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我国社会和经济转型期,农村养老问题凸显。如何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已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尤其是我国有近70%的人口生活在农村,探讨农村养老实现方式,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居家养老;集体养老;社会养老;农村养老保障体系
资料显示,截止到2008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到1.6亿,老年人口比重达到12%,预计到2014年,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个亿,到本世纪40年代后期,我国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将超过4.3亿,届时老年人口的比重将达到三分之一左右。全国70%以上的老龄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农村老龄化问题突出。目前,农村老年人的生活缺乏可靠保障,家庭养老功能日益弱化,空巢家庭增多,传统的居家养老和土地养老功能面临严峻挑战。
1.当前我国农村养老的基本方式和缺陷
随着我国社会制度的变迁,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养老体制已由过去单一的居家养老,发展为以居家养老为主,其它养老方式并存的格局。
1.1居家养老仍是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所谓居家养老就是家庭成员或者说亲属网络,譬如子女、配偶和其他亲属忠实地履行了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职责。农村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结构,可以使大多数农村老年人在经济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三个方面都获得基本和可靠的供给。
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社会和经济结构发生的巨大变化,给传统的居家养老方式带来了不小的冲击。一是家庭结构小型化,致使子女养育老人的均摊成本增加和情感投入倒置严重。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土地是农民最重要和最主要的谋生手段,也是农村家庭的重要经济来源,可以说土地是家庭养老的基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农村人的观念也发生了大的变化,加之务农收入与外出打工收入的巨大差距,导致越来越多的农村青年进入城市打工,在一些地区的农村,外出打工人数甚至占到70%以上。激烈的社会竞争,紧张的生活节奏,沉重的生活压力,使广大农村青年无法腾出更多的时间来孝敬自己的父母;三是“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观念,造成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子女矛盾突出。在一些农村流传着“嫁出去的女子泼出去的水”这样的观念,存在父母财产只能由儿子继承或分割,女儿不能参与的习俗。这就造成一旦父母年迈或生病,养老费和医疗费就成为子女们矛盾的焦点;四是独居老人和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更为突出。在一些居住较为分散,经济相对落后的农村,甚至出现独居老人和孤寡老人病死、饿死,而长时间无人察觉的现象。
1.2集体养老是我国现阶段解决农村孤寡老人养老问题的主要方式
集体养老是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年老多病、无依无靠的老人进行赡养的制度。目前我国农村集体养老的形式主要有“五保制度”和“养老院制度”。五保供养制度是对农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义务人的孤寡老人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照顾和物质帮助。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条例》,为保障五保对象的正常生活,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尽管集体养老在历史上发挥了不小的作用,但现在看来,其作用仍然有限。第一,养老对象窄,社会救助水准低。根据民政部2003年全国特困户的大规模调查,我国农村特困户人口已经高达2000余万人,而五保供养对象仅有255万人。另据报道全国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救助水平最高的达到344元,最低的只有200多元。而农村社会救助与城市低保相比,其救助水准显得更低。以2002年为例,农村社会救助对象总数为6000万人,得到救济的传统救济困难户为17714万人,五保户213.3万人,其他救济对象250.5万人,以上三类 人相加得到救济的人数为2235.2万人,人均749元/年,每月平均只有62元,如果按照社会救助对象总数计算人均23元/月。第二,经济落后的农村地区主要由村组负责对“五保户”实行分散供养。集体养老保障也仅仅停留在维持其温饱。第三,传统的“养儿防老”的观念,也使得一些老人不愿到养老院养老。
1.3社会养老是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的补充和完善
社会养老是国家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制度。近年来,我国在农村实施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新型医疗合作两项重大举措。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正式启动。这一惠农政策的实施,对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推进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农村新型医疗合作制度。为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保障农民的基本医疗需求,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民治病难的问题。
除了上面介绍的两种社会保险制度外,我国还建立了优待抚恤保障、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五保供养制度、土地保障等多项社会保障制度。同时国家还采取了自然灾害专项救助、特困救助等措施,对农村重点贫困对象给予适当的生活救助。
2.对我国现阶段农村养老制度的思考
我国农村人口多,经济落后,基础薄弱,国家还没有能力完全包揽农民的养老问题。在农村社会的转型期,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农村养老模式?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思考:
2.1农村养老实现方式的发展方向问题。
早在1992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方案中,国家就已经明确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保障全体农民老年基本生活的制度,是政府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农村养老社会化将是大势所趋。
2.2农村养老实现方式的手段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以土地换保障”是最值得考虑的选择。所谓以土地换保障是指用社会保障代替土地保障的方案:即农民在年老、到乡镇企业就业、进入小城镇定居的时候,让出其原先承包的土地,由转包者缴纳一定数量的经济补偿,使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或在因建设被征用土地的情况下,征地单位用征地补偿费的一部分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险。
2.3农村养老实现方式的模式。
有的学者提出了村域社区养老保障模式。认为村域社区
养老保障模式的内涵是村民委员会主办的,以保障本社区老年农民的基本经济和精神文化生活为宗旨的,以老年农民的自我经济收入及子女依据法规民约应负担的费用为主要经费来源,辅之以社区的必要补助,以集中生活和家居生活自由两便方式为特点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障方式。
2.4农村养老实现方式的体系化问题。
有的学者根据我国农村老年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广、收入差别大,提出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应具备五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采取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出资方式筹集养老基金并为老年人提供经济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项制度,它是我国农村养老模式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未来社会化养老保障的核心和基础。(2)老年人生活照料体系。这是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将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集中供养方式。另一种是社区服务方式。(3)老年医疗保障服务体系。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4)老年社会救助体系。这是老年人社会化保障体系的补充。(5)老年精神生活体系。主要是根据老年人的爱好、兴趣的需要,以乡村为单位,建立老年文化、体育、教育、娱乐活动场所。
3.我国农村养老社会化对策
为建立健全完善的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实现“老有所养”的目标,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好保障
3.1思想保障
现阶段,农村养老突出的问题是一部分子女敬老、养老观念的淡漠,他们经济上不愿赡养、生活上不愿照料,更谈不上精神上慰籍。我国传统文化一直以孝为美德,提出“孝为百善之首”。《孝经》指出:“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 “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也,然后能事亲”。既阐述了孝之天经地义的地位和孝为道德之本的重要,又提出了孝的具体行为方式,要求为人子的做到敬爱父母,奉养双亲,生病当医,死则当哀,祭则虔敬。社会应加强孝文化教育,重拾尊老爱幼之传统美德,为农村养老建立思想保障。
3.2组织保障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日趋严重,养老已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各级政府应该成立专门的组织负责社会养老问题。在广大农村,要发挥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为农村养老提供组织保障。
3.3资金保障
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经过12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已经有比较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私人养老保险三部分,目前,这三部分保险所支付养老金的比例大约分别为70%、20%和10%。我国目前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比例也不尽合理,这是造成我国农村养老保障性不足的主要问题。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资金投入,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资金比例结构。
3.4制度保障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有关农村养老的问题只散见于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继承法、保险法、民法通则等等之中,这种分散的规定方法会影响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考虑到农村的特殊性和养老保险的复杂性,应该本着“公平与效率兼顾、权利与义务和谐”的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初衷去建立保险法体系,通过立法提高各级政府和农民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重视和认识。
参考文献:
穆光宗.《中国传统养老方式的变革和展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