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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构建整体法律服务模式------以

2015-12-15 12:03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摘 要:文章通过对重庆市九龙坡区招商引资法律服务现状的调查研究,指出现有的招商引资法律服务模式存在的问题,提出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构建整体法律服务模式。该模式的建立,通过整合并扩充现有的招商引资法律服务人员,建立整体法律服务团队,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系统地为招商引资提供多样化的服务,能有效地防范控制政策风险,提高引资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重庆市;九龙坡区;招商引资;整体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水平是衡量一个地区法治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志,也是一个地区发展软环境优劣的重要体现。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如上海、杭州等地通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参与招商引资,或由政府牵头设立法律顾问团,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士熟悉法律政策和运作方式的中介优势为融资引资提供法律服务,不仅为客户预防了投资风险,化解了投资疑虑,也为一些重大项目融资开辟了崭新的思路,为地区招商引资和现代化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成为招商引资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一、九龙坡区招商引资法律服务现状
  九龙坡区是重庆市的工业大区,拥有良好的工业基础和较强的产业配套能力,具有多方面的招商引资优势。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招商引资法律服务工作,为改善投资法律环境做出了大量努力。2009年开展了“发展环境整治年”活动,推出的十二项改善发展环境的具体措施,在吸引外来资金和项目方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投资者法律意识的增强,现有的法律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需求,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源少且缺乏有效管理
  目前,区政府在招商引资中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是政府法制办公室和各部门外聘的法律顾问,法律服务的资源少且服务具有被动性和分散性。从现实情况看,政府法制办各类法律事务繁杂,不可能设置专职专人为招商引资提供法律服务,其提供的法律服务,主要是对报送的招商引资规定和总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对招商引资其他进程,除非在政府授意下,一般不主动参与;而部门外聘的法律顾问仅能通过介入个案为本部门提供服务,在工作机制上相互之间独立、分散,一般不能跨部门共享资源,政府也不能依据招商引资工作的具体需要统一调配和有效管理,难以系统全面地应对招商引资面临的各种不同性质、种类的错综复杂的法律事务。
  (二)法律服务参与招商引资不深
  因为招商引资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重要性,部分政府部门和人员认为法律服务介入是在找麻烦、挑刺,从而听不进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正确意见,导致法律资源介入少,不能广泛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在招商引资谈判中,缺乏法律专业人士参与项目谈判,跟随洽谈活动,往往造成谈判效率不高,招商引资的风险不能从谈判环节即予以较好控制;
  2、在项目投资者和项目合法性的论证方面,缺乏专业律师对投资者真实身份、资金实力及现状的深入调查,难以预防投资诈骗和保证引进项目的质量,甚而导致项目引进后不能按约履行;
  3、在合同审查方面,虽有统一的格式合同文本,但仅针对的是通用条款,由于不同的项目所属行业不同,合同的种类、内容也千差万别,缺乏专业律师对个性化的项目合同进行深入审查,合同文本个案审查的质量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4、在引进项目的后续服务方面,九龙坡区对引进的外来项目设置了项目经理进行跟进,对重点工业企业创建了“保姆式”指导帮扶系列机制,各经济园区均聘请了法律顾问,但服务人员中专业的法律服务人员不足,服务的主动性不够,不能满足企业经营发展中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
  (三)法律服务主体、形式单一,服务范围有一定的局限性
  目前,为招商引资当事各方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除政府法律工作人员外,仅有投资方聘请的律师。
  服务主体的单一势必造成服务形式的单一。目前,政府对引入企业提供的后续法律服务,主要是被动的法律咨询和针对特定时期社会热点法律问题举行讲座。例如,《劳动合同法》颁布时,进行集中的宣讲,这样的服务形式具有及时性、热点性。但仅采取此种形式却有的局限性:一是对企业来说是被动的,不一定吻合其法律需求;二是不具有系统性,不能贯穿于企业经营发展的全过程。
  服务主体的单一也势必造成服务范围的局限性。引资方和投资方的法律工作人员因专业限制,不可能熟悉所有法律,更不可能熟悉政府政策,导致其在提供服务时力不从心。且主要服务于各方具体的法律事务,主要是特定时段特定法律纠纷的解决。法律主体的自身地位和立场决定其不可能为招商引资提供更广泛的、各方都信赖的法律服务。
  二、在招商引资中引入、构建整体法律服务模式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是指由政府牵头组建以律师为主力,以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环保、劳动管理部门等跨行业、跨部门的人员组成的,为政府招商引资提供从项目合法性论证、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争议的解决等涉及各环节的整体性、综合性、专业团队化的法律服务的组织和服务方式。
  (一)招商引资中建立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重要作用和优势
  招商引资流程中,涉及的法律不仅是法律法规,还包括大量的地方政策,涉及的部门不仅涉及到公、检、法等司法部门,还包括国土、规划、工商等大量的行政部门。企业的经营风险,也不仅是涉诉的案件,更多的是大量的、不需要或不能用诉讼解决的行政争议。构建招商引资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对于确保招商项目质量,防范控制政策风险,提高引资水平,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有利于政府整合并有效提供法律资源为招商引资服务
  构建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建立专业性强的专门为招商引资服务的法律团队,有利于整合政府现有的法律服务资源并在数量和质量上加以扩充,解决目前法律服务资源不充足的现状;有利于统一调配和管理法律资源,打破现有模式中各部门法律资源分散、被动服务的局面。
  2、有利于法律服务人员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系统全面地防范和控制风险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建立,因由政府牵头设立,可以整合原有的法律服务人员和部分与企业管理密切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这些人员因与政府有良好的沟通渠道和关系,且熟悉政府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内部工作流程,因此,有利于政府部门 和人员在主观意识上接受服务,也有利于服务人员主动参与服务。从而有利于深入招商引资各环节,充分发挥法律服务的作用。
  3、有利于系统地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服务,提前为企业预防风险
  政府提供的整体法律服务,有利于组合团队中的人力资源优势,从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以及提高各部门、各级员工风险控制意识等方面入手,特别是可以从法律、政策方面对企业提供服务,指导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供全方位、多元化的法律服务。
  (二)法律服务团队的主要成员组成
  为招商引资提供整体法律服务的团队成员主要包括:
  1、律师
  律师作为整体法律服务团队的主力军,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政府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在招商引资的各个环节防范招商风险。人选可以由区内律师事务所推荐,并由政府司法部门考核。确定后签订聘用协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淘汰机制。
  2、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
  公、检、法为招商引资服务,可以开展诉前引导、指导,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的具体法律需求;为企业开展法律知识培训等。通过司法系统服务渠道的拓展,对引入企业经常性地开展法律服务与指导,使引入企业在有力的司法保障下更快发展。该项服务可以和司法系统政治宣传工作联系,由政府确定政治宣传部门的人员为整体法律服务的联络人。
  3、相关行政部门人员
  招商引资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系统工程,企业从投资立项、设立登记及经营管理中涉及大量的行政部门,如国土、规划、工商、税收、环保、人力资源等。目前,九龙坡区各经济园区管委会的企业组织部成员中,已包含了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等人员,整体法律服务团队可以涵盖上述已有人员,并增加企业日常经营中易发生纠纷的劳动、环保等部门的人员。政府可以在这些部门和单位中指定与企业行政管理事项接触最多的部门中的人员作为整体法律服务的联络人。
  (三)全方位、各环节的法律服务范围
  1、参与招商引资项目谈判全过程。律师的专业知识能够为谈判策略提供全面的法律论证,其执业经验和专业技巧又能为谈判双方带来双赢的结果。
  2、诚信状况的调查。对引入方的法人资格和资信状况进行周密调查,以核实其合作诚意及履行合同的能力,确保欺诈、诈骗等非法行为能有效避免。
  3、项目可行性的法律论证。根据项目双方提供的有关材料,就项目可行性从法律上给予论证,综合分析社会、经济、技术、财务及法律等方面的可行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4、起草、审查招商引资合同等法律文书。根据谈判结果拟订出权利义务对等、责任义务明确的合同,严防投资目标大但没有约束力和保障机制及双方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现象。
  5、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纽带作用,加强引进项目的后期法律服务。针对项目建设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协调、跟踪、督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确保企业项目顺利建设落实。
  (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方式
  法律服务团队可以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普遍关心的法律问题,为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指导企业提前预防风险。服务方式可以采用:
  被动性服务,指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当企业出现了法律事务并提出请求时,法律服务介入并开展工作。
  主动式服务,即主动征询、调查引入企业的法律需求,根据其需求安排服务。
  系统性服务,即对企业经营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就某一类法律产品进行系列讲座。如,知识产权类、企业用工类、合同订立类等,对企业进行提示与指引。
  此外,还可编印招商引资法律服务手册,开设法律服务专线,召开专家现场分析会等方式为引入企业提供服务。各种方式互相结合,互为补充,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系统地、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五)整体法律服务模式的运作管理和保障
  该专业团队可由政府法制办牵头组建,其成员由法制办和部门共同选拔,接受法制办和部门双重管理,便于政府和各部门统一调配和发挥作用。服务团队作为兼职、非常设性的组织,政府可按照其提供服务的内容和成效给予奖励或费用补贴。
  为确保整体法律服务模式更好地为招商引资服务,政府必须规定两方面的制度:(1)对招商活动的法律服务程序和风险评估程序要作硬性规定,确立工作制度,以制度确立招商引资中法律服务的重要地位。(2)法律服务团队构建的制度。由政府对牵头组建的部门、成员选拔、职责、章程、奖励办法、退出和淘汰机制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相关文件,确保法律服务团队主体地位的合化性和其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规范化、制度化。以良好的制度环境为良好的招商引资法律环境的形成提供基本保障。
  整体法律服务模式引入并贯穿于招商引资全过程,是招商引资工作的高风险性所决定的。其服务模式的确立,对于政府转变职能,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创建优质的投资软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政府及招商部门只有不断强化依法招商理念,整合政府法律资源,为引进企业提供多样化的法律服务,并在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规范,使招商引资工作更加规范和高效,力求招商引资的数量和质量、效益的统一,才能不断促进地区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参考文献:
.云南日报,2009-1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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