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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反垄断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2015-12-15 12:0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德国在战后实现了经济腾飞,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为发展中国家送来了经验的福音。本文从德国市场经济中的反垄断工作入手,为中国反垄断法的完善实施提供了几点启示。

关键词: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反垄断法;自由竞争
  德国在战后实现了经济腾飞,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以其独特的特点,为发展中国家送来了经验的福音。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兼具“传统市场经济中的一些基本要素”以保障自由竞争市场活力和一个“强有力的而不是守夜人式的国家”的双重特色使德国得以兼顾“效率”与“公平”,最终创造了秩序、效率兼备的市场,更创造了公平正义的社会。本文就德国市场经济中,国家对于市场竞争的保护与规范作用,特别是从反垄断工作入手,谈几点对于规范我国的市场竞争,特别是对于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与完善之借鉴意义。
一、德国社会市场经济“国家保护竞争秩序”的原则
  德国经济的奇迹可以追溯到很多方面。其奉行自由竞争原则,并由此产生的“秩序自由主义”,使大众有意愿让国家通过立法将本国市场经济规范在有秩序的框架里,从而使国家有能力规范创造财富和分配财富。其中,国家规范“创造财富”中极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于竞争秩序的保护。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折扣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之外,联邦德国对于承认竞争能力,包括通过积极的反垄断立法,从而减少卡特尔勾结以破坏市场竞争的有效政策,是本文中要着重提倡借鉴的。笔者认为,反垄断在各国是一个永恒的重大问题,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反垄断以维护竞争秩序和保护国有大型命脉产业中间的度很难拿捏,以至于立法不够完善,使卡特尔有机可乘。
  德国对反卡特尔的立法努力追溯到1923年。1923年11月2日,德国通过了《卡特尔条例》,实行了国家对卡特尔的监督和管理,1933年又通过《强制卡特尔法》,使之成了国家经济调控的支柱。期间,德国于1948年颁布的《货币改革后管制政策与物价政策的原则法规》,直至1957年,《反对限制竞争法》的颁布为德国提供了一个反垄断的最重要法律。1966年和1973年又做过一些修改和补充。
  《反对限制竞争法》中的主要规定,其借鉴意义有三点:
  第一,它在禁止卡特尔的同时,保存了一些有益卡特尔。是否允许卡特尔要取决于其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推动技术创新,且不伤害消费者的利益。像折扣卡特尔,进、出口卡特尔等在德国法律中都是非但禁止反而鼓励的。
  第二,它起到监督那些滥用经济力量的大企业的作用,从而有效保护了中小企业和零售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它控制大企业之间的合并,这规范了竞争秩序,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市场竞争的均势。
  以上三点对于发展中国家在反垄断方面提供了基本思路,也同时暴露了发展中国家关于保护市场竞争方面的缺陷。
二、发展中国家的自由竞争现状及缺陷分析
  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具有典型价值,因此笔者在此仅以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卡特尔及反卡特尔的制度缺陷来分析发展中国家的一些通病。
  第一,中国各种不符合规则的卡特尔猖獗。在中国祸害最深的卡特尔就是价格卡特尔,另外,限制数量卡特尔,联合抵制卡特尔等在国内市场屡见不鲜。
  第二,中小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难以生存。我国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8%,其数量和比例都远大于美、德等国。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并在增加社会就业、推动技术进步、扩大出口贸易、活跃市场经济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小企业由于其规模小,在与规模大、实力雄厚的大企业相抗衡中处于弱势地位,从而削弱了市场的有效竞争。也使竞争市场失去其公平正义的秩序。
  第三,我国没有相关法律控制大企业之间的合并。另外,国家有意对私有产业进入国家垄断行业特设门槛,降低了创造财富的效率,减少了就业、创业、创新的可能性,削弱了企业间竞争,同时控制了垄断行业的商品价格,这样又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此外,就业机会的大幅减少又导致大学生就业难等社会问题。
三、中国借鉴德国保护自由市场竞争模式的方法
  第一、研究并借鉴德国及外国相关制度和立法经验,分析成功或失败之原因。
  第二、加大执法力度。中国《反垄断法》的出台带给中国广大中小企业福音,然而,执法力度依然是值得关注的一个问题。两会期间,人大代表表示“中小企业不缺钱,缺的是市场”,虽然法律颁布下来,可是市场监管体系漏洞很多,中小企业受控于渠道商垄断的现象也依然严重。执法力度是我国《反垄断法》必须加强的。
  第三、结合中国的实际国情,不可操之过急。我国《反垄断法》的豁免政策一方面为了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不得不利用国家调控,合并多家企业为大国企。另一方面,这又导致市场竞争失活,有悖保护竞争秩序的初衷,也容易使一些企业有机可乘,形成卡特尔。因此,豁免政策应该掌握尺度并严加控制管理。应该说,国家命脉产业可以豁免以适应国情,然而,对于目前中国的一些国垄产业,“国家应当适应竞争法的国际发展趋势,在公用企业和传统垄断行业如电力、电信等产业也适当引入竞争法的调节,提高这些产业的竞争力,促进其发展”,减少不必要的国家行政限制,并允许小企业进入领域。
四、总结
  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之建立是首先意识到一个自由的市场对于创造财富的作用,而后意识到分配公平的重要性;而中国的社会主义道路首先意识到的是社会公平,而后意识到市场竞争的重要性。因此,中国在保护竞争秩序上经验匮乏。对此,我们必须善于借鉴和学习,这样实现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光耀.《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理论、发展与比较》,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2006年第一版.
[2]【德】路德维希?艾哈德著,丁安新译:《大众的福利》,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0年版.
[3]王建.《中国的卡特尔与反卡特尔立法》,法学研究与探索,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
[4]洪斌,郭自云.《中国中小企业的发展战略对策》,管理研究 2010年2月-3月.
[5]王彦芳.《发展中国家反垄断规制与豁免制度的协调》,商业时代 国际经贸版2006年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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