议在内的各种限制竞争的协议等进行反垄断法审查,以制止各种限制竞争行为,无论对于维护本国的市场竞争秩序,还是对于维护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来说,已经显得越来越重要。在国际技术转让领域,不管是通过完善现有的技术出口管理条例,还是制定专门的技术转让反垄断法规,或者纳入统一的反垄断法,都需要我们在trips协议的基础上加以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立法。而且,我们通过行使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和第40条留给成员的反垄断法自由创制权,制定出一个完善的国内反垄断法政策,才能在今后谈判有关国际条约的时候更胸有成竹,更具有影响力,从而达成一个更为有利我国的国际条约。
(3)加快建立艺术人才保障机制。
当前,各类人才的供给与需求矛盾尖锐,人才供给的短缺的现状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存在着相当大的反差。
人才问题是各行各业都在讨论的热点,但许多情况下是“叶公好龙”。艺术人才队伍建设是文化产业化关键。以往我们总说各类艺术人才的培养使用,现在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文化产业、文化市场、企业管理等都是艺术人才发挥作用的空间。可有的院校毕业生只到国有事业单位认为端铁饭碗,观念要更新,国际化是社会现代化的必要条件和主要特征,大规模地扩大对内外对外开放的范围、层次和力度是国内相关文化产业的发展要素,民族文化优势和人才优势形成规模效应,才能提供更多的海外资金和潜在的海外市场,有创意的大型文化产业那才是真正的铁饭碗。
(4)改革完善艺术经费供给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